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找个时间和邻居协商一下。先不要开骂,小心脾气大伤身,还会导致两家人的邻里关系不好。去和他们说说半夜吵架有哪些不好的事情,不仅影响别人的睡眠,还会影响他们之间的邻里关系,还会对自己身体不好,毕竟吵架伤心也伤身。还有我们也可以帮帮他们解决一下之间吵架事情。如果协商不行,那就需要进行下一步。
第二,把这件事情投诉给物业管理人员,让他们物业管理发挥作用,成功的解决问题,让我们有一个好的睡觉时间。物业管理就是解决我们这些纠纷最重要的中间人,也是体现他们这个小区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法。相信物业管理人员会很好的做好类似这样的事情。
第三,最差的方法就是报警,让警察来参与进来协调。因为警察还是有一点威慑力的,让他们不敢半夜在吵架影响邻里的睡眠质量。
和邻居发生口角但没有动手,后邻居发病去世,死亡的诱因是当事人吵架所致,因此,邻居的死亡当事人是有次要责任的。
邻居本身的疾病或其特殊体质,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依法应赔偿死亡邻居的部分损失。
具体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农村的邻居已经住在一起几十年了。他们互相帮助,彼此有很深的感情。然而,也有一些邻居彼此之间有很深的矛盾,不忍心见对方,甚至为一些小事吵架。湖南省邵阳市一名男子因小事吵架,将邻居家的三名成员扔下楼,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
日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得知,被告郭和一个女邻居因为产权纠纷,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导致两人死亡,一个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他郭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incidentalcivil行动143575。6元。
据报道,郭德纲和已故的易谋业是邻居。2009年,当郭某和房子盖房子的时候,与李某良、易某野夫妇商量,把两间房子之间的“公用”墙隔在相邻的两面墙上,各用两面墙的一半地基,并承担一半墙体的费用。当时,李和易同意了对方的提议,经过核算,易的家庭需要承担13270元的费用,并表示等他们自己的房子建好了,他们会支付这笔费用。
2015年,易谋业在建房时发现,郭谋业和建房时,把自己的水管埋在易谋业家旁边的普通墙里,导致易谋业家4号楼顶部漏水。所以在他们要求“堆叠”费用的方向上,易谋业要求对方自行解决屋顶漏水问题,然后支付费用。
2020年9月,郭和某个人帮助易修屋顶。修完后,郭德纲和某某来到四楼顶楼看,并继续向某某索要堆叠的费用,但某某却不给,两人在四楼顶楼争吵,并互相推推。
当时,郭和他的情绪激动,抓住易建联的大腿并将其扔出围栏,易建联用手抓住围栏,踩在围栏外的防守掩护物上,为他10岁的儿子大喊大叫。郭某并强行打断了某叶某的双手,将她从4楼扔下,某叶某当场死亡。
易的儿子,李,听到了他母亲的哭声,和他两岁的表弟一起爬上了四楼,他的表弟也被郭撞倒了。李某两岁的表弟也当场死亡,李某的身体多处骨折,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郭美美后来被警方逮捕。
死者家属表示,他们对刑事判决的部分感到满意,但对民事诉讼的部分不满意,将继续向法院上诉。他们还表示,嫌疑人郭某及其家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将提出上诉。
1、排除邻居有精神病史,历史自残,自杀经历,其它精神压力或者生活状况造成的轻生压力而跳楼造成死亡的,不需要你负责的。2、你刺激了邻居,并且产生主要影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后果比较严重!
吵架气死人要负责吗
案例假设
一天,小丽与邻居70岁的张大妈发生争吵,吵架过程中,两人情绪都有点激动,言语也有点过激。70岁的张大妈有一点心脏问题,但是小丽不知道张大妈的身体情况。随后,其他邻居过来劝架,两人才各自回家。
刚回到家,张大妈就感觉身体很不舒服,之后便晕倒在地。张大妈家人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结果,不幸的是,张大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表示主要是因为情绪激动刺激心脏病发导致死亡。
张大妈家人认为张大妈的死亡跟小丽有很大关系,于是将小丽告上法庭,那么,小丽因与张大妈吵架将其“气死”,应该承担责任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该法律条款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小丽对张大妈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主观上,小丽对于张大妈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虽然小丽对张大妈的身体患有心脏疾病并不知情,但小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吵架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吵架双方的情绪激动,进而有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吵架双方都应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而小丽当时并没有注意到,所以小丽对张大妈吵架后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2、客观上,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医院诊断,张大妈因吵架时情绪过于激动,进而诱发自身的心脏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说明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3、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张大妈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平常生活中不能过于激动,但在那天却与小丽发生争执,激烈争吵,张大妈对自己遭受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该自担主要责任,并减轻小丽的过错责任。
温馨提醒
日常生活中,还是尽量要与人为善,和睦相处,避免发生言语冲突甚至肢体冲突。虽然“气死人不偿命”,但因此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因为“逞一时口快”背上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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