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中播出来的一些无声争吵片段都是怎样拍的?

影视作品中播出来的一些无声争吵片段都是怎样拍的?,第1张

在我们观看**、电视剧作品时,偶尔会发现主人公角色。对于另一角色进行激烈的争吵,但神奇的是,这个争吵过程并没有发出任何声音。

而拍成这种片段需要两种手段:一种是演员用随便的话进行激烈争吵,后期去掉声音,并添加奇怪音效。另一种方法就需要依靠演员强大的演技,在保持怒目圆睁的同时,口中不发出一点响声,非常考验实力。

在很多情况下,导演为了表现出一种奇特又滑稽的场景,往往需要演员进行“无声争吵”,这里的演员首先不能说脏话,接着也没有台词限制,导演只要一说开机,演员就可以用各种非常奇怪的话互怼,他们说出的话往往不符合现实逻辑,但是需要达到一种情感和面容的效果。

接着后期工作人员会把这段视频上传到网上,运用后期修改工具,去掉声音,从某种程度上达成一种消声的效果。还在有时导演还会要求在其中加入一些滑稽的背景音乐和特效声,以一种黑色幽默的角度来演绎作品。

而第2种方法只适用于演技非常精湛,对自己的表情和面容把控能力非常好的“老戏骨”。这类演员的演绎实力已经深入骨髓,在演戏时能很快把自己调整到一个愤怒的状态,即使没有台词,嘴巴不发出任何声音,也能让自己的表情非常夸张,并且从表面上看真的像是生气了一样。

这类“无声吵架”的**作品,在早期和现在都有使用,从最初的星爷和吴孟达的夸张无声吵架,就能看出两人的演技在当时是多么精湛。而在陈赫与黄轩最新拍摄的电视剧中,导演也在一个场景里实行了中远景无声吵架。

在这些无声吵架中,不需要后期制作修改的演员,他们的演技都非常出类拔萃。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张绍刚和撒贝宁为什么吵架》是著名电视节目中的哪一期。他们一起主持了电视节目《非你莫属》。说起这两个人,他们从学校就认识了。到了舞台上,他们总是互相掐。张绍刚和撒贝宁吵架的视频发生在2013年,当时他们因为节目中候选人的指责而互相拆台。张绍刚说撒贝宁非常自命不凡,感情丰富。坐在他们中间的韩红不想阻止他。网友看到视频后,觉得张绍刚太强了,他不允许别人比他强,反而恼羞成怒。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张绍刚和撒贝宁在上学的时候就认识了。那时候撒贝宁还没毕业,两人关系已经不错了。2010年,张绍刚成为《非你莫属》的主持人,同行的还有撒贝宁、韩红等人。这个阶段本来是给应聘者一个面试的机会,当然面试肯定不会轻松。2013年,在一个固定期限的节目中,一个候选人被现场严厉批评,并且

作为这个舞台的主持人,张绍刚的行为引起了同行撒贝宁的注意。撒贝宁质疑张绍刚的行为,觉得作为主持人,不应该这么激动。无论他面对什么情况,都不应该有过激的行为。张绍刚显然不能同意撒贝宁的观点。他觉得作为主持人可以有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还说撒贝宁太自命不凡了!这两个人越谈越激烈。坐在他们中间的韩红试图和解,但根本不起作用。

韩红的努力显然没有任何效果。张绍刚和撒贝宁在他们的节目中互相掐架。此后,网络上关于张绍刚和撒贝宁不和的消息就从未停止过报道和评论。张绍刚的性格急躁,给观众的印象是不允许别人比他强,动不动就恼羞成怒。对于张绍刚和撒贝宁吵架的视频,观众都站在撒贝宁一边。也许是这个节目的不当行为。同年,张绍刚离开了《非你莫属》。

张绍刚离开《非你莫属》几年后,偶然参加了何炅主持的一个娱乐节目。在此期间,有人问及张绍刚和撒贝宁之间的争吵。张绍刚回答说:事实上,我和肖洒已经认识很多年了,我们的关系很好。就是因为关系好,才敢在电视节目上互相掐。事后我们都希望节目组把那部分掐掉,没想到节目组的台前并没有播出,而是把我们吵架的部分拍成了宣传片。看完那个视频后,我尽快给肖洒打了电话,两个人都说他们很好。听完张绍刚的描述,坐在一旁的何炅笑着说:“节目组太有才了。”

法律分析:吵架可以拍人的视频。但是,拍摄的视频必须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拍摄的视频未客观呈现事情的真相,导致他人对当事人产生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则构成侮辱罪,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premiere、vegas、edius等非编软件,可以编辑曲线来调整有叫喊声部分的音量

或者把音频部分输出wav或者mp3,到sound booth、cooledit等音频编辑软件里面,用降噪或者类似破音修复等功能尽量减弱这部分的声音。然后再把修复的音频部分与原来的视频部分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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