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认为学者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是

韦伯认为学者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第1张

韦伯认为学者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是价值中立。

1理解与理解的社会学

2因果多元论。

3价值中立。

4理想类型。

1) 定义: 社会学是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理解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

根据这个定义,韦伯将人类的社会行动作为 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社会行动是有意义的,且意义是可以理解的。社会行动的本质是其蕴含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意义,故而研究社会学的方法别无他途,只能是理解和说明

2 )理解

从 确定性角度 看有二:理性的方法和 重新体验的方法;

a理性的方法,即对各种行动因素在其有意向的意义中获得完全清晰和理智的把握

b重新体验方法,如移情和艺术欣赏,狄尔泰“再现你中之我”,通过同情的参与并能恰当把握行动发生的情感环境,从而获得移情和欣赏的精确性。这种方法是非常重要但不是唯一必要的条件,理解凯撒不必成为凯撒。

从 操作类型 来看,理解分为两类:

a主观意义的直接观察理解,即通过对社会行动的直接观察就能理解其意义。语言行动情绪、逻辑命题等

b解释性理解,即 根据动机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是对动机的理性理解,将社会行动置于可理解的,和更加内在的意义背景之中。前者在理解社会行动 是什么、干什么;后者则理解社会行动为什么

1)韦伯的 思想脉络 是,社会是由行动者组成的系统,行动者的社会行动是有意义且可以理解的,对其理解还须要伴有经验上的验证。这种经验上的验证要寻找某一社会现象背后的具体的因果关系,而非探求具有普遍因果效力的规律。将这种主观解释和具体的验证概括为“主观恰当性”和“因果恰当性”两个命题

a 主观恰当性 ,是对具体社会行动过程和动机的理解,是表示对行动者主观精神状态及其特定目的的认识

b 因果恰当性 ,是指从主观观点出发作的理解结果与从客观观点出发作的观察结果之间存在统计规律上的相符

第一,形式主义。按“可预计的规则”程序运作,“不看人办事”,“不因人而异”,排除个人的好恶,保持情感上的中立态度,以防止任性和专断,“形式上对人人都一样”,为每一个被管理者提供相同的机会。

第二,功利主义。韦伯说,为了“取悦”被统治者,行政官员倾向于在实质上功利主义地对待他们的行政管理任务。换言之,行政官员在行使行政管理任务时,只注重管理的功能和效率,把组织功能和效率放在管理的第一位,追求效率、利益最大化,期待立竿即能见影的效果。

第三,理性主义。强调理性而排斥情感因素,官僚制有精心制定的升迁结构和部门界限,组织运行起来就像一台机器,系统中的每一个螺丝钉——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明确界定的责任,整个制度设计体现出秩序井然、求真务实的理性追求。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一种充分发展的官僚制机制与其他形式的关系,恰恰如同一台机器与货物生产的非机器方式的关系一样。

第四,技术主义。韦伯特别看重组织中训练有素的专家,强调组织的技术合理性,要求精确、合理、可靠,推崇管理的职业化和专家化。

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或官僚制)理论有着丰厚的思想内蕴,它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重要内容。这一理论的许多概念、范畴和分析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来源之一。

本文试图对这一理论作一讨论。

一、以合理性作为科层论的学理预设“合理性”(rationality)或“合法性”(legitimacy )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中心概念。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合理性是韦伯科层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现前提的。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信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v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召或驱使之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当性);(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传统类型行动(习惯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法律的正当性)。

对行动者行动类型的分析,成为韦伯社会秩序的基础,他对社会体系的看法,包括对科层制的理解,大抵由此生发开来。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韦伯根据不同的行动类型,把科层制作了进一步的甄别,他尽管常常在对政治问题的评价中表现出实证主义的倾向,但还是对不同的科层制作了价值判断,似乎这是有违他价值中立的分析态度的初衷的。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或许仅仅是指现代社会的科层制,对于其它社会而言,典型的科层制是不存在的,或者至少是残缺不全的。

二、以命令—服从类型作为科层论的解析机理在韦伯那里,命令—服从类型往往意味着就是统治类型,它又是与行动类型紧紧相扣的。他认为,不同的行动类型构成了不同统治类型的基础,并发展出三种相互独立的统治形式,它们是基于传统背景之上的合法化统治、依靠个人魅力而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和借助法律的正当性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它们分别被韦伯概括为传统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这三种统治形式又可被指称为三种命令—服从类型。

在第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中,个人出于由来已久的忠诚而服从一个领袖。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是因为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就处于统治者的地位,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具有他人服从的权威。在这一类型中,家长制和世袭制是其突出的代表。依靠超凡魅力的命令—服从类型是三种形式中最不稳定和最易发生变化的。它的服从者对统治者怀有敬畏和完全忠诚的情感,相信领袖具有超凡的禀性、非常的气质或者是魔幻般的才能,认为他因为拥有启迪和喻示的天赋而能够给服从者指明行动的方向,甚至能够创造奇迹。在法理型命令—服从类型中,由成文法律规定了统治者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统治者的服从不是基于血统论、世袭制或情感依恋,而是根据人们所认可的法律对现实等级制表示承认。服从不是对个人的个性化服从,而是主要体现于对由法律规定的某个职位的服从。从而,在此处命令—服从类型业已被物化,在所有的政治关系中,拒绝传统抑或“祛除巫魅”成为既定的社会法则,政治结构体系已被完全地非人格化了。

韦伯显然比较倾心于后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他认为,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命令—服从类型中可能都曾产生过行政生活中的官僚主义化或者说是科层化的行为,在传统型和个人魅力型这些前现代的统治形式中,科层化曾经在一些个案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例如,中世纪哥特式建筑当然是有着结构应力的考虑的(它需要成立科层化的机构具体处理这些问题);古代地中海和近东地区以及中国和印度的簿记的合理化形式也是类似的事实。即使从国家政治看,许多前现代的社会形态已经通过发达而庞大的官僚主义机构组织自身,如新帝国时期的埃及、秦代以来的中国等等。但是,所有前现代的官僚主义都可以看成是非理性的统治形式,因而它们不是真正程序化的典型的科层制行政管理。比如古代的中国,通过科举取士的办法实现了知识分子向官僚体制的流动,官员升降擢免也反映出官僚体制的内部流动,然而对官员的评价却主要基于伦理相对主义的标准,以及对皇帝的忠诚程度。在这里,谙熟儒家典籍并具有人文教养是最为重要的,官员几乎完全避免了对自身职位与职权的技术化与科学支持,并极端缺乏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由于用伦理主义的相对标准衡量官员的行为,依据一般是模糊的,官员在体制中的地位取决于上司个人的态度,从而大大发展了人身依附关系。“这是中国这种行政机构特有的反官僚制和倾向世袭制的原因,反之又说明了这一行政机构的粗泛和技术上的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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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而言,韦伯赞赏的是各种现代官僚主义制度,这种官僚主义制度由于其明确的技术化、理性化和非人格化而表现出它的合理性。所以,他认为,现代官僚主义体制是当代世界的特征。他还进一步分析了现代科层制度所共有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几个要素。第一,现代科层制表现为一整套持续一致的程序化的命令—服从关系。各级官员由于受到非政治化的管理(对他们最主要的肯定评价是技术性要求),下级必须依靠其上级的首创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层体制是法律化的等级制度,任何官员的行动方向是由处在更高一级的官员决定的。

第二,上述从属关系一般是由严格的职务或任务等级序列先在地安排的。在这里,权力矩阵并不反映在权力的个性特点方面,而是基于职务本身的组织构造。在科层体制内部,每一个个体单元被分割成各自独立的部分,并且要求完全排除个人的情感纠葛。

对权力义务体系的规定细致而明晰,使得每个个人都能够照章办事而不致越出权力义务体系范围。在此种情况下,不允许科层个人随意扩大其行动的阈值并表现出所谓的“能动性”。这就是说,个人在科层体制中已经被物化与原子化了,官僚制度就象一部运转良好的行政机器,它要求其成员只是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过分的程序化可能导致效率的低下也在所不惜。

