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将情人的私密照片发给其丈夫,女子却被行拘,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广西男子将情人的私密照片发给其丈夫,女子却被行拘,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第1张

广西一男子将情人的私密照片发给了她的丈夫,女子竟然被警方刑拘。原来男子陈某某跟女子之间 发生了口角,随后陈某某就把女子的私密照片发给了其丈夫,想想看,女子的丈夫发现妻子出轨肯定会引发家庭矛盾甚至离婚,女子就心生怨恨跑到陈某某的家里,把陈某某的家里打砸了一通,房东报警后女子被警方带走。

第三者本来就遭受世人的唾弃,第三者插足更是毁掉了很多家庭,这个第三者竟然明目张胆的跑到对方家里叫板。婚外情本就不牢固属于见不得光的感情,两个人发生争吵后,陈某某对女子产生了厌恶,就用彩信的方式把女子不雅的照片发给了其丈夫。女子非常气愤,就来到陈某某的住处,敲门没有人应答,女子用力踹开门进入房间,并要求陈某某的妻子蔡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让其赶快回来。

蔡某某给丈夫发信息没有收到回信,女子的邪火无处发泄,就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把陈某某家里的电器打砸一遍。女子的丈夫跟陈某某一起回来,真是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几个人再次发生争吵,房东见状赶紧拨打报警电话,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把场面控制住并把女子抓获。

情人关系本就不可靠,这下好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女子不仅跟陈某某的感情结束了,估计婚姻关系也不保,还要面临着牢狱之灾,婚外情固然刺激,会带来一时的爽歪歪,但是一旦利益受损想要自拔也是要弄得一身伤痕。女子无视法律,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按照相关法律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起法律责任,女子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在刑事追责年龄虽降至12周岁,大连遇害女童家属重交材料也无法“翻案”。因为此案发现在刑法修订之前,不能使用新规定去重审之前的案件,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还需要了解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大连女童遇害案: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住在同小区的淇淇带到自己家中杀害,并抛尸在自家对面的灌木丛里。淇淇父母苦苦寻找女儿的时候,蔡某某不知道出于何种心理,还二次跑到淇淇父亲王先生面前问找到人了吗。当晚蔡某某一边看着警察在小区里搜查,一边站在窗边拍视频和同学炫耀:"我虚岁14,不该手贱。"因为不满14周岁,蔡某某被收容教养3年,警方不予追究刑责。随之,网上也掀起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议。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太高兴了,高兴到不知道该说什么。”被害女童的母亲告诉记者,女儿遇害一年多了,家人一直在坚持着呼吁降低刑责最低年龄,现在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她们考虑把女儿被害案作为新的材料递交,希望这条新的法案能用在杀害我女儿的凶手的量刑上。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1、在案发之时,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论犯下什么罪行,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这个规定,大连男孩蔡某某在作案时,身高虽有170cm,但还差三个月不满十四周岁,也是不能判刑的,只能进行收容教养。对于这个结果,被害女孩表示强烈不满,由此也引发公众对降低刑责年龄进行热议,现在孩子都比较早熟,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整。

2、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就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调整为12周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这叫“从旧”。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这称为“从轻”。

按照刑法这一原则,大连女童被害案的凶手,是不能适用刑法新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的。被害女童的妈妈再申诉也没有用,法律规定如此!

四、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水平显著提高,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已经具备对严重暴力犯罪之恶的辨认能力,同时具备对不实施恶性暴力行为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刑法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应当及时反映社会生活变化。在现实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已成为发生未成年恶性暴力案件较为集中的年龄段,个别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既体现了刑法的时代性与谦抑性,也以审慎的态度回应了民众关切。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一直都是我们大人最大的希望。我们希望小朋友可以健康快乐的长大,可以生活在无忧无虑的环境中,可以不被烦恼,困难所打倒。我们希望他们有自己的生活和朋友,有自己的社交圈子。

反正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可以说是无限多的,同时也是希望他们能够足够好的,也许有的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一辈子能够做出多么大的成就,但是希望他们可以永远的健康快乐。所以在当今社会上,父母都是竭尽所能把最好的都给予给自己的孩子。

  但是社会上存在着太多的黑暗面,人心的黑暗让我们不得不怀疑社会。对于大连10岁女童遇害案我们真的会痛心,在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却是满目震惊。一个13岁的未成年儿童杀害了一个十岁的女童,这是出一个什么样的变态心理能够做出如此残忍的事情呢?同样都是小孩子,他们之间都有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可以起到去剥夺他人生命这样一个非法的念头呢?我们无从而知。

对于这件事情,由于涉案的是未成年儿童,所以法律上面有要求,并没有对此件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所以很多审理环节我们并没有办法知道。但是我们有很多的疑点,对于这样一个未成年人的作案手法稚嫩,他的父母真的是没有帮他吗?在此期间,他的父母回到家里面可以看到血迹,甚至是拖拉拽扯的痕迹,但是为什么没有任何的反应呢?警方给出的答案是,他的父母并没有对其进行帮助。

