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
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
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
(一)实质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朝,父母还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唐律》也维护“媒妁之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将媒人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规定,可见媒人是成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唐律·户婚律》中“嫁娶违律条”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但对于同宗异姓,因“祖宗迁易,年代浸远,疏源析本,罕能推详”,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对音同字异之姓,如“杨”与“阳”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六礼”程序等。
所谓“婚书”是指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辄悔”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所谓“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唐律疏议》对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肢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唐律疏议》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娶则二仪”,“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属合法婚姻,说明六礼仍是唐朝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第一个程序是“纳采”,传统的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第二个程序是“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第三个程序是“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人授。”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第四个程序是“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曾规定不同官品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第五个程序是“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阙祥,亲迎于渭。”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
“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种。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丧主婚”条:“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等。
《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者,及娶同母异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当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唐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
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说:“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唐朝实行“当色为婚”制度,即要求门当户对,《唐律疏议》卷14“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议》卷14“娶逃亡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恐吓、强娶为婚亦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曰:“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此外,唐令规定不得先奸后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离。唐令犹离者非。”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
(一)强制离婚
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有关“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户婚》解释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情形:“(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七出”之条,男方即可提出休妻,无需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的和离协议书。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律》认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见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限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体现了儒家仁义精神和礼制对法律的影响。
四、对唐朝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减一等”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了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朝妇女受束缚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也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规定“三不去”外,和离、改嫁、再婚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以再婚为例,唐朝允许寡妇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孀居服纪已除,并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老抑以嫁娶……鳏寡数量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唐律疏议》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还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冲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
唐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生于关陇贵族,是胡汉融合的产物,既受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又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在对待民族文化的问题上较为开明,各民族之间的习俗相互影响,反映在婚姻关系上,表现为民族间互通婚姻的现象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互相承认和接受,这些又促进了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冲击,礼教相对松弛,世风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