第三,现代科层的非人格倾向。由于权力来源不是出自血统的或世袭的因素,而是源于建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的形式法学理论和形式法律规定的制度,科层运作的主要指标是可操作性与效率,实证主义有时甚至是功利主义就大大占了上风,个人的性格和意志在这里难以有所作为,人身依附关系因为科层内部流动的物化标准与程序化而弱化乃至消失了。个人和国家财产的实际分离以及个人权力资源与管理手段的分离导致个性化权威的虚化。所有这些都表明,现代官僚制比之前现代官僚制度要有效得多,并且不那么容易遭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冲击。官员的体制内流动,现在不是由他的上司的个人好恶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制度所规定的行动的程序化、客观化、他的年资、工作经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等等更加可以在形式上加以量化。用纯粹理性主义的观点看,个人的服从对象不再是拥有特定职务的个人,而是个人拥有的特定职务,换句话说,他为客观的非个人的组织和组织目标服务。

第四,现代科层的技术化倾向。现代科层拥有极为完美的技术化程序和手段,这也正是它之所以优越于前现代科层体制的突出优势。在技术化取向的支配下,现代科层不仅愈益倚重各类专家,而且在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上也越来越科学化、合理化,组织行为的科学化业已成为各类科层的共识。这是因为,非此不足以回应现代社会的无论是来自程序或是系统外部的种种挑战。于是,个人的或者说是“卡里斯马”式的行动效应在此无能为力,现在受到专家指导的科层的行动方式更加一丝不苟,科层的日常工作大部分与信息、各种知识、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纳、多个可行的决策方案的提出以及对这些方案的进一步的彻底的论证等等相关。不仅组织行为技术化了,而且组织目标及这些目标的确立过程也技术化合理化了。

三、以工具—目的论作为科层论的实证指归为了进一步深入论述官僚主义体制的合理性,同时又注意避免对不同合理性的价值判断,韦伯试图从事物因果关系上判明合理性的类别,从而表明他完全是在实证主义的层面上贯彻他对体现不同合理性的科层体制的个人倾向。据此,他在逻辑上划分出两种合理性,即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

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统治关系中,行动方式倾向于在其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尽可能地被加以量化,从而使得行动本身以及对行动结束后目的实现程序的预测成为可以被计算的任务。这是一种纯粹客观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完全基于价值判断的基础,它对行动的目的和后果作出价值评价,这些评价如是否合乎宗教信仰或宗教教义,是否符合习惯,是否表现出某种社会美德或善行等。实质合理性只是关乎伦理主义或道德理想的一种合理性,它仅仅对行动实现价值判断,极力强调行动的社会关注,忽视行动效率,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而形式合理性则与之相反,它不仅把行动过程看成是可计算的,而且把目的本身也看成是可计算的。韦伯认为,目的其实就是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理性化,或者说就是使它表现出最大程序的可计算性。因此,形式合理性可以表述为工具—目的主义,实质合理性则体现出伦理道德理想主义。

韦伯指出,实质合理性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这种合理性已经基本失去了它存在的社会氛围。现代社会日趋繁复的生产与生活,必然要求把行动的效率提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社会管理必然愈益科层化。在经济生活中,受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则的支配,公司不得不连续地、精确地并尽可能以更大的成本效益和更快的速度处理它的业务;在现代民族国家问题上,现代国家统治越来越依靠科层化的管理方式,使它的军事、司法和行政管理人员日益脱离行政管理组织的物质手段,领取工资和薪金的国家行政人员彻底摆脱了过去曾经被先赋的任职条件,他们已经被广泛地普遍地雇员化了;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报刊等社会舆论不仅在内部形成了分工明确运作有序的机制,而且在外部也愈加和科层化的国家相互信赖,并受着受过专业训练的各类活动家或党派官员的指导,同时,社会公共空间也日益官僚主义化;在政党政治中,科层化的政党想方设法从技术上强化其操纵人民大众的漠不关心和“同意”能力,并精细地事先计算自己行动的过程与所能达到的结果。

在韦伯看来,现代生活的彻底科层化意味着工具—目的论已完全控制了一般社会心理。资本主义合理化过程在消灭和取代其他形式生活的同时,本身也倾向于变成一种目的。这种工具—目的论与现代社会的效率相呼应,它或许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压倒性的世界潮流。日常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倾向于变得取决于纪律严明的等级制度、合理的专业化、个人本身及其活动的条理化工具化。科层主义的统治是当今世界的共同命运,这一过程基本上是不可逆转的。

四、以人文回护作为科层论的社会关怀尽管官僚主义在现代社会是不可避免的,但在韦伯看来,现代官僚主义仍然存在着指向人类本身的许多限制。他指出,现代社会包括现代科层制度是新教改革运动的结果。从16世纪开始,新教就用其自身的纪律逐渐切入信徒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在这里,为世俗生产和生活而辛苦劳作不是为了世俗的享受,或是刻意追求某种行动的条理化,而是教徒们普遍感到自己有义务履行为了上帝的荣誉而尽的责任。这种天职驱使他们深深投入日常生活,个人必须通过那些平常的有时近乎琐细的行动方能检验自身,并获取自我救赎。新教运动通过求助于作为一种得到认可的天职的劳动来具体验证这些天职的内容。按照新教徒的理解,“无休止的、不间断的和有组织的劳动本身变成了世俗生活的首要目的、来世得到超度的禁欲主义手段、复活和虔信最可靠的标志。”〔2〕这种以伦理和宗教信仰为世俗生活的精神取向的合理化运动,无疑体现了一种实质合理性。

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新教通过成功宣扬这些主张,对现代官僚主义的出现作出了意义深远的贡献。新教运动对当代社会的影响恰恰在这一运动的实质合理性消解之后才表现出它的实证价值。在现代社会,通过禁欲寻找天国的强烈愿望逐渐迷失了,代之以反映了形式合理性的功利主义、技术主义和实证主义。对于伦理价值的热情,让位于缺乏人性的冷冰冰的整理、归纳、演绎、推理、计算和论证之中。为了追求效率,人们日益把价值、信仰、理想弃之不顾,而几乎在社会领域的各个层面都努力用被认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的机制——现代科层制组织起来。也就是说,全部现代生活被官僚制化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出现了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并且前者仍在不断蚕食着实质合理性的地盘。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在庞大而且全能的科层机器面前完全无能为力,他们已被彻底地物化了。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历史的和现实的悖论,反映了官僚主义化过程中的不平衡既是现代文明的独特成就的主要根源,又是现代文明的局限性的主要根源。

如何才能走出现代文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二律背反的峡口?韦伯大抵希望通过对科层主义的人文回护摆脱这一社会困境。在他看来,科层制的发展路向无疑是应该向其中加入社会关注的因素,经过民族国家和有作为的政治与社会活动家等现实因子打通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关隘。他既不想否定现代官僚制的成就,也企望能够克服其业已被当代社会人们所普遍意识到的积弊。

第一,由于官僚主义是最难破坏的社会结构之一,同时由于作为一种技术主义的必要性,对官僚主义决不能采取决裂的态度。试图用扩大公共领域的办法解决现代科层制,表面上似乎在倡导一种民族要求,但其结果必定是大大降低效率、法律秩序和物质发展水平这些现代文明成果。鉴于科层统治“铁的必要性”,韦伯建议通过发展民族国家的权力来克服现代科层制度中存在的非理性。既然科层制的主要弊端恰恰在于它的形式合理性与非人性,从而提高民族国家的权力可以强化社会对作为人格化政治表征的民族国家的心理体认。对技术主义挑战的回应首先是提高国家在世界上的实力地位,通过经济发展、军事强化、政治建设等等历史的和现实的人类化的活动抒发人们深层意识和感情上的共同体情结。经过国家政治***用行政手段塑造共同体新的话语体系、风俗习惯以及政治记忆,借助于民族荣誉以恢复已经失落的价值合理性传统,或许可以重新建立对伦理相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的信心,用国家价值目标整合社会公众。在国际关系上,民族国家的固化必然带来政治共同体的独立性和个性化。

