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结婚了,房子是男方的,可以过户成两人共同所有吗

现在结婚了,房子是男方的,可以过户成两人共同所有吗,第1张

可以。只要男方同意,在房产证上添加你的名字手续很简单。带上房产证、结婚证、身份证,双方共同到房产中心就可申请做配偶添名,费用一般为100多元登记费、5元权证印花。登记为双方名字,在没有其他协议情况下,该房产就为共同所有了。

许多男方在婚前有一套房屋,在结婚两人结婚后,女方要求男方将婚前自购的房屋加上自己的名字,这种方式通常的称为夫妻之间房产更名,那么夫妻房产更名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夫妻房产更名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房产在办理更名手续时需要携带房产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的更名手续。如果夫妻双方是采用赠与方式的方式进行更名,夫妻双方首先要到公证处去办理赠与公证。

夫妻房产更名需要注意哪些

1、夫妻间房屋的产权变更不能按照房屋买卖的方式的变更产权人。

2、夫妻间房屋房产权人变更,需要在还清房贷的基础上才能变得变更。

3、夫妻房产更名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只需缴纳一定的工本费即可。

4、夫妻房产不管不管产权归夫妻哪方,该房产仍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变更产权关系为一方,离婚时是不被法院认可的)。

夫妻间房产过户方式有哪些

1、婚姻存在期间

夫妻在婚姻存在期间想要将房产过户到对方名下的话,夫妻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前往房产中心办理夫妻共有财产变更,而且只需工本费,不用缴纳税费。

2、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

离婚后的夫妻如果想要将原先的名下的房产的话,双方需要携带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该房屋也属于共有财产变更无需缴纳税费。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之间房产更名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办理夫妻房产更名时提供些帮助,让大家顺利的办理完夫妻房产更名手续。

法律分析:可以。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是可以的。目前房产证上加名字也要分情况:若是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但需带好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这三类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时产权人要到现场根据产权变更登记处的要求,写同意加名的书面声明,并在声明上签名盖手印。

      在当代这个社会,房屋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提及到,这是因为房屋作为我们人类的重要财产之一,很多人想要在婚前将房屋过户,因此大家想要知道新婚姻法婚前房子过户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新婚姻法婚前房子过户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是可以的。

      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有这几种方法

      目前房产证上加名字也要分情况:若是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但需带好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这三类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时产权人要到现场根据产权变更登记处的要求,写同意加名的书面声明,并在声明上签名盖手印。

      而另一种是父母子女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但这样就都将被视为份额买卖,要收取相应份额的契税及各项税费。

      此外,为避免子女夫妻双方为增加名字产生争议,少部分父母也采取了赠与的形式。按照目前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这类直系亲属将不动产赠与自家儿孙,《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免征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只需缴纳契税和公证费。其所需公证费用、契税也按照子女的受益额占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来计算。但非直系亲属之间,即便是通过赠与方式,也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契税等,等同于买卖。

二、加名费用知多少

      目前夫妻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暂无征收契税之说,因而夫妻婚后加名仍最为简单也最便宜,整个过程只收取少量手续费,总计在100元左右。而即使是尚有贷款的房子,也只是在手续上稍多几个步骤,费用相应增加一两百元。当然,仍处还贷阶段的房屋,不同银行可能还会收取一定的相应费用。

      而其他如结婚前就要加名字、父母的房子加上子女名字、子女的房子加上父母名字等等,情况就相对会复杂许多,也会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以普通住房为例,大致就需要元/平方米的交易税、的印花税,不满5年的还要额外交的营业税和1%个调税等等,计税值按市场价格和转让比例计算,显得颇不划算。

      再看赠与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就单次交易来看,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确实节省了费用成本,但一旦今后将该获赠的房屋出售时,将面临除缴纳常规的税费以外,需多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婚前买房需留意

      如果婚前买房,夫妻双方乃至两个家庭应有一个严肃的讨论,以达成共识。即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约定,对于以后可能出现的分割财产事先做好沟通和书面约定(如份额、分割比例、其它协定等),也能有效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在改变观念的基础上,保留好购房资金来源及流向证据、对“产权登记”要把好关,冷静考虑婚姻关系和登记名字等利益问题,这些才是我们更多地要去考量的,既是对自己,也是对另一半负责。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如果是在婚前将房屋过户加名字当然是可以,不过是要缴纳一定得税费的,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况是夫妻之间加名字就不需要缴纳契税,还有什么不懂的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事务所。

呵呵。首先让我猜猜你的那个朋友应该是你吧。

第一:房子我觉得首先是谁出钱买的。房子是入了谁的名字。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如果本来就是男方买的我觉得这样也无所谓了。如果是共有财产除非你和男的感情很好而且很深很了解。那过就过户吧。反正百年之后房子也是给你们夫妻的。前提是他是独生子。

第二:从道德上讲。这男的我觉得有点自私。假如我是女的。我把身心都给你了。你还这样对我。孝顺和保障不是物质的,只要你真是有孝心。老人家真有什么事情。你把房子卖了就成了。而且你说老人还有两套房还有退休金。物质上是够的了。

第三:建意如果你真的很爱他。又不想和他闹。你就和他说

(这个是思路据体怎么说你自己组织一下):这样吧我把房子转到你名下,如果你父母真的有大事。你就把房子卖了去安排老人家的事情。(如果这男的真有孝心就是怕以后真要卖房子,会被妻子的意见左右)

另注意:一定要打完结婚证之后再过到他名字。因为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哪怕真有一天你两有毛盾了。卖锅还是卖铁都是有得整的。

不过最后的建意与祝福就是:钱财乃身外物,既然你选择了他那就相信他吧,人都被骗了还在呼钱吗?而且人这一辈子吧,可短暂啦。眼一闭,一睁,一天就过去了;眼一闭,不睁,一辈子就过去了嚎~~ 如果真心相爱租房子也是可以过得很幸福的。

最后祝:你和你的朋友婚姻幸福。也祝我自己速度找到个好老婆或者女朋友。

人的一生非常漫长,离婚之后还可以追求幸福。不管是头婚还是二婚,房产和车子都是一个大问题,女方都想要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关于二婚夫妻已经办理结婚证后,男方的房产如何过户给女方?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再婚家庭办理完结婚证之后,只要是在男方自愿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前去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其次,如果该套房产是登记在夫妻的名下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日后离婚也可以要求按比例分配。最后,一般情况下,二婚的男方不会主动将房产过户给女方。二婚家庭也是存在很多矛盾的,能够继续走下去的二婚家庭,毕竟还是少数。

一:直接电环咨询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带好资料去办理。男方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当再婚家庭办理完结婚证之后,只要是在男方自愿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前去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二:一般情况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将女方名字加上去就行了,不用过户这么麻烦。

如果该套房产是登记在夫妻的名下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日后离婚也可以要求按比例分配。

三:房子万一过户给女方就不属于男方了,所以要考虑清楚。

一般情况下,二婚的男方不会主动将房产过户给女方。二婚家庭也是存在很多矛盾的,能够继续走下去的二婚家庭,毕竟还是少数。

关于二婚夫妻已经办理结婚证后,男方的房产如何过户给女方?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进行留言。如果你也认可本篇文章,记得点赞加关注哦。

法律分析:如果是单纯的赠予,就不能要回来,除非女方主动还房子给男方。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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