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结婚好不好 过年结婚可以吗

过年结婚好不好 过年结婚可以吗,第1张

  春节 过年的时候大部分的人都有充足的假期回到老家,有了充足的时间人生大事的安排当然是排在前面的,所以在过年的期间选择结婚的人是很多的,在这个时候结婚很多人都是为了沾沾喜气,因为春节过年本身就是一件大喜的事情。

  过年结婚好不好

 1春节结婚的好处

如果在春节结婚的话,大多数亲朋好友都会放假,能抽出时间参加婚礼。参加婚礼的宾客越多,那么现场就越喜庆,也很更加的热闹,婚礼现在的气氛也会更好。而且春节本身是一件喜事,如果在春节结婚,算是喜上加喜、双喜临门。

2春节结婚的坏处

有些地方有春节不能嫁娶的习俗,认为春节结婚对长辈不好。如果当地有这样的习俗,最好就不要选择在春节的时候结婚。如果新人春节结婚的话,就需要在年底筹办婚礼。年底一般是很繁忙的,筹办一般来说都会力不从心,这样也会导致婚礼准备不够齐全。

  春节结婚可以吗

 1当地的传统习俗

在我国不少地区,都有“正不娶,腊不定”的习俗,意思是正月不娶妻,腊月不订婚。如果在这两个时间订婚或者结婚的话,对男方的父母长辈是不太好的,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当地比较尊崇这个习俗,就要注意在春节的时期是不适宜结婚的。

2提前安排婚宴酒店

春节是 传统节日 ,也是 法定节假日 ,大多数人都会放假。很多人在春节前后办寿宴、同学会,因此酒店比较难定。而且春节的时候,酒店主打的服务是团圆饭,而不是婚宴。春节结婚的话很难预定到婚宴酒店,所以很多人不选春节结婚。

3春节的安排

春节,也就是农历的大年初一,正月的第一天,这一天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数人在这一天都会回老家祭祖,有专门的春节安排。如果在大年初一结婚,亲朋好友是没有时间参加婚礼的。而且春节前后要置办年货、走亲戚,是很繁忙的,大多数人是没什么空的。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关于结婚的事情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选择结婚的日期。在一个好的日子结婚,也会对你婚后的运势产生好的影响。那么所谓的好日子有哪些呢?如果你不知道,那么你需要看看这篇文章。2020年有哪些最适合结婚的日子,帮你敲定好日子,完成人生重要的事。今年能不能结婚是什么理论?让我们看一看。

2020年结婚最好的日子是哪些天

1气候如果用天气来判断2020年结婚的最佳日子,那么就是每年的3月到6月之间,其次是9月和10月。这个时期气候宜人,不冷不热的天气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舒适度,婚纱的选择也更加舒适美观。2黄历的另一个常见做法是根据黄历选择最佳的结婚日。如果按照黄历的话,一年中每个月都会有那么多天,十几天是适合结婚的日期。3如果按照工作时间和国家节假日来计算工作时间的话,那么一年四季真的没有多少时间可以结婚。毕竟假期时间有限,所以选择假期结婚的人要提前做好准备,绝对是非常火爆的场面。记得提前订好所有酒店之类的。1首先,纪念是难得的偶数年。选择2020年结婚的人,一定要注意一个双月双日,这样一切都是偶数。可见是很吉祥的。在中国,应声虫的说法更被人相信。2闰年闰月最好,也就是说一年中会有两个相同的年份和两个相同的月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个闰年闰月,会配对。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寓意。3节假日使得选择黄道吉日成为可能。最好选择一个假期。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很多人都梦想假期的时候,有时间参加婚礼,所以中国也流行人忙,结婚的时候觉得人要忙最好。1选择最适合结婚的日子,也就是说以新娘的生日为优先,参考男方的出生日期,两者是划算的。看看哪一天结婚对两个人都合适吧。这种吉日也是新婚夫妇的吉日。2避开父母的生日。一定要选择避开双方父母的生日,因为古代有句话,生日不等同于婚礼生日。3考虑自己的因素。有时候选婚期,和自己的工作学习是一样的。这可不好。毕竟你的未来也很重要,选择的时候要避开这些必要的日期。

