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属于绑架罪既遂,不属于绑架罪未遂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也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类似题型参考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等书籍。
1、为什么是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本案虽然甲绑架错人质,但行为人只要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控制了人质,即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认定。
绑架罪是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来区分犯罪未遂和既遂。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相反,就是既遂。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有些公民可能会因为想要勒索财物而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在实施此类行为之后,可能会因为意识到绑错了人而立即将被绑架者送回。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否绑错了人,也不管是否将被绑架者送回,都不会影响绑架罪的认定。
2、为什么不属于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人身上是自由的,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交出财物,一般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两个人,而绑架罪至少三个人参与其中,一个行为人,一个人质,一个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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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行为学案例(4个)
案例1
沃尔沃的工作再设计
汽车制造业是瑞典工业中一个重要领域,而沃尔沃(Volvo)汽车公司又是其中的佼佼者。按全世界标准,它算不上大公司。从60年代中期起,它的汽车出口翻了一番,占它全部销售额的70%,虽仅占世界汽车市场的25%,却已占瑞典全年出口总额的8%以上,可称举足轻重了。该公司的管理本来也是一直沿用传统方法,重技术、重效率、重监控。直到1969年,工人的劳动态度问题已变得十分尖锐,使该公司不得不考虑改革管理方法了。
这个厂改革的第一步是放权,尽量使它的冲压、车身、喷漆和装配四大车间成为自主的实体,因为每个车间各有其独特问题,不能一刀切。例如1973年,车身车间组成一个专题工作组来解决降低噪音与粉尘问题。车间主动请来应用美术学院的专家,经几处摸索,把这车间变成了全公司最明亮整洁的场所之一。改革自己的工作条件,变成了一种有吸引力的挑战。各级工作委员会和咨询组都有一定经费解决自己的问题。于是形成了浓郁的改革气氛。
又如车内装潢车间,流水线上设有15个装配点。早在这厂刚投产的1964年,工人中就有人主张经常换换岗位,因为老在同一岗位上干,不但乏味,而且身体某些部位易疲劳。可是另一些工人不愿意,直到1966年这些工人才自己定了一套轮换制度,每人都学会这15个岗位上的操作技术而成为多面手,每天轮换一至数次,并自己负责检验自己干的活儿和负责纠正缺陷。这时,他们不但体验到换岗能减轻劳累,而且培育出一种群体意识。后来他们把全组工作的计划与检查都接受过来,使工作更加丰富化了,全组缺勤与离职率大幅度下降,工作质量也提高了。
这种现象在这厂里颇为典型:一开始有相当一些人抵制改革,随着同事间接触的增加,一个自发的以友谊和共同认识为基础的真正的群体(不是行政上硬性编成的班组)形成了。这种从人际接触发展到培育出友谊是不容易的,在装配线上更费时日。但一旦真正的群体形成,就能做出许多超出原来狭隘目的的事来。工作从轮换到扩大化直至丰富化,人们对工作的满意感逐步增加。托斯兰达厂在1970年,仅3%的装配工人搞工作轮换,1971年达到10%,1972年达到18%,然后开始加速,1973年达到30%,1977年已达60%。改革自己的工作内容成了多数工人的自然要求。但总有少数人,特别是年纪偏大的,是始终不喜欢任何改变的。
到1976年末期,这厂的装配车间才开始有人跟传统的装配线告别,组成了两个各有9人参加的作业组,每组承包一定辆数的汽车装配,作业改到装配工作台上去进行。9名组员什么都干,从底盘装配到车身与车门安装,直至最后内部装修与检验。每组每周要开一至数次生产组务会,研究生产情况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渐渐地,装配工作台完全取代了装配线。
诚然,这种工厂的基建与设备投资要比常规厂高一至三成,占地面积也要大些。但沃尔沃公司声称他的得远大于失,赔钱的买卖他是不会干的。装配台平均约每小时装配成一辆车,生产率至少不低于装配线,而工人满意感大增,离职率从40%至50%降到25%,质量有所上升。尽管瑞典的劳力成本一直是全世界最高的,但沃尔沃却能保持一直赚钱,利润占销售额中的百分比仍属汽车业中三家最高者之一。
思考题:
1、 沃尔沃公司的工作再设计过程说明了什么?
2、 从沃尔沃公司工作再设计中我们能得到什么启发?