但是这样残忍的行为已经如此稳定的心理状态,足够证明这个小朋友不是一个小朋友,而是一个魔鬼。他的这样一个行为,让女孩儿的家庭遭受到了多么大的一个打击。同时他的父母也将会失去他。这样的宣判是不公平的,女孩儿的离世仅仅只让他进行收教三年,我想社会上面应该是有很大的争议的。那么三年以后,他出来之后又将是什么样子呢?对于网友的质疑,社会的舆论,他的家里面仍然还在网络上面大肆宣扬我的孩子是无辜的,他是一个好孩子。

  这样的事情足够让人心痛,但同时也应该让大家反思。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父母一定要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现在社会发展太快,通讯工具的广泛使用,网络的传播可能会上一些青少年的行为上受到不法影响。由于青少年的辨析能力比较差,受诱惑力比较大,可能会通过模仿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父母亲应该多关注孩子的生活和心理健康。

现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有太多,是几天,在事情发生后,父母并不会觉得自己的孩子有做错,甚至还在为其辩解。这样的家庭教育不光失败,而且还会毁掉孩子。

2018年8月,四川德阳女医生因不堪忍受侮辱、诽谤的网络暴力而服药自杀;2020年12月,成都女孩因新冠流调信息被公开后,遭到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诋毁谩骂;2022年1月24日,被不明真相的网络“吃瓜群众”攻击污蔑的寻亲男孩刘学州,发布其生前最后一条题为“生来即轻,还时亦净”的长微博,在海南三亚留下遗书身亡……这些倒在网络暴力之下的受害者们,承受了太多局外人不可能感同身受的身心折磨和精神痛苦。

聚集在网络暴力这场“狂欢”中的“乌合之众”,借由在网络中获取的碎片信息,躲在各种化名的“马甲”背后,或慷慨激昂,或义愤填膺,或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甚或是纯粹为了发泄个人情绪,使用各种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对被网暴者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暴力不仅给受攻击者造成难以磨灭的身心伤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和谐安定的社会公共秩序,挑战了道德底线,更挑战了法律底线。

一、什么是网络暴力?

二、 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我国公民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网民谭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发布了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江歌的母亲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开庭审理,以侮辱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谭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谭某在网络上对素不相识的江歌母女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一法律条文总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和法定刑。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共同点,一是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二是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诽谤行为会造成贬低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不同点在于,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诽谤罪虽然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但这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前述案例中,法院认定谭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法条的第二款,表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名。前述谭某案中的起诉人不是检察机关,而是遭受了侮辱、诽谤的被害人本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需由被害人亲自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 处理 ,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较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但网络空间中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人多数有掩盖其真实身份的“马甲”,以此逍遥法外。本法条的第三款“对症下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赋予了被害人在向法院告诉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调查取证协助的权利,以减轻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证据负担。

案情简介:

2018年,蔡某某因怀疑徐某在她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衣服,将徐某在店里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微博,并煽动网友以“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

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价:

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利用各种手段公然起底权利人的身份、照片、姓名、住址、背景等个人信息和隐私并在网络上公开,严重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传播面更广、危害更大,往往与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同伴而生,是网络施暴者的“柴火”,是被网暴者的“雪崩”。“人肉搜索”置道德于不顾,逾越了法律的边界。

四、勿让“言论自由”成为网络暴力的遮羞布

明天和意外,没有人知道哪一个会先到来。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吃瓜群众”,皆有可能因为各种突发事件而瞬间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每一个网络使用者,其实都是潜在的网络暴力受害者。诚然,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利,但是,正当的言论应当是基于对事件本身的理性评论,而不是使用侮辱、诽谤、诋毁、造谣等人身攻击言论,甚至点起人肉搜索的“火把”,将自己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言论自由必须要守住法律边界,这并非是要求做到“不知全貌、不予置评”,而是要求在“略知概貌”予以置评时,以文明、尊重、理性、的合法言论,肃正网络风气。

 

学生厌学心理原因

学生厌学心理原因都有哪些?厌学表现在学生对学习的态度极其敷衍,拒绝学习的一种行为,厌学会对于学生的学习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现在分析一些可能存在的学生厌学心理原因给大家。

学生厌学心理原因1

其一,在学习方面,成绩跟不上。很多有厌学情绪的学生都表示因为学习成绩不佳而遭到了来自老师和家长的压力和指责,甚至还有同学们的嘲笑和鄙视。让这部分同学对学习产生了惧怕和厌恶的心理。

