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
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②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
给你个案例,供你参考:
[案情]
原告戴某某。被告秦某某。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07年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分割财产及抚养子女的内容可以生效。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法理相悖。就财产关系而言,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为共有关系的基础,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1此为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并为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规定,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有类似规定。2基于上述原理,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协议是不生效力的。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无须解决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所支付的抚养费亦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夫妻共有财产是是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故也无法明确是哪一个人支付的抚养费。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内达成了离婚协议,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解析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应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而本案原告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此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符,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妥当,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针对的是将来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法院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内容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并进而根据此约定的内容作出判决。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07年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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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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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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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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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分割财产及抚养子女的内容可以生效。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法理相悖。就财产关系而言,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为共有关系的基础,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1此为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并为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规定,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有类似规定。2基于上述原理,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协议是不生效力的。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无须解决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所支付的抚养费亦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夫妻共有财产是是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故也无法明确是哪一个人支付的抚养费。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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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内达成了离婚协议,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解析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应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而本案原告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此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符,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妥当,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针对的是将来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法院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内容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并进而根据此约定的内容作出判决。
注释:
[1]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修订版,第322页。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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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二八定律》是由杨幂、许凯、汤晶媚等人主演的都市情感剧,该看过剧情的大家应该都知道,秦施为了进想要的律师所慌称自己已婚,但是这真的瞒的住吗?那么秦施假结婚是什么时候被发现的呢?
《爱的二八定律》秦施假结婚被发现
随着剧情的发展,该剧已经接近尾声,宅了几十集的阳华,他的过往被揭开,其中有辉煌,也有伤痛,可以说,阳华的过去,让这部剧的戏剧冲突,达到了高潮。秦施的律所,要接何冬娜的案子,这个案子本身没有什么收益,但是何东娜的老公,是生意场上的一个人物,唐伊慧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的是何东娜的老公,只有这样,她才能搭上何东娜的老公。
在何东娜的牵桥引线之下,她老公决定见一见唐伊慧,但是考虑到自己并不懂生意,唐伊慧便想到了阳华,想让他帮忙和何东娜的老公聊天。结果,在饭局上,何东娜的老公没有出现,而是派出了自己公司的王杰森,好巧不巧的是,王杰森是阳华的师哥,当年陷害他的人,由此,阳华的过往,被掀了出来,此时的阳华,成为了风雨浪尖上的人。
要知道,阳华当年被陷害以后,就离开了金融圈,之后就宅在了家里,一直没有找工作。可是,秦施为了自己的事业,谎称早就和阳华结婚,两人还有个孩子,并且阳华是金融圈的成功人物,总之,秦施把阳华包装得特别好。正是因为有了阳华背景的加持,企业部的人才会看好秦施,给她投了票,要不是唐伊慧从中作梗的话,秦施早就是合伙人了。
可是,如今阳华的过往被曝光,吴菲已经对他有所怀疑了,连吴菲这种脑子的人,都能察觉出端倪,那么大家很快就会查出阳华这几年,并没有从事金融工作了,所以阳华暴露是迟早的事情。就连阳华自己都说了,他们的事情很快就瞒不住了,不如现在就离婚,到时候不至于连累秦施,影响了她的前途,但是已经动情了的秦施,选择了拒绝。
果不其然,在唐伊慧打算让秦施正式入职企业部,成为合伙人时,有人揭发了秦施假结婚的事情,唐伊慧非常的震怒,而秦施也表示自己可以辞职。但是,唐伊慧虽然生气,也并不想失去秦施这个人才,所以她要秦施留在诚与慧,从助理律师开始做起。就这样,秦施又回到了家庭部,成为了家庭部的助理律师,和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什么两样了。
要知道,家庭部如今的精英律师,可是吴菲,而秦施成为了家庭部的助理律师,就相当于,成为了吴菲的手下,一切都要听吴菲的。想想也真是讽刺,当初吴菲是她的助理,如今,她反而沦落成为了吴菲的助理,看着如此下场的秦施,吴菲这朵黑莲花,可以说是表现得幸灾乐祸,但是德不配位,即便秦施成为了助理律师,她也不是秦施的对手!
