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盲人犯罪怎么处理

聋哑人盲人犯罪怎么处理,第1张

法律主观:

盲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主观: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聋哑人或盲人犯罪,按照我国《 刑法 》规定的罪行及量刑承担刑事责任,但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符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对其从轻减轻。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主观:

又聋又哑的人,又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的人。盲人是指丧失视觉能力的人。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要 负刑事责任 的,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有的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有的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不会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完全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与正常人一样负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盲人或者聋哑人毕竟有生理缺陷,其中许多人因生理上的障碍不仅会使他们在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困难,也会给他们接受教育带来不便,影响对事物的理解和对是非的判断,因此,对他们的处罚可以轻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即必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客观: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法律主观:

聋哑人同样属于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也就必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应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那么聋哑人当然应当遵守《刑法》。根据《刑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上述《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我们可知,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当行为人触犯《刑法》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都会被判处承担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因此聋哑人犯罪,在满足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会被判以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法律分析: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但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同时,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要说写事,内容可真是太多啦!想来想去,我决定就写我设计制作的《盲人和聋哑人专用门铃》这件事吧。

那是这个学期刚开始的时候,教我们劳动课的宋老师和我说,让我准备一个小制作的作品参加北京市中小学生创新大赛,我听了以后,回到家里就开始做准备了。

到底设计制作一件什么样的作品呢?我开始了认真的思考,忽然间,我猛然想起一件事:春节前家长带我去一位聋哑人朋友的家中做客,当时我们敲了半天的门他也听不到。当时我想:要是设计一个既可以发声、又可以发光的装置,那就可以解决盲人和聋哑人在家里时,有客人来访却发现不了的问题了。

对!我就设计制作这个《盲人和聋哑人专用门铃》,于是我把我的想法向家长说出,家长非常支持我,并且还给我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我开始上网查找了一些资料,又把家长的一些科技方面的书找出来认真的学习,经过充分的准备我开始画图了。

真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开始我画的那些图纸简直就是乱七八糟、一无是处,我心里急得要命,不过我是不会怕困难的,我更加认真的学习那些我找到的各种资料,家长也给我讲了很多这方面的知识。经过我不懈的努力,我的设计图终于画好了,那时我可真是兴奋之情溢于言表,连手心都出汗了。

准备好工具和原材料,我就开始制作了,家长就是我最好的技术顾问,首先在很薄的木板上画好样图,按图裁好木板,最后组装成一个小房子,利用一个普通的门铃和一个小灯泡再加上四节电池,按照我的设想连接成一个专门用于盲人和聋哑人家里的专用门铃。将开关连接在房门前的专用踏板下,这样,只要有客人来访一站到踏板上,那么房间里的灯就会点亮、门铃也会发出声音,提醒主人家里来客人了,通过我的反复组装试验,最后的效果非常好,制作也很简单。

我设计制作的这个《盲人和聋哑人专用门铃》,在北京市中小学生创新大赛上获得了北京市三等奖,当学校领导将获奖证书颁发给我,并把奖牌挂在我脖子上的时候,我的心里高兴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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