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部分和房屋的增值的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女方可以得到3年还款总数的一半和结婚3年中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如果达成协议的话也可以多分。
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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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增值部分怎么算
1、对应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房子总价款(房子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子的市值-共同还贷部分。
2、对应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子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子的市值-共同还贷的部分。
3、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子购买价(离婚时房子的市值-房子购买价)。
4、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子购买价(离婚时房子的市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5、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6、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7、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二、离婚时房产增值的部分怎么分
1、夫妻一方在婚前缴纳所有房款,把房子产权备案登记于一方名下,并在结婚之前已获得房屋产权证,那么该房产在接话之后增值的部分,若是由于市场形势而自然增值的,就理当算是“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确定是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缴纳首付款,同时是按揭贷款支付所有买房款,并把房屋产权备案在自己名下,结婚之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所有房款的比例来执行的。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署买房合同,缴纳首付款并贷款付完所有房款,可是结婚后获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缴纳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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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
只要住房是婚前一方签署购房合同购买。又登记在这一方名下,这房子就属于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归他个人。和配偶无关。
自领取结婚证起,还贷所用钱款,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权益,也是一人一半,。
列如,婚前购房50万原价,。首付20万,婚前还贷10万,领取结婚证起,还贷10万,剩余10万没有归还,
那么,房产登记人需要支付给配偶婚后还贷10万元的一半就是5万。没有还清的10万,属于登记方个人债务。和前配偶无关。
购买住房。住房价值50万,领取结婚证,住房升值为60万,离异时候住房价值80万。那么,婚后增值部分就是20万,房产登记人需要支付10万给离异的对方。
综上,只有离异时候,才分割这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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