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有专门关于男女婚配的法令,并严格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若达不到结婚年龄,是禁止结婚的,且连娃娃亲都禁止,《大明令•户令》就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意思就是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年龄不合格者不得缔结婚姻,且禁止男女双方的家长在孩子幼年时私定娃娃亲。
那在明代,男女双方到了什么年龄才能结婚呢?
明太祖洪武三年,朱元璋定制:“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就是男女双方若想结婚,男方必须达到十六岁,而女方必须达到十四岁,只有这样才能缔结婚姻。
当然,在明代,不是说男女达到年龄,就能立刻结婚,男女双方要想结婚,还必须完成各种繁琐的流程。
首先,要想结婚,就必须先订婚。
《大明律•户律》规定,要想结婚,就必须经过“写立婚书,依礼聘嫁”的流程,之后方可缔结婚姻。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要互相交换婚书,也就是先订婚,之后方可进行接下来的婚娶。如若没有先订婚,就立刻结婚,这是要受到明律的惩罚的。
而在明代,其订婚所需的条件是很多的。
第一、需要媒人。所谓“媒人”,就是类似于现在的婚姻介绍人,她在婚姻嫁娶中主要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奔波于男女双方两家,沟通彼此,替彼此传达双方的条件,并从中调和。中国自古就有“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男女无媒不交”、“女无媒不嫁”的古语,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人在婚姻制度中所占据着重要位置。
因此在明代,男女双方若想要完成订婚,就必须要有一个媒人在。《大明律》规定,要想订婚,每一步都需要媒人的参与,“凭媒写立”是订婚婚书生效的必要条件,若婚书没有媒人的签字与画押,则会被视为无效。
第二、需要交换双方生辰八字的红贴。所谓“生辰八字”,就是指一个人出生时的干支历日期;年月日时共四柱干支,每柱两字,合共八个字。古代的人们深信生辰八字的好坏,决定着其接下来的命运的好坏。同时,古人也相信,不同的生辰八字存在着相生相克的关系,若生辰八字相生,则男女双方的运势、财势等都会变得很好,而如若相克,则就会运势衰退,家宅不宁。
因此古人在订婚前,就会互相交换生辰八字,以此来看男女双方以后的命运是好,还是坏,是相生,还是相可,只有生辰八字符合双方家长的要求,他们才会同意订婚。
第三、订婚的时候,需要家中长辈出来主持。中国的婚配,自古就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若想结婚,就必须要有家中长辈的同意,若没有家中长辈的同意,其婚姻就不会被人所认可。
对于父母之命,明代的婚姻法就十分重视。《大明令•户令》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就是说无论是订婚,还是结婚,都需要有家中长辈的参与,若祖父母在,则有祖父母主婚,若无,则有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皆不再,则有家中其他的长辈主持。总得说,一桩婚姻从订婚开始到缔结婚约,再经送收礼金,再到结婚,其全程都是需要双方家长的参与的。而若没有“父母之命”的婚约,明朝是不会承认其效力的,且如若是违背尊长意愿订婚的,男女双方更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
第四、需要彩礼。明代实行聘娶婚制度,就是要想订婚,男方父母需给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而只要女方接下了这个聘礼,那就是说明女方父母同意了与男方的订婚。
第五、需要婚书。这是订婚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最后一个环节。明代的婚书其内容,主要是列举了男女及双方的服亲、田产、官职、聘财等信息,采用男左女右的格式,分别写上男女姓名、生辰八字、籍贯及祖宗三代名号等,同时在这份婚书上,主婚人、媒人要分别画押,此外明代不少地区的婚书还印有男女双方的脚印喝手印。此后,婚书签订完成后,双方家长各自拥有一份婚书,作为两家结为秦晋之好的凭证。
