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家,几十年前发生的事听老一辈人说的,两家住隔壁关系本来挺好的,王家有个十一二岁的女孩暂时叫小芳吧!隔壁家有个八九个月的孩子,小芳每天放学回家都要去隔壁跟小孩玩一会儿,那天在他们家二楼小芳抱着孩子逗孩子玩,可能是抱久了就想把孩子往上颠一下,结果她忘了这里是二楼,背靠着栏杆一颠用力过猛孩子从肩膀上翻过去掉在一楼水泥地上摔死了,男孩家里人让小芳给他不到一岁的孩子买棺材,披麻戴孝,一步一磕头给送到坟地,棺材放进去男孩家里人骗小芳进去说是棺材没放好(小芳家里人伤心就没去,嘱咐村长照看女儿),小芳一进去男孩父亲跟大伯商量好了一人一条腿用力扯就给小女孩撕成两半了,上面的人听到小女孩叫了一声没动静了就赶紧抄起铁锹就把两个人给活埋了,一尸四命,好惨啊! 坐标四川达州,2013年11月,3名小学生扶摔倒老人,却被老人碰瓷。 2013年11月15日,3个孩子在楼下玩耍,看见有个婆婆在不远处摔倒,老人对孩子们说:“小娃儿,把我扶起来一下嘛!”3人将老人扶起,老人抓住小孩的手,说自己被撞倒。老人要向孩子家长索要20万。后来将医院治疗花了2万多元,老人及其儿子一直纠缠孩子家长要赔偿。还把自己老母亲放到其中一名孩子家中住了2天,还扬言,不赔偿不走。 多位现场目击者曾表示,老人家是自己倒下的。 11月19日,3名小孩的家长约着太婆的家人一起到司法所进行调解。经过司法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三名孩子承担7500元。双方在司法所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孩子家长最终被强行要走1100元。 当地公安局经查明受伤老太太是自己摔倒,并不是她说的“三个孩子推倒”,蒋某及其儿子龚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给予蒋某行政拘留7天,因蒋某已年满70周岁,按照法律不予执行,对龚某某拘留10天,处罚500元。 2015年8月22日,3名曾在2013年因扶老人被讹诈为“撞倒”的孩子获得5000元奖励。在公安分局办公室,3名扶人的小孩和两名办案民警分别获得了由民间基金提供的“好人”奖励现金。 我想说:真的是无耻之极,碰瓷起来连小学生都不放过,给孩子造成多大的阴影啊,小学生正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让孩子感受到 社会 满满的恶意。 对碰瓷的人惩罚力度也是轻飘飘的,还因为年龄大不予执行,这样对于碰瓷的人来说,完全没有犯罪成本。讹到就赚一笔,讹不成也没什么损失。 反正我现在遇到摔倒的老人,不敢扶~家里没矿,背后没人,怕连自行车脚蹬子都扶进去了 我挺喜欢看这种案件。我也来说一个。 90年代青州,晚上村长在村北一村民家喝酒,喝到一半有人来喊:你家着火了!村长急忙骑着摩托车回家,家里已经烧的差不多了,老婆孩子死于火中,后来经过检验,发现老婆死前被捅了一刀,这就不是普通的失火案件了。 民警例行走访,邻居说:那时候他刚炒完菜,听到外面哑巴阿瓦阿瓦的叫,哑巴是村长的亲弟弟,只有见到村长才会这么叫,但是当晚许多人都证明村长在喝酒,有不在场证明。但是有个细节,这家人这两天圈里掏粪,周围很脏,所以大家都是走到很远的地方方便,村长曾经出去方便了十几分钟,再后来村长承认了罪行,用大约三四分钟的时间步行回到家,拿刀结果了老婆,孩子才十几个月没有反抗能力,然后纵火烧家,用了不到两三分钟时间,再用三四分钟步行回到酒局,酒局全程谈笑风生,不露破绽,可见其阴险歹毒,心理素质之过硬。 坐标华北平原地区偏远闭塞的农村,时间20年前吧,那时候我还很小,听闻,一位妇女赶娘家去回来的路上被奸杀、尸体被扔到桥底下,当时骑的是自行车,还带了一个小娃娃,车子在路上直直的排放着,娃娃在娄里做了一夜,第二天家人发现没有回来、原路找人才发现的,警察法医物证检验该做的都做了,直到现在,这案子还没破呢。 第二,也是我小的时候,死者生前是收粮食的,做的还不错,估计是得罪什么人了吧、在某天夜里,在和朋友们吃饭的时候,被人偷偷的杀死在角落里…饭店老板跑路后抓回,排除了他作案的可能,死者生前家庭美满,死后剩了一对儿女和妻子,后来听说改嫁了,直到现在这案子还没破呢。我是随便回忆回忆,我都觉得后背发凉。没破的案子太多了吧?不过现在好多了,国家有天网工程,大大降低了破不了案子的可能性 杨大兰,潘星兰的事迹我想很多人都应该知道吧,我记得小时候思想品德书里都讲过,我就是这里的人,而且当年出事的那个供销社是我外公现在的家!! 杨大兰 枝江市董市镇人,生前为枝江董市镇信用社桂花分社炊事员,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凌晨,枝江董市镇信用社桂花分社两名女职工杨大兰、潘星兰值班守库。两名蒙面歹徒越墙潜入分社院内,撬门持刀抢劫库银。