高某与秦某夫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居民向某社区工作人员反映,一名15岁男孩高某被继父母遗弃在某单元楼道。小孩系垫江县某村人,在重庆市某中学读初三。接到反映后,某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安排人手先将男孩安顿妥当。由于男孩不愿开口说话,社区调解员、值班律师以及工作人员一起努力,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多方查找,最终在社区网格员登记的暂住人口中查找到男孩的养父秦某、继母卓某的相关信息。为了让孩子能够重新回归家庭,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社区调解员主动联系上高某的养父秦某。
调解过程
解员安排高某与其养父母秦某、卓某等来到某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当面向双方详细了解引起纠纷的原因。经了解,因高某生父代某无法独立抚养2岁多的高某,且秦某无法生育,经商议,将高某过继给了秦某。高某到养父家后,一直跟着秦某的父亲居住。秦某与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卓某结婚共同生活。在高某13岁时,卓某对继子高某不够关爱,还经常因为小事骂他,导致高某的思想叛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高某迷恋上网,经常迟到甚至旷课,成绩大幅下滑。高某的班主任多次向秦某夫妇反映情况,秦某对高某进行说服教育,但以无效告终,后高某辍学在家。同时,卓某也有一个15岁的孩子,平时两个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好,导致卓某与高某的关系更加紧张。因秦某的父母极力反对其与卓某的结合,气恼中不慎将高某系抱养的事实告之高某,以致全家关系更为紧张。卓某对高某更加经常吵骂,致使高某甚至不愿回家。
秦某指出高某不乖,不去上学,天天上网,还经常和家长吵架,表示无法管教高某。调解员表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秦某与高某间的收养关系办理了正规手续,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指出秦某夫妇作为合法的养父母,不能随意抛弃高某,任其自生自灭,必须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调解员劝导秦某不要动怒,也听一下养子高某的说法。
面对养父的指责,高某不无委屈地回应:秦某与卓某结婚后,对自己的关心越来越少,平时养父母还经常对自己责骂,不闻不问,自己想说什么,养父母也不会听。且自己和继母的孩子关系不好,所以没有心思学习,只有上网麻醉自己。在家里,自己就像个外人一样,所以无法一起生活,离家出走。并表示自己也想学好,提出了希望养父母多给其一点沟通和关爱的愿望。
听此,秦某夫妇顿时沉默了,调解员趁热打铁又从情理上劝解秦某夫妇:高某并未成年,是个孩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必须要管教孩子。
从感情上劝解秦某,其与高某已有十几年的父子情,青春期的孩子,是要叛逆些,家长要给予充分的引导。指出秦某再婚,孩子心里对此一时无法适应,加之其对高某关心减少,经常责骂高某,双方缺乏沟通,以致高某叛逆。秦某听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渐渐放软。对卓某,调解员也耐心规劝,指出其作为继母,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多包容、多关爱,才能一家和和气气,日子才能越过越好。调解员也好好开导了高某,表示养父母的确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其不能采取辍学、离家出走的方式来对抗。如今,也面对面地把心里话说明了,今后就好好上学,好好生活,这样才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任。
