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结婚新政策是什么?

2021年国家结婚新政策是什么?,第1张

今年国家出的结婚新政策是改为男性在22是岁就可以领证。女性到20岁就可以领证结婚。在国家法律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婚姻应当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男女双方都想结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完成后,婚姻即成立。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4、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5、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2021年现役军人结婚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三、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有一篇文章《“外嫁女”权益保护之法律视野》发表在浙江杭州律师网,网址为

  http://wwwzjhangzhoulawyercom/View/355html

  一、 何为“外嫁女”及其权益

  本文所指的“外嫁女”,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嫁入本村、户口也从原村迁入本村的妇女和嫁给外村村民但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等。征地补偿费作为征地部门对包括“外嫁女”在内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外嫁女”当然应该和其他失地者一样得到补偿。另外嫁女问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领域。

  然而一些地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歧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补偿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仍被绝大多数农民、农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外嫁女”政策的依据。“外嫁女”待遇问题引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及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的难点。

  二、“外嫁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7项规定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7-26)

  第二十六条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要求保留当地户口或者迁移户口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4-26)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5-31)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符合生育规定的农村纯女户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7-19)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户籍在本村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户口在本村的妇女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三、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剥夺“外嫁女”权益决定、规定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

  1、《物权法》虽然没有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有专门规定,但也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对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的保护。如:

  第四十二条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条对有效遏制了村委会、村民等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决定等合法的形式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2、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了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各地也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及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诉讼请求设计:

  村民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往往以各种形式集中于两点内容:

  一是撤销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条款;

  二是村民委员会以正常村民待遇无歧视地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在个案中可能叫法不一:“生活费”、“补贴”“股利”等,但实质上仍为土地补偿费或土地补偿费的收益)。

生育登记制度逐渐与婚姻解绑,生育支持政策正发生积极的变化。

2月15日,四川即将施行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生育几个孩子不再加以限制,“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可办理。尽管四川并非首例,安徽、广东、陕西、福建在各自的生育登记办法中,都放宽了生育登记的要求,但四川公布此消息后,依然引发了广泛热议。

政策发生积极转变,体现了生育支持政策越来越友好。围绕该政策的讨论目前较多地集中在未婚女性的生育上,有声音认为,“取消婚姻限制,是否等于鼓励婚前生育?”“今后,未婚妈妈群体、非婚生育的比率会不会增加?”还有声音认为,取消婚姻限制,是否与刺激人口增长有关?会迎来人口增长新的拐点?

针对关于生育登记制度的热点讨论,近期,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多位人口学专家及关注单身女性权益的律师,他们回答了十个相关问题。

一问:什么是生育登记制度?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任远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生育登记制度是对准生证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的一种转变和纠偏,它是从原来的准生证制度变过来的。随着更加包容的生育性政策的出台,整个生育管理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即从准生证的生育申请转变成为生育登记制度。

此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张荆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称,生育登记本质上需满足社会管理的功能。过去,生育服务登记是和计划生育相配套的一项制度,那时为了方便管理生育,人们必须得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范围内才能生育子女。

张荆称,生育服务登记是一项纯粹的管理生育人口的工作设计,他们只对于人口的出生进行登记、统计、管理、分析、报数据,这是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生育服务登记不只是发准生证,还有一些配套措施,比如可以领取免费的避孕工具,这些都涵盖在生育服务登记中。”

爱尔兰的婚姻法

爱尔兰 一个禁止离婚的国家却很感动,请看下去

爱尔兰是全世界结婚率最低的国家,作为一个信奉天主教的国度,这个国家是禁止离婚的。很多适逢婚龄的男男女女大都选择观望,迟迟不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所以,在爱尔兰流行不婚和晚婚。但一对中国夫妻在爱尔兰的结婚经历,却让我们感受到了爱尔兰这个国家对婚姻的完美诠释。

林东在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奎恩商学院取得硕士学位后,又工作了两年,方才办理下来了我的签证手续。等到我终于获准可居留后,距离当初他前往爱尔兰已是7年。我和林东都明白结婚意味"终身监禁",不管将来是否幸福,都不得不搭进去一辈子。可我和林东都已经等不及了,再拖上几年,到时候有了孩子是像儿子还是像孙子?不行,得马上结婚。

和林东手牵手走进了笼罩着神秘色彩的都柏林市政府机关办公室大厅。顺着箭头指示找到负责办理结婚手续的"入口处",迎面是一个硕大的液晶显示屏,上面对结婚须知等注意事项作了详细的说明:本处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办理离婚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爱尔兰公民只能和自己唯一的配偶厮守一生,因为本国实行期限婚姻制,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时可根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协商决定婚姻关系的期限,婚姻期限从1年到100年。在本处登记备案后生效,期限届满,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如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可办理延续登记,延续婚姻关系

这完全出乎了我们的意料,在决定结婚前,我们谁都没有事先来入口处询问过,身边的朋友也没有提醒我们爱尔兰实行的是期限婚姻--我俩呆立在那里,有点像两个被宣告了死刑的囚犯忽然获悉可以无罪释放的解脱。