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制,有利于稳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学总结我国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鉴其合理之处,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健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启示。在建设我国当代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特点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启示我们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还要借鉴国外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唐朝婚姻制度强调保护妇女权益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当代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虽然是帝家,但婚礼前后的礼节在如今民间还是经常可以看到,差别只是排场。主要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我们一个个来看。
纳采
到天地以及祖宗庙里搞了一大堆祭拜仪式后,皇帝命太尉为正婚使(太尉为三公之一),宗正卿为副婚使(宗正为九卿之一,皇室宗亲中有什么大事都会出面)。相关部门提前一天在太极殿内摆好道具,次日文武九品官员及蕃客(一般指外国使节)皆各就其位。两位婚使在门外路的东侧,面西而立。黄门侍郎引幡旗、节钺,中书侍郎拿制书,奏拜。皇帝从西房出来,座上龙座,然后正副婚使入内就位。司仪喊“再拜”,在位的九品官员、外国使节、正副婚使皆下拜。(唐朝时候外国驻中国的使节超级多)
中书侍郎拿制书,但降旨的却是侍中。侍中拿着圣旨走到婚使的东北边,面向西喊:有旨!正副婚使再次下拜。侍中宣制:纳某官某人的女儿为皇后,命公等持节行纳采等礼。念完后,正副婚使再拜(我靠,一会儿的功夫拜四次啊,腿都麻了)。
这还没完,制书、节符之类的交接仪式还有一大套。礼仪完毕之后,皇帝闪人,在位的官员按序出太极殿。正副婚使也坐车,先前准备的一大堆乐器这时候还不能吹奏,一干人等在乘车相随,制书放在油络网牛车上(油络是三公以上才能用的车饰,不像电视剧里演的那样随便把圣旨搁胳膊弯里,太荒唐啦)。
出门时应该非常早,到主人家后天才“大昕”(天完全亮,这当婚使的得起早贪黑啊,真是体力活!)。一开始婚使是不能直接进门的,双方在户门口西面又是一大套的礼节,连主客的站位都十分讲究,比如婚使要站在西面、主人要站在大门内,面向西。主人的佣人(即傧者,专门招待客人的)面向北,受命之后出来站在东面(和门口的婚使面对面),双方进行一番礼节性对话:
傧者曰:“敢请事。”
使者曰:“某奉制纳采。”
然后傧者屁颠颠跑进去如此这般跟主人说一番,主人礼节性地应答:“臣某之女若如人,既蒙制访,臣某不敢辞。”大意无非是表示谦逊。
傧者出门跟婚使如此这般一说,再进去引主人出来,迎接使者于大门外之南,北面再拜。使者先不作答。主人揖使、副先入,至于阶下,双方又是一大套的礼仪,然后开始宣“纳采制”,主人再拜。所谓“纳采制”,无非是说“皇帝我受命于天,鸿图天下,现在要娶个老婆。。。现在要遵圣母皇太后之命,遣使臣持信符,按礼节选皇后。”
说白了就一句话——朕看上你女儿了,立马洗干净了给朕送过来。
古代婚礼中,有个比较有趣的环节,那就是奠雁,这种仪式在如今估计很难再见到了。雁是侯鸟,随气候变化南北迁徙并有定时,且配偶固定,一只亡,另一只不再择偶。古人认为,雁南往北来顺乎阴阳,配偶固定合乎义礼。婚姻以雁为礼,象征阴阳和顺,也象征新娘的忠贞专一。
当然,一定要是活雁,办完事后还要放生的,而不是杀了煮来下酒,不然不吉利。堂堂皇家自然是能搞到雁的,如果是平常百姓家,拿只鹅来代替也就凑和着对付了。许多人会问——为啥不来对鸳鸯呢?这里可以告诉大家原因:那玩意儿最不忠一了。
制文是有固定规格的,长一尺二寸,宽四寸,厚八分,皇后娘家的家答版也必须一样。
这些是唐朝皇帝纳皇后的“纳采”礼节,如果是太子娶老婆,规格就要差一个档次了:没有持节,没有制书。不过到了明朝洪武年间,放羊娃朱元璋想来想去,改了改,把这规格提了上去——太子纳妃照样有制书、持节。可惜他的儿子朱标命不长,比他死得早。
对比一下唐代与明代的“纳采”环节,发现区别并不大,可见《仪礼》在中国的延续性之强,其中许多礼制,如今还在使用,比如国家领导会见外国客人时,也是主人面东坐、客人面西坐。
问名
宣布完“纳采制”之后,接下来便是“问名制”了。
前面的“纳采制”是正使宣的,这回“问名制”则是副使宣的。
至于内容,我们可以参照明史里头所述:“朕惟夫妇之道,大伦之本。正位乎内,必资名家。特遣使持节以礼问名,尚伫来闻。”
然后主人家跪答,报上自己家的祖宗名号、官爵,如果家世显赫,估计半天才天说完,最后再报上女儿的岁数、生辰八字之类的,比被警察查户口要详细很多。
接着又是一堆的礼节,《新唐书》中花了大量的篇幅来介绍问名后的东西,看得眼花缭乱,不是专门研究礼节的现代人很难记得住。大约是谢酒之类的,然后再“捧币以劳使者”,给点“小费”意思意思。使者带上庚贴,回去复命。