在调解员的分析下,养父母表示,经过这次调解意识到自己应承担起父母应尽的责任,对于孩子平时的关心不够,与孩子缺乏沟通,认识到经常责骂孩子是不正确的,表示以后会改变教育方式,多关心、多与孩子沟通交流。高某也认识到自己离家出走是错误的,表示以后会多与父母沟通。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秦某和卓某不再遗弃高某,并好好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2、接高某回家后,给予高某更多关爱和陪伴;
3、高某重新回学校读书,不得再离家出走,戒除网瘾,好好学习。
案例点评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调解员在熟悉案情始末的基础上,情理法相结合进行调解,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开展心里疏导工作,最终让当事人各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促进纠纷的解决。
推荐理由
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了矛盾,打开了心结,挽救了一个孩子,促和了一个家庭,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
专家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属于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但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本起纠纷中,调解员既利用法律的“刚性”强调了养父母的责任,又运用调解的柔性架起双方沟通的桥梁,使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孩子、对家庭、对社会,都意义重大。
今天是7月1日,而根据最新消息,诺安基金的创始人秦某舟因为犯了重婚罪而被免予刑事处罚,要知道,刑法一直以来都是非常严重的,那么为何秦某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呢?这背后有什么内幕吗?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需要判决两年以下有有期徒刑,但是刑法三十七条也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法根据报道显示,诺安基金的创始人秦某舟确实因为重婚罪要接受法院的判罚,但是秦某舟在重婚期间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所以情节比较轻微。并且秦某舟并没有借着自己的重婚罪的结婚证而去牟利或者干一些违法勾当,所以说秦某舟相对来说轻微会轻微一些,而根据刑法的三十七条规定,秦某舟属于情节相对没那么严重的类型,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法,不过相关的档案还是会记录的。
第二、秦某舟身为诺安基金创始人,一旦进监狱可能会存在民众基金得不到兑现的情况,况且已经记录在案,对以后也存在影响,所以免除刑法秦某舟本人身为诺安基金的创始人,对于每个基金购买者来说都有一定的责任需要担负,但是如果将其抓到监狱里面,那么民众肯定会急着退出基金,反而会造成秩序的混乱,也会让民众的资金得不到兑现,所以说为了民众考虑,也不适合将其入监狱。并且这个罪行比较轻微,有记录在案以后再各种审核的时候已经会对秦某舟造成影响,所以说没有必要去将其转入监狱,就算转入监狱也不会有很长的判处时间,所以可以考虑免除刑罚。
希望秦某舟能够改过自新,更好的面对婚姻和爱情!
(一)先秦婚礼:
先秦时期的“婚制“