其二,在人际方面,人际关系差。由于自身性格方面,经常与同学吵架甚至打架,最后导致同学都不喜欢他,最终自己也觉得呆在学校里没有什么意思,产生了厌学心理。

其三,学习动机不正确。有些学生是为了报答父母,为了不辜负父母的希望而学习。并且在社会上有很多例子,他们没有读过什么书却在商海中大展宏图,这些让这些学生更加迷茫和困惑。不读书也可以取得成功,自然而然就对学习提不起兴趣。

其四,负担重带来逆反心理。为了升学率,为了重点高中、重点大学,为了成绩能更好,老师家长给孩子施加了很重的学习压力和负担,不仅学校中的课业多到孩子无力喘气,在休息时间家长往往也会安排一系列的课外辅导,最终导致学生完全不能承受,产生逆反心理,对学些感到越来越厌倦。

学生厌学心理原因2

一,造成学生厌学心理的原因:

一、家庭因素

1,过分溺爱,放任自流

地处农村,父母为生计而奔波,造成了一大批留守儿童跟着爷爷奶奶生活,老人疼爱第三代,加上觉悟比较低,对“小皇帝”百依百顺,就造成了这些学生的依赖性强,懒惰思想严重,导致这些学生缺乏责任心与自制力,上课自由散漫,把在家中养成的坏习惯带到学习上来。久而久之,学习自然跟不上,越是跟不上,越是不想学,形成了恶性循环,很难提高上去。

还有一部分家长给孩子宣传“读书无用论”,这简直是对学生思想的亵渎和污染!我就曾遇到一位这样的家长。蔡某某同学整天下课生龙活虎,上课打瞌睡,作业从来不做,写的字像甲骨文,完全无法辨认,老师教育他还不以为然。

实在无奈,请来家长,那家长的一番言论让我无所适从:“哎呀,老师,你想开一点,像我,小学毕业,开了个厂,照样发财,他念不上去,你就随他去吧!”当时如果有个地洞,我一定钻下去了……一个孩子在这样的思想中长大,真是被毁了!!!

2,要求过严,态度粗暴

有些父母确实认为读书很重要,但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有限,他们没有科学的教育方法,认为“棍棒下出人才”,我所教的班有个学生黄某,行为习惯比较差,对同学存在着暴力倾向,对老师也不太尊重,成绩更是不用提了,对学习有强烈的抗拒心理。

后来才了解到,他稍微做错一点事,父亲就对他拳打脚踢,经常把他打出血,他的鼻子经常流血恐怕也和常常受到惊吓有关吧,后来,我试着和他的家长交流过,在交谈的过程中,我发现,他父亲不是一味地暴力,他其实是个很负责任的家长,但因为自己的文化水平有限,对于儿子的教育,他选择了“简单易行”的暴力方法。

我这样对那个家长说:“拳打脚踢只会换来孩子的叛逆和憎恨,他就会更加放纵自己的言行,物极必反,你这样教育是与你的本意背道而驰的,你必须立刻停止,否则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家长若有所思地点点头,但我不知道他是否真的会有所改变,我所能做的就是在学校里多关心这个学生,不能再让他觉得自己很垃圾,要帮他重新树立信心,也许他的坏表现只是为了引起老师和家长的注意,让我们去关心他。毕竟,他太缺乏爱了。

3,父母感情不和,缺少家庭温暖

我们都知道,温馨的家庭生活和良好的家庭学习氛围是孩子成长的保障。如果一个孩子知道累了,有父母的怀抱可以依靠,受委屈了,有父母为他擦拭眼泪,考得不好,父母会和他一起寻找原因,帮助他,鼓励他……

孩子没有了这些后顾之忧,他当然能全心全意去学习。相反地,一个充满“战争”气氛的家庭,只能给孩子带来焦虑和不安。孩子没有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心理上有压力,就没有心思学习,就容易引起厌学情绪。

4,家长的期望过高

“望子成龙”是绝大部分家长毕生为之所奋斗的,他们把自己曾经的遗憾,对未来的憧憬都寄托在孩子身上。小学课程家长能辅导,再加上学生独立意识不强,容易接受家长管教,父母为孩子订资料,请家教,节假日带孩子学习这个,培训那个,为使孩子成绩达到家长的要求,往往采用物质刺激和体罚或变相体罚来孩子,这种方式产生的效果不仅是极短暂的`,更是有伤学生身心健康的,这种刺激一旦消失,学生会回到毫无约束的状态,开始不爱学习,产生厌学心理。

二、学校教育因素

1,学生课业负担过重

近年来,人们在对教育目的的理解上出现片面性,一些学校把基础教育的功能狭隘化,以“应试教育”代替了全面发展的教育。

人们已习惯于考试考什么,老师教什么,上课满堂灌,强迫学生死记硬背,靠做大量练习来提高质量,课外加班加点来补缺补差,教师往往为抢时间,赶进度,牺牲了孩子的天性和本来可以健全的人格,个性受到严重的压抑。

由于学生自控能力,学习自觉性等有限,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有的学生精神恍惚,产生学习焦虑症,重负下的孩子习惯于被动应付,主动性,积极性和竞争能力差,对学科厌倦。

2,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方式不当

有时,老师由于急躁的情绪或一时不冷静说出一些过火的话,如:“你真是咱们班的害群之马,我怎么会遇到你这样的学生?” “你真是无药可救了,还是回家自学去吧!” “你永远也学不好,你要能及格,太阳就从西边出来了!”

