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赠与的法律效力:如果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则在当事人结婚后,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如果当事人没有结婚,则条件未成立,赠与财产不能转移给受赠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中,从赠与的性质而言,赠与分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两种。
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
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案例:
热恋时,女子小王答应男子小张如果想结婚,就要先送自己一辆车作为代步工具,结婚后再以双方名义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徐汇区的婚房,在小张豪送女友小王一辆价值150余万元的奔驰车后,小王却不愿意与小张恋爱,提出分手。
分手后,小张要求小王归还车辆,小王不予理睬,双方为了争夺奔驰车闹的不可开交。
小杉有话说:
在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一经送出,一般来说不能再要回来。但是,奔驰车价格不菲,而且赠送方小张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作为接受礼物的一方小王应该将礼物返还。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赠送对方的小礼物,例如鲜花、衣服、化妆品等,属于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恋人之间的红包、转账往往具有特殊含义,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外,一般都被认定为赠与,交付即转移所有权。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现金、物品交付即完成所有权转移,房产办理完登记手续即完成所有权转移。
参照婚姻法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处理。如果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的,一般倾向于认定返还。
大额的赠与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认为大额的赠与,均是附条件的,该条件就是结婚,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之前的赠与应返还。但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同居时间等,酌情部分返还。如何区分一般赠与、彩礼、附条件的赠与呢?对于一般赠与,目前法院基本较一致的观点,在交往过程中小额、表达心意的礼物、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花费、对亲友的宴请花费等,均视为一般赠与,分手时不予返还。但对于大额物品的认定,大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彩礼或者附条件赠与,但这样认定过于简单,给有经济实力的男子可乘之机。彩礼和附条件赠与的认定应当慎重。彩礼,是民族传统习俗之一,一般是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约定男女双方结婚的一种仪式性礼仪,是双方进入婚约阶段,商议婚礼后才需要的一种习俗。
对于将赠送的大额财物认定为彩礼的,应当结合以下情况判断:一是当地是否有彩礼习俗;二是双方有无见家长,有无谈婚论嫁意愿。婚前赠与财物并不必然以结婚为目的,实践中也有对情人赠与大额财物的;
女方嫁妆一般多少钱?彩礼和嫁妆的区别
女方嫁妆一般多少钱:
1、家庭条件。
条件较好的:嫁妆一般会与男方彩礼金额相同或大于彩礼,因为很多父母觉得,嫁妆越多,女儿嫁过去更有底气。常见嫁妆金额在10w及以上,也有陪嫁车子、房子的。
条件一般的:大部分家庭给的嫁妆钱在彩礼的80%~85%,也就是2~6w左右,经济情况不好的可以再降一些,具体还是根据男方的彩礼而定。不过嫁妆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出现,也可以是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等等。
2、地方习俗。
部分地区是有明确规定女方要陪嫁多少钱的,可以提前询问当地有经验的老人。如果当地没有相关习俗,则按家庭条件和男方彩礼数额给予
彩礼和嫁妆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彩礼:彩礼是双方在婚约达成一致后,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聘金和聘礼,统称为彩礼,给彩礼是为了感谢女方父母对其的养育之恩,也是向他们表明自己的诚心。彩礼的金额一般在数万元以上,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嫁妆:嫁妆就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或财物,如衣被、家具、家电等。一定程度上来说,嫁妆是女方家的脸面和地位的体现,也可以为小两口的生活减轻一些负担。
2、赠与人不同。
彩礼的赠与人:由男方或男方父母赠与女方,嫁妆的赠与人:由女方的父母赠予女儿。彩礼是跟结婚相挂钩的,是以男方与女方共同生活为条件,而陪嫁一般不掺杂任何条件。
3、归属不同。
彩礼:
是男方家庭给女方的,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所以虽然性质上仍然为女方财产,但如果结婚条件未达成,或符合法律中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全部或部分返还。
嫁妆:
①如果嫁妆是女方父母婚前赠与女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
②如果是在婚后(结婚登记后)赠与女方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如果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如:张三对李四说:如果明天下大雪,我就将一套红木家具赠送给你。又说:我要将300册藏书赠送给你,但你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我就有权收回。那么前者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后者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扩展资料:
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人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附义务的赠与与用于目的的赠与之间的区别
所谓目的赠与,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达到一定的结果而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实现结果,只能在结果未实现的情况下要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因为结婚而赠与对方的礼物,就是目的性礼物。但是,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取得结果。
2、附义务的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置一定条件,把条件的实现与否作为赠与行为效力发生或破坏的前提。
在附条件赠与中,赠与条件的达成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在赠与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赠与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但赠与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附随义务赠与所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赠与的效力不能因附随义务而延迟或解除。
3、附义务的赠与与附期限的赠与之间的差异
所谓附随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达为赠与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附期限赠与中,期限的到达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期限未到时,赠与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附随义务的赠与的附随义务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共秩序、良好风俗习惯的除外。因受赠人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不能为合同的效力辩护。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未结婚能要求返还。
这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所附条件不成就的,赠与人就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
而且法律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所附义务就是结婚,双方没有结婚,赠与财产就可以撤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认定父母婚前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那么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就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具体说明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就应该认定为是父母一方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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