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名义是“夫妻团聚所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不过前提必须是:
1)你和你前夫离婚,并和香港人结婚
2)你前夫必须同意放弃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并同意他们跟你去香港定居(必须有书面声明)
3)提交定居申请当日,两个小孩未满18周岁。
你好,是在国内登记离婚,现在想协议离婚吗?
如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籍人士,则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另外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相关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截止2019年,他们只是认识很多年的老朋友。
有次演唱上,张学友和陈慧娴唱了一首有故事的歌,这首歌的名字叫《轻抚你的脸》,是罗大佑名作《穿过你的黑发的我的手》的粤语版,收录在张学友出道之初的专辑中。合唱这首歌时,两人在台上拥吻,所以让很多人都会误会他们的关系。
他们还是合作关系,1986年,陈慧娴与张学友、罗美薇共同主演爱情片《痴心的我》,这也是她出演的首部**。
扩展资料:
张学友已经结婚
1986年,张学友与香港女演员罗美薇相恋。
1988年3月,罗美薇在公开场合宣布和张学友分手;同年12月,张学友再次追求罗美薇。1991年,张学友与罗美薇正式复合。
1996年2月15日,张学友和罗美薇在英国伦敦注册结婚,之后在香港登报告知亲友歌迷。
2000年,张学友的大女儿张瑶华出生;2005年张学友的次女张瑶萱出生。
民国时期 什么人家可以随便离婚呢?
民国人像是在报纸上谈恋爱。
1927年,19岁的王映霞与郁达夫登报结婚,开始了中国现代史上一段著名恋情。10年后,郁达夫和王映霞打得不可开交,郁达夫一怒之下在汉口《大公报》上发了一个启事:“王映霞女士鉴:乱世男女离合,本属寻常,汝与某君之关系,及搬去之细软衣饰、现银、款项、契据等,都不成问题,唯汝母及小孩等想念甚殷。乞告一地址。郁达夫谨启。”后来经过友人调和,两个人和好了。
然而1939年,郁达夫又在香港《星岛日报》上登出启事:“达夫与王映霞女士已于本年三月脱离关系,嗣后王女士之生活行动完全与达夫不涉,诸亲友处恕不一一函告。谨此启事。”
一段旷世奇缘画上了句号。
名人的分分合合都在那一则启事中。民国时期,在报纸上刊登订婚、结婚甚至离婚启事,成为一种时髦,接受过西式教育思想开明、家境富裕、人脉广的人家一般会选择这种方式。翻开1940年代民国时期的湖南《大公报》,几乎每天都有一到两条这类启事,成为报纸的一个利润来源。
这种启事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在报上公示结婚,一方面通知了双方家庭的亲友,另一方面也可在日后作为凭证,有一定法律效应。登报结婚既是一种风潮,也与当时婚姻法不完备以及婚姻登记所不普遍有关。
除了名媛淑女达官贵人缔结良缘时刊登广告,也有朋友亲人们刊登贺词祝贺的,话都是吉利的白头到老等等,显得又庄重又新派。
民国报纸上还有一道风景,便是订婚启事。据记者的不完全观察,湖南《大公报》上的订婚启事比结婚启事还要多。今天订婚早已不是结婚前的必经程序,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民国人的生活中,订婚非常受重视,是男女婚娶的一个“硬性流程”。
新式婚礼趋于简朴,淘汰了许多陋习,但是订婚这个流程是不能少的。男女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征得双方家长同意后,互相交换纪念品,摄影留念,并在报上合登订婚启事,男女双方准备礼饼喜糖馈赠亲友,婚约即告确立。从此,双方就有义务忠于对方。订婚还有证(书),当时的婚姻可是要“双证在手”的。
同居和结束同居广告盛行
“离婚启事:朱洪荫陈妹贞于民国十年,凭媒说合,正月二十七日结婚。近年夫妻意见不合……双方无条件甘愿脱离夫妻关系,日后男婚女嫁两不相干,恐口难凭,特登报声明为据。朱洪荫陈妹贞启。”(1935年1月17日湖南《大公报》)
“佘名世、石淑沅离婚启事:我俩已凭双方家长脱离夫妇关系,嗣后男婚女嫁两不相涉,特此登报声明。”(1941年1月8日湖南《大公报》)
“朱绍辉、吴少云离婚启事:我俩结婚三载,今因意见不合,势难偕老,今凭男女双方亲族,自愿脱离夫妇关系,以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当时双方已将个人衣物手续各自检点清楚,永无瓜葛。此系两人自愿并无丝毫逼迫情事。恐口无凭,特此登报声明。”(1946年8月4日湖南《大公报》)
离婚都要登报?民国人是不是疯了。从报纸的离婚启事可以看出,双方不是刻意高调,或者故意羞辱对方,很大的原因是由于法律不健全,双方通过登报来避免以后的麻烦。口气之冷漠,不如路人,让人十分唏嘘。
其实,那时候离婚早不是什么新鲜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就规定了“两愿离婚”和“呈诉离婚”两种方式。1930年颁行的正式《民法典亲属编》,则规定了“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两种方式。
不过法律和社会传统是两码事。法律上人们有了离婚的自由,社会传统依然有强大的力量。对当时的普通人来说,离婚依然是一个代价十分沉重的事件,当时离婚率并不高。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民国时盛行同居和结束同居广告,其开放程度让现代人也只能仰望。当时有不少青年,厌烦婚姻的繁文缛节,只在报纸上刊登一个“同居”启事,便算结婚了。过几年,双方产生嫌隙,又登报“结束同居”。同居、结束同居广告与结婚广告,杂然并陈,蔚为大观。这种社会风气,颇让人忧虑。1929年,湘潭县党部呈请省委会,主张限制任意离婚,以维持固有道德。
道德和婚姻,在任何时代,都是让人头疼的话题。
1、小孩父母想在香港工作,要去申请香港工作签证(本科学历以上、香港登报招聘)
2、小孩父母双方都是大陆人,而小孩在香港出生,那么父母只能申请每次3个月有效的港澳探亲签注。
3、持港澳探亲签注是不能在香港从事任何有薪或者无薪的工作,如有违法工作会被抓到定罪遣返大陆。
4、探亲签注(T)发给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申请人。探亲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两种。持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毕竟港澳探亲签注不够用,经常续签很麻烦,停留时间也有规定,这时候应该想想别的方法办理签证,合法在香港长期停留——办理1年和2年多次往返香港商务签。
申请条件:我省居民有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1次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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