先秦时期,一夫一妻制已基本确立。但由于夫权或父权的曰益增强,妇女逐渐沦为男子的附属,丧失了在家庭、家族及社会上的地位和权利。到周代,男子在婚姻中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因此在当时的贵族社会中,贵族们更多地保留了原始群婚中有利于男子的内容,所以实行的婚制表面上是一夫一妻制,而实际上实行的却是一夫多妻制。根据文献,当时贵族的婚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1媵妾制: 媵妾制,是周代宗法制度下实行的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它是与王位继承制度相适应的一种为区分嫡、庶而设立的制度。因为嫡长子继承制要求必须区分诸子的嫡庶和长幼,而要区分诸子的嫡庶,必须先分清诸多配偶的尊卑。这就是媵妾制的由来。商代的帝王实行的就是一夫多妻制,但在商代的前期王位继承制度实行的是带有母系氏族制残余的"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所以王之诸子不必分嫡庶。这样,在商代前期诸王没有嫡妻与庶妾之分。如商王武丁有64个配偶,虽然她们在权势、地位和财产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在称呼上没有区别,都称为"妇"。在甲骨文中,虽然"妻"、"妾"、"母"三字的字型不同,但意思是相同的。到商代的后期,王位继承制度演变为"父死子继"的嫡长子继承制,嫡妻与庶妾之间的界限也明确起来。《史记·殷本纪》:"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谓帝辛,天下谓之纣。"即为证明。周代,这种嫡庶制度日益完备,成为宗法制度的基础之一。
2蒸报婚: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蒸''即是一个人死后,他的儿子可以娶除了自己的生母以外的其他庶母为妻。文献中关于"熏"的记载主要有: 《左传·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蒸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燕于齐姜, 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现代研究结果也得出结论,第一是蒸、报婚是儿子与庶母、侄子与婶婶、弟弟与寡嫂之间的婚配关系。 第二,蒸、报婚所生的子女是享有合法地位的、是可以继承父亲的地位成为诸侯的,或可以嫁给他国诸侯为嫡夫人的; 第三,蒸、报婚是当时的社会和人们都认可的合法的婚姻关系
蒸报婚随着汉代儒家学说成为正统学说之后,被斥为"*乱",在中原地区渐渐消失了。但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长期存在,后面我们会提到元朝,元朝统治者所推崇的“继婚”就是这一婚制的延续发展。
而媵妾制却一直运用于后代,秦汉以后,随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专制皇权的不断加强,媵妾制演变为封建皇帝的后妃制。
(二)先秦婚礼流程:
先秦时期的人们因为重视婚姻,把缔结双方的婚姻关系看的十分严肃。因此,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有着固定的仪节和庄重的形式的婚姻礼仪。婚礼的礼仪,其具体的程序,据《仪礼.士昏礼》有所谓的"六礼",主要有:①纳采;②问名;③纳吉;④纳征;⑤请期;⑥亲迎;⑦共牢合卺;⑧妇见舅姑或庙见
(一)纳采: 男家请媒人去女家说合提亲,然后派使者以活雁(即鹅)作为礼物向女家提亲。提亲用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古人认为雁是候鸟,顺乎阴阳,往来有信,表明媒人是讲信用的;二是说明被提亲的男子剽勇,可以信赖。 女家在祖庙中举行仪式来与使者应酬。男家的使者,服玄端礼服,至女家大门外,摈者(女家的接待人员)出门请事,使者说明来意。摈者入内,告知主人。主人玄端礼服,出大门迎接,向使者行再拜礼,使者不答拜。主人揖请使者入门。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阶,三让,使者从西阶升,主人从东阶升。使者致辞:"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纳采。"主人对曰:"某之子蠢愚,叉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辞。"使者曰:''敢纳采。,,主人再拜。使者面向南,授主人雁;主人亦面向南接受雁。使者下堂,出庙门。主人将雁授于管家,管家出还雁于使者。