案例2
霍 桑 实 验
位于美国芝加哥城外西方电器公司的霍桑(Hawthome)工 厂,是一家制造电话机的专用工厂,它设备完善、福利优越、具有良好的娱乐设施、医疗制度和养老金制度。但工人仍愤愤不平,生产效率也不理想。为此,1924年美国科学院组织了一个包括各方面专家在内的研究小组,对该厂的工作条件和生产效率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多种试验。这就是著名的霍桑试验。从1924~1932年,在将近8年的时间里,霍桑试验前后共经过两个回合。第一个回合从1924年11月至1927年5月,它主要是在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的赞助下进行的。第二个回合是1927~1932年,主要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约(Elto Mayo)主持进行研究。整个试验前后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 照明实验
这项实验在霍桑工厂共进行了两年半时间,试验是在被挑选出来的两组绕线工人中间进行的。一组是“试验组”,一组是“参照组”。在试验过程中,“试验组”不断地增加照明的强度,从24、46、76烛光逐渐递增,而“参照组"的照明度始终保持不变。
研究者起初打算考察照明和产量之间的关系,找出一种理想的照明度,在这种照明度下工作,能使工人的生产效率达到最高标准。但出乎研究者的意料之外,试验的结果,两组的产量都在不断提高。后来他们又采取了相反的措施,逐渐降低“试验组”的照明强度,还把两名试验组的女工安排在单独的房间里劳动,使照明度一再降低,从10烛光、3烛光一直降到006烛光,几乎和月亮光差不多的程度,这时候,也只有在这时候,产量才开始下降。
研究者的结论是:工作场所的灯光照明只是影响生产的一种因素,而且是一种不太重要的因素。除照明之外一定还有其他什么因素影响产量。
由于研究者找不到原因,感到迷惑不解,许多人都不干了。只有该公司的检查部主任朋诺克(C•Pennock)当时推测,产量的增加,可能是由于工人被试验鼓起的工作热情所影响。后来,于1927年冬天朋诺克在一次哈佛大学教授梅约主持的人事经理报告会上,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并当场邀请梅约参加霍桑试验。梅约接受了邀请,并组织了一批哈佛的教授会同电器公司的人员成立了一个新的研究小组。于是开始了第二阶段的研究。
二、继电器装配试验
为了能够更好地控制影响工作绩效的因素,梅约选出了6名女工,在单独的房间里从事装配继电器的工作,他们告诉女工可以保持平常的工作节奏,因为试验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产量,而是要研究各种工作条件,以找出最适宜的工作环境。在这个期间,研究者在试验场所指定了一名观察者,他的任务主要是创造与工人的友好气氛,以确保她们合作。他还做一些管理工作, 每天与女工们非正式地交谈,以消除她们对试验可能抱有的疑虑。这样与女工之间的谈话更加自由,彼此关系比过去更为亲近了。
在试验过程中,不断地增加福利措施,例如:缩短工作日、延长休息时间、免费供应茶点等等,具体过程如下:
1、研究人员将小组的计时工作改为计件工作,生产量上升
2、安排女工有两次休息时间,每次5分钟,生产量上升
3、将两次休息时间,每次延长10分钟,生产量依然上升
4、研究人员将女工上午的休息时间延长到15分钟,免费供应点心,生产量再度增加
5、让女工提前半小时下班,生产量上升得更快
6、让女工提前1小时下班,生产量无改变
7、女工做1小时超时工作,生产量仍上升
8、每组工作时间从48小时减至40小时,生产量照旧维持高标准
随着生产效率的提高,研究者起初以为是这些福利措施剌激了工人生产的积极性。在最后一次试验中,研究人员恢复了这些工人的原来情况。女工做计时工作,没有休息时间,没有点心供应,每周工作48小时。结果,生产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升30%以上。这就证明物质条件的改变并不是提高产量的唯一原因。经过对这些结果的可能原因的分析,研究者认定,管理方法的改变可能是改变工人态度和提高产量的主要原因。
三、大规模的访谈实验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梅约等人组织了大规模的态度调查,在职工中谈话人数达两万次以上。在访问过程中,访问者起初提出的问题,大都是一些“直接问题",例如工厂的督导工作及工作环境等,虽然访问者事先声明,将严格保守秘密,请工人放心, 可是受访者在回答问题时仍遮遮掩掩,存有戒心,怕厂方知道,自己受到报复。谈话总是陈腔客套,无关痛痒。后来改用了“非直接问题”,让受访者自行选择适当的话题,这时职工在谈话中反而无所顾忌了。结果在这次大规模的访问中,搜集了有关工人态度的大量资料,经过研究分析,了解到工人的工作绩效、职位和地位既取决于个人,又取决于群体成员。人际关系是影响绩效的一个主要因素。同时,这次大规模的试验,还收到一个意想不到的效果,就是在这次谈话试验以后,工厂的产量出现了大幅度的提高。经研究者分析认为,这是由于工人长期以来对工厂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有许多不满,但无处发泄,这次试验,工人无话不谈,发泄了心中的怨气,由此而感到高兴,因而使产量大幅度上升。
