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国土审批、未通过规划审批且未建的
1街道(乡镇)与建房户签订《柯城区城市规控区范围内农民建房清理整顿处置协议》,国土部门注销审批,规划部门停止审批。建房户凭相关凭证申请退还审批费用。
2对复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的,依法撤销审批,不予退还审批费用。
(二)通过国土、规划审批未建的
1街道(乡镇)与建房户签订《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清理整顿处置协议》,给予适当补偿,国土、规划部门注销审批。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1)凭相关凭证退还审批费用;
(2)建房户地面附着物已清理的给予青苗费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审批建房占地面积的两倍。具体标准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41号)执行;
(3)符合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房屋已拆除,不享受公寓安置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认定,补偿价格按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重置价标准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55号);享受公寓安置的,不予补偿。
2对复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的,依法撤销审批,不予补偿。
(三)通过国土、规划审批在建未竣工的
1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对近期建设有较大影响的在建房屋予以拆除,街道(乡镇)与建房户签订《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清理整顿处置协议》,给予适当补偿,国土、规划部门注销审批。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1)凭相关凭证退还审批费用;
(2)建房户地面附着物已清理的,给予青苗费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审批建房占地面积的两倍。具体标准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41号)执行;
(3)符合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房屋已拆除,不享受公寓安置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认定,补偿价格按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享受公寓安置的,不予补偿;
(4)在建房屋拆除的,审批面积以内按重置价补偿,超审批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2对城市规控区范围内近期建设影响不大的,予以分类处置:
(1)经复核,批建相符的,公示后,允许复建;
(2)有超面积、超高度、不按图施工等批建不符行为的,限期整改到位,公示后,允许复建;限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依法予以拆除。
3 对复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的,依法撤销审批,不予补偿。
(四)未通过国土、规划审批在建的
拆迁安置、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须符合建房条件,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居民点规划,经依法处罚、公示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到位后,予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限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依法予以拆除。
(五)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照“三改一拆”政策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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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柯政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龙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相关活动管理,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龙游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实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通告的,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单位和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江政发字〔2018〕38号)同时废止。
关于在全县范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相关活动管理,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开化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实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的范围
开化县全部行政区域。
二、禁止经营、燃放的时间
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有关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110、0570-6025600。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安全适用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审批,以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利用等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设计和建设指导、农村住房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风貌引导等有关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财政、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乡村风貌、宅基地管理、建设农村住房纠纷化解等内容和规范,提交村民会议通过后,纳入村规民约。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的布局和风貌,开展乡村风貌提升工作,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农村住房充分利用和结合道路、基础设施、公共空间节点等要素进行块状、组团布局,实现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提升乡村风貌。农村住房风貌应当体现浙西民居建筑特色,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风貌相协调。鼓励使用乡土化、生态化的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第八条 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区域实行分类管控,划分下列区域:
(一)可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建区域;
(二)不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新建农村住房的限建区域;
(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禁建区域。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规范,体现“多规合一”实用性特点。建设用地毗邻、公共设施需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实际需要的若干行政村,可以连片编制村庄规划。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内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村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村庄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通过的决议,以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和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后二十日内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布。
确需修改村庄规划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
(二)村域生态、生产、生活融合的空间发展格局,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
(三)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存、基础设施用地等保护界线以及相应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规模;
(五)宅基地规模和建设范围,农村住房规划布局、高度、立面、庭院等要求;
(六)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避难场所、避灾疏散道路和智能安防设施的布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如果对方提出无理要求,可以让对方通过诉讼程序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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