杨大兰、潘星兰闻声起身后,房门已被撬开,歹徒持刀威逼他们交出保险柜密码及钥匙,杨大兰、潘星兰临危不惧,拒不说出密码和钥匙存处,与歹徒进行周旋。杨大兰被歹徒逼进厨房连刺九刀壮烈牺牲。惨无人道的犯罪分子又用刀划伤潘星兰的左手,割掉她的左耳,并连刺其十余刀,潘星兰晕倒在血泊中。苏醒后,她强忍巨痛,边走边爬到附近农户家请人报案。枝江市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力量侦破,五十六小时后即将两名罪犯抓获归案。潘星兰经抢救,转危为安。事发后,共青团湖北省委授予潘星兰、杨大兰“湖北省新长征突击手”称号;全国妇联和湖北省妇联分别授予二人“三八红旗手”称号;中国农业银行授予二人“ 社会 主义农村金融卫士”称号;全国总工会授予二人“全国金融卫士”称号和“五一劳动奖章”;共青团中央授予二人“英雄青年”称号;公安部授予二人“保卫国家财产、勇斗歹徒治安英雄”称号;一九九O年二月二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追认杨大兰为革命烈士。 1996年四川万县凉水乡(今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凉水乡)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抢劫杀人案。凉水乡信用社被劫10万余元,七尸八命(其中一孕妇)。当时我就住在离信用社直线距离50米的小学。早上起来发现街上好多人在看热闹,当时很小喜欢凑热闹,冲上去就看见尸体陆陆续续被抬出来,其中一名小孩整体脸色发青听大人说是活活被胶带捂死的。当时一年没睡好觉。后来又陆陆续续传来各种消息说破案了,又陆陆续续有部门出来辟谣。至今此案已经成为一个悬案。虽然已时隔多年,早已过了二十年追诉期,凉水乡还是没有拆掉信用社。因为当地民风淳朴,这种案子简直就是投了一个核弹,自然希望能有真相大白的一天。只记得抓了好多人审问。当时万县信用总设出了100万现金悬赏凶手,据说整个万县地区都相当愤怒,自发捐款。总计悬赏两百多万要弄死凶手。但是至今还是迷案 我们那儿是企业大院,大家彼此都认识。1991年除夕夜,我们同一幢楼的隔壁单元发生了一起命案,一个农村来亲戚家过年的高三孩子被杀死在他亲戚家里了,身中三十多刀,手掌离断,五楼到一楼墙上到处都是凶手的血手印和脚印,我当时12岁,壮着胆子上到三楼再不敢往上了,上面也封锁了。案子三天就破了,有人看到死者的堂兄(主人家大儿子)在游园晚会上和凶手因为踩到脚发生了口角,凶手回家拿了刀就去他家了。主人一家四口当时都还在游园会活动没在家,死者是先行回去看电视的,只有他一个在家。而凶手的父亲和男主人在工作中有点摩擦,回家经常抱怨咒骂对方,所以凶手心里有仇怨,在游园会又跟他家的吵架了,一时气不过冲动杀人,死者和凶手都还是高中生,凶手满18了,死刑,独生子。后来主人一家就搬家了,这个死者真的是为他们挡了一灾,他们家两个儿子,老大就是和凶手吵架那个后来在国企当了官,老二是我同学后来好像做了医生。当时在当地非常轰动,全国就排不上号了。 我出生在三门峡,跟着这座城市一起成长。现在已经年过半百了,经历过太多事情,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生的一起轰动全国的炮弹爆炸事件让我一直不能忘记。 那是1982年的9月,我在和平路的市一中上初一,下午快放学的时候,在教室里听见”咚咚”的打炮声,当时通讯都不发达,老师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下课放学了。我顺着和平路往灯泡厂附近的家里跑去,刚到家门口,炮声越来越密集了,我和小伙伴们就跑到马路边议论,眼看着一个炮弹壳怪叫着、翻滚着从空中砸向灯泡厂的大烟筒,那种和空气撕裂的声音我现在还能记着。那时候小,也不知道害怕,大人们也没有下班回来,路边站满了小孩子,眼睛都望着天空,不停叫喊着“快看,又飞过来一个!” 30分钟后,灯泡厂的民兵挎着冲锋枪开始挨家挨户通知人们下厂区里面的防空洞。有经验的老人还带着吃的,我妈下班后到家拿了个褥子下到防空洞里找到我。三小时后,民兵通知大家可以回家了,我们小孩都站在马路边看,公安和部队战士、民兵开始在各个路口戒严,公安人员开着偏三轮摩托车收集落在各处的炮弹。有个邻居到了家里的路口回不到家,和公安人员吵了起来,公安人员怎么解释都不行,最后一个领导说非常时期,先把他扣起来。直接上来几个公安扭住他上了解放卡车给抓走了。 最后听说这是送往老山前线的炮弹,因为车轮和铁轨摩擦起火造成了爆炸,幸好炮弹都没有装引信,弹壳和弹头分开存放,再一个是往西的线路是在低处,很多炮弹打在了往东去的线路的路基上,这个路基高30多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还有个传说是一名火车押运员冒着生命危险摘掉了挂钩,把爆炸的车厢和未爆炸车厢分开,减少了损失。 火车站割头事件算么?