四、继电器绕线机组的工作室试验
这项试验又称群体试验。试验者为了系统观察在群体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在车间里挑选了14名男工,其中9名绕线工,3名焊接工,2名检验员,在一个专门的单独房间里工作。
试验开始,研究者向工人说明:他们可以尽量卖力工作,报酬实行个人计件工资制。研究者原以为,这套奖励办法会使工人努力工作,提高产量。但结果是产量只保持在中等水平,而且每个工人的日产量都差不多。根据“时间——动作”分析的理论,公司经过计算向他们提出的标准定额是每天完成7312个焊接点,但工人每天只完成6000—6600个焊接点就不干了,即使离下班还有一段时间,他们也自行停工。研究者经过深入观察,了解到工人自动限制产量的理由是:如果他们过分地努力,就可能造成其他同伴的失业,或者公司会接着制定出更高的生产定额。
与此同时,研究者为了了解他们之间的能力差别,还对实验组的每个人作了灵敏测验和智力测验。发现3名生产最慢的绕线工在灵敏测验上得分都高于3名最快的绕线工,其中1名生产最慢的工人在智力测验上得分排行第一,灵敏测验排行第三。测验的结果和实际产量之间的这种关系使研究者联想到群体对这些工人的重要性。1名工人可以因为提高他的产量而得到小组“工资基金”总额的较大份额,而且也减少了失业的可能性。然而这些物质上的报酬却会召来群体的非难和惩罚。因此每天只要完成群体认可的工作量大家就可以相安无事。
研究者通过观察发现,工人们之间有时会相互交换自己的工作,彼此间相互帮忙,虽然这是有违公司规定的事,但是这种行为却大大增进了他们的友谊,有时却也促进了他们彼此间的怨恨,谁喜欢谁,不喜欢谁,都可以因此表现出来。诸如此类的事情,使研究人员发现他们中间有着两个派系,即小群体,一个称为A派,一个称为B派。研究者在对他们的观察中获得了以下几点结论:
(1) 他们之间的派系,并非是因工作不同而形成的,例如A派包括3名绕线工,同时还有1名焊接工和1名检验员。
(2)派系的形成多少受到工作位置的影响,例如A派的几位工人均在工作室的前端,而B派的几位工人均在工作室的后端。
(3)试验组的成员中也有人不属于任何派系。例如其中1名检验员一向受到其他成员的排斥。原因是他曾向检验科抱怨,说工作室的工人们都在偷懒,这件事后来被大家知道了,大家都与他保持一定距离,还有1名绕线工,老喜欢在B派中出风头,他虽然想加入B派,B派却因此没有完全接纳他。
(4)每个派系都认为自己比别派好,并有一套他们自己的行为规范。
研究者在观察他们各自履行自己所订立的行为规范时发现,有的规范与限制产量有关,有的则涉及到个人的品德,而就其规范对个人的影响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谁也不能干的太多或太少,以免影响大家。
2、 谁也不准向管理当局告密,做有害于同伴的事。
3、 任何人都不得远离大家,孤芳自赏;也不得打官腔,找麻烦。
4、 任何人不得在大家中间唠唠叨叨或自吹自擂,自以为是,一心想领导大家。
这些规范主要是通过挖苦、嘲笑以及排斥于社会活动之外等一些社会制裁方法实施的。如果有谁违反这些规范,就会受到群体的制裁。小组中最受欢迎的人就是那些严格遵守群体规范的人;而受厌恶的人,则是违背群体规范,私下向工长告密的人。
研究者认为,这种自然形成的非正式群体,其职能,对内在于控制其成员的行为,对外则为保护其成员,使之不受来自管理阶层的干预,这种非正式群体,一般都存在着自然形成的领袖人物。
霍桑试验的结果,后经梅约整理于1933年正式发表,其书名为《工业文明中人的问题》。在此书中,梅约首次提出“人际关系学说”,对管理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思考题:
1霍桑试验采用了那几种组织行为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2在对人的看法上,通过霍桑试验,你可以得出哪些不同于传统看法的结论
案例4
领导的困惑
老鲍有时遇见季副所长,季老总要关怀地问起费士廷近来的工作表现。老鲍只能如实反映老费所表现出来的杰出能力。但老鲍有几次也想谈谈自己的顾虑与不安,却总是欲言又止,觉得难于启齿。因为他怕这样一说,反而暴露了自己的能力、自信及容人的涵养等方面的弱点,何况季老必然通过亲自考察及其他渠道,对老费的情况已有了深刻的印象。
