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方通报男子捅死前妻家3人,该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山西警方通报男子捅死前妻家3人,该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第1张

这是一个悲剧事件,在这个案件中值得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与前妻发生家庭婚姻纠纷,情绪激动,于是行凶。

都说婚姻需要双方的经营,既然都已经分手了,就好聚好散,何必再苦苦为难?

婚姻经营失败了,选择分手,分手以后也应该好聚好散

这件事情发生在山西吕梁,山西警方通报,一男子37岁,捅死前妻家三个人,把前妻和其姑姑捅成重伤。

这也是一件非常严重的故意伤人案,具体情况警方还在详细调查中。

这个案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个男子和前妻的婚姻已经结束了,但是因为涉及到一些家庭婚姻纠纷,所以情绪比较激动,于是就开始行凶了。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男子已经把前妻的母亲,哥哥,姨夫,当场捅死,把前妻和姑姑捅伤,这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当场控制。

因为一桩婚姻的失败,所以导致了前妻家这么多人都被伤害了,简直就是一个悲剧,既然婚姻都已经结束了,为何不能好聚好散?

以前常听别人说,在一段婚姻中,两个人相处好的时候就像一个人一样,当不好的时候就可能危及到对方的生命,就是想说一句话,即使离婚了,也请善待对方。

有什么事情不能好好谈,非得要情绪激动,去前妻家里还要带着家伙?

有人说中国式离婚就是一地鸡毛,如果两个人能够把关系经营得非常好,谁都不会离婚。

可是离婚了就应该是你死我活的场面吗?有什么纠纷不能好好的去谈?

中国式离婚,无非是面临着几个问题,一个是财产分割,第2个就是子女的照顾问题。

除了这两个问题之外,真的想不到还有其他的问题,就是好聚好散呗。

很不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去前妻家里面还要带着家伙?

一言不合就要动手,两个人分手为什么会殃及她的家人?

这个男子也是非常不理智的,他在动手之前有没有想过自己的家人?把前妻的家人全部都伤害了,他的家人该怎么办?

家中可有自己的父母?如果和前妻还有共同的孩子,这个孩子将由谁来负责照顾?

两个人的婚姻散了,做不成朋友也不要成为敌人,如今还要殃及对方的家人,这个事情就很糟糕。

怎么看都是觉得本人不够成熟导致的,不能过到一起去了,就是分手,既然分手了就一别两宽,何必苦苦纠缠?