吃面为了一块钱杀人,朋友微信还发我看了头直接丢在垃圾桶里了,我当时就删了,后来找到的都是打码的,还有就是我附近一个人和我妈是牌友关系女的,在家为坼迁发生矛盾,也就是为她儿子争具体情况也不太清楚,不是二婚是同居关系拿枕头闷死了女方,然后想抛尸过两天她儿子回来看他妈发现门锁了,电话也打不通就找到我家问最近见过他妈么?我们说没有,然后他发现事情不对然后马上报警,第一次警察没来,说可能出去了让他等几天看看,又过了一天越想越不对,然后直接去公安局报案,不久人家几个刑警跟他一起过来(便服)先是去案发现场还有调监控,走访确定同居男人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不到两天就找到人了,然后指认埋尸地点时我才知道他们是警察,这些就是近几年的事,说说我上小学的吧,离我上学的学校23百米的地方有一个小卖部,我们上下学都会路过这里,某一天晚上小卖部进小偷被发现了就打小偷,打着打着把那个小偷逼急了把里面三个人全杀了,后来人抓到了,结果什么样我就不知道。 坐标成都,这座城市每天都有不少故事,不过要说足够轰动全国的记忆中确实不多,但说出个一二还是足够的。 最近很火的就是七中食堂的事情了,但这件事我不敢说是轰动全国了不过确实在我们这里产生了不少的反响(毕竟七中可是成都数一数二的大多数人都憧憬的学府啊)。 时间推到去年的话首先想到的就是川航机长迫降的事,那会看到这事相关的新闻那都是无穷的佩服啊,一边看一边感叹机长真的太牛逼了,这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居然做到了。 说到去年还发生过一件事情,就是严书记被妻子坑了一会这茬,当时都看到过有央视报道了也,那会网上也经常能看到讨论这事情的。 还有一件年代比较久远但至今记忆犹新,那就是9路公交起火的事情,当时这件事也被央视报道过,由于当时还小所以仅剩的记忆就是很多条生命于烈火中消逝,但就算是只有这点记忆残片也足以让我为之惋惜,去年万州22路的事情发生后很快就联想到当年这起事故,都是少数乘客当时不把一些规矩当回事然后把一车人连同自己给拉到鬼门关去一趟,直到现在成都公交貌似都有语音提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上车”(但我很清晰的记得这之前公交车的车门旁边就写了这句话不过那会有没有像现在这样有语音提示就真不清楚了) 愿这座城能带着这些或喜或悲的经历继续前行,也期望自己能够继续与之同行。
法律分析:
1、要看具体情况,需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在正常生活中吵架导致死亡的,如果嫌疑人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对死者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1) 民事赔偿责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除了健康问题还有自杀的情况,如果一方自杀时,而另一方有能力去制止事件的发生,却没有制止,有挽救的机会,却没有挽救,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说一方自杀时,而另一方制止了,虽避免了可怕的后果,却因此受伤,无须负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从主观上而言,当事人未造成对死者人身权利的直接损害,对死者伴突发疾病死亡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但客观上,当事人用语言刺激死者的行为,构成了死者因争吵致情绪过于激动突发疾病猝死的一定诱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衍生问题:
夫妻吵架导致一方过激死亡另一方负有责任吗
1、要看具体情况,需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在正常生活中吵架导致死亡的,如果嫌疑人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对死者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发生打伤事件的,应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在伤情稳定后,再进行法医鉴定。