第二,走出现代科层制困境的第二个出口是铸造政治与社会***的独立的政治人格。韦伯认为,官僚主义使得几乎每一个行政领袖都淹没在技术绝对主义的情景之中,这种工具主义的正当性甚至已经成为集体无意识而得到人们的遵崇,它是一种社会不自觉的潜在魔力。在当代,培育具有个性的、意志坚定目标明确、对自身行动充满信心并且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已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这样的***将是打破普遍主义的重要因素。这种***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1他必须对从事的事业保持充沛的热情,因为只有热情才是坚定信仰的主要心理前提。唯有如此,信仰及由信仰感召的行动才可获取它执着的始终如一的力量源泉。2他还应该对从事的事业怀有持续的信仰。没有信仰的热情自然是十分浅薄的、缺乏独创性的。在信仰的召唤下,他的行动必然目标明确、意志坚决和负有深重的责任感及献身精神。3他的行动必须体现出在信仰与客观现实之间的某种均衡感。他不会因为现实限制而修正信仰,也不会由于信仰而无视现实;他不是鄙薄客观的超人,也不是随波逐流的庸人。当然,在个人意图的实现历程中,信仰应该始终处于统领与涵带的地位。

五、几点评价

韦伯科层制理论对西方政治学影响深远。他的关于“合理性”、“合法化”等范畴几乎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学的公理。他认为,对韦伯科层理论的积极意义的探讨似乎可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韦伯建立了对科层制的全新的学理分析模式。他综合运用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全方位地、动态地讨论这一问题,使得科层理论在较多的向度上展开,表现出他的这一理论的确呈现了深入厚重而又富于延展性的特点。他的关于合理性和合法化等分析,基本上把握了现代社会公众对社会制度的无意识认同的某些重要原因。其应该提到的是,他不仅就科层这一社会的子层面作了条分缕析的议论,而且注意把它放在整个社会历史与现实的大背景下考察,这也同时部分地暗暗契合了后来人们从系统论和政治生态学的角度追究科层主义的风气。

其次,韦伯科层制理论的学理追踪最终指向了对当代资本主义合理性的拷问。他指出了资本主义历史演进中的价值扭曲及其现实运作中人性的泯灭。尽管韦伯对现代官僚主义的工具理性表示了赞赏,但也只是就科学对神学的胜利这一层面而言的,因而看起来就只具有个案的、实证论的意义。马克思根据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异化带来社会的全面异化批判了资本主义,而韦伯则通过合理性范畴同样针贬了资本主义。

尽管韦伯关于科层理论的合理分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但其中亦包藏了不少在一些情况下连韦伯本人也甚感困窘的漏洞,并突出表现在他对工具理性的提升和对技术主义的改造问题上。具体来说:

首先,韦伯对社会系统合法性的研究建立在纯粹功能主义的基础之上,试图刻意避免对合法性作出价值判断。他认为统治系统的确立与存在以合法性为基础,而一个系统之所以是合法的,恰恰取决于它的存在;或者合法性以公众的“同意”为理由,公众的“同意”又反过来表露了统治的合法性。这样,韦伯就在逻辑上为自己设定了一个双方互证的陷井:每一方的存在竟然成为对方存在的唯一理由。这就使合法性理论堕入了二者死循环的封闭的怪圈。倘若对系统的存在与合法性的社会前提作进一步的追问,那么所有理论释读都将会不甚了了。

其次,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分析同样也是一个二难推理。韦伯坚持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似乎在现代社会在总量上是确定的,一方的扩张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收缩。那么如何在一个总量衡定的结构里在调整中实现平衡同时又不致贬抑任何一方的必要性意义,就终于成为使包括韦伯在内的所有人进退维谷的难题。

再次,韦伯的统治合法性理论是把暴力理论排除在外的。合法性就是意味着公众对统治形式的“同意”。但同意似乎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心理机制问题。在社会同意的过程中,无不隐藏着包括暴力在内的国家编制对社会心理的整合与调整,应有业已技术主义的国家怪物的阴影在社会心理中的潜在投射。

复次,以强化民族国家为方案来解决官僚主义的痼癖,既反映了韦伯对官僚主义全能化的深刻而急追的忧虑,同时也说明了他在解决方法上的欠缺。在他所描绘的民族国家图景中,国家将完全包融社会与个人,以国家利益为唯一目的,这种国家的发展结果必然最终走向强权政治。

最后,韦伯为了补缀上一点的不足,在社会科层中设计出了具有强烈的“卡里斯马”倾向的各类精英们。他们富有个性和创造力,信仰坚定,目标明确,责任感强烈,然而如何才能调适他们的

韦伯管理理论(Weber’s Management Theory)又称行政组织理论、“科层组织论”、官僚模式理论。指通过公职或职位来管理,而不是通过个人或世袭地位来管理的一种管理理论。

1、明确分工

对每个职工上的组织成员的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作为正式职责使之合法化。

2、权利体系

官员们按职务的级别和权力等级进行安排,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等级严密的指挥系统,每个职务均有明确的职权范围。

3、规范录用

人员的任用完全根据职务要求,通过正式的考评和教育、训练来实现。每个职位上的人员必须称职,同时,不能随意免职。

4、管理职业化

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金和明文规定的晋升制度,是一种职业管理人员,而不是组织的所有者。

5、公私有别

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务活动应当与私人事务区别开,公私事务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管理人员没有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并且不能滥用职权。

6、遵守规则和纪律

组织中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的规则和纪律,以确保统一性。

扩展资料

韦伯的理论受到了挑战。官僚制与官僚制理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官僚制作为实践中的一种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有着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只不过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对这种制度作出定义,正是在马克斯。

韦伯为这种制度作了命名并提出了官僚制的“合理性”建议之后,人们才开始关注这一统治和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和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提出官僚制建设和改进的方案。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当一切关于官僚制建设和改进的方案都告失败之后,便出现了“告别官僚制”的强烈呼声。

官僚制是一个国家中的官僚组织和行为体系,是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对社会实行统治和管理的工具,是在社会统治和支配行为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制度化的社会组织现象。官僚及其官僚体制的全部功能都服务于国家的这种统治和管理的目的

