邻居总是吵架打扰别人休息,我应该去找物业帮忙吗?

邻居总是吵架打扰别人休息,我应该去找物业帮忙吗?,第1张

邻里生活总是伴随着各类琐事,如果遇上一对没事老爱吵架,还影响自己休息的邻居,一定会很头大。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我身上,我想我会先选择与邻居妥善沟通,要是沟通多次无果的话,我再去选择物业帮忙。

邻居总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所以自己沟通其实效果会好于告知物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爱面子,家丑不能外扬这种事情,大家都懂。家庭中一旦发生争吵,难免声音会控制不住,讲真的邻居还真不一定愿意打搅到别人,只是争吵难免动静大,这不换成谁都不会愿意自己的丑事别其他人听去。所以这种时候,最好的方法其实是找一个能见着邻居的机会,稍微和她说下,不要说的太明显,不然人家面子上可能不去。自己只要表达出,对方这边的争吵影响到自己的日常休息了,他们自己会明白的。

要是自己尝试沟通后,邻居依然我行我素,那就是时候找物业了。私下沟通是保全邻居颜面的方式,毕竟吵架事情的说出去的确不好听,那要是邻居不愿意领情,那我们也需要给他留颜面。告知物业,要求物业来解决是最好的方法。虽然个人认为找物业的话,其实物业也做不了啥,毕竟双方都是业主。但多少会有点小时候告老师的感觉,哪怕老师不做啥,被告状的同学总会收敛一点一样。所以呢,屡次不改的话,还是找物业去吧,毕竟你也没招,不如让人家试试,讲不定可以呢。

综上所述,就我个人比较建议先自己尝试沟通,再去找物业,这样邻里之间后期见面也不尴尬。不然直接去告诉物业,邻居脾气要是比较小心眼的,讲不定就把矛头对着你了,自己得不偿失。

这就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同时也希望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希望大家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想要拉拢更多支持自己的人,有很多的吵架都是这样的,吵来吵去的目的不是为了吵架本身,而是让更多的人同情自己,站在自己这一边,如果两个人吵架没有人关注,没有人劝架,也没有人围观,不一会儿两个人可能就不吵了,但是假如说把两个人放在舞台上让他们吵架,他们会无休止的吵下去,这就是人的本性,很奇怪但很真实。

业主群里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大家眼中这本身就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事情,没有必要大张旗鼓的在这里废耗精力去吵架,但偏偏就被上升到原则的高度,从来不肯息事宁人,而是想方设法的去博得同情,去让别人站在自己这一边抨击对方,换句话说这也是一种带节奏的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很不利于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团结,这只能制造矛盾,越是制造敌对气氛,关系却也不融洽,服务肯定会越来越差。

我们小区也有这样一种人,明明自己不占理,偏偏去和别人吵,不交物业费反而怪罪物业服务不到位,所以拒绝交物业费,物业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们很强势,寸步不让,甚至通过各种方法来制裁对方,就这样闹下去,最后变成了两波阵营,支持物业的和支持业主的最后闹得一发不可收拾,或许那些在业主群里吵架的人就是想达到这样的目的,引起对立关系,让矛盾升级,最后自己的小矛盾也就得以解决了,看来套路还是蛮深的。

综上所述,那些在业主群里吵架的人可能有一种想把事情闹大的心态,认为参与的人越多事情处理的就越快。

您好,可以向房管局投诉物业纠纷。

物业服务公司的监督机构就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且物业服务公司的宗旨是服务,而不是单纯的以管理者的地位去管理业主。当然业主也有应尽义务,比如支付物业费,并协助物业公司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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