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
《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先要弄清是因什么原因争吵,然后再进行调解。
1、若因学生问题,应从学生的现实角度去考虑,以教育学生为目的进行协调。
2、若因教学问题,看谁说的符合知识点、教学方法科学有效,就按谁的进行实践。
3、若是利益关系,就要调查了解情况后,学校酌情处理,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为目的。
4、若因私人恩怨,对双方进行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远亲不如近邻,以团结和谐为方向进行劝解,老师应为人师表。
……
总之,学校领导对老师除了关心,还要经常与他们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量不矛盾解决在萌芽处。
属于品行不良,影响恶劣,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见:《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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