一旦婚书签订完成,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后,男女虽未成亲,但被已与夫妻无虞,双方家长以亲家相称。而若有一方无故悔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大明律•户律》中定:“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者,笞五十”,就是说一旦男女双方违反了婚书的约定,则违约方就要被处以笞五十的惩罚。
当然,也并不是说男女双方签订了婚书,他们就一定要结婚,其实如若男女双方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这婚书是可以取消的。
第一、男女定婚后,因故身亡,婚约自动解除。如若男女双方因故而亡,则婚书就会被自动取消。而对于这种情况,定婚书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是不用归还的,《大明律》就明文规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彩礼”,就是说若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并写立婚书,并且已经交付彩礼之后而没有举行婚礼之前,任何一方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去世的,男方不得追回聘礼,女方也无需向男方交还聘礼。
第二、男方无故不娶及逃亡不还者。如若男方自己毁约,或者因事逃亡的,女方可单方面取消婚姻。成化年间,明廷就规定:“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彩礼” ,就是说定婚之后五年之内,如若男方无故不迎娶定婚对象,女方就可以向官府提交申请,官府核实之后,女方可以自由选择改嫁娶,并且不需要归还聘礼。
第三、男女或有犯奸盗。明律规定“男女订婚未曾过门,私下有犯奸盗、通奸”者,“义不可复合,听其别娶别嫁,不用悔亲之律” ,就是说如若男女双方在订婚之后婚娶之前,有一方犯了通奸、强奸、抢劫等严重罪行的,另一方可以选择退婚,另行婚嫁。
其次,在完成订婚后,就是婚嫁过程中最重要的二个环节,那就是迎娶。在签订婚书,定好结婚的日子后,之后在结婚的前一天,男方家就会前往女方家“催妆”,以明代北京为例,在这一天男方家多是要带酒菜和雄鸡到女方家催妆,一旦女方家开始接受催装之礼,就要尽快做好准备,开始为明天的迎亲做准备,并前往男方家布置新房,俗称铺房。
到了第二天,男方就会在选好的良辰吉日出发,前往迎接新娘回家行拜堂礼。以明代南京地区为例,男方前往女方家迎亲时,花轿多是在会下午四到五时发轿,新郎会头戴状元帽,身着龙凤红袍,腰持红花前往迎接新娘,且在轿子前面有鼓乐齐奏。而后当轿子来到女方家门口时,女方家人就会用镜子照向轿中,然后再点燃爆竹置于轿内,借此避邪,此谓之“搜轿”。之后,新娘就会换上新鞋或由喜娘扶着,或由家中的兄弟背上花轿。再之后,在花轿出发前,女方还会燃放鞭炮以求吉利。
当然,对于迎亲一事,因风俗问题,明代每个地区都有一些差别,有些地区由男方家长辈带着礼物、花轿到女家中迎娶新娘,新郎则不参加亲迎。而有些地区的新娘会有由其母亲随送至男家,舅姑设宴款待女方母亲。
再之后,当男女双方完成迎亲的流程后,还需要完成至少三个流程:一)“妇见姑舅”,就是新人要在第二日清晨拜见公婆姑舅,奉水奉饭。二)“庙见”,就是在第二天,男方家的主人要带着与新人去祭拜祖庙以告祖先。三)“婿见妇之父母”,在结婚后的第四天,新郎需要跟随新娘回娘家拜见岳父母。
如此,在完成了以上的全部流程后,才算婚成。
此外,明代是可以离婚的,也就是说结婚后并不是说一定就要终老,不合适的时候,在满足一定条件,还是可以离婚的。当然,明代的离婚是对男方而言的,而不是对于女方,女方是不能提离婚的。当时,只要女方满足“无子(没有儿子)、*佚(通奸)、不事姑舅(不孝顺长辈)、多言(大嘴巴)、盗窃(小偷小摸)、妬忌(妒忌)、恶疾(有重病)”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男方都有权与女方离婚。
不过,我们需注意的是,明代对于妇女还是存在着一些尊重的,在当时若妇女满足“三不去”的条件,只要不是*佚(通奸),男方都不能提出离婚。这“三不去”就是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贪贱后富贵,不去。
官员回避制度在不同朝代其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二是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三是科场回避,即主考官及同考官的子弟不得同入试场,后来回避对象扩大到五服之内及亲姑、姐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
