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兰州上户口政策规定及需要哪些证件

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兰州上户口政策规定及需要哪些证件,第1张

需要子女出生证明,孩子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子女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中国应该是有吉普赛人的。

中国曾经有过吉普赛移民,元史中记载为“啰哩回回”,因为中国人当时认为他们信仰伊斯兰教。啰哩回回曾大批量涌入古代西南的大理和现在的新疆西部。

啰哩回回在中国受到很好的待遇,也保持占卜、卖唱、驯兽等活动。啰哩回回渐渐接受中国的文化,渐渐消失在中国人中了。

据说现在的阿克苏等地的一些居民仍具有每半年搬迁的习惯与其他新疆地区有明显不同,可能就是啰哩回回的后裔吧。

词条释义  

啰哩回回,生活于元代的吉普赛人,后逐步融入中国部分民族中。“啰哩”也写作“罗里”、“剌里”、“卢里”、“柳里”等,波斯文发音为Luri或Lori,其意为放荡、可爱的、音乐家、轻浮的、街头乞丐、吉普赛人等,其原始意义是吉普赛。

《元史》卷四《顺帝纪》至正三年(1343)六月条记事说:“是月,回回剌里五百余人济河寇掠

解、吉、隰等州。”日本学者田坂兴道在其名著《中国回教的传入和发展》中引此条后解释说:“剌里,当即《元史》卷一○五《刑法志·杂犯》条之‘诸啰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之啰哩,想系波斯语Luri之音译,为一种流浪种族名。意为流浪者、乞丐。”他在另一处说:“剌里、啰哩,波斯语lori之对音,有流浪者、乞丐之义。”

杨志玖(回族)的《元代的吉普赛人──啰哩回回》一文中认为,元代有一种从波斯移居我国的“啰哩人”。“啰哩”也写作“罗里”、“剌里”、“卢里”、“柳里”等,元大德年间到中国,当时主要居住于甘肃、陕西一带。被称为“啰哩回回”。波斯诗人菲尔道西(约935—1020或1025年)曾这样描写“啰哩人”的生活:

今日啰哩人,仍如先王谕。

足下无寸土,浪迹天涯里。

流浪复流浪,犬狼为伴侣。

盗窃与抢劫,聊以维生计。

“啰哩”应当是国家名。根据写于公元943年的波斯文献和法国东方学家费琅的注释,印度与波斯相邻近的沿海地区,有“啰啰海”和“啰啰国”、“啰啰城”,“啰啰”的发音是Lari、Larwi、或Lar。其实这发音写作“啰哩”更为恰切。

按杨志玖先生的论断,“啰哩人”就是吉普赛人。元代有〔回回曲〕曲牌(南戏《牧羊记》等曾用

之),当与善歌舞的“啰哩回回”有关;今安徽贵池傩戏有“舞回子”,王兆乾先生介绍说:“舞回子由二人扮演,均带棕色面具,颇似波斯人肤色。”

[王兆乾辑校《安徽贵池傩戏剧本选》] 宋代“打夜胡”──乡人傩的扮演者常常来自波斯的回回──啰哩回回。

而吉普赛人则往往喜欢给人看手相,杨志玖先生根据甘肃永登县薛家湾人祖辈流浪、以占卜算卦看手相谋生等风俗,认为他们就是元代“啰哩回回”,即吉普赛人的部分后裔。编辑本段元代的啰哩回回 

万名啰哩男女于5世纪从印度到达波斯(伊朗),这可能是他们首次离开故张。但这次人数不多,而且是被邀请去的。五百年后,即公元10世纪后,由于在阿富汗的突厥人的兴起和向外扩张,啰哩人被迫从印度流入波斯,以后又从波斯向西向北迁徙,遍布欧洲各地。他们到达英国的时间约在1500年。

到中国来的啰哩人应当是蒙古西征从波斯带回来的,也可能是自动流浪到中国来的。最早的文献记载见于元成宗大德六年(1302)显然在此以前若干年他们已经到达中国。这比他们到达欧洲特别是西欧国家的时间都早得多,这时自然也不会有吉普赛这一名称。

从《元史·成宗纪》和《元史·刑法志·杂犯》所记两条有关史料推测,啰哩人在中国的分布地区应

较广泛,人数亦应不少,否则不会因有个别地区和少数人“扰民”而惊动中书省臣上奏并载于国家法典。又从《元史·顺帝纪》至正三年记事可知,剌里人当时在陕西或甘肃地区当为数不少。至于他们是怎样“扰民”和“为民害”,虽史无明文,但有一条材料似乎能透露一点消息。元末明初学者高启为胡松所撰墓志铭中有一段说:

以省铨为宁国路泾县(今属安徽)典史。有时制,“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西域流户数百人因恃以为暴。所过掠财畜、辱妇女,民束手不敢拒,相惊若冠至。及泾邑,僚悉引避,民愈恐。君语众曰:“吾在,若无忧也。”即出劳之于郊,诱闭佛寺中。呼其奠谕曰:“制言不得复殴者,民耳。今我天子吏也,所行者法。若善去,勿妄犯吾民,当率酒米相饷,否则知有法尔。”酋愕,遂戢其众亟去,无一人敢哗。君亲送出疆以归。民罗拜马首曰:“策公县几残矣。”此外“西域流户”虽未明言其为啰哩或剌里,但流户”与啰哩的流浪习惯颇为相似,又是来自西域,此其一;

