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是有了结婚证,婚内丈夫违背妇女意志也叫“强奸”, 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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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因为遭到反抗未能得逞,结果构成强奸罪获刑8个月。

什么是强奸?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管道,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发生关系、在何种场合发生关系、以什么管道发生关系及在什么时候发生关系等的自己决定权。

性是两性关系的基础,也是人类得以繁延生息的必然要求,良好的性关系是维系健康的婚姻关系的基础。原则上只要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是强奸行为。

但在我国不承认“婚内强奸”,不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的可能,但现时,在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及刑事政策所决定的。那么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吗?答案是否定。

婚内强奸构成条件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1)夫妻一方已经提出离婚诉讼,但最终离婚判决没有生效的时间发生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这种情况由于特殊,夫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法院一般会判处丈夫强奸罪成立。

(2)夫妻连续分居超过两年。这时候如果丈夫强奸妻子,法院一般会判丈夫强奸罪成立。因为分居两年属于婚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这时候夫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会判处丈夫强奸罪成立的。

婚内强奸不被认可

但是并不是说丈夫强奸妻子就是理所应当的,虽然丈夫不是强奸妻子的适格主体,但丈夫对妻子的暴行,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涉嫌其他的犯罪。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婚姻是家庭关系的主体,和谐美满的夫妻性关系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

因此,夫妻关系就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我们倡导良好的夫妻关系,如果基于不法原因或一方的变态心理,伤害另一方的性情感,侵害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为社会伦理所不齿,也可能因为一方的过激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时间太久远了,而且如果你承认他是你当时的男朋友,那虽然说他有违背你意愿,但是可能也不算强奸吧,因为你承认他是你男朋友啊,除非你不承认你们的关系,他强行发生了关系,那可能你可以去报警,不过时间也太长了。而且一些证据都没有了,他要是不承认的话,你拿他一点办法也没有啊。

这就是女人的悲催,只能看开点,放宽心,找到一个更好的,毕竟中国男人那么多,总归有一个更好的。被强行发生关系也是自己不够警惕,吃一堑长一智,下次留心。现在很多男人已经不介意第一次了,所以没关系的。

这当然是合理的,因为丈夫是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占有了对方,所以才会被法院判处强奸罪。

朱某不肯和孙某履行夫妻义务

女子朱某有一个唯利是图的父亲,他为了能够从拆迁中获得巨大利益,强迫女儿嫁给了孙某(化名)。朱某是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孙某的,她从未表示过对他有意思,可是对方却对她一见钟情,甚至到了非卿不娶的地步。虽然她和孙某结了婚,但是却不愿意和孙某履行夫妻义务,碰都不让对方碰一下。双方结婚以来都是各睡各的,这让孙某非常恼火。

孙某因不甘心离婚,所以对朱某实施了强暴

结婚一年多,朱某提出要和孙某离婚,但却被法院给驳回了。不死心的朱某想着等半年之后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曾想孙某却另有打算。他一直都很不甘心,好不容易娶到理想的媳妇,却如此厌恶自己,想想都觉得太亏。后来他故意喝醉,跑到妻子单位,把她拉上了车并带回了家,趁着酒劲强迫了对方。在整个过程中,孙某不仅用言语威胁朱某,还对她动了粗,给朱某带来了不小的心理阴影。睡醒之后的她看孙某还没醒,立马逃走,打电话给警方说自己被强暴了。

孙某被判强奸罪合情合理

孙某被警察带走的时候很不服气,觉得和自己老婆睡觉天经地义,但是他却忽略了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根据行为,而并非是根据双方的关系来定的。他在违背妻子的意愿下,采用了恐吓、暴力的手段后和她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完全构成了强奸罪。不管双方是不是夫妻,在发生关系的时候都不能恐吓或者逼迫对方,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因为孙某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对其酌情处理,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

最后朱某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得到准许,终于结束了这段让彼此都痛苦的婚姻。结婚本来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能和喜欢的人走入婚姻的殿堂,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想想就觉得人生无憾。但是如果结婚的对象是自己不喜欢的人,那么双方基本就没有幸福可言,甚至会变成一对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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