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的过程中拍视频并且公开在网上传播的这种行为涉嫌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不单纯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肖像进行展示,公开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张绍刚和撒贝宁为什么吵架》是著名电视节目中的哪一期。他们一起主持了电视节目《非你莫属》。说起这两个人,他们从学校就认识了。到了舞台上,他们总是互相掐。张绍刚和撒贝宁吵架的视频发生在2013年,当时他们因为节目中候选人的指责而互相拆台。张绍刚说撒贝宁非常自命不凡,感情丰富。坐在他们中间的韩红不想阻止他。网友看到视频后,觉得张绍刚太强了,他不允许别人比他强,反而恼羞成怒。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张绍刚和撒贝宁在上学的时候就认识了。那时候撒贝宁还没毕业,两人关系已经不错了。2010年,张绍刚成为《非你莫属》的主持人,同行的还有撒贝宁、韩红等人。这个阶段本来是给应聘者一个面试的机会,当然面试肯定不会轻松。2013年,在一个固定期限的节目中,一个候选人被现场严厉批评,并且
作为这个舞台的主持人,张绍刚的行为引起了同行撒贝宁的注意。撒贝宁质疑张绍刚的行为,觉得作为主持人,不应该这么激动。无论他面对什么情况,都不应该有过激的行为。张绍刚显然不能同意撒贝宁的观点。他觉得作为主持人可以有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还说撒贝宁太自命不凡了!这两个人越谈越激烈。坐在他们中间的韩红试图和解,但根本不起作用。
韩红的努力显然没有任何效果。张绍刚和撒贝宁在他们的节目中互相掐架。此后,网络上关于张绍刚和撒贝宁不和的消息就从未停止过报道和评论。张绍刚的性格急躁,给观众的印象是不允许别人比他强,动不动就恼羞成怒。对于张绍刚和撒贝宁吵架的视频,观众都站在撒贝宁一边。也许是这个节目的不当行为。同年,张绍刚离开了《非你莫属》。
张绍刚离开《非你莫属》几年后,偶然参加了何炅主持的一个娱乐节目。在此期间,有人问及张绍刚和撒贝宁之间的争吵。张绍刚回答说:事实上,我和肖洒已经认识很多年了,我们的关系很好。就是因为关系好,才敢在电视节目上互相掐。事后我们都希望节目组把那部分掐掉,没想到节目组的台前并没有播出,而是把我们吵架的部分拍成了宣传片。看完那个视频后,我尽快给肖洒打了电话,两个人都说他们很好。听完张绍刚的描述,坐在一旁的何炅笑着说:“节目组太有才了。”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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