他们的作为是些“扰民”和“为民害”的事,与元政府所禁止的啰哩的行径案情相同,此其二;

吉普赛人社会组织为部落为单位,部落酋长有极大权威,受到部落成员的尊重。文中胡松与酋长交涉妥当后部众即散去,符合吉普赛人的组织规则,此其三。

这是笔者推论的根据。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以前,姑且如此立论。或不致离题太远,又有一巧事:今安徽泾县云岭有罗里村,为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军部所在地,是否为啰哩人流徙至此而得名?村中有柳姓人,是否为啰哩人姓氏?事涉臆测,似乎离奇。若能实地调查或取得文献佐证,变假说为实事,亦史坛一快事也。

据墓志铭,胡松任泾县典史时在元文宗后,他死于至正十七年(1357)年八十四,以七十致仕之例,致仕时当在至正三年(1343)。西域流户至泾县扰民事件亦当在此前或此年。若然,则与剌里回回渡河寇掠一事南北交相呼应。

至于啰哩、剌里被称为回回,这也是很自然的。因为他们来自波斯,而波斯、阿拉伯人在当时是被称

为回回的。根据吉普赛人多信奉其所在国的宗教的事例,他们应当是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其中一部分可能融合于广大的回回人中。但由于这个民族固有的特性,大部分人在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上可能仍顽强地保持其独立性,或因久居汉地而受汉人的影响。

由于生活习惯和谋生手段的特殊,吉普赛人在欧洲多遭歧视和迫害。他们在元代的“扰民”和“为民害”,自然会引起民众的反感和政府的取缔。但元政府只是下令禁止或令他们屯田务农,而禁令的效力又大成问题。如墓志铭所说,他们的行动还受到元政府的保护。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元朝的民族分化和对色目人的优容政策。也应看到,对这一外来民族的不理解,不能或不愿认识到他们本质上的某些优点,以致产生民族间的隔阂、误会和反感,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是很难避免的。

元代以后的啰哩人  

啰哩回回在明代也有记载。约在成化二年(1466)后,秦州(治今甘隶天水市)知州秦纮记秦州事说:

秦州有啰哩户,乃回回别种。汉人不与通婚姻,自相嫁娶,有以兄弟娶姊妹者,有以姑姨配甥侄者。予访得清水、秦安等县,亦有啰哩,乃移文各县,令其共为婚姻。

称他们为“回回别种”,似乎认为这些人与一般回回人不同,可能这时他们已不信伊斯兰教,生活习惯已发生变化。他们的婚姻制度与西方学者所述吉普赛人婚俗相同,即不同异族结婚(现在已不严格了)。这样选择对偶的机会就少,自然会发生近亲结婚现象。这倒证明啰哩确实是吉普赛人。秦纮这个清官给啰哩人办了一件好事,即使如此,他们的结婚范围仍然限于本族。

这些啰哩人又被官方称为“啰贼”。据乾隆二十九年(1764)《直隶秦州新志》和光绪十五年(1889)《重纂秦州直隶州新志》“武备”门记载:

嘉靖三十八年(1559)秋七月,啰贼盗掠清水县,典史乔学中流矢死。

万历十五年(1587)春二月,啰贼马友忠以千人啸聚清水之石洞山,知县季思率民兵击之,斩首二十余人,余党败走。

崇祯(原作正)十三年(1640)冬十月,啰贼马流(光绪本注:《清水志》作流来)寇掠清水汤峪铺,知府乔迁高追之,围于观音殿烧杀之,乡民与其难。

马友忠,《万历武功录》作马有忠,此书卷一有《啰贼马有忠列传》,称其为“啰哩酋长”,谓其于下亥(万历十五年)冬,出略凤翔(今属陕西)诸郡。次年春,亡抵于秦州石门山,与当地饥民、矿工等结合,至百余人,据险自守,后为明军击散,不知所终。此事在前述马友忠据清水县石洞山后。本书传后作者的《赞语》引张给谏(希皋)疏说:“啰哩者,‘回贼’残党也。”这和上引秦纮称啰哩为回回别种说法类似。至于称“啰贼”或“回贼”,足见统治者对他们的蔑视和歧视。明代后期,政治腐败,天灾频仍,饥民成群,他们和啰哩联成一气,共同为生存而斗争,这是促使啰哩人起事的重要原因,受歧视和鄙视的地位也是使啰哩人不满和起事的一个因素。

由于资料所限,清代啰哩人的情况暂无可述。据甘肃友人说,天水市(秦州)现已无啰哩人,可能他们已流徙他乡,也可能部分融合于回族或汉族之中,尚需深入调查。但据前引《元史·顺帝纪》、《池北偶谈》及上面几条材料,可以看出,陕西和甘肃两省应是元明两代啰哩人散居的主要地区。今天的甘肃兰州市以北的永登县境内的薛家湾,仍有号称“中国的吉普赛人”的居民。