“对你讲话就是对牛弹琴!”……这些定性的话,消极的断言,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失去了努力改正缺点的勇气和信心,使学生与老师产生对立情绪,自我否定,最终引发厌学症。

三、学生本身的因素

1,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不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会给学生增加许多阻力,不断的挫折感降低了学生的自信心,造成精神苦闷,久而久之对学习失去兴趣。

就拿我自己作个例子:初一的时候物理考年级第一,学习劲头十足,到了初三,物理试卷经常一片空白,想到深更半夜也下不了笔,太痛苦了,后来就对物理彻底厌烦了,讨厌上物理课,看到物理试卷就开始焦虑,就是所谓的厌学症。

2,缺乏正确的学习目标和学习动机。很多学生将学习看成是完成父母老师交给的任务,缺乏内在动力和兴趣,不愿学习。

小学生厌学心理的矫正:

1 老师和家长要默契配合,重视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帮助学生制定符合他的学习策略,鼓励孩子要尽自己最大努力,相信自己。比如,教师家访时,不要总是“告状”,家访时,“报喜”有时比“报忧”更管用,万不可两面夹攻学生,这样学生会觉得老师和家长都对他绝望了,更容易产生厌学心理。培养孩子美好的心灵比读书考试更重要。

2,减轻学业负担,让学生在学习上有轻松感,成功感。每当克服了种种困难获得了某种知识时,人的心理上就会有一种成功的喜悦,觉得自己是很棒的,就会产生继续探求的动力。所以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应对学情充分了解,并且坚持表扬为主的原则。

3,丰富课外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的自信心。不同学生的天赋表现在不同方面,有的学困生画画很好,足球踢得好等等,如果把他们硬逼在学习上,反而会渐渐泯灭其他的优点,最后这个孩子就真的一点梦想都没有了。所以可以丰富课外活动,让他们施展自己的特长,让他们得到同学佩服的目光,让他们能够代表班集体争光,孩子的心灵变得光明了,那么内心阴暗的想法就少了,能减少他的厌学心理。

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孩子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时间,需要爱,需要各方面的呵护。孩子的心灵是美好的,同时又是脆弱的,我们都要用心去浇灌。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这是司法的进步,并不存在所谓的“一刀切”。

近些年来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据悉根据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分三个阶段:

1、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14-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只对8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16-18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就跟成年人犯罪一样,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如果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即使杀人了也不用负刑事责任,这无疑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免死金牌。

据媒体报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其拟定内容如下:

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消息一出,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点赞支持。相信各位朋友都还记得,去年辽宁大连10岁女孩身中7刀被残忍杀害,然而令人痛愤的是凶手蔡某某身高1米7,体重160斤,但是他离14周岁还差3个月,所以他不用负刑事责任,最后只被收容教养三年。

就连当时的办案民警也是无可奈何,因为被收容教养三年已经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了。

时隔一年,大连受害女孩家属至今都未收到凶手和家属的一句道歉和任何赔偿。

但是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这种修改是一刀切,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他们认为哪怕将入刑年龄降到10岁,这种情况还是会出现,到时又该怎么办呢?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是一个不谙世事的人,这种惩处可能就不恰当了。

其实对于这种说话也不是不无道理,但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入刑年龄,只是重新画了一条红线,逾越了这条线才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如果不重新画这条红线,不降低未成年人的入刑年龄,那些处于临界线的未成年人犯罪了,他们就可能利用刑法规定脱罪,达不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也不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社会和时代在发展,当年设定14岁作为未成年人入刑的临界线,是因为当年14岁的孩子不管是从心智还是身体方面还真是个孩子,但是如今14岁的孩子,不论是身体还是心智上,都已经比较成熟。

就拿大连女孩被害的凶手蔡某某来说,不仅长得五大三粗,而且杀害了10岁女孩后,表现出来的镇定和反侦查能力已经完全超乎了我们的认知。

另外,从草案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处严重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分子,比如杀人、强奸、抢劫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会被入刑。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是确实是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可以酌定不起诉。

刑法的这种修改是势在必行,既顺应时代发展打击了犯罪,又可以保障受害人的特定权益。

各位朋友,你对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有何看法?欢迎关注留言。

(文章来自网络)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124576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25
下一篇2023-11-2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