参考资料-韦伯管理理论

韦伯一八九五年五月的弗莱堡大学就职演讲《民族国家与政策》一上来就谈德国东部边界、经济移民和民族生存竞争,由此引出德国到底怎么办的大。众所周知,德国的处境是在西方的英国法国、远一点还有美国,与东部的俄国和波兰这个夹缝当中求生存。韦伯指出,德国问题的关键是它不能作为一个只图小康安逸的国家,而是作为一个有世界抱负的大国求生存,求。这是他对德国国情的一个基本的和判断。但就在这样一篇谈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的演说里,韦伯却不时攻击经济或这样的毫无生气的概念。细读这篇演讲,我们会发现,身为国民经济学教授的韦伯真正关注的却是文化和价值问题,用当下很不时髦的话说,就是人生的意义问题。  自由的观念  韦伯的演讲立论尖锐,语言充满论辩的激情。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的经济政策问题和存在的政治这样大问题之间的联结点,不是民族利益、传统、文化认同这样的集体性、规约性范畴,而偏偏是自由的概念。谈到迫于移民竞争和经济压力而背井离乡的德国雇农时,韦伯写道:  在雇农的内心深处,对于遥远地平线,总有一种模糊的向往;在这向往的背后,就是对于自由的原始冲动。看不出这一点的人,当然无法感受自由的魔力。事实上,今天自由的精神已经很少进入沉寂的书斋叩问我们的心灵了。天真的曾经年轻的自由理想已经衰落。不少人变得未老先衰甚至过分聪明;还以为人类心里对这自由的最基本的冲动,已经随着政治、经济政策之类毫无生气的概念,给带进坟墓了。  韦伯以市民阶级代言人自居,但他却在可能沦为永无休止地在别人土地上做奴隶的德国农民身上看到了自由的原始冲动。同时,韦伯也清醒地看到,在现代性条件下,人类心里对自由的最基本的冲动已经随着经济和的化以及由此而来的对于人生的毫无生气、毫无诗意的概念被带进坟墓了。站在这样一个立场上说话的韦伯不可能是一个价值中立、仅仅恪守学术天职的职业化专门家;他并不是当今学院专业人士的老祖宗,因为激励他、困扰他的最终是一个价值问题。韦伯的思想细读来就会发现,里面充满了深刻的冲动,也非常激烈,既有康德式的深邃的道德关怀,也有尼采式的破偶像论。他也积极投身现实政治,对社会现象发言。所以他讲所谓的社会的规范、价值中立的学术、比较宗教学等等,一定要放到他自己的真问题里面去看,放到那些决定他的思想和情感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因素里面去看。某种意义上说,读韦伯就是要把他学术背后的文化政治关怀和思想感情的激烈程度读出来,把握住。这是进入韦伯思想的历史情境的路径。  韦伯为什么说,实际上自由的精神很少进入沉寂的内心叩问我们的心灵?为什么韦伯从自由开始谈呢?现代人不是比古代人更自由吗?整个现代性的立足点,不就是自由吗?这里面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最表面地讲,我想他指的是一个现代性的普遍状况,这一点尼采也反复讲过,这就是,现代人第一是未老先衰,第二是都太聪明了。聪明到觉得人的心里已经没有什么基本的冲动了,韦伯点到的就是这一点。在韦伯眼里,在表面的自由下面,现代人失去了真正的自由冲动,自由的激情。因此,在现代性条件下谈自由,就一定要重新界定自由观念的历史的实质,谈它是如何从价值的冲突和人类政治生活中被激发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韦伯思想里有尼采的一面。尼采所说的文化上有教养的市侩,在韦伯的变成了政治上的侏儒或者政治上的庸人。这种人首先相信,对自由平等或者精神上文化上的自我实现已经没有人真正在乎了,而什么概念占了统治地位呢?利益,秩序,以及为利益和秩序服务的日常政治。这里的政治不是我们谈的那种政治或者韦伯意义上的文化上的政治,而是所谓的日常生活操作上的政治:拉选票呀、把谁搞下去、谁上台、怎样分配资源。市民阶级日常意义上的政治就是这种政治。这归根到底是一种经济政治,一切都变成一个经济问题,一切都变成一个技术问题。一旦你相信这个的话,谁都不觉得人--自己也好,个人也好,集体也好--有什么真正的、难以化解的深层次的冲动。韦伯讲,这是最大的危险。  有意思的是,这里面透露出韦伯对自由这一概念的基本理解。当代庸俗自由主义往往把自由解释为消解自由之类维护私人利益、拒绝社会集体性的行动意志和乌托邦理想的东西。但韦伯向我们表明,自由首先是一种自由的意志,它在创造和维护自由空间的同时,必须不断地追问这种自由来自生活世界的内含和意义。也就是说,自由不但要有外部的制度和秩序的保护,而且要有其内在的论证和依据。这也就是为什么韦伯强调的不是现代议会政客的自由观念,而是所谓对于自由的原始冲动。这个原始冲动不是神秘的、非历史的东西,而正是把自由的问题引向它的历史条件中去的路径。  从这一点深究下去,就可以看到,韦伯的自由观念和黑格尔、卢梭的自由观念非但不对立,而且有一种内在的连续性。黑格尔的自由观念强调国家和历史;卢梭的自由则是一种解放的激情。它们的共同点是强调自由是自由的行动,因而在根本上是一种主动的、政治性的抉择。这同当代庸俗自由主义强调用条令保障私人权益,特别是经济权益的立场截然对立。经过尼采和韦伯的转折,德国古典中的自由观念到了海德格尔和施密特他们那里,就变成了公开拒绝英美自由主义的表面化、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强调实质和存在的决定的自由观念。在海德格尔看来,自由不是由外部的利益妥协和程序安排规定,也不是什么随同一个民族的成熟到来的东西,而是此在的超越,是基础的基础,是生存斗争。这样,自由的概念就被非形而上学化,而变成了一个几乎是纯粹的政治概念。但这样的政治性的自由概念仍旧需要一个生活世界的落座,一个文化的自我界定或具体化。只有在这个框架内,自由才作为主体行动。这同施密特界定的主权概念就很接近了。因为自由按定义来说不能是别人给你的,不是来自自由意志之外的。自由只能自己把握自己,自己占有自己,从自己获得自己。自由只能把自己作为自由接受下来。用一位当代海德格尔的解释者让-吕克·南希(Jean-Luc Nancy)的话说,不是人可以开始变得自由,而是自由总是在展开自己,是自由永远把自己保持为一个起点,一个开始。这种把自由作为存在的基础和自我同一性的本质来思考的传统在抽象的层面上同英美自由主义观念并不矛盾,但一旦还原到历史和政治的具体语境,就有不同的问题指向。这是一条隐含在现代德国思想传统里的思路。它在康德、黑格尔的著作里面奠基,在尼采、韦伯的著作里获得了文化政治上的确定性,在海德格尔和施密特的思想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上的清晰。  韦伯在这个思想传统里处在一个特别矛盾和暧昧的位置上,因为当时的德国一方面需要文化政治上的进一步自我确证,另一方面又需要社会政治上的现代化或理性化,从而能在现代政治技术的层面上将德国的利益和认同发挥出来。这既是用民主政治为帝国的事业服务,也是用帝国的秩序和权力为德国现代性的历史规划服务。换一个角度看,这就是要用现代个人主义的形式将德意志民族的集体性此在彰现出来。当然,韦伯还有一层论述时隐时现,这就是暗示,德国集体性此在的政治上的确立,将成为德国现代性和个人幸福的决定性基础。这一切不能简单地描述为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辩证法或诡辩术,但韦伯的思想的确是在这样一种张力之中成型的。这也是为什么韦伯的思想在冷战后获得了空前的重视。  表面上看,好像韦伯的社会理论对处理当代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矛盾有所裨益。但更为关键的动力,却来自于一种思想史内部的要求,这就是克服二十世纪德国思想对于十九世纪布尔乔亚社会政治秩序和文化趣味的挑战,回到所谓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假想的天真纯粹状态,从康德一步步重新推出永久和平概念,并为它发明一个目的论和普遍性的家谱。这个家谱当然终结于当代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终结于没有结构性对手的全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麻烦的是,这种看似没有主体的普遍主义意识形态总是暴露出它所依附于、效力于的特殊的权力集团。于是一切又重新回到政治。这种新的政治和文化政治意识,必然被卷入这场对观念史材料、范畴、概念框架的论战中去。怎么读这些材料,实在是和我们怎样思考当代问题缠绕在一起。克罗奇说的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是一个直白的洞见。但我们不能对这个口号作简单化的、玩世不恭的理解。我们更应该看到它的另一面:没有对历史的批判的把握,就没有当代意识的根据;没有历史,就没有当代史。的当代史要求我们不但要参与对现代、近代、古代中国的反思,也要求我们把世界史当作自己的历史来读。因为怎么读世界史,怎么读西学的谱系,切关当代中国文化的利害,更是形成当代中国文化政治认同的基本前提。  从存在到政治  在进入这一问题之前,还有一个内在与外在的问题值得考虑。那种把自由重新理解为集体性自我肯定、自我确证、自我实现的观念好像很内在也很容易被引到强调民族本质和文化独特性的民族主义甚至种族优越论的歧路上去。但审读韦伯,我们会发现这一论述的脉络基本上是在一种国际关系、地缘政治、政治现实主义和比较社会理论和比较文化理论的语境里展开的。所谓的内在性话语,对应的往往正是一个民族的外部环境,甚至可以说是后者的内在化,是一个客观环境的主观的表象或建构。这一点对理解韦伯的比较宗教很重要。他为什么要去研究儒教和佛教,何以提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命题,从这一角度看就可以找到一个不同于主流学界的答案。与此相对,那些看似很外在,很形式化、程序化、国际化的体制建设问题,比如议会民主、言论自由、公共讨论、宪法权利、海外殖民等等,好像只是在同英、美、法作横向竞争,但却是事关德国国家的根本,是德国民族的文化和政治自我的根本决定。韦伯谈论政法问题时的思想激情和无法掩饰的文化冲动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海德格尔的哲学无论多么技术化和审美化,其实质性的指向或志向正是思想世界和生活世界在一种政治性概念中的统一。不过这种政治学的内在性只有到施密特那里才以一种清晰的政治哲学、法哲学的语言表述出来。  韦伯就职演讲一开始讲的是很具体的问题:土地的问题,东部边境要不要关闭。