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就真的报复他,看他怎么办,反正罪名都给你加上了,往他门口倒垃圾,走过他家时故意把步子放重,或者你联合其他和他家吵过架的邻居一起对付他,不信他不收敛,对这种人你越忍让,他还真以为你怕他了~~~~
邻居吵架影响到他人休息并不听劝阻的,可以定为扰民,扰民是可以报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我觉得这个也是比较难处理的,经常吵架说明家庭矛盾多,也不是一个人就能组织的,也可能是邻居夫妻脾气也都不太好。你先试着好好和邻居沟通吧,毕竟大家平常在生活中就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所以方面友善的去提醒他们,虽然他们经常吵架,可能是家庭矛盾,也可能是夫妻之间的矛盾,因为对你不会有太大的敌意,毕竟你也没有得罪他们,所以方面说的话,他们也不会对你怎么样的,就告诉他们,他们的这种行为影响到你的正常生活了,我想你这样说他们也不会说什么的。
如果后期他们还经常这样吵架,和以前一样的话,并没有一点点的改变的话,你可以直接去找物业,让他们来处理这件事,因为你之前已经去找过他们了,也提醒他们了,还这样争吵,只能说太不尊重邻里邻居了,所以你没有必要去再次提醒他们,直接去找物业,即使你第二次还去找他们,也不会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因为他们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考虑过他人的感受,这件事情交给物业,让物业去解决这件事。
两个人偶尔吵架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经常吵架,声音还特别大,就是没有考虑过邻里邻居的感受,这种人第一次友善提醒,第二次直接去找物业处理这件事,毕竟夫妻吵架,我们也没有办法,最好的办法就是物业来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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