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在此基础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杀人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与手段是量刑首先要考虑的,婚姻家庭纠纷的杀人案在手段上一般不会很残忍,动机、目的也是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其次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行为人是被迫的,或长期受对方的压迫不得已而为之,被害人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判死刑。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杀之,手段极其残忍,可以考虑死刑立即执行。问题本身就值得商榷,家庭纠纷的刑事案件决定在适用死刑要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吗  案情简介: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卢某乙,生育次女卢某丁,生育儿子卢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两女一子,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足以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如夫妻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吗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当事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是在94年之前,适用事实婚姻的有关规定,其事实婚姻安息可继续存在,是合法的。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2  家庭矛盾的根源 把夫妻关系放第一,和另一半一起来爱孩子,一起孝敬老人。这样的家庭关系才是最稳固的。 你的最爱是丈夫还是孩子?亲子重要还是夫妻重要? 圣经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 爱与分离,是生命中两个永恒的主题。健康的家庭,充盈着爱,也懂得分离。 健康家庭的父母,深爱孩子,将他养大,不是为了自己分享这一结果,不是为了永远与孩子粘在一起,而是要将他推出家门,推到一个更宽广的世界,让他去过独立而自主的生活。 而他,则势必会找一个伴侣,也会有自己的孩子。 等他的孩子长大后,他也会向父母学习,把他的孩子推向更宽广的世界。 爱,就在这样的循环中不断地传递,从我们的原生家庭传递到我们的新生家庭。 孩子,不该是你的最爱 家庭是传递爱的载体,从父母传给孩子,再由孩子向下传递。不过,家庭中居第一位的,不应是亲子关系,而是夫妻关系。在有公婆、夫妻和孩子的“三世同堂”的家庭中,如果夫妻关系是家庭核心,拥有第一发言权,那么这个家庭就会稳如磐石。 相反,如果亲子关系(包括公婆与丈夫、丈夫与孩子、妻子与孩子)凌驾于夫妻关系之上,就会产生最常见的两个问题: 1、糟糕的婆媳关系; 2、严重的恋子情结。 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其实,在新家庭中,如果有一个糟糕的婆媳关系,那么一般可以推断,在婆婆以前的那个“新家庭”中,也曾有一个糟糕的婆媳关系。而那个糟糕的婆媳关系,让婆婆与其儿子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对这个婆婆而言,儿子,而不是丈夫,是她最亲密的人,是她最割舍不下的人。 于是,当儿子要分离,去找一个爱人,并建立一个自己的新家庭时,作为婆婆,她会是多么难过。她会觉得,自己失去了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所以,她会有意无意地阻止儿子与媳妇建立最密切的关系。 而儿子,他以前就知道,他是母亲心目中最重要的人,对于母亲而言,他比爸爸还要重要。以前,他为此而自得,现在,他要“回报”母亲。于是,他也不忍心“背叛”母亲而与妻子建立最亲密的关系。 这是很多婆媳关系难以相处的心理秘密。 相反,如果婆婆心目中最重要的人一直是丈夫而不是儿子,那么儿子的分离,就不是那么难受。相反,她会欣喜地看到,儿子找到了他最爱的人,他可以拥有他的家庭、他的人生了。这时,这个婆婆会祝福媳妇,祝福媳妇和儿子即将走上她和丈夫曾经走过的幸福之路。  不健康的家庭关系模式 模式1。烦丈夫,爱儿子 模式2。“没”丈夫,爱儿子 模式3。太愚孝,轻妻子 势必要分离的,不是最爱 要想营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系统,必须将夫妻关系置于家庭中最重要的位置。不过,我们的文化传统的确有这样的倾向:重亲子关系而不重夫妻关系。就仿佛是,夫妻关系只是完成传宗接代的工具,只是给长辈和晚辈服务的载体。 但是,不管你多么敬爱父母,你终究要离开他们,去过你自己的生活。不管你多么爱儿女,他们也终究要离开你,去过他们自己的生活。 而配偶,才是那个真正陪伴你一生的人。并且,为了父母的健康,我们不要太恋父母的某一方,认为自己与他(她)的关系胜于他们的关系。为了儿女的健康,我们也不要太恋他们,认为自己爱他们胜于爱配偶。因为,最爱的我们都必然是最难割舍。所以,势必要割舍的,不要让它成为最爱。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把最多的资源留给配偶。相反,当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时,我们必须要把更多的资源给他们。但是,我们一定要懂得,配偶才是真正陪伴我们一生的伴侣,才是我们最重要的心理寄托。 如果是儿子,就要对自己说,爸爸才是妈妈最爱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女儿,就要对自己说,妈妈才是爸爸最爱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父亲,就要对女儿说,我爱你,但妈妈才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如果是母亲,就要对儿子说,我爱你,但爸爸才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这才是健康家庭之道。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3  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提升对家庭婚姻调处的了解 家庭纠纷的隐私保护性使“清官难断家务活”变成自古以来大家的使命,在调处家庭纠纷纠纷案件时,通常采用未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保持中立心态,而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常有诸多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乃至常年积月,假如失去立即的调处,一日宣泄,通常促使夫妇决裂,作出非理性的挑选,危害社会发展的平稳。  二、重视婚姻生活纠纷调解方式 调处工作人员在调处家庭婚姻纠纷案件时,对每个案子的婚姻生活基本、结婚后情感、发生争执的缘故及日常生活的现况必须开展认真细致的调研,另外要重视调处方式 ,提升调处品质。 如对某些因家中负债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奖赏鼓励法,根据对被告方赞美、夸奖、激励,激起被告方心态,有益解决矛盾,处理纠纷案件;对因太过注重个性化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剖析过失法,指出分别的过失,让被告方对纠纷案件的解决开展自身估算;对以前夫妻关系基本浓厚的家中,采用勾起昔日恋人法,找寻分歧调合点,抓准影响点,用她们中间犹存的真心,唤起彼此的良心和理性,解决矛盾;  1、指责教育法和细心聆听法 对因另一方不但具备显著的违法性,另外在社会道德上也具备明显的可斥责性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指责教育法,那样不但可推动被告方自我反思,也充分发挥了调处工作人员在塑造优良道德风尚中的功效; 对因家中琐事积少成多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细心聆听法,让被告方先把心里的怨恨宣泄出去,被告方在充足表达意见后,气就消了一大半,此刻,再正确引导她们对自身的个人行为开展分析,通常状况下,被告方都是自我反思本身,对方见另一方了解到错误,也会沿着楼梯往下沉,那样,调处工作中就行干了。  三、完善调解机制 一要要完善联动机制。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具备丰富性、多元性、集体性等特性,有是只靠1个单位,通常孤掌难鸣,力不从心,如家暴、婚外恋等状况。要创建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的“大调处”工作方案,对疑难问题和重中之重纠纷案件开展协同调处,不断提升调处的实际效果。 二是健全处罚制度。因为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实行中有必须的难度系数,使婚外恋、家暴等不但没有获得合理劝阻,反倒越来越比较严重,要坚决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标准,严格斥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暴等不个人行为。 对毁坏婚姻生活者,要视剧情轻和重给与政纪、政纪处分或巨额处罚、治安拘留等处罚。要严厉查处“黄、赌、毒”等刑事犯罪主题活动,依法取缔情色服务项目场地,清洁社会发展气体,保证家中和睦、身心健康、平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保护。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会依法进行判决。

一、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家庭成员与未成年人之间,也有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老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但由于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情况:一是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往往不直接就认定家暴行为,而是直接认定其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法院不直接认定受害方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事实没有发生更改的情况下,受害方往往会拒绝出具伤情鉴定报告及财产保全申请,导致证据灭失或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案件难以最终认定。因此一旦在离婚时出现家庭暴力时,最好及时向法院举证证明自身受到过家庭暴力的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判决不会家暴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体罚、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行为;禁止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对于离婚案件中是否会实施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裁定;自作出调解之日起生效。在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婚姻财产判决前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也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判决后又反悔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判决不利于保护夫妻间的共同权益

由于社会的发展,婚姻中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对夫妻间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害。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般为男性,由于男性较为粗犷型人格,相对于女性来说较容易从情感上受到伤害,但他们相对比较理智、冷静、理智地去分析问题和解决婚姻矛盾与问题。对于男性来说,他的暴行很容易让对方心生恐惧并以暴力相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男性也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四、判决支持受害人请求

在《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确需分居满二年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志。对于家暴受害人提起上诉而法院维持原判决的案件,若受害人在判决生效后再次提出离婚或者继续分居生活而导致损害结果未能实现的话,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请求。

五、夫妻间互罚权利的认定

夫妻互罚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情形,也是夫妻之间权利的一种表现。因此,夫妻互罚权利在我国并不是一项权利。夫妻之间互罚权利不是绝对权利,而是相对权利。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382602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8-18
下一篇2023-08-1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