(二)问名: 使者出庙门之后,停留在那里。摈者出门请事,使者执雁,曰:"请问名。"主人许,使者入,升阶。使者El:"某即受名,将加诸卜,敢请女为谁氏"主人对El:"吾子有命,且以备数而择之,某不敢辞。"遂告女之名。授雁、受雁、还雁等如前仪。 主人为答谢使者的劳苦,行醴宾之礼,即以醴酒来感谢之。主人致辞:"子为事,故至于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礼,请醴从者。"使者对曰:"某既将事矣,敢辞。"主人曰:"先人之礼,敢固以请。"使者曰:"某辞不得命,敢不从也。"乃设筵几,赞者酌醴,荐脯醢。主人授醴,使者拜受醴。使者祭醴,祭脯醢,啐醴,拜,主人答拜。使者取脯。使者降,主人送于门外。 如果女家不满意这桩婚姻,就拒绝男家使者的问名请求,两家的亲事,就此终结。在这个过程中,女子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左传·昭公元年》:"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公孙黑)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公孙楚)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徐吾犯之妹就这样以自己的意愿挑选了未来的夫婿。
(三)纳吉:男家在祖庙卜问婚事的吉凶,卜得吉兆后,派使者向女家报喜。使者致辞说:"吾子有贶命,某加诸I-,占曰吉,使某也敢告。"主人对El:"某之子不教,惟恐弗堪。子有吉,我与在,某不敢辞。"仪式如前。
(四)纳征: 男家向女家致送聘礼,相当于后世的订婚仪式。征,即成的意思。聘礼为币帛,一般为黑色或浅绛色的绸五匹(十端),鹿皮两张。其仪式如前。使者致辞说:"吾子有嘉命贶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礼,俪皮束帛,使某也请纳征。致命曰:某敢纳征。"主人对曰:"吾子顺先典,贶某重礼,某不敢辞,敢不承命。"
(五)请期: 男家派使者向女家告知选择好的结婚曰期。其仪式如前。使者致辞曰:"吾子有赐命,某既申受命矣。惟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曰。"主人对曰:"某既前受命矣,惟命是听。"使者又说:"某使某听命于吾子。"主人对曰:"某固惟命是听。"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许,某敢不告期。某曰。"主人曰:"某敢不敬须。"
(六)亲迎: 新郎亲自赴女家迎娶新娘。成亲之曰的黄昏,男家在寝(作为新房的卧室)陈设鼎、尊等饮食之馔具。新郎服爵弁、缁衣、缫裳、缁带。出发之前,父命子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勖帅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子曰:"诺。惟恐弗堪,不敢忘命。"新郎乘黑色漆车,副车二乘;妇车一乘,有车帏。随行者服玄端礼服。有人执火炬前导。
(三)汉代婚礼流程:
一、入场
礼者分站新人入场通道两边
司仪:韶华美眷,卿本佳人。值此新婚,宴请宾朋。云集而至,恭贺结鸾。吉时已到,请新郎入场。
新郎入场,司仪颂诗,正婚之礼,
赞曰:
昔开辟鸿蒙,物化阴阳。万物皆养,唯人其为灵长。盖儿女情长,书礼传扬。今成婚以礼,见信于宾。三牢而食,合卺共饮。天地为证,日月为名。
自今礼毕,别懵懂儿郎,营家室安康。荣光共度,患难同尝。愿关雎之声长颂,悠悠箫声龙凤呈祥。不离不弃一曲鸾凤求凰,同心同德不畏华岳仙掌。
比翼鸟,连理枝,夫妻蕙,并蒂莲。夫天地草木菁灵,可比真爱佳缘。高山之巍,皓月之辉,天长地久,山高水长。
新郎拜谢,司仪回礼。