其实想来这个环节和如今的相亲也差不了多少——问名字、问八字。
问吉
不用说,大家看到这两个字,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如今别说乡村,就是城市里结婚时,不少父母也会瞒着孩子,悄悄地拿着生辰八字去找人卜问一番,如果结果是不好的,就会心里堵个石头,想方设法拆散小两口。
何况是古代的皇家。
纳吉
双方合过八字,觉得可以,那就进入下一个环节:纳吉。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要行奠雁礼。
纳吉时,其它礼仪和前面介绍的差不多,也是在主人家进行的。
纳征
也叫纳币,说白了就是送聘礼——皇家也得这么着。《新唐书》中介绍,主要有玄纁、六马、谷珪等。玄纁是古代用来聘请贤士的礼品,是红黑色与浅红色制作的帛垫。六马是指种马、戎马、齐马、道马、田马、驽马;谷珪是古代礼玉之一种,天子、诸侯作为媾和或聘女之礼器,也可叫做信物,在如今玉器收藏界绝对是抢手货。《周礼考工记》:谷圭七寸,天子以聘女。
送过财礼,下来就是请期和受册,选好良辰吉日,准备娶新媳妇过门。
繁杂的礼仪方面就不再多费字眼去介绍,大家估计也懒得去记那些繁文褥节,这里只讲一些重点:
一、九龙四凤冠。新唐书中并未详细介绍皇后戴的是啥帽子,但明史中把帽子明确化了——就是九龙四凤冠,是否相同尚不得知,但十分豪华是绝对的。没记错的话,曾经在故宫博物院里见过一套。
二、祎衣,专门用在皇后受册、朝会大事等时候。《新唐书-车服》明确记载了它的形状:深青织成为之,画翚,赤质,五色,十二等。素纱中单,黼领,朱罗縠褾、襈,蔽膝随裳色,以緅领为缘,用翟为章,三等。青衣,革带、大带随衣色,裨、纽约、佩、绶如天子,青袜,舄加金饰。
不过这行头肯定比不上唐中宗李显的宝贝女儿安乐公主的那两条“百鸟裙”,那可是价值上亿呀。
三、大雁。那只可怜的大雁,要从头到尾折腾好几天才能被放生,虐待动物啊。。。
四、母亲为皇后施衿结帨,然后教导一番。衿、帨,指古代女子出嫁时,由母亲将佩巾系上女儿领衿的一种。皇家如此,民间也是如此,如今在山东乡俗婚礼中可以见到。
五、皇后入大门,鸣钟鼓。明朝时册皇后,是入“午门”时鸣钟鼓。
六、受册时,皇后要拿着谷圭,就是先前那个“定情信物”。
七、合卺。指的便是交杯酒,把一个卺瓜弄成两个瓢,皇帝皇后各一半。这时皇帝要换皮弁。
八、第二天,皇帝皇后要穿礼服,拜见太后,帝后皆四拜。第三天早上,皇帝冕服,皇后礼服,再去太后宫,行八拜礼;回宫后,皇帝换皮弁,皇后给老公行八拜礼;接着皇后回后宫,升宝座,接受后宫所有人的八拜礼;第四天早上,皇帝皇帝服衮冕御华盖殿,受亲王八拜礼接着是百官的庆贺礼;同一天,太后及皇后各穿礼服升座,各位亲王进去,又是八拜。
至于太子婚后,也都是拜来拜去、让来让去,更加繁杂些。另外,皇帝至高无上,是不用上门去迎亲的——皇后自己送上门来。而太子就不行了——要自己上门去接老婆回去办喜事,另外用的聘礼也要比皇帝低一级——玉璋、乘马。
总结:这些皇帝娶亲礼仪,适用于那些小小年纪就当皇帝的,还有就是太子。年纪大了当皇帝的,大多在当太子时就已经有了正妻。不过除了排场及规格之外,皇帝与皇太子的娶老婆礼仪确实也没有太大区别——历朝代都是大同小异,严格遵守“传统礼制礼仪”。
这么一大套礼仪看下来,感觉到更多的是“走过场”,所有的环节都把“中国礼仪学”发挥到了极致,无处不讲究,无处不透着皇家的气派和森严的尊卑等级制度,真正有感情在里头的环节,几乎没有。
2010年,河北平山朔黄铁路改造过程中,意外发现了百余座古墓,科考人员迅速进行了抢救性发掘。说起来,这本是一起再平常不过的考古发现了,又不是什么王侯将相墓,可我却被这其中一座古墓吸引了,直到今天,依然神往。
在那上百座古墓中,有一座唐墓,当考古人员发掘时,看到墓室中夫妻的骨架还紧紧地手牵着手,经历了1000多年时光,再轰轰烈烈的爱情,都应该消散在历史的车轮里,可是这对夫妻,竟然像小说里写的那样,一千多年前牵手而逝,一千多年后被人发掘,他们的爱情故事,不免令我浮想联翩。
不如,我们就来说说唐朝人的婚姻与爱情。
法定适婚年龄
我国现在的《婚姻法》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而唐朝法定结婚年龄就要早很多了。
唐朝贞观初年,由于刚刚经历了战争,人口急剧下降,为了增加国家人口,唐太宗亲自下诏鼓励结婚,规定男子二十、女子十五,也就是加冠、及笄之年,便可以结婚,还规定丧妻和孀居之人,只要服丧到期,也可以再婚: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报以媒媾,今其好合。”——李世民·《令有司劝勉民间嫁娶诏》
所谓丧妻达制和孀居除服,根据《礼记·丧服小记》,男子死了妻子,要为妻子服丧一年,叫做“齐衰(cuī)”;女子死了丈夫,则需要服丧三年,叫做“斩衰(cuī)”。