渐渐地,老鲍开始怀疑,费士廷的加入对本组究竟是不是件好事了:他虽然聪明过人,才华出众,从智力上加强了本组;但这似乎不足抵偿他对本组团结合作精神的涣散与瓦解的消极作用。例行小组会名存实亡,成了少数人甚至是个人的垄断。除了小林一人外,其余的人几乎全不在费士廷眼下。他变得越来越明显的粗暴无礼,把人家的意见斥为无知妄说,不屑一顾,甚至嗤之以鼻。他对别人的不耐烦与蔑视似乎在季副所长面前也有所表露,这是老鲍根据自己与季老的偶然谈话而推测出来的;因为季老有一次曾问及老文、老伍和老乔的表现和能力,并说是不是还该分派给他们独立的实验与研究任务,却偏偏未问到小林。这使老鲍怀疑季老是受费士廷对他们能力的不良评价所左右的结果。
老鲍已经感到,费士廷的到来有点得不偿失,已经不是他的个人偏见了。因为他在跟老文、老伍和老乔的个别谈话中,都已感到他们对老费明显的不快甚至反感。老鲍并没有煽风点火、添油加醋,是他们自己提出的抱怨,说小组会上老费夸夸其谈,深奥费解;想追问一下,请他详细点深入解释一下,并补充点有关背景知识吧,他又马上显出不耐烦,甚至讥嘲别人“这还不懂?”是“小学生也该明白的常识”,使人家下不了台,下次干脆免开尊口了。当然小林在跟老鲍个别谈话中,没有反映过这种情绪。
大约在老费来光子仪器课题组半年左右后,所领导向老鲍布置了一项任务,说是上级单位对这个项目十分重视,决定下月中旬要在本所开一次现场会,国内有关兄弟单位将来人参加,甚至还邀请了科学院几位知名学者亲临指导,要组里认真准备汇报材料。
按照惯例,这种会上是该由课题组长,也就是鲍尔敦本人来汇报的,材料也应由他准备和执笔。可是随着会期日益临近,他越觉得不让自己去当这汇报人可能更明智些;因为材料中不能不写进费士廷贡献的新论点,特别是那些高深的数学分析。说实话,对这些内容老鲍自知领会得不透彻;且不说介绍得不可能完整深入,而且在客人们提问质询时,更难应对自如。更糟的是,如果他们汇报得不全面、不确切的话,老费自己准会站起来补充或纠正;而且按这老兄的性格,他可不会给你留面子,很可能评头品足、吹毛求疵,甚至痛快淋漓,极尽其挖苦讽刺之能事,使他十分难堪,当众出丑。而报告中不提老费的论点或不让老费列席汇报会,都是不现实的,办不到的,也是说不过去的,这使老鲍颇费踌躇,举棋不定。
于是老鲍找机会跟季老私下谈了一次话,试探一下本所这位元老的意图。他吞吞吐吐地对季老说:按照惯例,这种汇报会总是在高规格的小范围内进行的,老费作为一般研究人员本是不够列席资格的。可是鉴于他对本课题所作过的特殊贡献,他本人可能也乐意能出席,所以似以他参加为宜。不过老鲍嗫嚅地补充说:光让老费来而将组内其他同志排除在外,似欠公允,他们也做过贡献,有些资历更深,怕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季老听罢,眉梢一扬,略显惊愕,说:“不致于吧,他们谁都清楚费士廷在这课题开发中的特殊作用,是会理解的。你们组的同志一贯都是比较通情达理的嘛。”他然后用十分肯定的语气补充道:“这次汇报会无论如何得让费士廷列席。”老鲍听了,马上跟着说,他也正是这种想法,而且他还觉得应当老费而不是他自己来向来宾们汇报,因为这课题的进展老费的贡献最大;让他汇报,正表现了对他才能的赏识和奖励,何况老费正迫切希望人们能认识到他的能力和功劳。季老听了,沉思一下,点头道:“好,就这么办吧。”事情就这样定下来了。
费士廷在汇报会上的表现不得不说是巨大的成功,他的清晰的表达和精辟的分析如此精彩,一下子就吸引了与会者的兴趣和注意力,会场鸦雀无声,全神贯注,完全被他的讲演主宰了。介绍完毕,掌声雷动,然后是一连串热烈而兴奋的评论与提问。老费答疑时得体而中肯,自信而诙谐,顾盼自如,语惊四坐,谁都不能否认,他完全可以称得上是这会上的“明星”。
当晚,所里举行了一次招待会,酌备茶点。不仅来宾们应邀参加,所里许多工作人员都来了,其中包括老鲍课题组的全部组员。老费左右总围了一大圈人,如众星捧月;有的继续探讨他的论点,有的谈论他的理论可以应用的其他方向,也有人好奇地探询他的来历,还有的人则极力赞扬他的才能,这后者中便有老鲍在内。
汇报会完后两周左右,季副所长出国去了。他是应邀去国外参加两个国际学术会议的,属于短期出国,仅去三周多,他便回来了。
抵家的当晚,行装甫卸,还未及到所里去,他心中已急切想了解所里的近况,特别是那个光子仪器组项目的进展,便到他的近邻,所党委书记老陈家去打听一下。
老陈一面给他泡茶,一面跟他说:“你出去不到一个月,所里哪会出什么了不起的大事呢。不过你问起光子组,近来倒是出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变化——那位组长鲍尔敦走了。”季老闻听大吃一惊,忙问:“什么?什么?你是说老鲍离开我们所了?这怎么可能?他上哪儿去了?所里怎么没有挽留他?”老陈说:“后来我们才了解到,早在一个半月以前,他已经去市政府人才流动调剂办公室登过记;很快又听说新疆要成立一个同类型的研究所,急需人才,尤其缺中年骨干;那边求贤若渴,待遇优厚,他就通过市支边办公室跟人家挂了钩。整个过程完全没向所里任何人透露过,而且办得果断迅速,叫人迅雷不及掩耳。等到基本上已经办妥,生米做成熟饭了,才向所里来谈。市委组织部事先来过文,转来省里指示——干部自愿支边,一律不得阻挠,只能支持鼓励。我们不是没找他谈过,婉转劝阻,好言挽留。但他去志已坚,好像再没谈话余地,我们还能咋办?他三天前已经离此远去玉关之西,到那天山融雪,大漠飞沙之处去另谋高就了。”
