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过一个哈士奇吵架的视频,那两个哈士奇真的就是神仙吵架一样,隔着一个笼子,对着炒,然后笼子门突然开了,他俩就安静了下来,主任把笼子门关上之后又互相吵了起来,我觉得这个真的是神仙打架。
汪小菲被举报婚内出轨,猥琐女生,吵架视频曝光,迅速冲上热搜,很多网友表示早已经看清了汪小菲的脸面。汪小菲在台湾人气不减,与小S、蔡康永、陈凯歌都有过合作。但是最近这两个人都被举报了,汪小菲被网友举报婚内出轨猥琐女生。在这件事上,汪小菲到底是真爱妻子,还是另有其人?
一、汪小菲和小 s这两个人在娱乐圈很有名气,尤其是汪小菲。小 s离婚之后,曾经被人拍到过和汪小菲在一起的照片。当时小 s并没有离婚,而且在生下女儿后,还积极陪女儿参加各种节目,让她也在娱乐圈崭露头角。而汪小菲作为一个艺人,非常低调,很少出席公众场合,两个人结婚之后,更是没有什么绯闻传出。汪小菲把小 s当做女儿一样疼爱,自己非常不喜欢女人出门玩的样子。
二、不忠,背叛婚姻有人说,汪小菲是真爱妻子,没有错,但是也有人说,汪小菲是背叛婚姻。毕竟,和汪小菲结婚也不能说是爱,至少两个人还在一起过,但是这个女人说汪小菲有问题,难道是对妻子不忠?当然不是,只是一个不忠,而这两个人都是出轨,这才是导致出轨事件的罪魁祸首。
三、被举报出轨猥琐女生汪小菲出轨事件在7月8日被曝光之后,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关注,很多人纷纷爆料汪小菲在家中与汪小菲的老婆大 S,还有女助理发生关系。据悉,两个人曾经是情人关系,大 S曾经向汪小菲坦白,但是汪小菲没有及时回应,让她觉得这件事情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于是大 S就开始举报汪小菲。很多网友开始猜测,汪小菲出轨女人,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双方在一起这么久没有感情了呢?还有一些人开始猜测这位女生其实是大 S的助理。大 S曾经就发文表示:“一个男人如果爱自己老婆比爱自己父母还要深?”这句话被汪小菲认为是真爱。
四、被分手,事业没了出路?如果汪小菲真的与该女生有不正当关系,但是在此之前,汪小菲的事业就已经蒸蒸日上,毕竟他曾经靠着**《康熙来了》成功上位,他的很多粉丝,都已经不满足于曾经获得的成就,开始了另一段新生活。我们都知道,事业成功与否,与年龄无关。汪小菲和该女生还在一起之前,汪小菲就已经有了自己独立的事业。
五、汪小菲自己澄清了吗?在网上,有很多人认为汪小菲的澄清不是很及时,汪小菲澄清了吗?3月29日凌晨汪小菲本人发了一条微博:我并不是小三,我是一个很好的妻子,我跟我太太一直都是独立的,都是非常的独立,我们不需要别人保护。汪小菲还表示:因为妻子不在家,我是一个很忙的人,可能她有点事情就没来了。
一、吵架时对方拍视频可以告他吗
1、如果隐私权被侵犯是可以起诉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拍摄他人视频对当事人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可以要求赔偿吗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网上传播他人视频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以下权利
侵犯他人肖像权,可以要求中止行为
侵犯他人隐私权,可能构成侮辱罪
判断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视频中的内容。一般分为侵害隐私和不侵害隐私两种情况。
大多数情况下,被拍摄者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不会被认为属于隐私,因为公共场合下的行为,任何理性人都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被传播,网络传播只是加速了此传播的过程。
实际在我国对隐私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名誉权进行保护。如果拍摄方虚构事实传播虚假消息,对被拍摄者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行为。但是任何信息一旦传播到网上,往往很快就人尽皆知,而人们很少重视道歉和更正后的信息。所以目前隐私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但是如果传播的信息具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并不损害他人隐私。如果视频不侵犯他人隐私,一般不构成其他违法行为,除非将该视频用于商业行为,则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被拍摄者可以要求中止侵害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宋宁峰和张婉婷这一对。一个是习惯当“受气包”,不论被伴侣嘲讽还是被伤自尊,永远是一副张口要解释又没有机会解释的样子,另一个是逮着机会就打压伴侣,咄咄逼人,从来不会好好说话。
张婉婷和宋宁峰是闪婚,认识不到一个月张婉婷怀孕,两人奉子成婚,直到孩子生了,两人之间出现种种矛盾,张婉婷依然在采访中如此评价这段关系——我们不熟。
观众觉得很奇怪,结婚三两个月可以说不熟,孩子都生了这么久还说不熟,这种婚姻该怎么过?
当然过不好,监控视频下张婉婷和宋宁峰吵架,采访里张婉婷也说,两人吵架的时候她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掐着宋宁峰的脖子和他吵。
在这段婚姻里,吵架充斥其中,张婉婷觉得宋宁峰不够爱她,不断索求爱,而张婉婷口中的爱是什么呢?
是伴侣得无时无刻都要察觉到她的情绪变化,是在外人面前给她留面子,是伴侣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离异的宋宁峰遇到愿意给他生孩子且小他十岁的张婉婷,就得无条件宠爱她。
而这个向伴侣索求爱的女人,自己又是怎么做的呢?指责、打压伴侣,不尊重伴侣说话的权利,为了自己的面子卸掉伴侣的面子……总之,一系列操作非常让人窒息。印象最深的有这样几个场景:
一个是三对“夫妻”坐在行驶的大巴车上说笑聊天,张婉婷的矛头忽然指向宋宁峰,当着所有人的面说宋宁峰命好,找了自己这样的好老婆,不像自己命苦,找了宋宁峰这样一个拖油瓶。
非常伤伴侣自尊的话,张婉婷能够不假思索脱口而出,说明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类似的“语言暴力”时常发生。
看宋宁峰的表情就知道了,尴尬且有些顺从。
第二个是宋宁峰和卢歌开心地玩飞盘,张婉婷和另外几位嘉宾聊天,说到宋宁峰,用了一个词“罪人”,并且在宋宁峰玩完飞盘落座后立刻开启攻击模式——嫌弃他作为演员不合格,因为连老婆的情绪都察觉不到;嫌弃他不会识人,和不真诚的卢歌玩得这么开心;禁止他发言,剥夺他表达的权利。
张婉婷觉得自己说的句句在理,最后还非常生气地离开了。
第三个场景是读情书,宋宁峰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张婉婷边听边落泪。就在大家以为她有所触动时,她却在采访中说宋宁峰的情书写得特别可笑,很矫情,并在宋宁峰面前嚷嚷着自己是不会改的,说他写的那些让自己很没有面子。
张婉婷时常把“面子”挂在嘴边,大多数打压伴侣的时刻都是为了面子,说宋宁峰是拖油瓶是为了彰显自己的优越感,玩飞盘后对宋宁峰的指责是觉得对方没有维护自己的面子,写情书也不对因为他让自己没有面子。
但是张婉婷应该从来没有反思过,当她当着所有人的面打压、指责伴侣时,是她自己弄丢了自己的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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