尽管唐太宗已经发布了鼓励婚嫁的诏书,起到的成效却并不乐观,因为战争带来的人口骤减太多,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进一步降低了结婚的门槛,男性十五岁,女性十三岁即可结婚:
“(开元)二十二年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唐会要·嫁娶》
这道敕令收到了一定成效,开元二十二年,唐朝人口终于和隋炀帝时期几乎持平了,不过要达到隋朝开皇年间的巅峰水平,大唐子民还得加把劲儿,要等到唐玄宗天宝末年,才终于追上了隋朝的脚步,此时,距离贞观皇帝的时代,已经过去了130余年。
“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余年,才如隋氏之数。”——杜佑·《通典》
人口恢复较慢,还有一个原因,唐朝有很大一部分人为了功名,不愿意太早结婚,比如著名诗人王之涣,就是典型的晚婚晚育,他35岁“高龄”才娶了冀州衡山县令的女儿为妻;诗仙李白也是27岁才娶了前宰相许圉师的孙女;诗圣杜甫作为李白的小迷弟,在晚婚这一点上,超越了李白,他30岁结婚,妻子是弘农县司农少卿杨怡的女儿,妻子比他小十多岁,算得上是娇妻了,老杜虽然一生颠沛,命运多舛,但与妻子杨氏一生相濡以沫,也算是一种幸运吧。还有白居易、李商隐等著名诗人,都是30来岁才娶妻。
结婚六礼
结婚实在是一件太繁琐的事情了,唐人婚礼必须严格按照《礼记》中的制度进行,《礼记·昏义》一篇就是专门讲结婚礼仪的。古人结婚,都是在傍晚时分举行仪式,所以叫“昏义”,昏就是婚:
“婚,妇嫁也。礼,娶妇以昏也。”——《说文解字》
我们今天所说的婚礼一词,实际来源于此。
从提亲到结婚是一个长期且繁琐的过程,《昏义》中严格规定了这一套礼仪,叫做“六礼”,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除六礼之外,还有告天地、告祖宗等一系列仪式。
纳采:始相与言语采择可否之时
简言之,就是男方向女方提亲,在得到允许后,男方再带着礼物正式求婚,这叫做“采择之礼”,可以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定亲,送的礼物不一定宝贵,但必须有象征意义,比如大雁就是必送之礼,因为大雁都是从一而终的,一方死亡,另一方至死不会再找别的伴侣,因此,大雁在古人眼中是爱情的象征。
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纳吉:谓归卜吉,往告知也
问名是男方到女方家中问姓名及生辰八字,回家后合八字,卜凶吉;占卜完凶吉之后,男方要告知女方。但是婚都订了,只要不是八字太过冲突,也不会随意悔婚,因此纳吉实际上只是为了讨个吉利罢了。
要说古代的彩礼,就必须说到“六礼”。根据西汉礼学家戴圣所编的《礼记•昏义》记载,古人结婚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结婚时的“六礼”是古代贵族必须遵循的结婚程序,如果是头婚,“六礼”必须具备,缺一不可。此外,先秦时期庶人娶妻没有这么严格,省去了“问名”和“纳吉”两个程序。原因是先秦时期的庶人地位低,没有名字,也没有宗庙,所以省略了“问名”和“纳吉”。这种风俗,一直沿用到了清代。当然,现代也有“问名”,主要是拿去核对八字,只是一个形式,无伤大雅。
古代婚姻
在“六礼”当中的第四个程序“纳征”又叫“纳币”,就是我们现在所谓的“彩礼”。此外,“征”即“成”的意思,使者纳币以成昏礼。按照我们现代人的话来说,缴纳了彩礼,婚事就成了。
现在的“纳征”其实就是送钱,阔绰一点的送房子和车子。那么古代“纳征”男方会送什么东西呢?由于每个朝代不一样,所以“纳征”时给的彩礼也不同。
先秦时期的“纳征”封建社会等级森严,庶人和贵族是不能相比的,所以对于“纳征”送的物品也各不同。那么,在先秦时期庶人和贵族主要送什么物品呢?
天子纳妃
根据《礼记》的说法:“庶人则缁帛五两;卿大夫则玄纁,玄三纁二,加以俪皮;及诸侯加以大璋,天子加以谷圭。”意思是:庶人娶妻用布帛一匹。卿大夫娶妻时则用三匹黑色布帛和两匹浅红色的布帛,外加成对的鹿皮作为彩礼。诸侯娶妻用宝玉,天子娶妻用礼玉作为彩礼。
春秋时期平民老百姓结婚主要送一匹布,所以《礼记•杂记下》就说:“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在先秦时期,计量单位是十个为一束,一束为五两,一两为五寻,一寻为八尺。合计一束为四十尺,即“一匹布”。一匹布有40尺,那么有多少米呢?按照现在的算法据说有13米多长,按照周代的算话有8米多长。古籍很多人在幻想,如果是现在多么希望一匹布就能娶一个老婆。别以为在古人结婚就很容易,在先秦时期这么长的布料,不是普通人都能消费的起的。
两汉时期的“纳征”根据《白虎通•嫁娶》对纳征的记载:“纳征玄镇、束白、俪皮,玄三法天,维二法地也。阳奇阴偶,阴阳道之大也。离皮者,两皮也。”汉代贵族男子结婚讲究五行阴阳调和,婚礼制度基本与先秦时期的婚礼制度相同。比如,皇太子娶妻必备黑色和浅红色的布帛三匹外加两张麋鹿匹,总共有三十种物品作为彩礼。那么,民间用什么物品作为彩礼呢?