司仪:迎新娘入堂。
新郎对新娘一揖,请她进门,新娘到正堂前。
司仪:迎新人上台
新婿又作揖,新妇请入
伴郎拿上红巾
二人用红巾相牵,缓缓上台
站好位置后,伴郎上前将红巾接下来拿走
二、行沃盥礼
司仪:新郎新娘行沃盥礼
新郎新娘坐于台中蒲团上。
伴郎端出盖有红盖巾的洗手盆,行至新郎新娘近前
伴娘上前掀去盖巾
司仪:请为新郎浇水盥洗,
伴娘上前接洗手盆,为新婿浇水盥洗,
司仪:请为新娘浇水盥洗
伴娘再接洗手盆,为新妇浇水盥洗,
伴郎将洗手盆拿下(下台准备同牢礼)
司仪:沃盥礼毕
三:行同牢礼
司仪:新郎新娘行同牢礼
伴郎伴娘先端几上台,置于新郎新娘中间
后端肉、碗、筷、酒壶、酒杯、卺,上台置于几上
伴郎伴娘从新人身后侧上前分肉至两个碗
伴郎伴娘将盛肉之碗于筷端于新人面前,回新人身后侧立
司仪:新人举箸食肉
食毕,伴郎伴娘将碗筷端于几盘之中
伴郎伴娘倒酒至两个酒杯
伴郎伴娘将酒杯端于新人面前,退于新人后
司仪:新人举杯饮酒
饮毕,伴郎伴娘将酒杯端于几盘之中
司仪:同牢礼毕
四:行合卺礼
司仪:新郎新娘行合卺礼
伴郎伴娘将酒倒于卺中,伴郎伴娘将卺递给新人,
司仪:新郎饮酒
新人饮一半酒,将卺递给伴郎伴娘
伴郎伴娘交换卺后,再将卺递给新人,
司仪:新娘饮酒
新人饮尽卺中酒,伴郎伴娘将酒具收至几盘之后,撤走几盘
司仪:合卺礼毕
五:行拜堂礼
司仪:新郎新娘行拜堂礼
伴郎伴娘搬6张椅子至台后左边,备蒲团
司仪:拜天地,拜——兴——
伴郎伴娘备蒲团
司仪:拜尊长,拜——兴——
伴郎伴娘备蒲团
司仪:夫妻对拜,拜——兴——
伴郎伴娘备蒲团
司仪:答谢来宾,拜——兴——
伴郎伴娘备蒲团
司仪:拜堂礼毕,尊长入席
六:行结发礼
司仪:新郎新娘行结发礼
司仪:伴娘剪新娘头发一缕
司仪:伴郎剪新郎头发一缕
司仪:新郎新娘将头发置于同心锁,
司仪:上锁
司仪:结发礼毕
1《一生暖暖》作者:落花能几醉
文案:---这本书的文案有点渣,但是文绝对好看;
他是一个女朋友不断换的花花大少,他是她的“小舅舅”,却也是她法律上的丈夫。他在看着她成长的过程中逐渐的爱上了她,她却有一个在海外的暗恋对象在她心里住了多年,只把他当成可以给自己无限依赖的“小舅舅”。当他决定向她发动攻势,她却害怕得退缩,却又不想失去这份依赖,他和她将何去何从。
这部男主应该符合楼主的要求,总是在女主需要的时候第一时间出现,“我在,没事的~还有我。。。”
此文言语幽默,又很有文采,让你很享受字里行间的感觉;很值得看的一部先婚后爱的小说;
2《过客,匆匆》作者:飘阿兮
沈安若
程少臣
文案天天见路人神色疲惫,来去匆匆,不知谁将陪你留到最后
一对貌似聪明的别扭男女,
因为缘分相遇相识直至结婚,
却没有学会应该如何相处,
自我保护意识过于强烈,
以至于忽视掉更多的美好,
不相信爱情,
当爱真正降临的时候,
首先的选择却是逃离,
两个人的优秀智商,
都从来没用在对的地方。
其实沈安若要的不过是一份安全感,
而程少臣要的只是被在乎。
他们都以为自己得不到,
于是离开。
却在成为陌路之后,
蓦然发现,
原来自己所渴望的,
都曾经拥有过……
最喜欢飘得这本,婚后文也是最喜欢的一本之一,但我的同学比较喜欢晨曦之雾。
“一对别扭的都市男女,沈安若淡定,聪明,有着现在社会很难找寻的细致耐心与善良,温和的可也是锋利的;程少臣潇洒不羁,才华横溢。本来很好的缘分,却最终如同红尘中的匆匆过客,选择分手。他们都是优秀的人,然而爱情难辨,相思难望,感情不是简单可以用智商解决的问题。”
3《围城不危》作者:茶禅一味
主角:风闲云,白弈棋
内容简介:
在愚人节的那天,她启动了命运的转轮,愚人节不愚人!
在机场,她拒绝那个对她的一生将献出无限关注的男人的冒然求婚,将她一生的玫瑰还给了他。
在职场,她逃开那个商业枭雄处心积虑布置的捕捉网络,却投入到看似虚无的网恋男友的怀抱,一个长得很像老板却不是老板的普通人。
让一个男人痴恋、一个男人沦陷、一个男人最终得到她的爱。
她,从不在乎外在形式,对于爱情,只随着心走。
她,聪明冷静,微笑时,眼里浮现佛花。
她,是莲花的化身,一方一净土,一笑一尘缘,一念一清净,心是莲花开。
她,能力出众,工作出色,爱情,更是一帆风顺。
她选择的爱情航程,网上相识、相恋,千里追寻真爱,为爱而进入围城。
丈夫是普通职员时,她是部门经理;
丈夫是部门经理时,她是总监;
丈夫是销售总监时,她已是副总。
丈夫创业时,她……
…………
有人说:“聪明能干的女人,往往得不到幸福,而且活得很辛苦!”