季老回到家里,感到沮丧、寒心、意外而困惑。这么说,他正是在开汇报会挤出时间去活动调出的喏?鲍尔敦来所已五年多,季老自忖与他私交甚笃,对他的才能也甚为看重,倚为骨干,多方提挈培养,他似也颇为感激,有时戏称自己为“恩师”;他平日显得老实忠厚,对工作也挺满意,干得也很积极,确实也出了不少成果,在这里前程远大,那又为什么要挂冠而去,而且这样突然?……“支援边疆”当然冠冕堂皇,无可厚非,但还有什么别的具体理由,使他对自己不告而别呢?季老百思不得其解,觉得这行为十分古怪,不尽情理,也挺不负责任的。一夜辗转反侧,未得安眠。
次晨上班,季老发现桌端有老鲍留呈自己的一封信。信颇简短,略谓他此次去新疆,是为了支援边疆建设,响应号召。走得很急,未及而辞,深觉谦疚。来所多年,对季老师的关怀照顾,帮助指引,衷心铭感,将永远记住他这位仁厚善良的导师与长者。又说光子组有费士廷在,定能胜任小组所需领导工作,比他强胜十倍。有关事务已向组内交待清楚,今后还有遗漏不清处,他愿写信说清云云。
季老阅毕,觉得怅然若失。他知道所里不久前承接了航天部一项新课题,属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在个别征询老费意见,看他愿意留在光子组,还是去搞这新课题时,他毫不犹豫地选了后者,很快就要正式发表他升任这航天课题组长的任命了。在国外时,季老就曾觉得棘手,该怎样把老费将另有重用的消息告诉老鲍,因为老鲍一直声称老费的到来,于他们组是巨大而及时的支持;他对老费的才能和对该组及他本人的帮助,也赞不绝口。现在突然要把老费调离该组,一时又没类似人才可以顶替,老鲍可能会舍不得,想不通。季老正难于启齿呢……如今原来如此!
光子仪器组的工作自然蒙受了沉重打击。暂时只好先指定林克同志代理组长,说明一旦物色到适当人选,便要来正式就任组长的。
思考题:
⑴请大家可以运用所学过的领导理论分析老鲍的领导特征;
⑵老鲍为什么调出研究所?老鲍的行为有什么特点?
⑶如何认识领导者权力的来源?
案例5
达纳公司的沟通
美国达纳公司主要生产螺旋桨叶片和齿轮箱之类的普通产品,这些产品多数是满足汽车和拖拉机行业普通二级市场需要的,该公司是一个拥有30亿美元资产的企业,80年代初期,该公司的雇员人均销售额与全行业企业的平均数相等,到了80年代末,在并无大规模资本投入的情况下,公司雇员人均销售额已猛增3倍,一跃成为《幸福》按投资总收益排列的500家公司中的第2位,这对于一个身处如此乏味的行业的大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非凡的记录。
1983年,麦斐逊接任公司总经理,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废除原来厚达22英寸半的政策指南,代之而用的是只有一页篇幅的宗旨陈述,其大意是:
(1)交流沟通系员工,保持信任和激发热情的最有效手段,关键是要让员工知道并参与讨论企业的全部经营状况;我们有义务向希望提高技术水平、扩展业务能力或进一步深造的生产人员提供培训和发展的机会;
(2) 向员工提供职业保险至为重要、
(3) 制订各种对设想、建议和艰苦工作加以鼓励的计划,设立奖励基金。
麦斐逊很快把公司班子从500人裁减到100人,机构层次也从11个减到5个,大约90人以下的工厂经理都成了“商店经理”。因为这些人有责任学会做厂里的一线工作,并且享有工作的自主权。麦斐逊说:“我的意思是放手让员工们去做。”
他指出:“任何一项具体工作的专家就是干这项工作的人,不相信这一点,我们就会一直压制这些人对企业作出贡献及其个人发展的潜力。可以设想,在一个制造部门,在方圆25平方英尺的天地里,还有谁能比机床工人,材料管理员和维修人员更懂得如何操作机床、如何使其产出最大化、如何改进质量、如何使原材料流量最优化并有效地使用呢?没有。”
他又说:“我们不把时间浪费在愚蠢的举动上。我们办事没有种种程序和手续,也没有大批的行政人员。我们根据每个人的需要、每个人的志愿和每个人的成绩,让每个人都有所作为,让每个人都有足够时间去尽其所能……我们最好承认,在一个企业中,最重要的人就是那些提供服务、创造和增加产品价值的人,而不是管理这些活动的人。……这就说,当我处在你们那232平方米的空间里时,我还是得听你们的!”
达纳公司和惠普公司一样,不搞什么上下班时钟,对此,麦斐逊说:“大伙都抱怨说,‘没有钟表怎么行呢’我说:‘你该怎么去管10个人呢?要是你亲眼看到他们老是迟到,你就去找他们谈谈嘛 。何必非要靠钟表才能知道人们是否迟到呢?’我的下属说:‘你不能摆脱计时钟,因为政府要了解工人的出勤率和工作时间。’我说:‘此话不假,像现在这样每个人都准时上下班,这就是记录嘛!如果有什么例外,我们自会实事求是地加以处理的。’”
麦斐逊非常强调交流沟通,同一切人讨论一切问题。他要求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本部门的所有成员之间每月举行一次面对面的会议,直接而具体地讨论公司每一项工作的细节情况,并有四条制度化的通道保证双向沟通。
思考题:
(1) 麦斐逊在接任达纳公司总经理后着重对公司的哪些方面进行了整顿?