若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完结后,会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鉴定为轻微伤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形可处于拘留、罚款等处罚。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赔偿数额。若构成伤残等级还有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伤残系数。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金太郎的幸福生活亲家吵架在第28集。《金太狼的幸福生活》是由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电视剧,余淳执导,李小璐、王雷、宋丹丹、杜源、范明、林丛、秦卫东等主演。该剧讲述北京某报社记者小米背着母亲与妇产科大夫金亮登记结婚,婚后发生的一段段有趣搞笑的故事。该剧于2012年5月22日在安徽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和河南卫视首播。类型现代轻喜剧导演余淳。首播时间2012年05月22日。
我感觉吵架要占上风可能是大部分人的惯性,虽然这种做法并不受欢迎。但是就是改不掉,一是维护自己的自尊,证明自己是对的。二是满足心里的虚荣感,感觉自己把对方说死了,那自己就是比对方强。想想,如果是自己比对方弱的话,又怎么可能把对方打败呢。
但是这种人不好相处,想想,如果自己跟这样的人生活估计会疯掉。一般吵架都要占上风的人,在生活中处处也是要争个不休的。你忍,他变本加厉,你反抗,他反抗的比你还厉害。
想想还是算了吧,这种人太容易较真,事事都要争个高低。有时候反而会给平时的生活带来不愉快的体验,有时候我们宿舍也会这个样子,本来好好的说这话,因为观点的不同而起了争执,从刚开始的细声细语变成愤愤不平。貌似非得争个高下,有种要吵起来的节奏,如果不是周围人及时脚踏叫停,估计就要打起来了。大家也都是在维护自己的观点却不愿意后退一步,我感觉这倒是没必要的,大家都在一个屋檐下生活,还是要避免尴尬的好。
这种人太在乎自己的面子,也就是太在意自己的自尊心了,往往在生活中也表现的很强势,但遇到一些更强势的人后,往往会表现的更消沉些。比如英国有名的铁娘子,撒切尔夫人,政坛上出了名的外交家,以强硬的态度让人感到压力,可以在来到中国和周总理商讨香港的回归问题时,她才是真正遇到了问题,等她从会议室里出来后,在门口差点晕倒。
因为太在乎自己的自尊心,而自己却没有能力去说服对方,这也许是最可悲的事情了。要知道对于一个争强好胜的人来说,没有什么能比打消他的自尊心更来的具有杀伤力了。受的伤害越大,说明他越在乎自己的脸面。所以这时候,如果真的碰到这种人,不管自己有多占理,还是能让一步就让一步吧。
我就认为,这种争抢好胜就像一种自卑的体现一样,因为自卑,
再者,有时我也认为这种人挺可爱的,实诚的可爱,想想看,一个争的面红耳赤的人,还是傻乎乎地不顾对方的感受直言不讳,有时即使把对方气的吐血也要争个高下,就为了证明是对的,这让我想到了爱因斯坦和玻尔,他们也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理论常常在探讨会里争得面红耳赤,又是都要打起来了。可这个结果得到了两个非常伟大的理论体系的建成。
不得不说,伟人就是伟人,单单就指我们这些凡人而言,凡事能让一步就让一步,也不是怕了对方,而是跟自己一份安宁而已。在生活中,太争强好胜貌似也是不好找到朋友的。
为了礼金,房产证加名字而吵架的情侣们,最后一般都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太过于物质的要求,会把对方吓跑了。即使不会吓跑,也不可能会像从前那样纯情了,两个人在一起还是要先谈情,物质是基础,但不是必须品。在我看来,如果没有感情,即使物质再好,都不是我想要的。当然结婚为了礼金,为了房子,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最后闹掰的结果太多了,下面来跟大家说一说身边的八卦,
我的一个好姐们儿和她男朋友是异地恋,恋爱五年了也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父母见面来商量一下结婚的具体事宜,之前一直谈得挺好,最后说到礼金的问题上,双方都表示不能接受,因为是异地,当然也存在一些文化差异,女方这边呢流行8万,而男方这边就是两万,双方谁也不肯让步,但是我姐们儿挺在乎他男朋友的,所以家里决定让步,要6万,但是男方还是一分不加,就是两万,一来二去为这个事情叨叨的不可开交,两个人本来感情不错的,最后为了这个礼金的问题,五年的感情不欢而散了,我姐们家条件挺好的,其实她家也做出了让步,但是她男朋友一家就是铁公鸡一毛不拔,我姐们儿说了,我要的不是你的钱,是你在不在乎我,男朋友表示不能接受,最后分道扬镳了。其实那个男朋友家条件也不错,只不过在这件事情上犯傻了,以至于到现在都找不到对象!