白弈棋不信这句话,但她却真的活得很辛苦……
面对婚姻中出现的各种诱惑与危机,聪明的她又会如何面对与解决呢?
一个敢放敢爱的女人,一个极致聪明又保持着人性至纯的女人,一个极品的女人!一个让人沉沦无法放手的女人!
一个男人说:她是他的梦,将追逐一辈子!
一个男人说:她是他的良心,将伴随一生!
而此时,有个女人对她的丈夫说,愿付出一切得到他……
4《姻缘》长着翅膀的大灰狼
文案
主角:秦宋、韩婷婷
据说每个人这一生都会遇到一个叫做婷婷的女孩
有一天
一只小禽兽也遇到了……
5《娶妻当娶闲》无袖拢香
主角:平希康 林巧纤
一对青梅竹马的欢喜恋情。没有三角和太多波折。
就是温馨 有点搞笑
篇幅不长 ,但浓缩都是精华滴!
6《青青陌上桑》陆观澜
主角:俞桑筱,龙斐陌
“我在美国的时候,一个老猎手对我说过,当你狩猎时,尤其到了最后关头,千万不要去看猎物的眼睛……”
“我一直都记得。”
“只有一次,我忘了。”
7《妇产科医生的爱情和婚姻》海螺听海
男主角:佟慕云
内容简介
故事情节细腻婉转又曲折回环
讲的是爱情,却是我们青春共同的梦
这本是讲的是男女主角相爱结婚后的故事,是真正讲婚姻的文,不是闪婚,不是因为啥啥原因
8《如果的事》筱习
主角:廖清和,李晓晨
“你看中我哪一点?”
“不讨厌就可以。”
故事就是这样开始的
久久埋藏在心里的前尘往事,已经化作了心口的灰,稍一触碰,就留下一个鲜明的印记。相亲、闪婚、离过婚的金龟婿……受伤女李晓展的心,被那个温柔的男人一点一点地敞开。正当婚姻步入一个全新阶段时,她却发现自己不过是别人的影子。老同学和自己的丈夫似乎有暖昧关系,而自己青梅竹马的恋人柔情依旧。她一方面挣扎在少年时曾受过的伤害里,一方面又不再相信丈夫所谓的真爱,带着满身的伤,她绝然离去……而再次见面,心口的伤,依旧是窗前的白月光。他们之间,还隔着那层月光的纱么?如果的如果,一切的如果,都是那些如果的事。
9《你敢说你不xing福》忽然之间
主角:路晓雾,孟易南
一对爆笑小夫妻关于“幸福不幸福”的douzheng。
“我不幸福,我要离婚。”
“你敢说你不幸福?”
“我哪里幸福?哪都不幸福。”
“你既然问哪里,我就亲自告诉你,这里……”
“……”
“幸福了吗?”
“……没……有……一点都没感觉幸福。”
“……那老公我努力让你幸福起来!”
看文案和书名就知道是一本喜感的书,有肉。。。
10《我的名字,你的姓氏》青衫落拓
内容简介
主角:甘璐,尚修文
她曾经爱过的,和我嫁的,真的是同一个人吗?
在平静地度过了两年婚姻生活之后,甘璐却发现,自己竟然完全不了解枕边人。
她以为他只是个小贸易公司的老板,却没想到他原来是明星企业的大股东。
她以为他只是个温和的普通男人,却没想到他曾经狂热地燃烧过激情。
他对她的感情,到底是爱,还是仅仅是对生活的妥协?
建筑在重重欺瞒下的婚姻,其成就的基础真的是爱情吗?
当信任的基石动摇之后,他们的婚姻,要怎样才能继续下去?
结局都是HE的,有些看了好久了,都有点恍惚了~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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