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距离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事件已经整整过去了十天。
但一回想起坠江画面,仍让观者心有余悸:22路公交车在经过万州长江二桥桥面时突然向左侧猛打方向盘,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从垂直距离70米的桥面上直直落入长江江水。
整个过程持续不到五秒钟,所有人都猝不及防。等醒悟过来,只看见江面上浮起一滩油污。85小时之后,救援人员终于打捞起13具罹难者遗体,并证实有2名人员失踪。
事故一发生,顿时引起轩然大波,众多网友热议。
首先,矛头指向大巴车对面撞击的红色小轿车。两个关键词:小轿车“逆行”、“女司机”。有网友po出女司机穿着高跟鞋在桥面痛哭的照片。一时间,骂声无数,女司机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
如果言语能杀人,那些言论足以让这位无辜的女性死上几百遍。
警方迅速做出反应,公布当时真实情况。
于是,这个论调偃旗息鼓,另一种声音又盯上司机,有说他熬夜唱歌,有说他吸毒,抑郁,也有说他报复性自杀……
所幸,11月2号警方公布了这次事件的真正起因。
大众这才明白,这场骇人听闻的特大公交恶性事件,起因很简单。原来只是一个女性乘客(刘某)错过了自己要去的站点,要求司机(冉某)停车,让自己下车。
因为当时不在公交站点,冉某拒绝了。刘某走到司机驾驶座右侧,与之发生激烈的言辞冲突,期间更是两次用手机击打司机头部。司机也两次脱离右手,格挡还击对方。
10时8分51秒左右,司机脱离右手瞬间,向左猛打方向盘,车速51公里,驶过中心隔离线。在满车的一片惨叫声中,慌乱的司机没有将车刹住,径直撞向对方车辆,冲入江水中。
到此,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人错过一站,两个人情绪失控,凭什么要全车其他13个人用生命为他们的错误买单?
要知道,遇难者中最小的是两个1岁和3岁的孩子,由母亲带着外出游玩,最大的82岁,作为婆婆过江去为媳妇过生日。还有一位打捞队员的父亲也在逝者之列,而他距家只有300米!
随着时间流逝,人们情绪逐渐平息。很快,这则新闻就要被其他更夺人眼球的新闻所掩盖。
那么这则新闻,除了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还能留下什么呢?
二、
我常常想问,如果当时你我坐在这辆车上,我们会怎么做?
a嫌吵,提前下车。
b将两人拉扯开。
c冷漠旁观,事不关己。
据网上调查数据显示,70%以上网民都认为刘某负有主要责任,15%认为司机有责任,只有11%感叹车上其他人太冷漠。
这就不难理解,有人会选择a。事实上,当天确实有两名乘客嫌刘某和冉某争吵激烈,提前下车。
剩下恐怕大部分人都会选择c。事实上,当天的其他乘客也确实这么做的(排除年老体弱)。
伏尔泰有句名言: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是有责任的。
套用一下:灾难来临时,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应该出手阻拦这场灾难发生。
其结果就是一车人眼睁睁地看着大车偏离方向,冲向死亡之门。
若干年前,发生过这样一个真事:有一辆公交车在火车铁轨上抛锚,一时间动不了。司机担心火车来了酿成事故,于是招呼大家一起下车推车。只有两位乘客响应,其他乘客认为不关我的事,外面又冷,于是不为所应。
可是,当司机和另两位乘客在外面吭哧吭哧地推车时,却惊恐地发现,不远处一列火车已经呼啸而来。
他们三人拼命呼叫车内乘客逃离,与却拼不过死神的脚步,车内乘客还来不及反应过来,火车瞬间就把公交车撞得粉碎。除了车外三人,无一幸免。
这件事不禁让人联想到一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车四十四》。
情节很简单:一位大巴女司机载着满满一车乘客在野外行驶,遇到两个假装受伤的劫匪在路旁呼救。好心女司机让他俩上车,谁知这两人一上车就把全车人的财物洗劫一空。不仅如此,他们还要将女司机拉下车施暴。满车人,除了一位年轻的小伙子站起来阻止,并在与歹徒搏斗时被刺一刀。其余人都做漠然看客,旁观之。
结果,受尽侮辱的女司机上车以后,愤然让刚才拼命救她的小伙子下车,他十分不解:明明刚才是我要救你啊!很快,他就明白女司机为什么要赶自己下车的原因了。原来,女孩痛恨满车人冷漠地袖手旁观,把大巴开进山沟里,一车人全部死亡。
三、
我们总认为,那些在公交车上不阻止别人犯罪行为的人,是冷漠的看客。却不知,我们自己才是群体最大最冷漠的看客。
中国人历来有看客心理。
一个世纪以前,鲁迅先生就曾多次在各类文艺作品中写到中国的“看客文化”。
《药》中写刑场上的人们,“那三三两两的人,……潮一般向前进。”“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子,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
在《坟 娜拉走后怎样》一文中也写到:“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牺牲上场,如果显得慷慨,他们就看了悲壮剧;如果显得觳觫,他们就看了滑稽剧。”。
进入21世纪,我们的物质足够丰富,科技也非常发达。然而,绝大多数人内心仍然是一个世纪以前的“看客”心理:不要凑热闹,看看就好了;面临罪恶时,我保持沉默,不参与,不引火上身,保全自己;事情过了,发发牢骚,写几个文字骂骂人都可以;骂过以后,这件事与我无关。
这大概就是所谓的旁观者冷漠,亦称“旁观者效应”。在群体或社会中,由于责任分散,每个人都觉得此事他人会去做,结果变成人人都该管的事,最终反而没人管的现象。
殊不知,每个人都是在同一辆人生列车上,面临灾难时,谁也逃不掉。
直接的例子如这次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其他乘客,间接的例子,如有人自己生产伪劣食品从来不吃,只卖给外人,人人都是这个心理,其实你买进的其他物品同样是另外一个自己生产的有毒有害物品。
骂别人容易,轮到自己,保持沉默就好,其实沉默的大多数同样是犯罪。
面对灾祸,没有一个人能够幸免。少一些看客心理,多一些行动派,这个世界才能更美好。