根据唐代杜佑在《通典》对汉代纳征的记载:“后汉之俗,聘礼三十物,以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苇、卷柏……凡二十八物,又有丹为五色之荣,青为东方之始,共三十物,皆有仪俗。”
由于民间结婚“纳征”与贵族送的彩礼无法相比,所以在汉代民间效仿贵族们的做法,采用三十种常见的物品来代替。《通典》所说的这三十种物品,普通百姓家庭基本能备齐,且这些物品,也具有很深刻的象征意义。所以,象征意义重大,不比贵族所送的彩礼差。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纳征”晋武帝司马炎太康八年(公元287年)皇太子结婚,“纳征”所用物品为“玄纁束帛加谷珪,马二驷,羊雁酒米如故。”晋武帝的婚礼制度是按照两汉三国时期的婚礼制度来的,纳征所送的物品与前朝相同。到了后期皇太子结婚时所送的彩礼为白羊一口,玄纁帛三匹,绛二匹,绢二百匹,兽皮二枚,钱二百万,玉璧一枚,酒十二斛,白米十二斛(林甘泉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考证:1斛=1石,汉代1石=2斗,1斗=135斤,1石=27斤米。)马六匹。
古代美女
南北朝时期,南北婚俗各有所异。南朝是汉人建立的王朝,而北朝属于汉化的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所以,南朝政权大多按照两晋时期的婚礼来制定的。
南朝宋明帝泰始五年(公元469年),太子纳妃,皇帝想用谷珪和虎皮作为彩礼。礼仪官认为玉器和虎皮不够隆重,必须加豹和熊皮。后来,皇帝应允,太子纳妃用玉一块,虎皮两张。外加豹、熊罴皮各两张。
而北齐的纳征之礼,比南朝所送的彩礼要丰富许多。皇子结婚用黑色的布帛3匹,浅红色的布帛两匹,丝帛十匹,大璋一个,虎皮两张,锦采六十匹,绢两百匹,羔羊一头,羊四头,牛犊两头,酒黍稷稻米各十斛,从车百乘。
此外,文武百官所送的彩礼也有严格的规定,一品以下至从三品用璧玉,四品以下璋璧皆无,兽皮2张;百官一品以下至从五品用豹皮两张,六品以下至从九品,用鹿皮两张,锦彩六十匹。
还有新婚时迎接新娘的从车也有限制,皇子有一百辆,百官一品五十辆,二、三品官员三十辆,四、五品二十辆,六、七品十辆,八品以至庶人五辆马车。南北朝时期平民所送的彩礼,与隋唐时期民间所送的彩礼大体是相同的。
隋唐时期的“纳征”《隋书•礼仪志》载:“后齐聘礼,六礼皆用羔羊一口,雁一双,酒黍、稷、稻、米、面各一斛;自皇太子与王以下至九品皆同;流外及庶人则减其半。”隋朝皇太子与封王“纳征”时用“玄三匹,纁二匹,束帛十匹,大璋一,兽皮二, 绢二百布, 羔羊一口, 羊四口, 犊二头, 酒、 黍、稷、稻面各十斛。”这个和北齐皇族纳征时所用的物品是相同的。而唐朝的婚礼也沿袭了隋朝的制度,不过对大臣的纳征物品作了规定。
隋唐美女
根据《新唐书》的记载:其诸臣之子,一品至于三品为一等,玄纁束、乘马,玉以璋。四品至于五品为一等,玄纁束、两马,无璋。六品至于九品为一等,玄纁束、俪皮二,而无马。俪皮二,内摄之,毛在内,左首,立于幕南。其余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大抵皆如亲王纳妃。
唐朝大户人家一般采用“以聘财为信”,按照个人的财力来酌情给予的彩礼。普通老百姓,讲究吉祥,与汉代民间婚礼同俗。按照《酉阳杂俎》的说法,隋唐民间的聘礼固定为九种:“合欢、嘉阿禾、阿胶、九子蒲、朱苇、双石、棉絮、长命缕、干漆”,各项物品皆有祝福夫妻爱情永固的意义,比如:“胶漆取其固;绵絮取其调柔;蒲苇为心,可屈可伸也;嘉禾,分福也;双石,义在两固也。”唐朝民间结婚与汉代的民间“纳征”时所用的聘礼差不多。唐朝只是对汉朝纳征时所用的30种物品做了缩减。虽然说这些东西不值钱,但是象征意义很大。