这婚还结不结?当然结。那么,结多久?这是个问题。入口处的"生意"格外冷清,除了我们俩再没有别的光顾者。工作人员看我们俩变脸一样地转换表情,也不催我们,示意我们自己去触摸屏前面商量选择。

然后就要求我们双方协商选择婚姻期限,可选择1年--100年不同的期限,并且显示出一行红色的小字:"系统说明:由于办理婚姻延续的费用较高,请选择你认为最为适合的婚姻期限。"我和林东有点发懵,本来就是横下心豁出去这一辈子了的,可面对自己自由选择期限的时候,我俩那点信心又都动摇了。林东小声道:" 要不,我们先结1年试试?"心里有点不爽,恋爱10年了临到结婚了才选1年?林东看我面色不善,赶紧补充:"我估摸着这玩意按年收费,时间越长越贵,大不了明年再来续嘛"

好像想想也不错,去超市买点心还能试吃呢。不就是1年么,万一不合适,对双方都好。我俩对视了一下,终于一起选择了最短的1年期。系统立即予以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成立,婚姻期限1年。"接下来,进入结婚登记我们最关心的最后一个程序,系统显示出办理1年期限婚姻登记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结婚证书工本费2000镑!"

我们都有一种想砸了这台机器的冲动,2000镑,折合人民币26000多元,抢钱呀!这几乎相当于我们俩一个月收入的总和了。虽然已经被提示过费用不菲,但这个价码还是实在太过分了。很不情愿地刷了信用卡,于是,两本如同法典般厚的结婚证书便摆在了我们面前

有没有搞错?结婚证而已,需要搞得像《辞海》这样厚吗?我拿起一本打开来细看,第一页上这样写道:"为保证双方当事人适当履行婚约,顺利完成l年期婚姻期限,特此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下面则分十二编、三百六十五章、两万一千九百款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林东有点庆幸地对我说:"幸亏我们选择了1年期,如果选择100年期,结婚证书还不得车拉船载,那工本费至少得花上百万。"我们悻悻地回家,捧着沉重的结婚证书,嘴里咒骂着该死的入口处,也终于明白为什么尽管可以期限结婚,但爱尔兰的结婚率还是这么低了--这样的收费,有人心甘情愿结婚才怪。

虽然结婚证罗列了很多不按照结婚证履行义务将承担的不良后果,我和林东还是很快把这两本装潢精美的结婚证跟《圣经》摆在一块当了装饰品。只有偶尔两人发生争执,需要判别谁对谁错的时候,才会去翻翻结婚证作为"定罪"的依据。可最后的结果就是,"罪名"尚未定下来,我们已经一不小心发觉了对方更多与结婚证要求相悖的言行举止

完全不实用嘛!我俩下定决心摒弃了这两本结婚证,决定中为西用,领着爱尔兰的结婚证过中国式婚姻。这下就轻松了,谁也不吵吵什么权利义务责任后果了,按照做丈夫做妻子的本能行事,我累了他多做点,他太辛苦我多担待点,工作赚钱过日子,一年时间也没有什么吵吵闹闹,转眼就到了该续约的时候了。

打电话回国咨询民政部,结果很让我们沮丧,因为我俩都办理了移民手续,已经加入了爱尔兰国籍,因此不能在中国拿9块钱的结婚证。我们很肉痛地决定把打算买车的10000镑先用掉,先续个5年。

这次可就轻车熟路了,我发现触摸屏上有个费用查询按键,一时好奇就点击了一下,我倒想看看最高期限100年的结婚手续到底要多少钱。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 --100年期结婚证的工本费仅为50便士--05镑,折合人民币6块多钱。"这怎么可能,准是系统出了故障。"林东嘴上说着,右手按下了证书预览按钮。呈现在我们眼前的百年期结婚证书只是一页薄薄的粉红色纸片,上面写着这样几行文字:"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义务。其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最后,让这张粉红色的小纸带去我对你们百年婚姻的美好祝愿!祝你们幸福!都柏林首席法官:吉米.里莫"

我看着林东:"敢选不?"林东也盯着我:"你决定了吗?这一下按下去,咱俩可就真成了一根绳子上的蚂蚱,再也甭想分开了!"我点点头,有点舍生取义的慷慨:"我豁出去了,这辈子就跟定你了,将来你别让我为了现在的决定后悔。"林东笑了,拉着我的手,一起点下了"100年"那个选项。

揣着那张薄薄的粉红色纸片,我和林东直奔车市买了辆全新的BMW1系轿车,驰骋在都柏林的街头,我忽然觉得开车的林东从未像现在这般帅气过--这辈子,他将是我唯一的爱人,我们已经孤注一掷没有了退路,可婚姻这东西,往往也只有在破釜沉舟的时候,才能绽放出最灿烂的光辉--两个人去结婚,有谁不是打算厮守终身白头偕老的呢?

互相搀扶着,一起到白发苍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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