这对任何国家来讲都是一个非常具体的现实的政治和政策问题,但从这里韦伯引发出一个大问题,这就是:什么是民族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处于领导地位的阶级如何代表它?在经济理性和私人利益的时代,我们还有没有愿望和能力把握这种冲动?这个问题直接引发了后面的这些讨论。只有把这个问题带出来,才有可能谈后面要谈的问题,不然的话,国民经济之类的概念可以是毫无生气的、纯技术性的概念。在起源的意义上重谈自由,就是要突破当代自由民主神话自身的形式主义和物化倾向。韦伯对一种积极的、自我确证的自由观念的探索并没有把他引入形而上学或神话的歧途,而是相反,把他带回到一个具体的、现实的世界,即一个充满利益冲突的世界。事实上,我们可以设想韦伯是以一种非常古典的自由竞争的概念来描述他的自由精神的客观环境。也就是说,韦伯用古典自由主义关于生存竞争的现实主义理论反对当时英、美、法等老牌帝国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秩序。通过否定自由主义对现实的理想化,指出德国仍然在其民族发展的历史上和同其他大国的关系上处于一个无法被理想化、一个必须以严酷的国家意志来维护自身利益的阶段。他挑战的其实是当时的世界强权试图强加给德国的不平等的普遍秩序。这样,德国自身的特殊性就被挑明,虽然挑明的方式不是拒斥西方现代性的内在规定,而是将它放回到历史的具体性中予以重新叙述。  韦伯的论辩技巧往往是先退一步,因为他最终要表达的是一个非常强硬的立场:人都有其最根本的冲动,这种冲动是不能被消解的。你不能不承认这种冲动,比如说什么是基督徒,什么是西方,什么是德国,什么是德国文化,什么是德国人,这是一些非常基本的冲动,你不能拿一套所谓的民族国家都是建构起来的或虚构出来的时髦理论去去一笔勾销它的存在。这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游戏的问题。实际上,种种以解构面目出现的新的普遍论也不是纯粹的理论游戏,因为它们都预设了一个新的普遍性的平台,一个新的主体之后的主体,一种新的反民族文化的全球文化。然而,只要分析一下这种新世界主义文化的物质、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具体形态,人们就不会对其普遍性的修辞抱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它所对应并赖以存在的生活世界从来就没有在政治上和文化认同上放弃自己的特殊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你说,人不一定要做德国人或中国人,做一个普遍的世界公民个体不是很好吗?那你只是在表达一种特定的生活态度,它本身则是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的表象。你也可以说,后现代人都是多样的多面的,人都是随机的,是偶然性的等等,不一定要把自己纳入民族国家或阶级或历史这样的大叙事。为什么要让自己服从于一种本质化的叙述?等等。你可以从各种各样的角度去把它拆掉,但这种态度就是捷克裔英国社会学家盖尔纳(Ernest Gellner)所谓的普遍的、原子式的态度,它要以最小公约数来打掉集体性的种种壁垒,打掉种种浪漫的、社群式的人生观。盖尔纳讲的还不是当代,是十九世纪,是德国浪漫派面对工商社会的问题。韦伯的问题可以追溯到这个交叉路口,是这个现代性内在矛盾的较为晚近的表述。他问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我们要做什么样的人。什么是我们身为德国人的基本冲动?这个东西你要不要?第一是有没有,第二是要不要,第三是拿它怎么办?  物竞天择的结果并不一定像我们乐观者所想的那样,总是使高等的或者更有经济头脑的民族胜出。这一点我们刚刚才看到。人类历史上劣等民族胜利的例子实在不少。当一个人类社会出现在一个社会组织的原因或者种族特征的原因无法适应环境时,其知识或者精神上的光芒就会消失。  这句话以当代西方学院的政治正确性标准来衡量肯定过不了关,但韦伯要说的是什么呢?这里面有一连串的反问句:你以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个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维就是,谁经济上更强、谁生产技术上更好更进步、谁更会做生意,谁就是一个更伟大的民族,谁就是最终历史意义上的胜利者?不是。首先,高等文明经常被低等文明打败。我们在中国古代史上可以招到很多例子。有的经济学家已经做了一个非常概括化的观察,就是在革命之前,一般是落后民族打败先进民族--先进民族太高贵太风雅太颓废,所以根本打不过人家那些马背上的民族;可是在工业革命以后,则是越文明的民族越能打败那些所谓的野蛮民族。你现在再骑着马用那些长矛是不可能打赢美国这个武装到牙齿的上天入地的好像整个地球都处在它的包围圈之下的高技术的战争机器,你没有办法打了。  韦伯这里讲的无非是生存竞争的残酷性--这是韦伯要人始终不要忘记的一点。不要以为现在大家都文明了,大家都做生意就没有真正残酷的生存竞争了。实际上当代人面临同样残酷的生存竞争,只不过这种生存竞争的游戏规则不一样了。以前是打、杀,谁更强壮,谁就能在战场上打赢。现在变成了经济战争,后来变成政治制度的竞争,再后来变成一种全民文化上的竞争,这并没有改变生存竞争的事实,只是说游戏的玩法不一样。这是第一层意思。  第二层意思包含着这样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各民族之间的斗争从不停息,这种斗争并不会因为是在和平的外表下进行就有不同。和平环境下的斗争与战争状态下的斗争本质上是一样的,但这种本质往往在和平时期不太能被人识别出来。这也和德国法家和家施密特(Carl Schmitt)认为在非常状态下,主权国家才会展示出它的政治本质的看法相似。德国农民和短工在德国东部,被并不在政治上占优势的敌人,即斯拉夫移民以公开冲突的方式赶出自己的土地,相反他们是在为日常经济生存,在为劣等民族竞争,并在这一无声而惨烈的斗争中变得每况愈下。这里韦伯听上去像个种族主义者,他认为波兰人俄国人就是落后民族,吃草都能活下去;而德国人是个文化更高级的民族,它对生产技术和文化生活的要求更高,所以竞争不过他们。但他这样讲主要还是为了突出生存竞争的无声而非常惨烈的斗争,他们背井离乡走向黑洞洞的未来。换而言之--在政治的生死斗争中同样永无和平可言。只有那些被和平的外表迷惑的人才会相信,我们的后代在未来将会享有和平的幸福的生活。众所周知,庸俗的政治经济学就在于它以不断培植普遍幸福的菜谱为己任。根据这种庸俗的经济学观,政治经济学惟一可理解的目的就是在于添油加醋地促进人类生存的愉悦和平衡。  我们把这两段连在一起看,就会看得明白。韦伯反对庸俗的政治经济学,反的就是普遍幸福的幻象、普遍人性的修辞术和普遍的意识形态秩序。  这还是他的论述策略。但紧接着第二步就提出一个所谓的生存竞争策略的残酷性,本质上的残酷性。然后再下一步,他就来批评这种幸福的外表,这种庸俗政治学观。他实际上是问了这么一个问题:从一个国家着眼,它的经济利益和它的经济政策能不能划等号?它的经济上的利益和它的政治上利益、文化上的利益是不是一致?韦伯的答案当然是不一致了。韦伯还举了一个例子,他说:单人口问题--你只要想想人口问题,每个人就很难成为一个真正的幸福主义者。没有办法想象世界上这么大的人口会真正地达到那种幸福论者所鼓吹的和平、普遍幸福的这个幻想。不可能。无法想象合法的幸福会在未来的某地等待我们。无法相信在这个城市生活中除了人与人之间的残酷斗争以外还有什么其他方式可以创造人类自由行动的机会。演讲中有一个拉丁文句子出自但丁的《神曲》:lasciate ogni speranza(放弃一切希望)。这是但丁由维吉尔带进地狱之门的时候说的一句话。他的意思是说,这个世界的现状还容纳不下这种简单的幸福主义者,容不下所谓普遍幸福的希望。  这里我们又一次回到开头的那个自由问题。韦伯这里说的自由行动的机会是一种很明确、很通俗的说法。什么是自由的问题马上引出了我们还有没有对自由的追求和冲动的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是自由被还原为我们到底要什么;什么是德国的自由变成了我们如何做德国人和做德国人意味着什么。对自由的追求就是对自由的创造,是去创造自由行动的机会。他在后面会说,所有民族真正的历史使命不是给后代留下了多少家产、多少财富,而是留给后代多少自由行动的空间。韦伯直截了当地写道:当我们超越我们自己这一代地墓地而思考时,超越我们自己的坟墓来想这样的问题,激动我们的问题并不是未来的人将如何丰衣足食,而是他们将成为什么样的人。从这里开始韦伯才真正进入自己的问题,这个问题跟尼采的问题一模一样。尼采认为我们将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是文化的全部问题所在,因此他认为在文化的核心里没有历史;谈这种文化比那种文化先进,谈如何在文化上进步是很可笑的。韦伯认为,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政治经济学全部工作的基石。  我们所渴求的并不是培养丰衣足食之人,而是要培养那些我们认为足以构成我们人性中高贵的伟大的素质。这句话在当时的历史语境里面的指向是明确无误的:那就是一八九五年,德国已在统一以后的三十年里突飞猛进,用马克思的话说,在资本主义道路上已经跟英法并驾齐驱。统一后的德国迅速成为欧洲第一大国,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跟西方世界处在一种全面竞争的关系中。这是德国历史上一个蒸蒸日上、前所未有的最好的状态。但是韦伯却生出深深的危机感。他考虑了一个很深的问题,就是我们要做什么样的人?这不是说我们德国人是不是已经达到小康,下一个目标是要像英国一样富,像法国一样颓废,像美国人一样自由,像瑞士人一样事不管己高高挂起。他说得很简单,他问为什么德国的兴起如此艰难?为什么当年德国人在争取统一时展现出来的政治激情和道德勇气在今天显得不合时宜?如果德国在大国的压力面前分崩离析,分裂成十个小国,普通德国人卸下大国的包袱,难道不会过得更好吗?像丹麦人、奥地利人、卢森堡人、瑞士人一样生活不更舒适吗?韦伯所说的德国人如何生活并不是要问德国人均收入是多少、谁住多大的房子、开多好的车,而是德国人要变成什么样的人,这是他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明明白白地不是庸俗政治经济学所能解决的。这是一个所谓的价值的问题:我们要做什么样的人?