在中国古代,回避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从根本解决结党营私弄权的问题,但鉴于其避免官员形成乡土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最初用意,仍应充分予以肯定。
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风格。在文化的表达上,很难坚持。在历史的选择上,不同的文化在主线的控制下会在外观上发生变化。婚礼和文化有风俗的关系。因为只有当世界认可并成为习惯的时候,文化才体现在这个习惯上。
如果只讲明朝的风俗,会导致史书枯燥。不如换个角度,用现代的眼光去看待明朝婚礼的风俗背景。与现代观念对比分析后,也能更直观地感受到明朝的风俗特色。
1结婚年龄太早了
在明朝的婚礼中,结婚年龄和生日首当其冲。因为在社会上层,为了防止意外,婚礼选择会在合适的年龄进行;但在传统的“多子多福”思想中,普通人都希望自己的后代快速繁衍,所以明朝的早婚年龄就成了一大特色。
到了明朝,男人16岁,女人14岁,就可以结婚了。相对于现在20岁的结婚年龄,明朝的结婚年龄真的太早了。到了初中的年纪,你的人生又要面对另一个伴侣了。对于自己对生活的认知,我没有确切的答案,但我需要先了解异性。从教育和生活的角度来说,过早结婚真的不容易,也不理智。
2娶妻并非易事
除了明初结婚年龄之外,娶嫔妃的严格性也成为一大特色。古代史上公认男人娶小妾。为了满足人口的需求,娶几个女人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古代,娶妾也是需要物质支持的。
到了明代,纳妾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比如妻子与妻子之间的不和谐,以及混乱的影响等等。,明朝的法律对纳妾做了更严格的规定。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老婆,老婆,职员九十,正确的说法是“官员娶音乐家为妻,职员六十,离婚”……在明朝法律中,娶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古代想娶嫔妃的愿望在明朝是无法实现的。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当然,作为封建王朝,明代婚礼的主线离不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为在婚礼的选择上,古人认为独立选择婚姻往往与混乱联系在一起。为了防止乱象的发生,由父母和他人来规范是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然而在今天的现代文明中,人性的进步和解放推翻了这种古老的约束。或许担忧是对的,但在自由选择的人性中,人类的文明和发展才能取得更好的进步。你不能总是带着恐惧拒绝大多数事情。因为在未知的事情上,只要你善于发现长远的价值,这种勇气是值得肯定的。
残留的影响
除了风俗上的仪式和明朝的特点,我们还能看到明朝婚俗的影子。但在两性的婚姻生活中,也有古代婚礼的负面影响。负面影响不是明朝独有的。在婚姻关系中,中国传统的固本思想成了最大的“罪魁祸首”。
1、婚姻中荒谬的事情
为了增加婚礼的喜庆程度,结婚是一件相对文明的事情。但在混乱中,人性的残酷和扭曲也有所体现。明朝为了防止结婚的影响,“新娘的衣服鞋子都是用线缝的,可能会导致超脱和混乱”。
所以结婚真的可以提高婚礼的喜庆气氛,但是野蛮行为真的是不允许的。婚礼前,做好礼仪的安排和准备,是处理过度婚姻的关键。当然,杜绝这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智慧。
2男尊女卑的狭隘思想
在明朝和古代历史上,只有男性可以写离婚证,而女性的离婚证是不被承认的。这就证明了在古代的婚姻生活中,男人优于女人。首先,在古代经济中,男性创造的价值高于女性。其次,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女性一直是男性生活的附庸。
在现代文明中,女性的权利和价值得到了极大地解放。然而,这种固化的古代思维仍然影响着现代生活。只有平等对待两性婚姻生活,才能获得合适的生活环境。因为知识的力量,人们有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
3母凭子贵的传统观念
