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新政策外嫁女
对于农村外嫁女户口新政策很多人都不是非常了解,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详细说一说这个问题。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寓居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状况,寓居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
2、按照《妇女权益庇护法》第32和第33条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损害本团体农村妇女在农村团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出嫁户口留娘家新规
很多女性在出嫁之后户口还是留在娘家的,这种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那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出嫁户口留娘家新规。
1、首先是关于外嫁女是农村户口有承包地能不能亨受村里的福利?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精神,外嫁女是应该享受村里的福利。所以说外嫁女同样享有跟村里人一样的福利。
2、其次是关于外嫁女(户口在娘家)是否有权分得土地征收款?是能,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请求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相应份额。只要户口没有迁出,还是有权获得补偿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但实践中女性承包权益常因出嫁这一事实而被侵害,这和各个地方的乡规民约、民俗习惯等因素有关。建议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外嫁女分户要什么条件
外嫁女分户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说一说外嫁女分户要什么条件。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外嫁女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法律分析:未迁出户口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有: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2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3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4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当事人改嫁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5户籍留在本村集体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通报了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件,其中一宗涉及外嫁女权益保护案件。
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吗?广东一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但将外嫁女排除在外。其后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认为“外嫁女”有权参与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判决村民小组支付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邹某在沙某村民小组出生、生活,户口登记在沙某村民小组处。2006年11月,邹某与陈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陈某为城镇居民。2015年11月,沙某村民小组约671亩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沙某村民小组作出分配方案:凡户籍在本村小组的原村民按100%分配(外嫁女、挂靠户除外)。
根据上述分配方案,邹某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2019年1月,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邹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并要求沙某村民小组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由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故判决沙某村民小组向邹某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外嫁女”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一种类型。受制于封建观念和利益驱动,“外嫁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对此,广东省委农办、省妇联等曾专门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强调了妇女因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致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损,法律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司法实践中,在“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已经经过政府认定或行政诉讼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其对征地补偿款的平等分配权应依法获得保护。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潘玲娜标题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忧子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苏琬茜
一、广东外嫁女 征地补偿 是否享有
1、征地 拆迁补偿 一般都是与户口挂钩的。外嫁女没有迁出户口,孩子又是随母入户的,征地 拆迁 补偿安置就应该按照政策给予补偿安置。
2、从法律上讲,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 征地补偿费 的分配权。
征地 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 房屋所有权 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 农村宅基地 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3、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4、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7、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8、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所以,外嫁女的征地补偿费用不是根据嫁没嫁出去来决定的,是必须要看该女子有没有把户口也迁入到男方家,因为现在也有很多人虽然是结了婚但是户口并没有就迁移在一起的。此规定并不对于广东是如此的,在任何地方都是外嫁女没 迁户口 的,就必须要给当事人发放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外嫁女同兄弟有平等赡养父亲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如果该女外嫁,但户口没有迁移,在新的居住地也没有取得承包土地,就还是该村集体的成员,现在村集体分红,应享受村民待遇,分到应该属于自己的一份。
户成员应将分红返还给该外嫁女,这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这就是外嫁女能获得征地补偿吗的答案。
民法典规定外嫁女打集体分配要财产保全吗?是否申请财产保全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从而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但外嫁女打集体分配权的被告是村委,财产为村所有,所以基本上也不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所以可以选择不申请保全。
“外嫁女”也可以拿到拆迁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但考虑“外嫁女”有些已经不在原村居住,没有尽到参加村上劳动等村民义务,更有一部分人已在城市就业取得了固定收入,土地收入对于她们而言已经不是维持基本生活之必须。
所以尽管其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但是基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尽义务的有限性,
村民委员会有权依自治权从这类嫁城女所分配的经济利益中予以扣减或者要求其交纳相关费用,但前提应当是制定出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规民约,并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不能武断地对嫁城女的土地补偿款予以扣发或者不发。
“出嫁女”是否可以拿到拆迁补偿的本质不在性别
说白了,拆迁赔偿是征地带来的,而农村宅基地本身就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
如果女生由于婚嫁的原因,离开了原生家庭的村庄,不再依赖村里的土地生存,也不再参加集体劳动等村民义务,其实就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所以才会有拆迁赔偿不分“外嫁女”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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