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可以在哪些场所进行

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可以在哪些场所进行,第1张

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可以到所在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或者区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也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1、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处跨区域、跨行业和重大矛盾纠纷

2、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

3、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委托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交通巡回法庭进行诉前化解;

4、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中心、农信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无利害关系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农村基层组织诉前化解;

5、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可以委托妇联组织诉前化解;

6、对于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平台进行诉前化解;

7、对于医患纠纷,可以委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化解;

8、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9、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委托工会组织或相关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10、社区调解,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社区调解是由纠纷当事人所在社区调解室进行的调解。

法律主观:

民事纠纷的起诉方式是可以由当事人书写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并且依法收集相应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如果不符合的,法院会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范文

 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一年来,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下,经过全县各级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作出了贡献。

  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

 XX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1501件,调处1501件,调处成功1472件,调处成功率为,与XX年度相比,人民调解案件总数下降69件,调处成功率上升。

  二、全县人民调解案件分类情况

 今年共调处婚姻家庭纠纷256件,占矛盾纠纷总数的,与上年度相比下降54件;邻里矛盾纠纷342件,占矛盾纠纷总数的,与上年度相比下降14件;赔偿纠纷共调处144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与上年度相比下降29件;土地承包纠纷共调处182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与上年度相比上升3件;房屋和宅基地纠纷共调处157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与上年度相比上升59件;其它纠纷出现的诸如合同、劳动争议、征地拆迁、水事、施工、山林等其它纠纷共420起,调处420件,占全部矛盾纠纷的28,与上年度相比下降34件。

  三、全县矛盾纠纷隐患分析

 从全县矛盾纠纷发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邻里之间、赔偿、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方面,这五类纠纷占纠纷总数的72。其中邻里纠纷的发生原因较多,有的是由历史性的原因引发,有的是属于偶然引起,在当前,尤其是农村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婚姻家庭纠纷主要表现在继承、赡养、扶养、婚姻等方面较为突出。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单元,由传统的大家庭向小家庭化发展,表现在现实中的自我利益保护现象更为明显,因此带来的因给付、继承等利益矛盾也变得更为现实和具体。二是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更新,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以情感、物质为基础的婚姻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稳固,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日渐增多。三是在赡养、扶养等方面的成本增加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表现在经济发展落后山区较为突出;土地承包纠纷是由于人地矛盾突出和以前国家对土地承包地征收农业税等费用,有的承包户将其应耕作农田赠送给别的农户种植或将田地抛荒,给有能力耕作的农户提供了耕作的条件。自国家出台农业直补新政后,耕作承包地收益增加,就土地承包权属问题上发生的纠纷有所抬头,从而引发因承包经营权属的矛盾纠纷增多。

  四、下步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力度。各级调委会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加强对辖区矛盾纠纷的综合防范,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要注重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矛盾纠纷隐患的摸排,对摸排出的纠纷苗头,要做好防范化解工作,做到纠纷摸排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尽可能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注意情报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矛盾纠纷动态,对热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和总结。

 三是加大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和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程序,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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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纠纷找派出所还是司法所

民事纠纷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派出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调解,可是,调解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所以,不管是调解委员会、司法局,还是乡镇政府部门等工作人员的调解,都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当前的民事纠纷无法调解处理,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

一、民事调解找哪个部门处理

      民事调解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是找公安机关下设的派出所或者找找司法局调解。如果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调解民事纠纷的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等。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合法。

      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如果有仲裁协议可以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准备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人民法院在审理清楚案件的基本状况之后,一般也会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法院的调解也不是强制的,如果不接受调解,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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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人民调解 工作总结

篇一:

 2018年,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上级业务部门总体工作思路,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强加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使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指导和协调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2018年,对我局人民调解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规范,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对调解指导中心组成人员和调解专家库成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同时积极与区“大调解”办、区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强化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和业务指导,进一步筑牢了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二是结合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建设,大力加强村(社区)标准化调委会建设。今年,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依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区145个村(社区)建立了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于一体的规范化法律服务工作站,统一了制度、标识、档案、文书,使全区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90%以上。社会影响好、群众反映好、调解效果好的示范典型,使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提高。