四、
所幸,这个社会还是有一些人清醒过来,不再做冷漠的旁观者。
2016年5月27日下午,武汉一辆公交车行驶在当地长江二桥中部时,车厢内出现过类似重庆万州公交车事件的情景。一名中年女乘客突然上前疯狂抢夺女司机手中的方向盘,然而,由于一位热心乘客小吴猛冲上前,勇敢一抱,制止了“抢盘女”,为女司机赢得了宝贵的停车时间,保住了一车人性命!
小吴这一抱,当时并未引发多少轰动。
但当今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之后,一位武汉企业家却陷入了深思,试想如果不是小吴两年前那沉着冷静的出手相助,恐怕公交坠江事件要提前两年。因此,这位企业家特意表彰小吴10万元!
虽然迟到了两年,但说明每个人都在反思,都在觉醒。
有一首诗,虽然已经被大家所熟知,但还要一再重温: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
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
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
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
我保持沉默──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这是一位德国新教牧师墓碑上的墓志铭,至今读来仍振聋发聩。
愿所有人闻者足戒,因为我们都在同一辆车上,没人能够幸免。
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根据通报中的调查事实已经确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据此,女乘客和公交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机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终结,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免除。
消费保上有看到报道很详细,在行业新闻里。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一辆公交车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坠入江中。
10月31日晚上23时28分,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13具遇难者遗体被找到。
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11月2日上午,重庆公交坠江原因公布,整整六天,在万千国人的关注和事件反转之下,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
二、死亡乘客家属可向乘客刘某遗产继承人在刘某遗产范围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事故调查原因报道显示“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作为乘客的刘某与正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并两次持手机攻击驾驶员,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而作为公交车驾驶员的冉某,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并且明知其在驾驶途中仍然对刘某予以还击,正是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双方共同的行为促使了惨剧的发生。那么,双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不是实施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公交车坠江乘客死亡,也不是双方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而是司机冉某明知其还击行为会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安全风险的间接故意与乘客刘某两次攻击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行为的重大过失的间接结合导致乘客死亡的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规定,由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对乘客死亡的损害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司机冉某的侵权责任由其所属的公交公司承担,前文已指出,此处不作赘述。因乘客刘某已经死亡,刘某所承担赔偿数额应以刘某所有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通过人民网发布的事件报告,两点值得关注
首先,坠江前至少两站开始,女乘客就已经与司机开始争吵
其次,女乘客系自己错过下车地点与司机争吵
希望这次的悲剧,可以给每一个人敲响警钟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不仅生活其中,更参与其中
你不知道你的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会给自己和身边人带来怎样的灾难
逝者已逝,希望15条人命,能带给我们的是不再冷漠
两站距离,是15个人夺取生命最后的距离
可惜的是没有一个人珍惜
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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