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想建围墙,邻居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我家想建围墙,邻居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第1张

如果是自己的地去相关部门出个证明顺便申批一下你的邻居无权干涉如果有影响到你邻居的正常生活另当别论比方说挡了他的首挡了他的采光这些都是不行的最好请你们社区干部出来协调一下坐下来说邻里关系很重要

看自己建的围墙是否违法,没有违法可以建。修建自家的围墙在规范许可范围内修建,不能影响邻居正常习惯性的通道通畅,不影响邻居家排水、不妨碍他人生活等条件。如果邻居耍无赖,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

法律分析

建围墙纠纷是属于民法中相邻权纠纷的版块。建围墙属于建造建筑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相邻权人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损害另一个相邻权利人的权利。在农村建围墙需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不妨碍他人生活,不能破坏另一方的水管、电线、暖气管线等设施,也不能阻挡住另一方房屋的光照、通风以及采光等问题。第二, 获得相应的建设土地使用证,在规范许可内盖围墙,农村一般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围墙,围墙是作为为合法建筑物的一个附属建筑物。第三,不得占用耕地、农田,禁止将农耕地变为宅基地。中国自古以来以礼仪之邦著称,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如果纠纷无法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正当地解决纠纷 。正如“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千古美谈,邻里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只要没有侵犯对方的相邻权即可。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一、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二、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

第九十七条.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百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一百零二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邻居把我们家新建的围墙砸了,算故意毁坏他人财产。主要依据如下:

  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常见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因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那得看你们家是在哪了,要是在农村,属于你的土地范围之内随便建。

要是城市居民楼,你要是建围墙!违反城乡规范法,不允许的。

你建围墙不能妨碍邻居的通行,如果不构成妨碍,邻居无权干涉,你可以起诉要求排除妨碍。不管怎样,邻居若是暴力反抗,对你造成人身伤害,你可以报警要求赔偿,严重还可以判刑!

1、围墙不宜用花石料装饰,让墙显得色彩斑斓。从讲究平衡和谐的观念上看,这些东西也属于阴性,阴气重,会引起宅主的身体免疫力下降,体弱多病。

2、一般呈方形的住宅,围墙最好呈曲线或圆状。围墙大门不要造成拱形,如墓碑型不吉。有如“两门相对—门衰”—样,如果两家围墙相对,围墙低矮的一家运气不佳。

3、不可先建围墙后建宅。造房子要有次序的,先造里面,在造外边;先堂屋,在围墙。若先建围墙后建宅,则容易客克主,不但建筑易遭波折,完工迟缓,而且居者家道必定难以兴旺发达。

4、围墙的墙壁上不可长藤缠绕。有的户主喜欢让墙壁上缠满藤叶,认为只有这样才有诗情画意,殊不知,这样一来会让宅内充满阴气。长藤主阴,围墙上、墙壁上缠满藤叶,会让宅内充满阴气。住宅阴气过重,会使居者招惹官非口舌和病痛。

5、围墙大门不能够是一高一低或者一大一小,必须要整齐,不能够有破损。大门两边的围墙应相等,高低宽窄适宜,不可大小不同,左面大则会离婚,右面大则屋子的主人多病灾。也不能够一高一低,这样会影响到居住人的寿命减弱。

6、围墙不可前面尖锐而后面宽大,如若别人家的围墙有尖角部分或屋角正对着一个住宅,会给人芒刺在背、如鲠在喉的刺激感,在心理上对住宅主人产生一种长期的不适影响;也不宜前面宽大而后面窄尖,呈三角形,这会使人感到压力很重,引起心理上的不愉快。

7、围墙不宜有缺口缝隙。住宅的四周围墙包括住宅的大门,要保持完整,不可缺崩,否则会有官非、口舌、病灾等灾难;也不宜在围墙上开窗,古称“朱雀开口”,易失去防护意义,易惹是生非,造成不良事端。

8、围墙的高度不宜设计的过高,围墙过高会影响室外的阳光进入室内,导致室内的采光率低,阳气过少,影响家运。另外,围墙的高度也不宜过低,若是太低的话,容易导致盗贼上门来偷窃,会有破财的情况发生。而且,围墙的高度低,安全性也会跟着降低。同时整座围墙要一般高,若是一边高一边低,将会非常不利于营造好的住宅风水。

9、在前院围墙上不宜开窗,在围墙上开窗叫做“朱雀开口”。在阳宅风水学中,房宅分别由四个凶神掌管,为左边的青龙,右边的白虎,前院是朱雀,后院是玄武。朱雀本来就是一种容易招惹官司是非的凶神,朱雀开口容易引起家人发生口角,争吵、导致是非不断。围墙上开窗也失去了防护意义,给了小偷可乘之机。

俗话“门对门伤人,墙垒墙遭殃”,我认为是古人智慧。虽然这句话的内容现在已经不实用了,但是可以延伸出来另外的哲理。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门对门做构造是破坏风水的,如果墙垒着墙就会坍塌。延伸出来的这里就是要懂得避险,注意给对方隐私,同时要有大局观,墙壁垒得再高也没有,基础一定要稳。

以前农村里面都是土房子,但是在建房子的时候讲究特别的多。前面一句“门对门伤人”其实说得就是在选择建立房子的时候一定要避免门对门的情况,这样做是会破坏两家人的风水的。所以一定要避开门对门,很可能两家人会有争吵。

其实深层一点的意思就是门对门会让两家人没有隐私,在家里干什么,邻居都看得到。所以就会让人觉得别扭不舒服。时间久了就会心里憋屈不舒服,最终就会爆发邻居之间的矛盾。所以就有了“门对门伤人”的说法。

而后半句“墙垒墙遭殃”说得就是如果墙跟墙一直垒的话是非常危险的,土房出现破损就要不断的垒墙进行修葺。其实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墙壁的根基不稳当,在高压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危险。

这两句话表面上是在说一些迷信的东西,但是其实蕴含着非常多的道理。就比如说后面一句,不仅仅运用在垒墙上面,其实做人也是这个道理。人的根基不稳,不管做再多的装饰,有再多的虚假的东西,那么这个人也不会有很好的发展。

不管是房子还是人,根基一定要稳,只有根基稳了,上面再进行种植或者堆叠任何的东西,都会更加稳当。现在虽然很少有土房子了,但是这个做人的道理和哲学却值得后人不断的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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