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土地补偿有吗

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土地补偿有吗,第1张

1、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

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儿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如果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么出嫁女儿所在村集体不可以收回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儿是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娘家拆迁可以获得补偿。

2、出嫁女儿在新居住地有承包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儿在新的居住地有新的承包土地且以新居住的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在娘家拆迁时也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3、出嫁女儿户口迁到小城镇

根据《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进如城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如果娘家拆迁,出嫁到小城镇的女儿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

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的外嫁女能得到征地补偿吗?有什么依据呢?

嫁出去的女儿还能从娘家得到土地吗?农村的外嫁女可以得到征地补偿,承包后土地是分发给整个家庭承包人的,所以家庭成员变动不影响承包地。家庭成员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约定处分其在家庭中的土地份额。为了避免纠纷,双方可以在协议上签字,由村委会盖章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事案件公认的原则,即“法无禁止即自由”,本协议成立并有效。因此,户主无权处分其名下所有土地的全部承包经营权。当然,如果已婚妇女发现娘家违反约定,私自处分了自己应得的承包地份额,可以起诉要求返还相应的承包地份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无论是因为结婚,女方落户男方家,还是男方落户女方家,她都可以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地获得征地补偿款。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以住所地来判断是否有资格获得征地补偿。

什么是已婚女人?“外婚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农村根据婚姻习俗形成的习惯称谓。前外婚女通常是指因婚姻原因而去外地生活的本族成年女性。女方回到娘家,就叫外婚女。现在的已婚女性更多的是指已婚且不动户口的女性。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女性结婚就要迁户口。结婚时提供户口本只是起到一个登记的作用,也就是想迁户口就按照女方的意愿。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结婚时选择不迁移户口。

出嫁子女可以享受 征地 的补偿。“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 征地补偿 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 集体土地 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 宅基地 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 结婚 、 离婚 、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法律主观:

1、外嫁女的子女户口已迁出原 集体经济组织 的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已迁出如遇丧偶或离婚携其子女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能获得征地补偿。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里开始征收拆迁,嫁出去的人就无权得到补偿了吗?有何依据?不是的。城市化的发展导致国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数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在征地补偿费收入分配问题上也出现了大量争议。除了征地方与被征地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外,征地方内部也会存在一些争议,如“已婚女性”、“出国工作”、“留学”等群体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根据中国的历史或文化传统,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女儿是外人”的概念根深蒂固。许多女儿没有权利,不愿继承父母的财产。

1、 了解处于弱势地位的已婚女性的尴尬处境。由于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土地少人多的现象,土地变得非常重要,这很好地反映在已婚妇女的状况中。已婚女村民的原居住地一般不保留其承包土地,丈夫的村集体往往不愿意分配新的承包土地。因此,已婚女性的收入分配权会出现空缺,导致其原居住地与新居住地之间相互推诿,使已婚女性失去应有的居住地收入分配权。因此,广大农村妇女应该在了解自身权利的同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后没有在新的居住区获得承包地,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因此,妇女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已婚妇女能否获得征地拆迁补偿?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找到依据。被征地人能否享有安置补偿权,取决于被征地人是否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如何识别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呢?根据《物权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承认:一是在农村生产,二是在农村生活,三是在农村依法登记,并符合三个条件,即被承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已婚女性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群体?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判断方法,已婚妇女可能不符合在原村庄居住的条件,那么是否承认已婚妇女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就农村地区而言,老人住在农村地区,孩子在城市上学,父母常年外出工作。他们是否必须因为不住在村子里而失去村民身份?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为成员的依据应该是户籍。征地拆迁期间,只要该村户籍仍被占用,就享有移民安置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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