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理解的法治社会是怎样的

你所理解的法治社会是怎样的,第1张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约而言,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人的情感是个人的事情,也就是私人的事情,法律是管不到那么具体的,你和别人情感好,或者是坏都在你自己掌握之中,法律怎么保护情感呢?情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没法用条条框框去约束的,所以人的情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主要的是要理解中国国情,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法治,同时必须同中国的伟大复兴和中国和平发展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确实成功借鉴和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法治经验和教训,但这种借鉴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简单甚至全盘照搬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治模式和理念,就能回答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这种观念不但在中国法学界存在,而且在政法实践中也有一定影响。如果不加认真反思和比较,轻则中国法治实践脱离中国社会实际,社会效果不佳,也许法学学术水平上去了,但法治在社会实践中边缘化了;重则可能背离乃至有损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损害中国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基于历史和国情,比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观念,有助于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本主义法治的基本观点、发展和社会背景

法治是历史久远的话题,针对的主要是人治。其核心观点是,个人会有情感,有偏好,不确定;***交替,可能改变规则和政策,引发政治不稳定。但现代西方社会强调法治不仅如此,还因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一系列条件。马克思在一系列著作中曾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过比较初步但很深入的分析:法治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决定的;与之相伴的法治观点并非一种抽象的理论、普遍的真理,而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回应,是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一种理论总结,同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

(一)促使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最重要社会因素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扩张。

在封建的欧洲,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各个封建邦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极不统一。这种"各自为阵"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促成西方法治理念的另一个要素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确立,表现为主权国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要求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统一规则体系,但这种变化会遭遇封建势力的抵抗;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要在一定的疆域内确认统一的法律,并保证规则有效贯彻执行,这就一定要求一个对社会更具有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国家。由此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现代民族国家。与基于传统和"君权神授"的封建国家不同,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强调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规则,强调国家为保证规则执行所必需的暴力的合法垄断。由此也就产生了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

(二)但各国发展的途径并不相同,实践和理念也不相同。

在英美,法治更多是借助普通法的渐进传统逐步完成了法治的基本统一;而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则更多是通过国家的政治统一以法典方式促成了法治的统一。这两大法系国家的法治思想的具体表述和核心关注也有所差别。不仅有地域的差别,还有因时代变化引发了不同的问题,因此形成的相关法治观念和法制观念之表达也不同。例如,最早的17世纪的英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大致提出了近代法治的"主权至上"、"个人权利"以及"权力制约"这三个要素。强调主权至上是鉴于英国内战时期的惨痛经验;霍布斯认为,只有最高公共权力的建立或存在,才可能有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的和平与安全,因此主权应当是绝对的,对主权的制约与分割都将导致主权的被架空与和平的丧失。但霍布斯并不是倡导专制主义,事实上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个体的人,人是为了获得和平而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这一理论否定"君权神授",同时也奠定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思想。霍布斯强调的是单一的"生命权",洛克则将公民的个人权利扩展至"生命、自由与财产"的权利,认为国家必须保护这三项基本权利。而为了保证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当时是王权),洛克还提出了"以权利约束权力"以及"权力分立"的主张;但他把司法权归在行政权之下。

英国的法治思想直接影响了美国革命和美国的法治理念。在美国革命和建国过程中,美国政治家思想家除了强调基于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民主政治(这与美国的移民社会直接相关),更是将洛克的分权思想付诸政治实践。分权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美国的政治现实(13个殖民地)创造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联邦制,二是在政府层面则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但分权也是有限度的,联邦分权不允许分裂国家(包括后来的南北战争),确立了联邦至上(主权至上),保证了美国作为民族国家的统一;同时又借助联邦至上原则努力促进全国经济的整合,为统一的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支持了国家的政治统一。而三权分立则是为了权力的相互制衡,但这一制度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没有采纳。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孟德斯鸠在法治的最主要发展是,基于对英国经验的错误理解,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把司法权独立出来;这一思想在美国得以实践。卢梭的法治思想与孟德斯鸠相反,他强调人民主权,强调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强调主权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卢梭强调,法治的目的在于自由,但他的自由并不是消极的,而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拒绝的;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卢梭甚至认为,应当强迫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要"迫使他们自由"。