 三是大力推进调解组织“五进五入”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建设,根据成中法发〔2018〕338号《关于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积极与区人民法院联系,努力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与配合。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工作制度、流程、文书,规范检调对接工作。加强实现了调解组织和网络的全覆盖,调解工作的全渗透。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素质建设,着力提高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一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调解骨干的攻坚破难作用。在对现有调解员队伍进行备案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探索镇(乡)、村(社区)、专业(行业)调解员队伍建设新途径。大力推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调解员的做法,不断充实和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是强化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根据《人民调解法》要求,主动联合区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并督促各司法所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调解员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今年以来,我局多次组织人民调解干部培训班,加强基层干部调解技巧及法律法规知识,有的放矢地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各我局更结合贵司通〔2018〕51号《XX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村(社区)调解员和其他干部群众开展系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着力提高调解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调解员熟练掌握矛盾纠纷排查、稳控、疏导、化解技巧。

 三、多种活动紧密结合,合力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党和国家大事连连,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人民调解始终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适时开展各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有效的维护了全区的社会政治稳定。

 “创平安XX”专项活动拉开了维稳的大幕;进一步筑牢了社会祥和稳定的基础;把法律惠民送到了千家万户;人民调解为区委、区政府顺利推进良好的法治氛围;社会矛盾纠纷“大走访”活动化解了大批积案、老案和难案,切实为各级党委、政府分了忧、解了难;平安创建活动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探索了新路;更为平安建设营造了一方良好氛围。

 每项活动的开展区司法局有安排、有督查、有通报;司法所有方案、有行动、有信息。各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把各种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并根据活动要求反复对辖区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各类纠纷隐患和苗头都及时分类处理,做到小事不出村、不过夜,大事定人员、定时间、促化解,确保了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发现及时,化解快速,稳控有力,处置得当”。

 性情泼辣,热情大方的你,让我想到一句歌词: “ 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 ” 大有巾帼不让须眉的气势。思维活跃,创造力强,对于任何的挑战都能主动出击,把握住每一次机会,虽每一次未必都能成功,但你挫折打不倒你 “ 我永远是最棒的 ” 的信心,你总能调整前进的步伐,不断进取。今年以来,我局召开维稳工作座谈会22次;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总数2932件,调解成功2881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件、1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件、1人,制止群众性械斗13件,防止群众性上访19件。全区145个村(社区)均达到创建标准,创建率达99%,有力地维护了全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不能哭泣,那么就微笑吧! ” 是否,这是你遭遇挫折时候的自勉本学期,应该说你还算努力也算坚持,应该说发自内心自慰多了些。然而,或许老师看到的潜力你自己没有发觉 —— 你可以更好!对自己要求高一些吧。四、强化宣传,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今年,我局人民调解工作受到上级业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在群众中塑造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形象。一系列成绩的取得与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扎实工作分不开,与全局上下重视宣传密不可分。全年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共上报各种调解信息32篇。区司法局转发28篇,多篇信息被市司法局、《XX日报》采用。我区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区“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奋力打造西江经济核心增长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教材中要呈现很多细腻的生活场面和真实案例。然而教材中的范例只是一种提示,它并不是唯一的或最好的。因此,老师要通过这些提示去整体把握教材,既可以利用这些范例丰富学生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又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需要进行隔离的取舍。或适当加以拓展!虽然是《思品与社会》。

篇二

 今年以来,在区委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司法法局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神为指导,以深化规范化建设设为抓手,以机制创新为为动动力,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局为补充,围绕区委、区政府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1-66月份,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组织排查调解矛盾纠纷36446件(其中调处简易纠纷11277件,疑难复杂纠纷22369件),与去年同期增增加了450件,同比增长11408%,(去年1-66月份,调处矛盾纠纷31996件),调解成功35899件,履行3559件,成功功率、履行率分别达到了98844%,9916%。。半年来,我区加强人民调解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相继在衢衢州日报、衢州晚报发表多篇篇人民调解案例。兴华社区人人民调解员叶兰花被授予全国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 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结

 (一)按照规范化建设的的要求,加强组织建设。在今今年深化人民调解工作建设中中,我区采取三项措施,推进进了村级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设。

 一是从强化村级调解组组织功能入手,抓好规范化建建设。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强化组织功能是规范化建设设的核心。为此,我区将规范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到全全区村级组织建设的专项工作作,重点加强调解组织在基层层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纠纷作作用,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在平平安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我我们根据区委办下发通知、省省厅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结合我区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建设的现状,将目标任务进行行分解,倒排计划,将村级调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处。