再来说说这个房产证名字的事情,就像前几天播出的《欢乐颂2》里面的樊胜美,她把她的人生目标,梦想在大上海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都寄托在她的男朋友王柏川的身上了,无疑这给了他很大的压力,最后导致了公司破产了,后来他们家给他付了首付,条件是房产证上不可以写樊胜美的名字,两个人最后还是拜拜了。
其实,我认为两个人在一起重要的还是感情,物质上够用够花就行,简单一点,别计较太多,两个人在一起是为了过日子,所以幸福和快乐最重要!
因为买房子夫妻吵架的,这个也不在少数,因为很多问题,买房子是大事,尤其是家人指的大事情,很多观念想法不一样,很容易吵起来的,因为买房子吵架的事情,可以看看下面这四个原因,尽量避免吵架,这样子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要沟通,要交流协商好了,都同意了,再去买房子,因为买房子夫妻吵架的原因,有下面四个方面,看看你有没有中招?
1观点差异:大房子VS小房子
买房是家庭中的大事,不管从经济角度看,还是从生活角度看,都是如此,掏出上百万的资金,以后一辈子都住在这里,你说全家成员谁不关心?OK,问题来了,大家都关心,那么在一些小问题上就容易出现观点不一致。比如当资金比较紧张时,父母肯定主张买一个小一点的房子,即使都是三室一厅,面积大的可能120平米,面积小的可能只有80多平米,这个总价算下来可能就差二三十万。但是孩子往往喜欢住更宽敞的房子,他们觉得,只要首付款搞定,后面自己奋斗还房贷即可,但是父母偏偏不同意。一方面是父母的观念让他们不想欠银行太多钱,另一方面,他们也担心孩子的压力大,所以,在买小房子还是大房子的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吵架就在所难免了!
2借钱也可能成为吵架的导火索
除了以上几方面外,因为买房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可能自己家的钱不够,需要向亲戚朋友借点钱来凑足,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吵架。为什么?因为当借钱时,就可能遇到一些朋友亲戚不借钱的情况,比如说男方或者女方亲戚不借钱,这是双方就开始埋怨,说谁的亲戚怎么势利、怎么现实等等,双方可能相互攻击,吵架就难免了。
3观点差异:对地段的认识不同
买房子除了房屋大小问题外,对房子所处地段也往往存在认识差异。年轻人觉得新小区偏一点无所谓,认为未来十年是个好地段,而父母们从现在的观点看,觉得那地儿实在太荒凉了,周围五公里都找不到一家大型超市,这怎么生活啊?地段问题,实际上也涉及总房价的问题,地段好的,房价肯定更高,如果总预算一定,那么地段好的就意味着要买更小的房子,所以,父母和孩子的矛盾就产生了。
4利益之争: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除了对房子本身的观点差异造成的吵架外,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往往是吵架的导火索。这有好几种情况,如果买房的房款是父母给的,而且小两口刚结婚,这种情况下,父母自然觉得应该只写自己子女这一方的名字,但是另一方就不同意了,明明自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为啥不写我的名字?于是尚未买房,矛盾就开始了。另一种情况,可能首付款主要是孩子付的,比如男方主要付的首付款,但是男方父母也资助了一部分款项,而按揭贷款以后主要是男方换,这种情况下,有的人可能在房产证上会写夫妻双方的名字,但也有的人担心资产流失,毕竟现在离婚率也蛮高的,因而坚持只写自己的名字,于是矛盾吵架就在所难免了。还有一种情况,所有的款项都是父母给,父母相对强势一点,但是这种情况下,作为他儿子的妻子,也想在房产证上署名,这种情况也难免吵架。总之,房产证上名字的问题,反映的是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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