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例如:父亲与女儿,母亲与儿子,爷爷(外公)与孙女或外孙女,奶奶(外婆)与孙子或外孙是禁止结婚的。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源于同一父母或同一父亲(同父异母)或同一母亲(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这是禁止结婚的。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通常情况下,亲兄妹指的是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在婚礼中,伴郎和伴娘通常是未婚的男女傧相,主要负责陪伴新人,协助婚礼进行,并在婚礼过程中为新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根据传统习俗和文化习惯,亲兄妹通常不应该在别人的婚礼上担任伴郎和伴娘。这是因为,一方面,伴郎和伴娘需要在新人面前代表未婚的单身青年,而亲兄妹则不应该以这种身份出现在婚礼上,以免给人造成不适或误解;另一方面,传统上认为,亲兄妹担任伴郎和伴娘会对新婚夫妇的婚姻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人都认为这种传统观念已经过时,不再适用于现代文化中。因此,在一些文化背景下,亲兄妹也可以在别人的婚礼上担任伴郎和伴娘。但是,这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以及新人和家人的意愿和意见。
古代社会中,除了娶表姐、娶表妹、嫁表哥和嫁表弟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近亲结婚的形式。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
1 姑表兄弟姊妹:古代,在一方为兄长或姐姐的情况下,可以娶或嫁姑表兄弟姊妹。姑表兄弟姊妹是指父亲的姑姑(祖母的女儿)的子女。
2 姑表姐弟:在一方为姐姐的情况下,可以嫁姑表姐弟。姑表姐弟是指父亲的姑姑(祖母的女儿)的子女。
3 姨表兄弟姊妹:古代,姨表兄弟姊妹之间也可以发生婚姻关系。姨表兄弟姊妹是指母亲的姨妈(外婆的女儿)的子女。
4 姨表姐弟:姨表姐弟之间也可以结婚。姨表姐弟是指母亲的姨妈(外婆的女儿)的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近亲结婚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视为亲缘关系过于密切,容易导致基因遗传问题,因此大部分现代社会都禁止了近亲结婚。以上内容仅是古代的情况,并非现代社会的普遍实践。
亲戚三代不可以结婚,关系如果是第四代旁系血亲了,是可以结婚的。
亲戚三代不可以结婚,关系如果是第四代旁系血亲了,是可以结婚的。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
姨母、舅父、从母姊妹(姨姊妹)、从母兄弟(姨兄弟)、舅表兄弟、舅表姊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外祖父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伯父、叔父、姑母、从父兄弟(叔伯兄弟)、从父姊妹(叔伯姊妹)、姑表姊妹、姑表兄弟和自己同源于祖母、祖父,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甥女、甥男、侄女、侄男和自己同源于母父,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从父姊妹、从父兄弟是指自己从父(叔伯父)的子女。又叫叔伯姊妹、叔伯兄弟。“堂亲”是指和自己同姓同吃同住的姊妹兄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直系血亲。包括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结婚户迁移流程:
1、需要先登记结婚,因为没有结婚证没有办法办理迁移。
2、需要迁出方,在本地开具户籍证明信,由当地的户籍所出具,如果是农村户口的话,要在当地开农村户口证明,如果不开具的话就默认为城市居民。
3、要带你们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方开具迁出证明信。
4、将迁出方的证明信,交予迁入方的户籍管理所,保持电话正常有人接听,过半个月左右你户籍所属的公安分局户籍科会给你打电话通知你去取准迁证。这准迁证有两联。(切记!这准迁证有效期只有40天,别过期。)
5、带上这张准迁证和你们两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你老婆娘家派出所领迁移证。他会撕走准迁证的其中一联,同时给你老婆销户,所以切记在准迁证有效期内回去上户,否则你老婆就成黑户了
6、带上剩下一联的准迁证、迁移证、和你们家的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你自己户籍所属派出所上户就可以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姻亲关系具体分为: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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