(2) “切忌高高在上、闭目塞听和不察下情的不良作风,这是青春不老的秘方”这句话是什么意思?结合本文说说麦斐逊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3) 在文中,麦斐逊对钟表记时出勤的看法,你认为怎样?你是赞同他的观点还是持反对意见?
一例有关情感心理咨询的案例分析报告
内容摘要:这是一例有关情感心理咨询的案例分析,该求助者因与丈夫情感出现危机,内心产生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她的工作和生活,特来咨询,以减轻心理压力,缓解心理冲突,恢复正常的社会功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根据临床资料,该案例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该求助者的病程持续的时间不是很长,对该求助者的
社会功能影响不是很严重,且问题没有泛化,根据许又新的评分标准评为3分,所以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针对此案例的资料,咨询师采用治疗此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合理情绪疗法,经过治疗,求助者的负性情绪解除,心理矛盾和冲突基本解决,达到了一定的治疗效果。
关键字:情感危机;合理情绪疗法
一、一般人口学资料
单女士,女,45岁,已婚,丈夫系某机关工作人员,家庭条件良好,有一女儿,无既往病史。
二、咨询过程
1、 咨询师:你好,谢谢你的信任,来我们中心咨询,你可以把你的情况简单说一下吗?
求助者:我老公是政府机关的领导,酒场及在工作中有很多场合与年轻女人来往,我感觉他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我接受不了。
2、 我想离婚,但又有顾虑:1)家庭不完整对女儿成长影响;2)离婚正好是让位,正合他意3)丈夫还是比较顾家的(工资上交;只是让我少管他;每周都回家吃几顿饭;每早买饭菜;想让我陪他出去锻炼)4)我感觉对这个家还有很多牵挂(经济上富足;老公一些时候还是比较好的;公婆与我关系很好;以前父母在是考虑父母颜面,现在怕孩子缺少家庭温暖;我也能理解丈夫有时是不得已;丈夫本质不坏,没有固定女人;老公不会拒绝人)
3、 老公对我是否有外遇也有怀疑
1) 和单位领导,我做事有分寸:去领导办公室开着门做事或汇报工作,与领导保持距离
2) 老公的同学:他同学对我夸奖,同学劝老公珍惜我,同学说离婚痛苦。
我避免单独在家接待老公同学;需要咨询时去医院。
咨询师:把握好度,做事有分寸。
4、 对老公同学的变化(由真诚到偶尔的怒骂)
认知:老公变坏与朋友有关;多是些酒肉朋友;他朋友劝离婚,送他女人。
5、 空椅子技术,体验老公内心的感受
6、 有时恨老公,想杀死他。
引导思考:女儿没有父爱,母爱感缺失,我的亲人为我而痛苦,家庭毁灭之灾
7、 离婚的得失分析
1) 得:摆脱与他的纠缠;心情会好
2) 失:经济情况会发生变化;女儿无完整的爱;交际圈小,容易形成自闭
(但是大的环境改变不了)
8、 对这个家庭,现在我能做什么
1)老公承担家庭责任,养老婆孩子;2)尽量回避谈论外面女人;3)发展自己的爱好,充实自己的生活;4)学习新知识,提高自己的素质,增强吸引力;5)家庭布置尽可能温馨,增加家的温馨感;6)关注老公的健康;7)交流时侧重说感受、体会,尽量不带情绪说话
9、婚姻死亡与否难判定
1)拥有不珍惜,失去知可贵2)复婚率提高3)再婚的婚姻不一定幸福4)再婚离婚率呈上升趋势5)陈一筠案例思考
10、一个人不可能去控制另一个人,只能通过自己的改变来影响别人
11、男女在朋友面前的心理差异
男:1)希望别人赞美自己的老婆2)不希望老婆打扰3)有异性时表现欲强4)某些信息有表达差异
女:1)别人赞美老公时有不安全感2)希望老公关心3)矜持。
咨询师经过一次三个小时的咨询,引导来访者分析夫妻关系的现状,本着中立的态度分析了离婚对她和她家庭的利与弊,让来访者自己决定离婚与否。——————转来的。
如何应对亲密关系中的情感绑架电子书是一本心理学书籍。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情感勒索》“如何应对亲密关系中的情感绑架”作者以撒,以丰富的案例剖析情感勒索的种种表现,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帮助读者摆脱情感勒索,学会施爱和被爱,远离施害和被害,理解和化解自己遇到的情感关系问题。
很多人在小的时候都听过家长对他们说:“我们这样做不都是为了你好吗”,这就是中国式父母,用着爱的名义,将自己的情感全部寄托在孩子身边,当孩子达不到他们心中的样子,就会用道德绑架的方式,给他们很大的心理负担,让孩子能够更加优秀。
隔壁中学有一位成绩优异的高二学生,平常的他都是乖巧懂事,但突然有一天,他在深夜选择了离家出走,并留了一张小纸条给父母:“我恨你们,我走了。”他的父母看到这张纸条的时候感觉非常慌张,马上报了警,后来在警察的帮助下,男孩终于被父母找到。
男孩见到父母后,变得十分冷漠,他的父母终于见到他,忍不住对他怒吼了起来,等到父母冷静下来,男孩只对父母说了一句:我不回去,我没有家。男孩的父母一下子就没有了刚才的怒气,非常害怕的祈求男孩回家,男孩的父母永远都不知道,男孩离家出走,不想回家的原因都是因为父母,父母却还在一味责怪男孩突然的性情大变。
男孩最后在警察和老师的劝解下,还是回了家,不知道他回家后和父母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够解决,但父母对于他的情感绑架是不会变得。男孩的父母在最后带着男孩回家的时候,嘴里还念叨着:这个孩子怎么这么没有良心,我们父母能做错什么。
这个男孩的情况在很多中国式家庭中都有所出现,只是这个男孩选择的方式比较极端,让大家能够知道。这类父母总是用自我感动自我牺牲的方式去成就孩子,然后从孩子身上得到回报。
一、为什么会出现中国式父母?