在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体系中,“合法性”(legitimacy)与“合理性”(rationality)是两个最为基本的概念,一切关于韦伯官僚制理论的研究都需要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谛。在某种意义上,整个韦伯学术思想体系都是在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合理性是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是他设计现代官僚制组织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合法性的概念则是他用以理解古代官僚制的锁钥。与现代官僚制相比,古代的各种类型的官僚制是不具有合理性的,但是这种不具有“合理性”的官僚制为什么会在古代中国、埃及、印度和中古的欧洲等地普遍存在?韦伯的解释是,这些官僚制虽然不具有合理性,但却具有合法性。

韦伯在《世界经济通史》、《儒教与道教》、《经济与社会》等一系列著作中对官僚制发生与发展的历史作了比较研究,他的结论是,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既然官僚制能够在人类历史上有着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它就是以其合法性作为存在的前提的。他认为,官僚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这种统治主要是基于一种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只有接受这种信仰体系,才能有着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且不会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这种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法性体系。这种合法性体系的存在,使每一个人都能够遵从来自权威的命令,不管这些命令是来自统治者个人,还是来自于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有了这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统治就自然而然地具有合法性了。

进一步说,合法性是来源于一种正当性的信念。韦伯认为,正当性的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宗教的正当性;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在这两类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

(1)情感类型行动;

(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

(3)传统类型行动;

(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

而在这四种类型的行动中,前三种都仅仅由于情感的、价值合理性的、宗教的和习惯的正当性的原因而拥有合法性,唯有最后一种类型的行动才是得到了法律正当性支持的行动,因而不仅具有合法性,同时也具有客观合理性。

与上述四种行动类型相对应的是三种类型的支配行为或者三种统治类型,即个人魅力型的、传统型的和法理型的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是建立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职务不是一种稳固的职业,也没有按正常途径的升迁,全凭领袖个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体制的特点是反复无常性。传统型的统治,是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行政官员不过是君王的家臣,无视其实际才能,但须听命行事,为官者可以世袭,行政管理制度及官员带有极大的附属性。法理型的统治,是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与法令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是作为法理型统治类型的官僚制。在这三种体制中,个人魅力型的统治并没有采用官僚制的形式,只有传统型的和法理型的才是官僚制的形式。但是,在这两种官僚制形式中,传统型的官僚制虽然是合法的,但却不具有合理性,如果说具有合理性的话,那么也属于一种主观化了的价值合理性。韦伯所极力追求的是客观的合理性,即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合理性的官僚制。所以,他的全部理论工作的重点就放在了设计这种合法又合理的官僚制方案方面了。

应当说,韦伯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在他的官僚制理论中,是首先确立起一个合理性的概念,然后再进行合理性官僚制模型的设计。所以,他对历史上的官僚制所作出的描述是以合理性为标准的,分析的结果是历史上的官僚制都缺乏合理性。既然如此,那就需要自己动手去建立一个合理性的官僚制。当然,官僚制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不可能由学者去建立它的工程的,但学者可以描述它的理论模型,韦伯所作的工作就是这一性质的。所以说韦伯是合理性官僚制模型的设计师。根据韦伯的看法,官僚制首先是作为一种组织形式而存在的,是组织存在的体制和制度。这种组织形式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表现为一种上级对下级的领导、监控和下级对上级的报批、执行的层级制度。这是一切官僚制的基本特征。但是,现代官僚制的新特点在于,官僚制组织中的官员,是根据契约关系雇佣和经过培训并领取薪金的公务人员,虽然,作为官僚制组织,在结构上也分为高级和低级,因而官僚也分为上级和下级,但是,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作,所以,他们之间不是一种附庸关系。由于具有这些特点,现代官僚制与传统的官僚制比较起来,就有着更大的优越性,它能够使行政事务得以很好的决策和贯彻,具有精确、严格、统一的特点。

具体地说,根据合理性原则以及吸收传统官僚制存在的经验所作出的官僚制设计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官僚制是法律化的等级制度,应当是一整套持续一致的程序化的命令—服从关系,任何官员的行动方向都是由处在更高一级的官员所决定的。官员所受到是非政治化的管理,对官员的评价主要是技术性的。