在古代传统家庭中,男性一直是家庭后代繁衍的关键。比如明廷太子之争,士大夫的宗族继承,都是以男性为主线。在族谱记载中,女性常随姓,男性有自己的名字。为了确保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妇女重视母亲的观念已经成为她们价值观的一种表现。
不过实际考虑,生男生女是很自然的。因为孩子,无论男女,都有自己的价值。只要你给他们无私的爱,孩子就会由衷地感受到,用感恩的心回报父母。而且随着女性权力的提升,母亲比孩子更珍贵的观念逐渐消散。
关于明朝官员10天假期的规定,是朱棣定下来的,它是元宵节的法定节假日,其他的法定节假日有的是三天有的是五天。虽然是假期,如果有急事的话也要先处理公务。
每个朝代的官员都是有假期的,在明代的时候官员的假期包括赐假,例假,事假,还有病假,例假就是指定的法定休息日,包括一些法定的假日和节日,通常也称为是休沐,包括皇子和诸王们,他们也是有固定的假期的,其他的时间里都是坚持读书写字,根据历史记载,庶记士五日一休沐,如果他们要在休息的假期里出行的话,还有太监和侍卫随时服侍他们,在明代的时候,庶吉士是一个特权阶层,而其他的阶层。有5天一休沐的待遇,在明朝以前,有些朝代实行了荀假制度,官员们是10天休假一次,这种制度对明代也很有影响。
朝廷规定的休息日就是法定的节日,在元代的时候有元旦,冬至还有元宵三个法定节日,元旦的假期是从初一开始的,文武百官们放假5天。而冬至的节日是从当天开始放假三天。后来朱棣规定了元宵节是从正月十一开始,一共10天,从那以后就有了元宵节放假的规定。
按照规定,法定的节假日里,成员们一般都是可以休息的,但是遇到特殊情况的话,就要去办公,比如明成祖朱棣定下了元宵节是10天的假期,后来因为全国到处都闹灾荒,就让文武百官们修身反省,取消了第2年的元宵假期,像这种因为天灾人祸而取消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在明代的时候经常发生。有时候皇帝也会赐驾。是对橙子的一种体恤和恩宠,会给一些得宠的大臣们赐假。事假的范围比较广,一般回家省亲,祭祖,或者是丧事,结婚等都是事假的理由 。
在古代反腐一直是历代皇帝头疼的问题,毕竟官员贪污腐败,往小了说,是中饱私囊作风不检点;往大了说,官员在地方上代表的是朝廷代表的是天子,如果官员贪污腐败成风,那么说明这个帝国已经烂到根子里,无可救药了。
历代反腐有两个方法,一是通过皇帝个人来反腐,诸如雍正这种想要励精图治,想要有一番大作为的皇帝,大力整顿吏治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二是通过制度来约束官员,来最大程度上避免官员贪污腐败。
长久来说,指望皇帝个人反腐似乎效果一般般,毕竟皇帝反腐只是一时,后继之君往往刚刚登基,为了稳固统治不会再将反腐这种高压政策延续下去的;更何况下面那些贪官污吏报团也是不容小觑,遇上雍正这种有手腕的皇帝还好说,要遇上道光帝这种昏庸皇帝,恐怕贪官污吏查不了,反而吃了天价鸡蛋。
所以在制度上约束官员,尽量避免官员贪污腐化,反倒是更加长远和切实可行一些。
那么今天宋安之就以明朝的制度,来说说明太祖朱元璋是如何在制度杜绝腐败的。
明太祖朱元璋的反腐力度之大,也是众所周知的,他规定官吏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就斩首示众,还要剥皮实草。还将府、州、县、卫衙门左面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还在官府公座的两旁,各悬挂一个装满草的人皮袋,使官员是触目惊心。
在洪武九年以前,“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谪屯凤阳,至万数”。由此可见朱元璋对于贪官污吏的态度,就是大力惩治,甚至有人以此认为朱元璋是暴君。
其实朱元璋在制度上面的反腐,成果也是很不错的,诸如在地方官员制度上面,朱元璋沿用了自元代以来的地方官任免实行原籍回避制,也称之为地域回避制,本地人是不得在本地为官得,一般是南方人到北方赴任,北方人到南方赴任,总之做官的怎么说也要到外省任职。
这种地域回避制度,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毕竟古代交通落后,通讯只能靠书信,有道是“天高皇帝远”,如果官员回到家乡任职,因为从小生长于此,肯定会很快与当地士绅打成一片,甚至会狼狈为的,加之交通和通讯落后,朝廷难以清楚其中内幕,很明显是不利于皇帝统治的。
所以采取官员任职地域回避制度,就避免了这个问题;而且官员外放到其他地方,很难与当地士绅打成一片狼狈为奸的,无形中就有利于朝廷统治了。
不得不说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度上约束官员贪污腐败,也是很有一套的,可见这位开国皇帝在制度上可谓是殚心竭虑。
但官员任职地域回避制度有一个弊端,那就是官员前往距离家乡很远的地方任职,那么家中父母怎么办呢?