本命年能不能结婚有什么说法

1本命年幸福的人还是可以结婚的;

出生的这一年是流年的重复,是生命核心纪念碑的分支。所谓“复诵”,是指在原游戏和新年运动中出现的某个词,与原游戏命理中出现的词相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有天干地支;也有完全重唱的枝枝;还有年、月、日、时栏的背诵;还有流年与大运之间的吟诵。

命理学里有句话,叫“念经之后,泪如雨下”;好像要发生什么伤心的事了。然而,有快乐的泪水,也有悲伤的泪水。这也意味着出生年份并不都是坏的。

因为,就命理原理而言,大部分坏事都发生在仇年;大多数好事都发生在最喜欢的年份。所以,这也说明,生命核心古迹的诵经,可能是锦上添花,也可能是火上浇油。

也就是说,本命年幸福,遇到本命年,可能会双喜临门,自然结婚。如果是仇怨,可能是一连串的灾难。所以要尽量避免本命年结婚。

2自我惩罚之年,婚姻需谨慎;

在这出生的一年中,有四年将与生命的核心纪念碑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有四年出生的人:辰、酉、亥、午。

因为,陈遇陈,午遇午,亥遇亥,酉遇酉,不仅有吟诵的关系,还有自罚的关系。所谓自我惩罚,就是自我寻找,主动性很强;有的人好,有的人坏。

不管是好事还是坏事,也不管这个上午、中午、下午是不是幸福之神。喜欢用的话,也比较好;如果是仇怨,祸不单行。

但是,在自我惩罚的年份,如果处理婚姻之类的事情,往往比较麻烦,来的方式也不自然;同时,六亲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所以,要重视。

3不犯背歌和自我惩罚的年份,或者不适合结婚的年份;

比如一个人遇到流年,不屈服于生活,自杀。虽然是喜欢的神,但是和其他喜欢的八字神不太合得来,或者说有战争的情况。

特别是与第一、第二喜欢的神不合,有冲突,有惩罚,有伤害,形成了爱互相争斗的局面。

或者即使一致,最后的结果也是嫉妒的合成;或与神邂逅;或者扬言要打击唯一的配偶星,甚至急于结合日本人的支持,这样稍纵即逝的时间,也不可能适合结婚。

更何况,即使相互冲突,也要小心翼翼地划分。虽然冲柯命蕊碑太老了,但是如果命蕊碑老到吃醋神了,他也可以冲柯,结婚,当然。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冲突,尤其是六亲关系会紧张;虽然最后是好事,但是有个好结果。毕竟好事多磨。

互相惩罚,互相伤害也是如此;当然最好是兼容的,能组合成一个快乐的使用;还是在能有喜欢用的神的年份结婚比较好。

4命理中的婚姻没有特殊的属相和生命的核心古迹限制;

最后,一个人的婚姻,当大运、流年、天命相互作用,同时激起配偶星、配偶宫,有幸福与功利的关系;或者即使不是为了享乐,也不是敌意;或者说,即使是恩怨情仇,如果婚姻的病彻底好了,也适合结婚;你想阻止也阻止不了。

但是,如果出生年份有忌讳,那一年结婚,还是谨慎为好。《易经》里常说的“谏不责众”就是这个意思。生肖和出生年份没有特别的限制。

你今年有结婚的计划吗?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你。

一、事假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事假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

员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2175

员工应被扣除的工资为:日工资×请假天数

员工当月应当领取的工资为:月工资—被扣除工资

当然存在全勤奖、餐补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对应的天数进行扣减。

二、病假

《劳动法》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婚假

关于婚假的时长,各省份规定不一,具体如下:

1、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2、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3、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中规定了若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5、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6、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一般婚假和丧假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地方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中对晚婚的一般有延长假期,具体天数各地不一。

7、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8、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9、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10、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11、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12、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13、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14、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15、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16、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17、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18、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19、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20、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1、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22、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23、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24、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25、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26、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7、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8、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9、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四、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公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的法定活动,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不扣薪水。

1、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2、春节:除夕到初六放假,共7天。

3、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4、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5、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6、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

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六、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扩展资料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晚婚假期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目前部分省市删除了晚婚假期,只有三天的婚假,没有晚婚假期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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