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杨素是一位怎样的将领?杨素感情生活秘闻

隋朝杨素是一位怎样的将领?杨素感情生活秘闻,第1张

杨素是隋朝开国功臣,和杨坚感情十分深厚,他曾以元帅身份南下灭陈,此后被封为越国公。据说杨广能够顺利继位,杨素也是功不可没,在背后帮了隋炀帝很多忙。不过这次我们重点不是讲述杨素的功绩,而是他的感情生活,恐怕这是杨素鲜为人知的一面。说起来还挺不好意思,杨素虽然是位军事家,但面对儿女情长之事就好像变成了另一个人,好奇的小伙伴们就赶快来看看吧。

杨素,是隋朝的顶级权臣,隋文帝和隋炀帝都把他视为心腹。杨素是个能文能武的全才,一生没吃过一场败仗,是个典型的英雄人物。自古英雄多有美人相伴,但是杨素却是个奇葩,竟然频频被小妾戴绿帽子,而且还是心甘情愿地被带,这是怎么回事?

有关杨素戴绿帽子的三个女主角

陈朝灭亡后,陈后主的妹妹乐昌公主成了杨素的小妾。但是她主早有丈夫,是陈朝太子舍人徐德言。落难前,徐德言与妻子各分得半块铜镜,相约以此为信物。等到二人相会已物是人非,乐昌公主整日以泪洗面。杨素得知后,不但没有责备她,还送了盘缠让夫妻二人一同回江南定居。

杨素府上有一名歌姬叫红拂,有一次李靖拜访杨素,红拂心生爱慕,当晚便找到李靖下榻的酒馆,两人连夜出奔。杨素不但没追究二人,还让李靖做了马邑郡承,李靖后来成了唐朝的开国元帅。

隋朝内史令李德林的儿子李百药,与杨素小妾私通,被当场捉奸。但杨素却效仿七步诗的故事,让李百药现场写文。李百药提笔而成。杨素不但免了他的死罪,还把小妾赐给他为妻,又给了十万钱当嫁妆,还推荐李百药入仕为官。

杨素的这些特质才是戴绿帽子的原因!

其实,这都是人们杜撰的文学作品,为啥大家都喜欢薅这一只杨毛呢?这是因为,杨素有这些让人浮想联翩的特质。

特质一:风流倜傥

杨素长得帅,是隋朝第一大帅哥。杨素美须髯,有英杰之表,在灭陈的时候,他坐在隋朝的战船上,被当地老百姓看成了神仙下凡,都以为清河公(杨素封号)即江神,还给他取了个长江之神的名号。

美男子自然会招蜂引蝶,杨素姬妾成群,有数千之多,而且面容姣好者不少。杨素经常被赏赐美女:隋朝灭了,被赏陈主妹及女妓十四人,汉王杨琼兵败,被赏谅之妓妾二十人,这些都是上等的美女。女人多了,似乎杨素随便赏几个给外人,也能说得过去。

特质二:浪漫诗人

杨素不光是全胜将军,更是一位写诗高手。杨素的诗细腻中透着大气,是武将中最会写诗的。给他家奉上一首他写的《出塞·其一》,恢弘之气可见一斑:

漠南胡未空,汉将复临戎。飞狐出塞北,碣石指辽东。

冠军临瀚海,长平翼大风。云横虎落阵,气抱龙城虹。

横行万里外,胡运百年穷。兵寝星芒落,战解月轮空。

严刁息夜斗,辛角罢鸣弓。北风嘶朔马,胡霜切塞鸿。

休明大道暨,幽荒日用同。方就长安邸,来谒建章宫。

在前文记述的破镜重圆的故事中,杨素还赠与夫妻二人一首诗,字字可见杨素苦中作乐的洒脱情怀:

今日何迁次,新官对旧官。笑啼俱不敢,方验作人难。

杨素是武将中的奇葩,他的文人气质更容易让人们浮想联翩,这也是杨素会被编成段子的原因之一。

特质三:生性豁达

据记载,素少落拓,有大志,不拘小节,世人多未之知。杨素豁达洒脱,不爱计较。相比很多权臣的阴险狡诈,杨素给人感觉更加超脱,就好似什么都不在乎一般。杨素不拘小节,百姓也愿意编排越国公的奇闻趣事,杨素大多都不当回事儿。

特质四:怕女人

杨素是个妻管严。杨素的老婆郑祁耶,是北魏司农郑道颖的孙女,家世十分显赫。除此之外,她还是个悍妇,而且嫉妒心强。杨素和郑祁耶没少因为女人的事儿吵架,有一次吵到双方失控,杨素脱口而出:我要是当皇上,绝不让你当皇后!

这一句让郑祁耶暴怒,她直接跑到杨坚面前,告杨素的谋反之罪。杨素还因此被罢了官。正因为有这样的河东狮,杨素怕老婆名称在外,杨素的小妾也纷纷被出轨,谁让杨素家里有个母老虎了!

