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可以报警吗,夫妻感情不和,报警有用

家庭纠纷可以报警吗,夫妻感情不和,报警有用,第1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很容易发生矛盾,那么如果矛盾激烈,婚姻纠纷可以报警吗可以报警的,对于发生肢体冲突的夫妻间争斗,警察会予以教育,并记录笔录。当然,某些情况不属于公安部门的受理范围,公安部门不予处理。下面就和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婚姻纠纷可以报警吗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警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的夫妻吵架,警察一般以调解为主,对夫妻双方进行教育和警告,可能会留有出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信息。

  二、夫妻间民事权益争议能否报警

  对于夫妻之间发生的离婚、抚育、扶养、赡养、收养、监护权、解除同居关系等家庭纠纷,系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上述事由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应该协商解决,或者找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协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民事纠纷。但是如果由于上述事由导致双方存在肢体上的冲突找公安,公安机关可以受理。

  三、发生家庭暴力事件能否报警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家庭暴力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婚姻纠纷可以报警吗;这个内容。婚姻中发生的吵架事件有时是婚姻的润滑剂,但是超过一定的限度,便是法律所不能予以保护的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述,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到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婚姻纠纷可以报警处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

法律分析:夫妻因为生活的琐碎出现分歧,总是会争吵,甚至是大打出手。有时情节严重,妻子就会寻求警察的帮助。那么夫妻打架报警会拘留吗夫妻打架,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了妻子轻微伤,妻子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求助,要求对丈夫进行劝阻或者调解。 如果丈夫不同意调解,妻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对于丈夫会不会被拘留,答案是原则不会,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因此夫妻间打架,无论怎么处理,都会对双方的婚姻关系造成伤害,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种问题时,都会很慎重,原则不拘留处理当事人,以免给双方的婚姻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可以 失踪立案需要符合失踪立案的选特征与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对失踪案立案须具有6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1、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2、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3、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4、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5、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6、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八条 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有关查找失踪人员报警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处警。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第十三条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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