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小伙伴因私人理由,对伴侣的婚姻状况感到困惑,但是不好开口问,或者问了还是怀疑,所以想知道网上有没有途径,能通过键入他人的身份证号、姓名等个人信息,一键查询对方的结婚证、是否已婚、结过婚或离过婚。
首先毋庸置疑的是,由于婚姻状态是隐私来的,民政局公开这些信息的概率为0,所以无论如何,一般情况,是 无法查询他人的婚姻状态 ,不存在什么系统可以输入对方的身份证号或姓名一键查出对方的婚姻状态。
虽然查别人没门儿,但是 查自己的婚姻状况是可以的 ,这就要看你的对象愿不愿意自查。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查自身婚姻状态的方法。
一、线上查询
在线查询婚姻状态主要通过支付宝进行:
1 在支付宝搜索“国家政务服务”,点一下“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并进入;
2 进入小程序后,把左上角的定位设置到结婚证申领的省份,比方说结婚证在陕西省领取的,就设置为陕西省;
3 点登录,登录完,在平台首页下滑会看到一个“我的证照”版块,点击“添加证照”;
4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如果是已婚状态,会看到“授权关联”的字样,授权后会出现电子结婚证;倘若未结婚,会出现“您暂无可关联的卡”。
(结婚了,显示电子结婚证)
(没有结婚,显示“您暂无可关联的卡”)
电子离婚证的查询流程一样,这里不再啰嗦了。
经测试,笔者发觉这个小程序偶尔不稳定,建议重启小程序、重新登录,查多几次确认结果。
用支付宝在线查婚姻状态只支持部分省市,不支持的省市只能去线下查了。
二、线下查询
本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不管线上、线下查询都有一个缺陷,那就是倘若对方的结婚证是在B地领取的,那在A地就可能查询不到。
那你也许会问 婚姻登记信息还没有全国联网吗 ?
就此疑问,2020年10月23日,民政部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三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四季度相关工作安排,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贾维周介绍,将推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互通和功能完善。
由这则快讯可以得出,婚姻状况全国联网当前还未做到最好。
查询自个儿的婚姻状态、结婚证的方式就是上面所说的了,要是和对象商量自查失败,那你可以私下询问对方的父母、朋友、邻居等,得到的答复信不信由你了。
法律主观:
婚后买房子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但就算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民法典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的:,(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婚后买房子写一个人的名字一般是共同财产,婚后买房只写一方的名字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只写了一方的名字,房子归夫妻双方,写双方或者是一方的名字不影响该房子所有权的认定。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了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在计算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以下七种计算方式可供参考:,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第七种计算方式: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其中:,房产总增值=房屋当前市场价-房屋购置价,首付款增值部分=首付款÷(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个人还贷增值部分=个人还贷额÷(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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