结语

面对这种傻老婆,大家可能想,杨素是不是烦透她了?其实,杨素对她的情感很真挚,郑祁耶死后,杨素经常独自掩面哭泣,这样一位多情种,真是世间少有呀!

正因为杨素的这些品质,在很多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他变成了频频被戴绿帽子的男人,但这其实不是对他的讽刺,更多的是对他成人之美的赞赏。

您好,

本案是房产律师靳双权在2015年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由东小口法庭审理,房屋位于天通中苑,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官卢志成,出资人与出名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上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法院采信了靳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的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判决出名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出资人。

一、基本事实:

1、女儿公房拆迁获得购买指标,父亲代为出售

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周强本不认识,2006年,李小华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公房拆迁,李小华获得了拆迁款并取得了一个购房指标,同时他父亲的房屋也拆迁获得了两个指标。李小华长期在国外,李小华的房屋拆迁事宜全部由其父亲处理。其父亲与李小华商议将李小华的指标出售,因此,李小华的父亲就到天通苑地区的链家中介登记出售购房指标,经链家介绍周强与李小华的父亲认识,双方谈妥购房指标售价为5万元。并商订选房之日共同到拆迁部门去选房并签订合同。

选房当日就签购房合同,按拆迁部门及开发商要求,选择必须具有购房指标的本人,李小华专程从德国回北京选房,李小华选择了位于天通苑中苑的一套两居室,并北京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为2710155元,李小华用周强的银行卡支付了上述款项。选房后李小华因见朋友先行离开了,所有手续由父亲李德林办理。

2、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际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李德林与周强本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各方都认为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因此签订借款合同,房款就算周强借给李小华的,李小华还不上的话就把房屋抵给周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为:“乙方(李小华)因购买住房需要,特向甲方(周强)借款3210155元。双方约定如下:1、借款周期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2、在约定借款周期内如果乙方不能偿还全部款项,则乙方将所购房屋转借为甲方使用3、在乙方将该房与转借为甲方使用期间,该房屋仅限于周强本人居住,不得转让,不得买卖,不得出租。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周强本人承担,乙方李小华概不负责。4、暂住期限定为 2008年12月31日,超过此期限则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说明:购房款为2710155,购房指标款为5万元,因此双方将借款数额写为3210155元。

购买时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周强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周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办理入住手续居住至今。李小华取得房产证后,因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因此无法过户到周强名下,2014年,五年期满后,李小华要求协助过户,李小华提出按房屋现价值平分。双方自此产生争议。

二、诉讼过程

1、李小华起诉周强返还原物

2014年10月,原告李小华起诉到东小口法庭,起诉书原文如下:2006年12月26日,原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东小口镇天通中苑#号房屋。2014年4月,原告己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被告由于无房居住,原告父亲将涉案房屋借给被告临时居住,原告于2014年4月份要求被告限期腾空房屋,被告至今不予腾房。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腾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房屋。

2、房产律师靳双权代理被告周强提出反诉,要求协助过户

周强接到起诉书后,通过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找到靳律师,靳律师立即组织团队进行研究,团队律师有三种意见:一、靳律师的意见认为:双方是借名买房,该房屋现已具备过户条件,应提出反诉要求协助过户;二、部分律师的意见认为: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是给特定保障对象的,不能买卖,应反诉无效,要求赔偿损失;三、还有大部分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合同标题为“借款合同”,内容与是借款,只有借款还不上时。周强依据借款合同起诉过户不合规定。经过与周强反复沟通和风险告知,最终确定反诉要求过户。

3、立案一波三折,是借款合同纠纷还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反诉立案并不顺利,东小口法庭卢志成法官认为李小华起诉案由是返还原物,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周强的请求是履行合同,协助过户,案由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一个案由,无法合并审理,因此,反诉不予以受理。后靳律师重新起草起诉书,准备以另一个案件立案,但立案厅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周强应先起诉还款,只有法院判决李小华还款,李小华不履行判决,才按在执行程序中按拍卖房屋处理。至此,该案件陷入僵局。后靳律师又找到主审法官,交换意见,虽然案由确定存在问题,但毕竟是基于同一件事而产生的,后与主审法官及领导再三研究,最终同意反诉,合并审理。

4、靳律师代表被告周强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正式反诉状

(1)该房屋是因拆迁而取得的购买资格,不是因申请并摇号而取得。属于原告的拆迁利益,原告将之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对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实际上是借名买房协议。当事人误认为借名买房协议违反国家规定,故以《借款合同》替代借名买房协议,虚构借款。合同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所有。双方也没有需要还款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实质上就是借名买房合同。