自古忠孝难两全,换一般情况下,肯定大部分官员为了自己的前途,大义凛然的选择“忠”了,当然肯定也有官员选择“孝”弃官不做了,但不管怎么做,肯定都不合适。
这时候明代朝廷就难得人性化了,毕竟古代是以孝治天下的,朝廷提倡孝,所以面对这个难题,朝廷推出了一系列方法。
首先第一个办法便是移亲就养,洪武十七年,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勉孝劝廉”,准许凡任职所在地距离原籍1500里之外者,国家给以舟车,方便官员迎接父母。
也就是说不管官员去哪里任职,只要是距离很远,就可以将父母接过来;像京城还有其他繁华之地,很多人也乐意过去,有些官员正好将父母接过来,还可以享受当地的生活。
但如此这般也有不少问题,比如说官员任职地方是穷乡僻壤,不适合老人居住,或者是父母年老,经不起舟车劳顿呢?亦或故土难离,不愿意外出呢?
于是面对这些问题,又有两个方法了。
一是明朝虽然讲究官员任职地域回避,但一般来说他的底线在于“隔省为治”。也就是说官员如果想孝敬父母,朝廷允许其调到家乡邻省,这样一来,距离近一些,也方便官员回家孝敬父母。
二是明朝官员任职地域回避制度不包括学官,因为学官在明代属于是闲官存在,并没有什么行政权力,属于是教职。
所以明代朝廷认为学官即使由本地人担任,也掀不起什么风浪的,是难以结党为奸的。
因此如果官员想孝敬父母,可以转为学官,直接回到家乡;当然,这样一来,不只是没有多少权力,仕途上也基本上到此为止了,这个代价可谓是不小啊。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分俸养亲。
如果父母不愿意离开家乡,同时还有其他兄弟姐妹照顾的话,那么可以向朝廷申请将俸粮的一部分,直接发回家乡,也算是尽了一份孝心。
最后还有一种方法,和弃官不做这个方法类似,但还留有余地,那便是辞官终养。
据说是在明朝开国以后的不久,洪武三年的某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明太祖朱元璋在宫中后花园中看到喜鹊哺养幼鸟而有所触动,所以下令群臣有亲老者准许归养。
所谓辞官终养有两个条件,一是父母必须在七十岁以上;二是家中没有兄弟亦或其他亲属来照料父母。
这种情况和弃官不做一样,但是还留有余地,回到家乡以后,将双亲奉养到百年之后,还可以回朝继续为官。
当然这也不好说,这个过程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期间不只是俸禄没有,在考核上也是大受影响,对于仕途影响很大。
所以有好多官员父母,宁愿自己孤独终老,也不愿儿子辞官回来奉养自己,盼望着儿子可以仕途有望,以光宗耀祖。
通过以上的官员养亲方法,可以看出明代朝廷的人性化,虽说自古忠孝难两全,但明代朝廷通过各种方法,也想尽量使官员忠孝都两全,以这个角度来看,也是值得称赞的。
由此可见明太祖朱元璋,不只是大杀贪官污吏,更是在制度上约束避免官员贪污腐化,而且还人性化的完善制度,避免官员大规模贪污腐化的同时,尽量使官员可以孝敬父母,以全孝道。
明代考核的规模超过以往历代,考核的立法既简约又严明,考核的标准是在全面总结和借鉴历代考,核,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一方面删繁就简,使考核标准更加贴近现实,操作性、可行性更强;另一方面增加了一些前代所不曾有的,如明代考核分为“考满”、“考察”、“考成”三种,考核内容更加完善。同时,鉴于封建社会晚期吏治日趋腐败的状况,清代在考核标准上则偏重于惩,办,腐,朽,如“四格八法”之制,较之明代考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中国古代人,事,考,核,制,度经过历代统,治,阶,级的修订、补充和发展,到明清时期进一步通过《明会典》、《清会典》等从法律上确立下来。
官,吏,考,核是廉政的重要内容。明代官,吏,考,核,以考满、考察二法并行。
考满是以年限考,察,官,吏任期内工作状况之法。考满以3年为期,3年初考,6年再考,9年通考。按官吏级别和所属衙门进行。凡官,吏,考,满,分为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合计9年三考总评。评定考等后,还须依据官职繁简确定奖惩黜陟,有的鼓励在边远地区任职的官,员,有的注重官,吏的民心向背,从不同的角度促成廉政。考察是明代另一种官,吏,考,核,制,度,与考满相辅并行。考察的目的是区分官,吏优劣,重在惩黜不法官吏,有京察与外察之分。京察初定为10年一次,后改全部京,官,均6年考察一次。外察创于洪武年间,随县以上正印官每年赴京朝觐时进行。《明史》记载,洪武十八年的考察,则把朝觐官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贪污阘茸四等。根据吏部统计,朝觐官凡4117人,称职者1/10,平常者7/10,不称职者1/10,贪,污阘茸者1/10。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官为民。吏部建议定三年一朝觐考察,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进行,考察结果奏清皇帝定夺,外察之制由此确立。考满所罢免之官,尚可起复。考察所罢免之官,永不复用。