第二,官员间的从属关系是由严格的职务或任务等级序列决定的,权力关系并不具有权力的个性特点,而是基于职务本身的组织构造,所以,要求完全排除个人的情感纠葛。每一个职位上的官员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权力,从而保证每个人都能够照章办事而不致越出其职权范围。

第三,消除了人身依附关系。由于权力来源不是出自血统的或世袭的因素,而是源于建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的形式法学理念和形式法律规定的制度,所以,官员的工作和利益不是由他的上司的个人好恶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制度所规定的行动的程序化、客观化,他的年资、工作经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等等都可以在形式上加以量化。这样一来,个人的服从对象不再是拥有特定职务的个人,而是个人拥有的特定职务,换句话说,他为客观的非个人的组织和组织目标服务。

第四,拥有极为完美的技术化程序和手段,在专家的指导下日常的工作大部分与信息、各种知识、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纳、多个可行的决策方案的提出以及论证等等,都会拥有技术性的支持,而且,组织目标及这些目标的确立过程也倾向于技术化和合理化。也就是说,根据科学化、技术化的理性取向,在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上倚重各类专家,促进整个官僚体系和组织行为越来越科学化、合理化。 韦伯关于现代官僚制的合理性设计是一种理想型设计,这种理想型设计与自然科学中的理想模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那么,这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官僚制在现实中是否存在以及能否存在?如果它仅仅是一个理想模型,在现实中存在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所以,韦伯也不得不承认:官僚制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思维结构,也许象只是在假定的绝对空间中计算出来的物理反应一样,在现实中是极少见的。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理想类型只是思维构建的“乌托邦”。但是,韦伯又认为这种理想类型并不是凭空构造的,而是来自现实本身的,是通过对现实中那些典型因素的突出和强调获得的。对于这个问题,韦伯是这样看的:“理想类型是通过单方面地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偶尔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别的现象而成的,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单方面地强调的观点而被整理成一个统一的分析结构。”所以说,韦伯所建构的官僚制理想类型也就是他将历史上的以及现实中的具体的个别的官僚制组织的某些主要性质和突出的特征抽取出来,并通过综合整理而成的精神产品。在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发现有哪一个官僚制组织完全具备官僚制的理想类型的全部特点。

韦伯试图说明他在理论中构造理想型的合理性官僚制的理由,那就是:在历史学的研究中,作为历史认识论的方法,“理想型”是认识的手段而非认识的目的,而对于社会学来说,就不是这样了,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是由社会学的任务所决定的,因为社会学需要建立关于事件的一般法则,不管这些事件的时空意义如何。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学家来说,韦伯认为自己的任务就在于建立一个理想的官僚制模型。的确,对于科学研究来说,韦伯的这一看法是合乎科学发展的一般原则的,因而,对于韦伯建立合理性官僚制的理想类型这一点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科学无论是在建构理想类型方面有着多么高度的纯粹性,都应当以科学自身逻辑上的完整性为前提,如果科学自身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那么在逻辑断裂带上去建立理想类型就不能被视作为明智的选择。即使对于社会科学也是这样,它可以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典型因素,但却必须在这些典型因素中包含着现实完整的总体性,失去了这个总体性,也就意味着科学自身是一个畸形化的体系。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恰恰是这样,他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合理性概念恰恰是一个不具有总体性的片面的合理性。片面的合理性又怎么能够被称作为合理性的呢?无论是在日常用语还是科学思维中,片面的合理性都恰恰是不合理性。

所以,决不象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韦伯在建立了官僚制组织的理想类型之后,应该将它与官僚制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但他并没有作这样的工作。其实这种比较无论做了还是没做,对于韦伯来说都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而且在韦伯的时代,官僚制并不象20世纪那样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遇到了结构性的危机,即使韦伯做了比较也不能得出否定官僚制理想类型的结论,甚至根据现实而对官僚制的理想类型作出修缮都是不可能的。因为韦伯在建构官僚制的理想模式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过了作为理论建构的理想模型与现实的差异性。所以,对于韦伯的理想官僚制模型来说,实质性的问题是作为官僚制设计基础的合理性概念自身就存在着逻辑断裂带。

韦伯建立理想的官僚制模型的努力是在历史叙述中进行的,所以,他把官僚制的形成过程看作是社会的合理化进程,是社会关系的客观化和物化过程中的合理化。当然,这种合理化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但韦伯并不认为这个合理化进程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方向,而是以只有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予以理性思考并行动的市民的出现为前提的。在韦伯看来,就行动而言,在传统社会中,行动的手段、目的、价值和结果等各种组成要素的自律控制力都是很弱的,只是到了近代社会,市民行动的自律控制力才得到增强,才可能增加行动的合理性。所以,在整个宗教社会学和社会史研究中,韦伯把合理性的出现,即合理化运动看作与西方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仅仅在西方社会,才出现了这种合理化的运动。在叙述的过程中,韦伯把合理化的运动分为行动的、价值领域的和杜会结构的等方面。依他看来,从行动的方面来看,在传统社会,对行动的诸组成要素(即手段、目的、价值及结果)的自律控制力极其有限,而到了近代社会,其自律控制力得到显著提高,意味着行动的合理性也得到提高。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韦伯关于行动类型的划分,他把行动类型分为四类,即目的合理行动、价值合理行动、情感行动以及传统行动。从价值领域方面看,在传统社会,诸价值领域尚未分化,是互相融合在一起,而到了近代社会,诸价值领域被分化为具有相对自律性的部分体系,即认知—技术领域、审美—表现领域以及道德—实践领域。同时,各价值领域处于持续的合理化—自律化过程。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就是从传统官僚制向现代官僚制的转换。

出于理想型官僚制设计的需要,韦伯在论述官僚制的合理性时,要求实证地对不同合理性进行客观描述,也就是从事物因果关系上判明合理性的类别,从而表明他完全是在实证主义的层面上对体现不同合理性的官僚制的分类。因此,韦伯区分出两种合理性,即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统治关系中,行动方式倾向于在其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尽可能地被加以量化,从而使得行动本身以及对行动结束后目的实现程序的预测成为可以被计算的任务。这是一种纯粹客观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完全基于价值判断的基础,它对行动的目的和后果作出价值评价,这些评价如是否合乎宗教信仰或宗教教义,是否符合习惯,是否表现出某种杜会美德或善行等。实质合理性只是关乎伦理主义或道德理想的一种合理性,它仅仅对行动实现价值判断,极力强调行动的社会关注,忽视行动效率,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而形式合理性则与之相反,它不仅把行动过程看成是可计算的,而且把目的本身也看成是可计算的。韦伯认为,目的其实就是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理性化,或者说就是使它表现出最大程序的可计算性。因此,形式合理性是工具—目的的,实质合理性则是伦理道德理想的。韦伯强调,实质合理性是传统社会秩序的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这种合理性已经基本失去了它存在的杜会氛围。现代社会日趋繁复的生产与生活,必然要求把行动的效率提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社会管理必然愈益科层化。在经济生活中,受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则的支配,公司不得不连续地、精确地并尽可能以更大的成本效益和更快的速度处理它的业务;在现代民族国家问题上,现代国家统治越来越依靠科层化的管理方式,使它的军事、司法和行政管理人员日益脱离行政管理组织的物质手段,领取工资和薪金的官僚彻底摆脱了过去曾经被先赋的任职条件,他们已经被广泛地普遍地雇员化了;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报刊等社会舆论不仅在内部形成了分工明确运作有序的机制,而且在外部也越来越与科层化的国家相互信赖,并受着受过专业训练的各类活动家或党派官员的指导。同时,社会公共空间也日益官僚体制化:在政党政治中,官僚体制化的政党想方设法从技术上强化其操纵人民大众的漠不关心和 “同意”能力,并精细地事先计算自己行动的过程与所能达到的结果。既然形式合理性是社会发展趋势所致,那么在现代理想型的官僚制设计中,突出强调官僚制的形式合理性和客观性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因为,韦伯武断地指出,“按照目的合理行动的角度,价值合理性总是不理性的”。