(3)所有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支付,是被告实际购买。现被告持有购买房屋的所有手续包括购房合同发票、收据、契税发票、印花税发票等全部费用的单据原件,被告支付了五万元的价格资格转让款。可见被告是实际买受人。

(4)被告虽然无书面授权父亲签字,但配合选房,配合支付房款,且未提异议。被告2006年对房屋进行验收,直接入住,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占有该房屋长达9年。原告在此期间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原告认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并且配合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房及入住。原告是以其行为表明其认可其父亲代为出售购房资格。

5、李小华不同意过户,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也没有签署过被告所说的借款合同、借名买房协议;李小华称对该份《借款合同》她并不知情,其没有委托其父亲签订该合同。但李小华同时称认可借周强钱购买诉争房屋的事实。她在2006年12月26日全程办理了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手续,但没有见到过《借款合同》,对其父亲将该房屋“抵”给周强的事实也不知情。

(2)原告本人并没有向被告借款32万余元,也没有收到被告所支付的所谓购买资格的转让费用5万元;

(3)2014年4月之前被告方从没有催促过原告要求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4)原告本人经常在国外,2010年以后回国到上海,开发商从来没有通知领取过房产证。 被告方入住涉案房屋原告认为是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原告方并不知道父亲签署的协议,没有见到过。

6、原告李小华又以父亲无权代理其签字为由另行起诉借款合同无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小华又在朝阳法院另行起诉诉讼,李小华为原告,以周强和李小华的父亲为被告,诉讼请求为李小华的父亲没有经得李小华的授权,擅自签署借款协议,合同无效。李小华认为应先撤销该借款协议。后李小华向昌平区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靳律师代理被告周强提出书面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双方存在借名购买房屋的关系,借款协议只是证明周强出的钱,购买的房屋,并不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因此两个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关系,不必中止执行。法院采信了靳律师的观点,该案件继续审理,而朝阳法院却以双方在昌平法院有案件正在审理期间,与朝阳法院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朝阳法院依职权中止审理。

三、法院观点

昌平区法院东小口法庭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款买房关系还是借名买房关系虽然周强与李小华父亲签订有《借款合同》,但综合本案双方举证和陈述看, 双方之间关系应该是借名买房关系,原因有以下四点:

1、 依《借款合同》看,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购房,而借款金额比购房合同载明的购房款多五万元,此多余数额与借款目的不相符,并无借款必要,而且李小华事后没有归还,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归还,故此从借款金额看,借款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存疑;

2、购房款外,其他购房的税费支出包括装修支出等都是周强支付,且购房的手续材料除房屋所有权证外都在周强处保管,这不符合如果李小华为产权人的常理;

3、如本案是李小华购房,则其应当对款项来源,还款时间和进程都应知晓,且李小华又亲身参与了购房的全过程,但现在却称不知道《借款合同)》存在,此种陈述难以令人信服;

4、根据周强提交的录音谈话内容看,原被告之间一直在讨论房屋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如果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仅为单纯的借款,则李小华并无与周强讨论分享增值利益的必要。

综上,又结合周强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的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曰以前签订,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周强以家庭名义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故周强要求李小华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小华要求周强搬离诉争房屋的本诉无法对抗周强提起的反诉,本院对李小华的本诉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李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周强名下。现原告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期间。

四、房产律师靳律师点评

每一起借名买房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有一次沉痛的经历,一般情况下,双方曾经关系都是非常好的,卖方曾想尽各种办法促使交易成功,买方也曾认卖方为干亲。但是由于最近十几年房价飞速发展,双方都曾经历巨大的心里考验,但最终由于严重的心理不平衡,纠纷或至诉讼还是爆发了。双方曾经的承诺,一般都是口头的,还有就是像本案一样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也有个别签订买卖协议的,但大部分是口头的。

实践中,法院审理时,一般不完全依据协议,而是通过当时的行为来推断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法院认定为借名买房一般都是买家选房、入住、装修并付房款及各种费用;也有被法院认定不是借名买房的,一般是由卖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房款并装修,再由卖家交付给买家,这种情况不视为借名买房。认定为借名买房,也并不是买家就能完全得到房屋的,也要看买家现在是否有购房资质。还要看买家的诉讼请求,有的买家没有律师或者律师经验不足,不知道诉讼请求应为过户,而是请求赔偿损失,这种情况就只能将房屋评估,对升值部分,由双方根据责任的大小,由卖方赔偿给买家。也有的卖家没有律师或律师经验不足,没有经过物权确认,直接起诉腾房,法院一般不支持。从靳律师办理的大师借名买房纠纷总结来看,案由的选择非常重要,有时,由于案由选择错误,法院判决其败诉,但当事人不知道,会认为法院没有公正处理,其实是其不懂得官司该如何打,我们在打官司过程中,一定要总结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在打官司时,一定要按照法院的思路进行,否则极有可能败诉却不知道什么原因。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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