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单位权威性不足。一个常规的单位都是有很高的声望,职工是无法和领导干部争吵的,假如发生了争吵的事,表明单位的管理方法不及时,不可以服众。
表明单位看不见发展前途。职工是个独立的个人,当单位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职工看不到希望的情况下,便会发生不服气管理方法的状况,实际的体现便是非常容易和管理方法产生争执。
表明领导干部的能力不足。实际到这件事情上,立即和领导干部发生了矛盾,领导干部不能够操纵形势,这也是领导干部的水平问题。
纯技术性研发部门。假如在这类纯技术性研发部门精英团队中,和领导干部争吵就太普遍,也太广泛了,单位里的每个人是自身行业内的菁英,对自身的技术专业自信心无比,自然它们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困难吵,有优良的针对性,协作性。这一类的单位里,争吵是十分常规的。例如大医院的专家会诊,航天专家召开会议等,常常能够看见她们脸红脖子粗的争执。
做为一个客观的初入职场职工而言,并没有需要去跟领导干部争吵。由于对大多数的职工而言,领导干部便是一天一个样,她们的逻辑思维针对职工而言是变化多端的,职工始终无法跟上领导干部的逻辑思维,无法跟上领导干部的节奏感,总而言之一句话,领导干部要什么,职工给什么就对了。
很有可能那样说的话,很多人都是会讲那样的职工并没有发展前途,那样的职工是并没有将来的。可是这正好是工作中存活的一项关键专业技能。做为职工,你的第一要务是达到领导干部的要求,而不是达到工作中的要求。
1、押金不合法,只有你有1000元的收条,完全有理由找他要回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也就是说他要你押1000元完全不合法,应当返还。退一步而言你也工作满1年,应该返还。
2、你说你在厂里工作满1年,你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一年以及你的每个月的公司额度么?
如果有证据,那么,你可以要求他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罚款1200元没有合法依据,不成立。
既没有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也没有单位的规章制度,更没有你侵权给他造成人身损害的存在。
针对这种情况,你准备好证据,找劳动局、劳动监察,乃至劳动仲裁讨回你的钱。
证据有以下7类,你看你有哪些 都准备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此项暂缺,不过后续的可以证明。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这里面有些情况很复杂,不是一句话就能决定的。你可以好好研究一下劳动法。新劳动法对于员工罚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犯错的员工,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劳动法不能对员工进行处罚,因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产生巨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方式为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比例不超过20%。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如果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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