 二是从强化调解队伍素素质入手,抓好培训工作。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因素。为此,我区按照分级培培训的原则,从年初开始,相相继在全区乡镇(街道)开展展了村级人民调解员巡回培训训;分别采取模拟调解案例观观摩、以案说法、旁听民事审审判等形式,将调解原则、调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人民民调解实务、调解协议司法确确认和基层信息化平台等内容容生动形象地表现出来,让乡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通过直直观学习,不断补充新知识。。截止6月底,我区培训村级级人民调解员1300多人次次。

 三是从强化纠纷调解程程序入手,抓好制度建设。依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生命所在,我区村级调解组织织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坚持调调解过程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三项基本原则的落实。改进并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创造有有利条件,提高了人民调解协协议的规范化水平。我区人民民法院、司法局和司法所通过过培训、检查评比的方式加强强对调解协议书的指导,避免免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表达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问题的发生。我区以制度建设设促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了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章制度,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作的规范运行。

(二)按照照“五个一”的要求,健全调调解机制。 我区在调解工作中中,按照“一个矛盾、一个领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要求,加强机制创新,强化调调处责任落实,把矛盾解决在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信息预防。各乡镇、部门从抓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走在激化前。

 2、包案机制制。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或解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由区、乡镇领导包案落实,实实行督查制度,限期解决。乡乡镇街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责任落到驻村干部和包片、包包行业、包单位、包分管领域域的领导身上,同经济工作同同部署、同检查。

 3、督查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区分分管领导对分管的部门,乡镇镇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部门督查,对本行业本本系统内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行督查。三是跟踪督查,对于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四是会议议督查,乡镇街每月召开一次次矛盾纠纷调处例会,通报情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三)按照构筑立体化的的要求,强化纠纷的调处。

 一是深化矛盾纠纷的排查工工作。我们按照“排查得早、、化解得好、稳控得住”的目目标,结合我区的区域特点,,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调解组织点多、面广的优势,,着重围绕“三改一拆”、““五水共治”、重大项目开工工等领域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涉涉访涉诉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项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纷,认真梳理、及时登记,在在第一时间做好稳控调处工作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是做做好难点矛盾的攻难克坚。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我们采取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明确专人人负责调解。对一般矛盾纠纷纷,及时就地调解;对涉及民民生纠纷,整合力量进行调解解;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纷,实行领导包案调解;对影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群众关注的热难点问题、有可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性械斗、非正常死亡或转化为为刑事案件以及通过人民调解解难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的矛盾盾纠纷,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上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府和有关部门疏导化解,防止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和激化。。

 三是发挥乡镇干部的中坚坚力量。我们充分发挥乡干部部、驻村干部的作用,在矛盾盾纠纷化解中,人人担责任、、人人有任务。如石室乡为了了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做好调调处工作,以十户为基础单元元,安装了报警电话,达到了了群防的目的。石梁镇将平安安工作建立在每个家庭上,在在村小组、企业、学校设立调调解联络员,及时掌握村、企企业、学校的社会动态,发生生纠纷,及时向调委会发出纠纠纷预警,确保本辖区群体性性、突发性事件早发现、早了了解、早处理。

 二、下半年年工作思路

 1、进一步深化化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深深化健全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强化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作用发挥挥。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会同相关关部门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2、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队伍伍建设。认真实行人民调解员员持证上岗、统计分析、重大大信息上报、“一案一补”制制度。深化人民调解员培训工工作,采取巡回、旁听民事审审判、模拟法庭、深入基层手手把手帮助等方式,加强相关关法律法规、调解技能的培训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排查纠纠纷和调解能力。

 3、进一一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调处活动。着重围绕区委、区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平安安XX”建设,社会维稳要求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排查、大调处”活动。集中力力量做好“三改一拆”、“五五水共治”及重点项目的矛盾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查调处工作。切实做到重大节节日和大型活动重点排查、敏敏感时期超前排查、共性问题题联合排查、突出问题专项排排查工作,对各种易发纠纷要要底数清、情况明,将社会矛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扩展资料:

司法所社区矫正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司法所

法律分析:司法局不调解。民事纠纷是可以通过司法所进行调解的,这是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之一,司法所是我国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主观: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 、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比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问题的调解,公安部门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所做的调解。有关单位和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 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参加,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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