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晚。19世纪末,才通过铁血政策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进而完成了法治的统一。德国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民族精神",强调法治要在本国文化基础上回应本国需要;另一个思想是"法治国",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则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强调严格执法。20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危机的不断发生,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与调控。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福利国家与法律社会化成为20世纪上半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劳工法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的法律发展起来了。到20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扩张,以及同社会主义制度的竞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更强调法律的同等保护、正当程序以及普遍人权。特别是后者,这已不仅是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扩张(特别是全球化)的制度要求,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同其他制度竞争的重要意识形态武器,是把西方文化普世化的一种战略性努力。

(三)尽管不同时、空以及不同理论学派之间有众多差异,但可以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做一些最粗略的概括:

1、努力维系国家主权和法治统一。这既是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发展的前提,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也是资本对外扩张和发展的需要。

2、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一方面要求强有力的国家主权作为其发展的政治制度保障,而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把先前在不同程度上束缚于土地、村落、家庭、行会、宗教和民族的个体解放出来,以各种方式自由地参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交换,从而创造了近代意义上独立的个人。注重个人权利成为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和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公民权利或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不仅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实践上,是一个逐渐演变和不断扩大的过程。这种个人权利的扩大不仅有宪法和法律的表达,即对本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枚举和确认;而且由于欧洲的政治现实--国家较小,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公民权利不完全相同,当越来越多的各国公民因种种原因跨越国家之边界,无法诉诸公民权要求他国保护,这就催生了对个人权利有一种更为普遍化的表达,这就是最早的"人权"概念。而到20世纪后期,这个概念先是在"冷战"中,然后又在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竞争中又扮演了政治和文化扩张的角色。

3、权力的分立制衡。它既包括横向的分权,又包括纵向的分权:横向的分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即所谓三权分立;纵向的分权则是指,特别是大国,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的分权。而所谓权力制衡,则是指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抗衡,强调以权力约束权力。但各国的权力分立的具体形态各不相同。在中央政府这一级,英法等国均奉行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权力在权力分立体系中居于主导,更类似中国的人大制度。美国则遵循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强调权力之间的平等与抗衡;尤其重视司法部门的独立及其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有司法审查制度。此外,在美国以及德国,由于历史的原因,还实行了联邦制,在保证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至上和国家统一完整的前提下,以宪政的方式来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权。

(四)以上的介绍分析表明,西方法治的核心观点体现了人类近代以来为在世俗社会的基础上构建现代民族国家,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安定,推进本国资本主义发展和国际竞争而进行的探索与思考,凝结了西方各国政治法律实践的一般经验。

鉴于现、当代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处于这一历史进程,这些经验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政治和社会转型,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与汲取的思想和制度资源。

应清醒意识到,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与价值仍然回应了当时当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它反映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以及本国问题的理论思考,不仅具有阶级的局限,而且有强烈的时代以及地域(本国)的印记。就根本而言,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最初回应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是为建立本国的统一市场、维护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秩序服务的。其最终关心的是本国的、特别是本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努力以国家政治法律力量来推动本国在国际经济争夺和竞争中的优势。从政治上看,它首先关心本国的稳定和有效统治,充分利用法律调控来缓和国内各阶级、阶层、种族和民族之间的矛盾;对外,资本主义法治及其理念在历史上曾经与新、老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以及霸权主义相联系,与本国的战略利益保持和扩张相联系。即使其法治理念以普遍方式表达,抽象的代表了全人类的理想,但就这些思想之发生就针对的是本国问题,在其近代的传播中,也往往会服从本国长远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和战略,并构成了本国国际竞争力之一。特别是到20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逐渐由商品输出和武力征服转向了资本输出与意识形态产品输出,"法治"与"民主"、"人权"等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一起,成为了资本主义全球战略,维系近现代以来西方主导世界格局、防止其他大国崛起的政治措施和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之一。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读书笔记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把法治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治的基础和界限,并以此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设计和解说。

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审时度世、科学论证而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这一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内涵,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

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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