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方通报“一男一女坠楼”,该起案件背后到底有何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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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当今社会对于各项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在生活当中肯定总是会遇到一些压力。在面对这些压力的时候,我们当然要学会如何排解压力,毕竟在当今社会当中谁会没有压力呢?如果轻松地就被压力所打垮,那我们未来的日子该如何去过,未来的目标该如何去实现呢?所以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去找一些方式来释放我们的压力,比如读书,运动,或者转移注意力甚至练字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排解压力的方式。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人因为所谓的压力过大而选择轻生。

       

在今年的6月5日下午,湖北孝感高新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接到高新区同升社区“城市绿洲”小区一起坠楼警情,在接到报警电话之后民警同志迅速前往案发现场。在前往案发现场之后,民警同志发现了两名坠楼人员,这两人是一男一女,这两人的身份可能是情侣。经过民警同志对于这起事件的详细调查和现场研究,基本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但是案件具体原因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当地派出所还特地对当地居民进行了通知,请广大市民朋友不要以讹传讹,也不要造谣,这起事件的事发原因还在调查当中,所以不要对外作出任何不实的言论,以给当地市民造成恐慌或给坠楼者的家属带来困扰。

       

在这起案件当中,如果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那么该案件究竟还有什么样的隐情呢?其实这样几乎就可以断定这两人是因为生活压力太大,可能在什么情况下二人觉得实在是承受不住压力受不了了最后才选择的轻生。其实对于我们来说,毕竟生命只有一次,在我们这短暂的是几十年里,我们最宝贵的就是生命,在面对任何事情我们都不应该轻言放弃,无论生活如何欺压我们,我们都应该微笑着去面对,毕竟在人生当中没有什么坎是过不去的,只要努力拼搏,早晚有一天可以将这些问题解决。困难什么的一点都不可怕的,大不了重头再来啊。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男方能阻止而不阻止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这是吵架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即使没有法律义务还是要因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

法律分析

如果纯粹是自杀,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来看,另一方没有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自杀的,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导致事故发生,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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