1 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
很多父母,因为自己在年轻的时候很多梦想都没有办法实现,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好,于是当有了孩子之后,就将自己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希望孩子能够成为他们心中所期望的样子。但对于孩子的这个期望是对孩子的束缚,他们控制孩子的一生,希望孩子一定要成为优秀的人,必须按照他们安排的道路走下去,如果孩子出现反抗的想法,那么他们就是不孝顺,白眼狼。这样的父母只用自己的思想控制住孩子的一生,让孩子没有可以选择自己人生的机会。
2 为孩子倾尽所有
为了让孩子能够得到最好的教育,最好的一切,很多父母会选择牺牲自己去成求给孩子最好的生活条件,让孩子能够在最好的条件下成为优秀的人。很多家长甚至都超出了自己家庭收入的情况下,给孩子最好的培训,甚至花费自己的时间去陪伴孩子。家长把自己的时间和金钱都花费在孩子身上,倾尽所有,这样对孩子是一种无形的压迫感,让孩子很难去轻松的进行生活。当孩子的某次的成绩不好时,就会对父母产生愧疚,并且父母也会对孩子表示失望。在长期这样的家庭下成长的孩子,性格只会变得越来越内心自卑,十分压抑。
3 过分溺爱
很多家庭都会对自己的孩子表现出溺爱,因为很不容易才获得的一个孩子,在很多方面对会对他们进行保护,不让孩子进行做家务,不让孩子独自出门,孩子想要的都给他,孩子做错了也可以原谅他。在长期的溺爱下,孩子性格变得越来越任性,越来越自私。当孩子长大后,家长希望能够从孩子身上获得些回报,但孩子已经养成自私不懂得回报的性格,自然不会对父母进行回报,家长也会对孩子表示失望。
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新修改《刑法》正式设立绑架罪的法条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对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典型绑架罪与典型绑架罪之间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法律界限问题;二是量刑困惑。由于对绑架罪的立法本意涵盖的内容在执行理解上有较大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就按免予刑罚处罚处理,中间未设过渡刑。两者量刑差距之大,导致司法裁决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绑架罪的罪名涵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本质特征、罪与刑的冲突等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关于绑架罪的立法涵义的理解
《刑法》第239条采用叙明罪状的形式,将绑架罪概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一)从法条本身来理解,绑架罪应当包括并列的两种情形: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行为,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达到绑架者的主观目的行为。"劫持绑架人质"理所当然地包括在此定义之内,"勒索钱财"这个犯罪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内容对于确定绑架罪起着决定性的意义。
(二)学理通说理解。在实践中,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立法者试图用列举方式穷尽勒索手段是不现实的。有的学者则认为绑架罪应当在立法体例上采用类似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状叙述模式。由于"勒索"一词本身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且外延又不周密。无法用列举的方式加以穷尽。按通说来理解,绑架罪应当是指以勒索钱财或扣押人质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人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一切可能导致他人人身自由遭受程度严重的强制性限制的一切范围。笔者以为立法者关注的绑架罪的概念应当是指那些利欲熏心、图财害命或以杀害杀伤人质为目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类犯罪往往表现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程度极深,社会危险程度极大。没有任何文献资料可以表明立法者极力规制的绑架罪的内涵囊括了现实中所有扣押人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关于非典型绑架罪的转化
绑架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因此它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人质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些非典型的绑架罪在具备了绑架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时,也可以转化为绑架罪。实践中主要是指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由于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这样的错误认为,即基于索债为目的,均以非法拘禁罪论,正因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来完成①,二者在实践中极易产生混淆。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学理界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首先,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再次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此外两者在责任主体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二)非典刑绑架罪的转化的司法认定
所谓转化罪指的是行为实施某种较轻的犯罪时,由于相关连带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另一个较重的犯罪时,刑法规定以较重的罪论处。如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非法拘禁罪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转化为绑架罪。陈某先后三次借5000元钱给吴某用于生意经营,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陈某多次向吴某索款未果,遂生扣押吴某儿子以索取债务之念头,陈某将吴的儿子劫持到一住所内,用电话勒索吴人民币40000元,声称如不交付算数赎金即行撕票,吴报案陈被抓获。从该案例看,陈的行为开始属于典型的扣押人质以索取债务,但陈除了索取与吴本身的债务关系外,又转念向吴勒索40000元,至此,陈的主观犯罪故意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其行为具有以勒索钱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法院最后以绑架罪判处其十年徒刑。
