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会被赶走,如果赶走的话是违约行为,可以进行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前妈妈家的老房子,家家楼下都有一间小仓库,可以放个工具,冬天放个白菜,放个自行车什么的,面积不大不过很顶用。
3楼的住户买了新房后,就把房子租了出去,租户是一个50岁的男人领着一儿一女,但是楼下的小仓库3楼住户不租,放着以前的一些工具。
租户上班天天骑个自行车,晚上放楼下不安全,可是天天往楼上搬也累,就跟房东商量:能不能把自行车放在小仓房里。
房东心眼好,就答应了,给了租户一把小房钥匙。
忽然有一天,就听到楼下有人吵架,那时邻居关系亲,就纷纷下楼去看究竟。
是3楼房东和租户吵了起来,原来今天3楼房东到小仓房里拿工具,却发现仓房里放的一个电焊用的电机,还有扳子,钳子等一些小工具不见了。
于是就问租户,租户男人一口咬定没看见,于是两人就吵起来,其实房东有理的,小仓房的钥匙给了你,然后东西没有了你说没看见,谁信啊?
那时也不讲究报警,看租户不承认,最后租户认倒霉,毕竟谁也证明不了有那些东西,不过房东把小房钥匙要了回去。
这下租户傻眼了,这就意味以后要天天搬自行车上楼,于是承认是他给卖掉了,答应按价赔偿。
不过后来大家知道,东西还真不是租户男人拿的,是他那不争气的儿子,因为没钱上网吧,所以把房东的工具卖给收破烂的,可是当爹的不想抖出是儿子干的,只能说是自己给卖了,也真是难为这当爹的。
这家租户的男人平时看着是个很老实的人,但是因为这事大家都不爱搭理他。
首先做人要诚实,房东给自己提供了方便,就应该感谢,房东不可能因为一些不太值钱的工具就诬陷你,拿着钥匙却不承认东西不见跟自己有关,你当别人傻啊,不但不诚实而且智商也堪忧。
还有对儿子的教育,20多岁的儿子,天天不工作去网吧,这就是父亲教育的失败,偷卖人家的东西,当父亲的知道却隐瞒,可能父亲以为事不大,所以才那么有底气和房东吵,可是“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是偷点工具,以后能发展成什么样可就不知道了,如果不及时纠正,后来是要吞大恶果的。
要珍惜别人的善心和善意,做人要守“诚信”,这是立足于社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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