明代考满、考察二法并行,在明朝初期对于澄,清,吏,治、提,倡,廉,政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明初,选官没有资格限制,选官途径多样化,“初,太祖尝御奉天门选官,且谕毋拘资格”,“进士、监生及荐举 者,参错互用”,永、宣以后,渐循资格。明中后期,弘治、正统以后,“资格始拘,举、贡虽与进士并称正途,而轩轻 低昂,不舍天壤”,“京,官六部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 士,外官知州、推官、知县由进士选。外官推官、知县及学官,由举人、贡生选。京官王府、六部首领官,通政司、太 常、光禄寺、詹事府属官,由官荫生选。州、县佐贰,都、布、按三司首领官,由监生选。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 。
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不同程度的回避。从回避的内容来看,可分为亲族回避、地区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回避的职,官分为在京,官,吏、地方官,吏和一些特殊地位的官吏。—般来说,所有官,吏都要实行亲族回避,地方官吏实行亲族与地区的双重回避,对于一些重要的官,吏则另外实行有特殊要求的职,务回避。
1亲族回避。明朝最早建立的回,避,制,度是亲族回避。早在洪武元年,明,政,府就规定,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子侄有任科道官者,皆对品改调;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以卑避尊,改调其他衙门。
2地区回避。地区回避,即籍贯回避。洪武元年颁布的《大明令》确定了“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的原 则;洪武四年吏部铨选,有“南北更调,已定为常例”的说 法。“南北更调”即是为了回避本省。
3职务回避。明朝除对通常官吏任用实行亲族回避 和地区回避外,《大明律》规定:“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 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受业之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 移文回避。”明朝对于执行司法职能的官,吏,回避范围由 亲族扩大到了姻亲、老师及旧有仇恨嫌疑的人。
官吏的考课制度考课,也称为考核、考绩。中国古代历朝都建立了一系列的官,吏,考,课,制,度,对官吏的品行、政绩进行考,核,奖勤罚懒、褒,廉,惩,贪,力图组建一支具有廉,洁,清,正,素,养的官,吏队伍。明朝的官,吏,考,课,制,度,可以分为考满和考,察,制,度。
所谓考,察,制,度,是指由中,央,人,事,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对官,吏的德、 勤、能、绩以及身体状况进行考查甄别,并按规定查处渎职和严重不称职官,吏的制,度。
所谓考满,则是指给官吏规定一定的任职期限,期限届满,对其在任期内的德业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然后分别等次决定对官,吏的去留及职务升降的制,度。
考,察,制,度与考,满,制,度虽然都是考,核,宫,吏的制,度,但两者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我是“非本色”,这个问题算是问对了。
有明一代,经过明初人口大迁徙、土地大开发以及赋税征收方式的深化改革,单一的农业经济逐渐转向农、工、商多种经营。明中叶后,东南地区农村人口大分化、大流动,大批劳动力从传统农业生产中分流出来,有点就地迁业,从事商业性农业,有的流入市镇从事各种工商业活动。这样一来,自然经济统治地位开始动摇,并诞生新的生产方式--近现代中国农业与工商业经济,其中以东南沿海地区为最发达。
当时,全国经济最发达地区包括苏、松、浙江以及江西,也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地。如洪武二十六年,全国两税米麦总收入为29442350石,其9707919中石来自上述地区,占33%。
不过,让人费解的是,当时主管国家财政收入的户部官和吏,却不准由江苏、浙江、江西人出任。正所谓“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谢肇淛《五杂俎》)”。《明会典》载: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之人”又凡户部吏“不许用江、浙、苏、松人。”
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苏松、江浙、江西三地是明朝赋税最重要来源,以原籍之人担任恐其与当地势力勾结,侵吞国库。