鉴于官僚制在实践中的困境和理论上所受到的诸多诟病,当代韦伯的信奉者们在替韦伯辩护的时候,总是强调韦伯的合理性概念是出于叙述的需要。当然,从韦伯的著作来看,合理性概念也确实表现为一种叙述的需要,是用以分析和理解现代社会特别是官僚制的叙述框架。实际上,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对于一个思想家来说,没有什么纯粹的叙述,一切叙述都是服务于理论建构的,更何况韦伯并不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而被学术界承认的,他是以一个社会学家而受到学术界注目的。他的目标并不是用合理性的概念来分析近代以来的社会,而是要在合理性概念的基础上构建理想的官僚制模型。至于韦伯在他的著作中所进行的不厌其烦的类型区分也不能证明他仅仅是一个社会学领域中的类型学家,他个人一再强调的所谓不受个人价值观念影响的客观实证的事实描述并没有遮掩他构建理想的官僚制类型的热情。所以,在韦伯那里,合理性概念归根到底还是从属于理想官僚制模型建构的需要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他割裂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关系,抛弃理论追求上的总体性而片面地强调工具—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的客观性。 韦伯在社会学研究中倡导“价值中立”。而这种价值中立的原则也被作为一个规范而被应用到公共行政的官僚制组织设计中去了。所以,在官僚制中,人们看到的是体制的价值、结构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技术化,但作为这个体系中的主体因素的人的价值却被忽略了。这样一来,在官僚制的理想模型中,一切都从属于科学的合理性。这个科学的合理性也就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拥有形式合理性的理想型的官僚制组织由于分工明确、职责和权限清晰、等级结构合理、专业化程度高、拥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成员的非人格化而被韦伯看作为有了“超过任何其它组织形式的技术优势”,而且,韦伯断言,这种“充分发展了的官僚组织与其它组织相比较,就如机械与生产的非机械形式相比较。”可见,韦伯是充满热情地描述他的理想型的官僚制的。

韦伯认为,这种拥有科学结构的官镣制组织具有公正、科学、高效率的优点。当然,韦伯也看到官僚制中包含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会存在着违法行为、低效率、官僚主义等现象。而且他特别指出,官僚制的麻烦在于,官员们并不总是以他们应当遵循的方式行事,他们具有一种人类本能的趋向,试图增大自己的权力,并扩充自己的权利。他们不是作为一个忠实的仆人去行事,而是力求成为他们所管辖的部分的主人。对文件的垄断常常是他们手中极为便利的武器,凭借从官方情报到保密资料的转换,凭借仔细的证据处理和有选择性的事实描述,便可以在行政管理公正无私的幌子下,支配或强烈地影响政策,使政府的部长俨如他们自己部门的雇员或成为傀儡人物。但是,韦伯的追求依然是客观化,他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依然是科学化的。因为他是这样来设计救治官僚病的方案的:其一,实行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的合议制,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其二,改变行政首长的非专业现象,因为只要非专业的官员依赖专业人员帮助,那么真正的决定总是由后者作出的;其三,实行直接民主制,保证政府官员直接受议会监督。所以,解决官僚制所带来的问题并不是由官僚体制内部作出,只有到官僚体制的外部,才能找到解决官僚病的锁钥。

应当承认,韦伯的思想是矛盾的,作为一个深受启蒙思想和近代哲学熏染的思想家,他有着自由主义的信念,并崇尚个人价值,但是,他的理论却又表现出压抑个性、祛除主动的思想。在他的官僚制组织理论中,这种矛盾被单向度的客观追求所完全取代,他关于自由主义的和个人价值的信念完全被官僚制组织的客观性所埋没。所以,合理性的官僚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理想化或纯理论性的组织制度,在现实中有很多难以实现的条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韦伯的官僚制实际上是一个道地的权力本位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支配官僚的是强烈的权力拜物教,官僚们把对权力的追逐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主要目标。这样一来,就必然会在官员之间造成非道德的猎取权力的行为,官员会把通过忠于职守和通过自己的行政行为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的途径看作一条十分困难的途径,他们就会选取人情关系、投机钻营等等途径去获取权力。这样一来,就会在官员之间形成一个相互倾轧、尔虞我诈的氛围,从而造成整个官僚制体系的内耗增加。

即使避开官僚制的实践效应不谈,单就韦伯官僚制描述的理论分析也可以看到其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在这个客观化、形式化的合理性的背后所包含着的是对人的否定。我们知道,从文艺复兴开始到启蒙运动,是在理性追求中踢开上帝,整个近代思想的发展都是在这一主题下进行的进一步深化,但是在非理性的领域中如何排除上帝的干扰和肯定人的价值,是在尼采宣布上帝死了之后才开始的。所以,从文艺复兴到尼采的主流哲学是一个从肯定人的理性价值到非理性价值的进步,而韦伯的官僚制理论设计却是与这一主流哲学相对立的。因为,它在这种科学化技术化的设计中片面强调客观的形式合理性,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人,这无异于在官僚制中宣布人的死亡。因为在韦伯看来,现代官僚制所意味着的是整个现代生活的科层化,而现代生活的彻底科层化则意味着工具—目的论已完全控制了一般社会心理。资本主义合理化过程在消灭和取代其他形式生活的同时,本身也倾向于变成一种目的。这种工具—目的论与现代社会的效率相呼应,它或许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压倒性的世界潮流。日常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倾向于变得取决于纪律严明的等级制度、合理的专业化、个人本身及其活动的条理化工具化。

我们认为,历史进步的趋势是人的发展,在公共行政的制度建设中,目标也是人的全面发展。人是社会的最高价值,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杜会发展的目的。这是一个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因为,杜会本位实际上也就是人本位,即突出强调人的地位、人的权利、人的尊严,突出强调人的个性发展和价值实现。这是公共行政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为了实现这一总体目标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它的制度建设的内部考量就必须是以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为目标,要求行政人员的个人的发展与社会一般成员的人的发展走不同的道路。如果说社会的一般成员在人的发展这个方面是通过个人权利、个人尊严和个性的突出而得到实现的话,那么行政人员恰恰是需要在尊重他人的个人权利、维护他人的尊严和为他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的过程中来获得自己人格的升华,实现完善的道德修养,从而走向个人的全面发展。所以说,对于行政人员的来说,在社会总体中人的发展中的意义就在于个人人格的实现,而个人的人格是通过道德的发展而得到实现的。

从行政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公共行政的权力体系也被称作为一种行政授权机制。在这种行政授权中,行政人员拥有着很大一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如何能够在行政人员的个人的行政行为中保证其与公共行政的总体目标的一致性,主要是依靠行政人员的道德觉悟来提供保证的。当然,行政法律以及行政体系的制度设计谋求程序控制,但程序控制由于本身就是与自由裁量之间存在着理论上或逻辑上的悖论,在实践上也必然会有着难于处理的尴尬。所以,一切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都不可能是成功的。只有走出程序控制的思路,或者说把程序控制作为一个强程序弱控制的地位上,尽可能地突出行政人员的行政道德的作用,才能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理想的作用途径。

总之,官僚制不应是一个消灭了人的管理体制,而首先应当是以人为中心的体制。以人为中心,就需要突出人的主体性,就需要肯定人的价值以及人的价值观念的作用。这样一来,官僚制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就转换为人的主体性和道德优先性。所以,我们对于人的死亡和制度的兴旺的对立是不能赞成的,我们所要看到的是制度的兴旺成为人的支持物。具体地说,就是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等因素,应当成为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的支撑物,而不是专门用来限制和控制行政人员的工具。行政人员依赖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而变得更加强大,能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就会获得法律制度与行政人员的主观活动相协调的情况,行政人员就不会处处感到法律制度与他的对立,而处处感到法律制度对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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