这里有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转化为勒索型绑架罪的情形认定。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勒索多少数额的钱财,即可转化为绑架罪的问题②,这种是基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情况下的罪刑转化。二是如何解决债权债务不明情况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转化问题。笔者认为,考察该罪的转化,既要考察行为人主观直接故意的内容,审查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又要考察该罪转化的范围和条件的特定性,也就是行为人是否已具备了绑架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不能简单的以结果论,即必须将主观目的、犯意的内容与客观方面的行为相结合来综合评判。
三、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的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历来有分歧。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③。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理由有:(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④。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
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四、关于绑架罪的罪与刑的冲突
综合我国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中,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起点均是3年,唯独绑架罪是以10年为起点刑,且未设"情节严重"或"恶劣"的规定,这种"高下限,无上限"的立法量刑模式,即使在国外的立法中也不多见,足见立法者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关注。按照常规立法惯例,量刑幅度不宜过严窄,以便让操作者有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利于操作,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但绑架罪这种近乎严酷的量刑规定已让裁决者几乎没有回旋余地,这种罪与刑的冲突已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来。看以下两则案例:
案例1,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不睦,王与同村顾某有男女关系,王即与顾同居生活。张要求妻子王某与其离婚未果,张即产生绑架顾的儿子以逼迫顾家交出王某以便达到离婚目的,张遂到学校强行带走顾的儿子,同时拨打110告知自己的行为,然后用刀背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要求王某出面,在其妻王某和公安人员到场后,张随即扔掉菜刀,释放了被害人,随公安人员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处理。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建议对张某在十年以上量刑。
案例2,井某、潘某谋划绑架人质吴某勒索钱财,遂将吴某骗到另一住处,用电话勒索吴的母亲提供10万元赎金,否则撕票,井、潘二人将绑架人质的过程告知好友朱某,朱表示不参与他们的绑架行为,后潘某又打电话要求朱某提供车辆一起与被害人亲属接头取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检察机关对朱某以绑架罪共犯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案例1,从刑罚的公平性角度出发,如果对张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则与常理明显不符,且有悖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合乎绑架罪立法本意,具体理由有:(1)张某妻与他人在自己眼皮底下同居生活,对于任何一个男人来讲都是无法容忍的,张只是出于内心愤怒,情感一时冲动而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与那些出于利欲熏心、图财害命和杀伤人质为目的犯罪,在主观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并不恶劣。(2)从张某实施犯罪的手段和结果上看,张虽有用刀架在被害人脖子的情节,但在劫持人质过程中,并未虐待、殴打被害人,犯罪手段和情节一般,犯罪行为人将自己的行为严格控制在较低的社会危险性程度范围之内。(3)从社会影响等要素出发,张某本身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受害人,只是出于一时冲动才实施了绑架人质的行为,其所遭受的不幸,值得社会同情,如果我们撇开张某的犯罪主观目的、手段、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社会影响等量刑要素,一味追究刑罚的量刑要求,最终势必导致刑法司法公正的丧失。最后法院并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是综合以上诸要素,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张某以绑架罪处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表明,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要求刑法规范的机械的、绝对的执行"⑤。
从案例2分析,朱某并未参与绑架罪的犯意谋划,也未参与绑架罪具体行为的实施过程,只是在知道潘、井二人实施了绑架人质勒索钱财之后,出于朋友义气,驾车前往接头地点,其主观上并没有出于勒索钱财的故意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绑架人质的行为,他是在绑架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才参与进去,在客观上起到了协助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恶劣,如果对朱某以绑架罪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认定为从犯判他个六、七年的话,则明显与其罪行不相适应,法院最终以绑架罪共犯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综合以上所述,评判绑架罪的犯罪特征及其量刑机制,绑架罪的立法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立法者关于绑架罪的本质指向主要是针对那些图财害命或扣押人质以达到明显不法目的犯罪类型,即针对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比如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绑杀撕票勒索钱财),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都十分严重的绑架犯罪。如果象以上两则案例中对绑架行为不分情节,社会影响等量刑要素,一概追求刑罚的公正性,那将导致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基石原则的丧失。基于以上弊端,笔者认为,除提高绑架罪的立法技术外,对本文所涉及的罪刑转化以及罪刑不相应的问题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重置罪名和量刑规则。可增设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原则,以利于罪与刑的相协调。
1、王某是非法拘禁,章某和李某是绑架罪
王某是从犯。章某是主犯,李某也是从犯
2、都是既遂
3、张某按非法拘禁罪既遂承担责任,李某按绑架罪既遂承担责任,而章某不但应按绑架罪既遂处理同时他也符合累犯的条件,所以应当从重处罚
4、按绑架罪处理,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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