据《续通典》载:“明制锉政最严,如户部官不许苏、松、浙江人为之,以其地多赋税,恐飞诡为奸也。”句中“飞诡”一词的意思是“飞洒”和“诡寄”。其中,“飞洒”是指为逃避赋役,大地主勾结当地官府胥吏,将田地、赋税化整为零,分别写在贫弱户、逃亡户、灭绝户,甚至无地农民的名下;“诡寄”则指无优免特权的地主逃避赋役,将田地、赋税寄在有优免特权的地主名下。可见,这些地区的地主豪绅利用“飞诡”侵吞国家赋税,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第二,预防胥吏贪污。
“胥吏”一般指古代官府中办理文书的小官吏,相当于明清时期的师爷,其中以绍兴师爷为最。黄宗羲在《明儒学案》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天下之治乱在六部,六部之胥吏尽绍兴。故绍兴者,天下治乱之根本也。”
而明朝官员多数是进士出身,治理国家、社会还是胜任的,但是涉及到财政管理方面--筹算、货币财政等实务知识,经验却不足,因为他们是熟读四书五经出身的,缺乏这类相关知识。这样一来,就没人能约束理财能力超强的户部胥吏了。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就列举这方面“教训”:“然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窟穴其间,那移上手,尽出其手。且精于握算,视官长犹木偶,释褐版曹者,又视簿书为脂地,漫不留意。”
那么,该如何避免官吏利用职务、亲属和地域等特殊关系,结党营私,贪赃枉法呢?
实际上,早在明朝开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主张“立国之初,先当纲纪”,不惜用极端的手段维护中央集权专制,如在司法领域就采取了回避制度。
严格来讲,“回避制度”不是朱元璋发明的,早在两汉时期就已确立了,唐宋时期发展成熟,但直到明清时才逐渐完备。因此,明朝官吏任职回避制度比前朝更严密了,内容更完备了。具体来讲,主要程序有特殊官员回避、亲属回避、地方回避和官级回避。
第一,特殊官员回避。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将自己的儿子分封到边疆戍边,即宗室藩王。为区别于一般官吏,王府内的官员叫做王府官,主要职位有长史、典簿、审理、典宝、典仪、伴读、教授等,品秩从正五品至从九品不等。明代王府官的任用变化很大,尤其英宗继位后,吸取藩王叛乱的教训,开始实行“王官不外调”的制度,此后几代皇帝都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二,亲属回避。
明朝亲属回避范围,大致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大明令》规定“凡内外官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以卑回避”。《明会典》也载:“凡父兄伯叔侄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对品改调。”其中,“两京堂上官”指的是南京、北京的中央各部门官员,如各部尚书、侍郎,各寺、监、院、司的卿使等职;而“科道官”指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
第三,地方回避。
为了利于地方官执行上方公务,明朝规定地方官回避本籍。据《明史》载:洪武年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宫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主要是考虑到本地官员可能会与原籍的亲朋故旧结成“同盟”或者宗派势力,中央政令难以畅通,外族百姓可能遭到欺压。
第四,职务回避。
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明朝严格执行职务回避,如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曾任官之地、寓居之地等,防止亲朋故旧干扰监察。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就有亲仇回避原则。《大明律·刑律·诉讼》为此专门规定:“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同时,为保证司法诉讼能公正进行,还专门规定负责监察的有司“凡监察狱史、按察司官追问公事,中间如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陈说回避。若朦胧私按问,致有违枉者,于反坐上加二等科罪。所问虽实亦不能科断。(《宪纲事类》)”
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十分重视宗族血缘,而回避制度可以预防同宗、同乡徇私舞弊,防止官员卷入地方性官场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官员队伍中上下级、同僚之间正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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