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当年可以先休探亲假再休婚假吗

军人结婚当年可以先休探亲假再休婚假吗,第1张

晚婚的,可以先休探亲假再休婚假

根据《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军人探亲假和休假选择其一,其它假期只有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并不受影响。

因此,只有晚婚的军人才可以探亲假和晚婚假同休。但是先休探亲假的,因为尚未结婚,只能休探父母假。

根据《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三十二条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七条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

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十七条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现役军人婚假国家规定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故现役军人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婚探亲假规定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

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

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

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法律主观: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国家关于 婚假 的规定 1、按 法定结婚年龄 (女20周岁,男22周岁) 结婚 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 晚婚年龄 (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 晚婚假 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 探亲假 (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 再婚 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 工资 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假有:

1、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产假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

附: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军人探亲规定及要求:

1、义务兵能否享受探亲规定:

义务兵不享受正常探亲规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的,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

2、未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原则上每年1次,若因战备和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

3、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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