据兰州大学中文系兰天丝绸之路考察队的调查,他们是在一百多年前从外地流浪到这个村的。全村有高、柳、刘何四大姓,相互通婚,姑娘不外嫁,小伙子一般也不娶外村姑娘。解放前,他们过着流浪生活,一辆毛驴车拉着自己的妻子儿女走乡串镇,四处算卦。解放后,他们有了土地,逐步学会经营农业,但至今仍以算卦为业,主要农活雇人来做。他们信仰周公、桃花娘娘和无量祖师,这同他们的职业有关。在体质上,与当地汉人已无大差别,只是脸型略瘦长,下巴微突,有些人瞳孔颜色较浅,多数人则是黑的。他们已不信伊斯兰教,不能称为回回了。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肯定,他们是真正的吉普赛人,而且是元明两代啰哩人的后裔。

第一,他们还是在甘肃省内流动,虽然不在秦州。

第二,他们的职业,还是像世界上其他的吉普赛人一样,以外出算卦为主。

第三,他们信仰的神祗周公和桃花娘娘,是元代的传说人物。《元曲选》有《桃花女破法嫁周公》杂剧,说的是洛阳人周公(不是西周时的周公旦)算卦甚灵,曾算定石婆婆子石留住应于某夜死去,被桃花女破其法得不死,周公知桃花女术高于己,求桃花女嫁其儿子,实欲作法害之。桃花女知其诡计,一一破之,最后嫁其子。啰哩人大概是看过这出戏,知道这两个人善于占卜,因而拜为祖师。

第四,他们的族内婚制是典型的吉普赛人婚制。

第五,他们的姓氏虽是汉姓,但也不无啰哩人的痕迹。如一节所说,苏联中亚有柳里(liuli)人,柳、刘是否为liuli的译音?至于高姓,则在伊朗某些省内对吉普赛人的称呼有高达利(Gāodārī)、高把子(Gāobāz)等名,是否为高姓所据之译音?此说似近穿凿,但罗里在元代亦可作为人名,至其子孙则可取其首字或末字为姓,则非绝不可能。姑担出以备取舍。

办理条件:

温馨提示: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是指“准生证”

1、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若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地则不需办理准生证或相关证明(若户籍不在本地,需咨询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2、依法生育二孩的,不用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即二孩准生证),只需到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开具《生育服务证明》(就是一证明)

变化: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卫计委对生育一孩二孩的家庭,启动了生育登记制度,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只开具《生育服务证明》。

注: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仍需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提交材料:

本地户籍: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异地户籍: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居住证; 5、流动人口生育证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兰州限行

一、限行车型

核载不足9人的小型及微型载客汽车。

二、限行时间

工作日7:30—20:00。

三、限行区域

以武威路北段—任家庄街—光华街—敦煌路—七里河黄河大桥—北滨河中路—北滨河东路—雁滩黄河大桥—南滨河东路—雁东路—段家滩路—鱼池口路—东岗东路—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飞天西路—珠子巷—排洪沟路—南环路—工林路—兰工坪路—建西东路—武威路北段构成的围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桥梁为限行区域。

上述限行区域边缘路段中,雁白黄河大桥、南滨河东路(南滨河东路与雁园路丁字路口以东)、雁园路、雁北路(雁北路与雁园路十字以东)、雁东路、段家滩路、鱼池口路、东岗东路、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飞天西路、珠子巷、排洪沟路、南环路、工林路、兰工坪路、建西东路不限行。

四、限行办法

从星期一至星期五按车牌号最后一位数字依次对应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限行。非甘A号牌来兰当日不受限,次日起同城同策。

五、不受限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新能源车、微公交、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不受限。有护送危重病人等紧急需要的,当面或电话申请公安交警部门予以保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的管理。第三条 宗教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公民之间的团结。第五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县、区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应当由县、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各自的章程。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并协助宗教事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

  宗教团体应当依据各自章程的相关规定按时换届,不得无故提前或者推迟换届;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者推迟换届的,应当征得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不得无故提前或者推迟换届,不得擅自调整改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推迟换届或者调整改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应当征得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信教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担任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已经担任的,应当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一)非经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正常选派或者同意,凡因个人原因出外云游、考察、学习、讲学、探亲或参加其他活动超过四个月的;

  (二)非经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正常选派或者同意,凡因个人原因一年内出外云游、考察、学习、讲学、探亲或参加其他活动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外考察、学习、讲学、探亲或参加其他活动的,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招收宗教学员,应当与其场所规模、培训水平和自养能力相适应。

  宗教活动场所招收外地宗教学员的,应当向县、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为宗教学员。第十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尊重有关宗教的信仰和传统,遵守相关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的;

  (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摄影和拍摄**、电视片的;

  (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外事接待活动的;

  (六)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采访报道的。

  进行前款第(五)项活动的,还应向外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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