宋朝时期的“纳征”宋朝“纳征”叫“纳财”,婚嫁讲究轮财力说媒,无论是贵族还是庶人,基本跟财力挂钩。根据《宋史•礼志》记载:“诸王纳妃,用金器百两,彩千匹,钱五十万,锦绮、绫、罗、绢各三百匹,销金绣画衣十袭,真珠翠毛玉钗朵各三副,函书一架缠束帛,押马函马二十匹,羊五十口,酒五十壶,系羊酒红绢百匹,花粉、花幂、果盘、银胜、罗胜等物。” 这只是宋朝贵族纳征时所用的彩礼,而在纳采的时候还要用羊二十头,酒二十壶,彩帛四十匹。羊、酒、彩各加十,菜叶一百斤,头嬃巾段、绫、绢三十匹,黄金钗钏四双。
在之前的朝代,大多数是用大雁和鹅,而宋朝贵族都不用雁。可以说宋人结婚非常的奢华,不得不说宋朝的确是一个富裕的朝代。即便是宋朝,面对战争也奉行“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尽量不使用武力!”所以,宋仁宗在位期间与辽国40年没动用兵革。在宋仁宗去世时传到辽国,辽道宗耶律洪基还为其建立了衣冠冢,辽宋40年没有打仗,这跟宋朝的财力庞大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古代彩礼
虽然说,贵族很奢华,但是民间并非这么大的财力。朱熹在《家礼》中说:“纳币少不过两,多不过十,今人多用钗钏洋酒果实。”也就是说,民间男子娶妻纳币不用像宋朝贵族那样“宗室子聘礼赐女家白金五千两”。 普通的富贵人家也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大多数用金钏、金锭、金帔坠“三金”居多,外加一些酒水和果品即可。
在《东京梦华录》中也记录了当时宋朝结婚时的场景:“凡娶媳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议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除此之外,男方家的亲人还可以到婆家看新娘,如果看中就以钗子插头上,谓之“插钗子”;如果不如意,就留下一两端彩缎,与之压惊,则此亲不成功。从朱熹的《家礼》和《东京梦华录》来看,民间也没有那么奢华,不过宋朝的皇室将婚礼办的确很奢华隆重,其他朝代为之失色。
明朝时期的“纳征”明朝婚礼制度,于正统七年(1442年),明英宗朱祁镇大婚时开始制定仪。根据《明史》的记载:“纳征用玄纁、束帛、六马、谷圭等物”并制词:“兹聘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吉、纳徵、告期礼。”皇太子纳妃,傧相出告,使者入陈玉帛礼物,不奠雁,宣制曰:“某奉制告成。”
古代新娘
明朝的庶人婚礼,在《明史》当中也有规定:凡庶人娶妇,男年16,女年14以上,并听婚娶。婿常服,或假九品服,妇服花钗大袖。其纳采、纳币、请期,略仿品官之仪。有媒无宾,词亦稍异。亲迎前一日,女氏使人陈设于婿之寝室,俗谓之铺房。至若告词、醮戒、奠雁、合卺,并如品官仪。见祖祢舅姑,舅姑醴妇,亦略相准。
在明代的婚礼,南北嫁娶礼俗各异。南方纳征,常用钗币、酒牲、梹榔,随俗。上户通用的银子不过15两,中户所花费不过10两,下户花费不过6两。在明武宗朱厚照正德年间,明代学者黄佐在《泰泉乡礼》中说:“近日纳采、纳征者,止用细茶一盒,纳钗物其中,尤为简便,可以通行。其送礼之人,非隔水路者,毋得多与铜钱,下程惟待以酒饭。”从黄佐的记叙来看,在明代的南方娶妻用一盒茶叶和金钗就可以将老婆娶回家。
清朝时期的“纳征”根据《清实录•顺治朝实录》记载:清朝的婚娶有纳币之礼,和硕亲王、及和硕亲王未分家之子。纳币时用“珍珠、金、银、花缀、糚缎、蟒缎、素缎、袍、褂、裙、共九袭。蟒缎、素缎、衾、褥、七床。外加金项圈一个。”对于一个皇族而言,从纳币的物品来看不是很奢侈,即便是普通富豪在当时也能出得起。
清朝美女
清朝的平民结婚的时候,用一套衣服,被褥一床,金耳环一副。定期的时候用羊一只,酒三坛。娶妻时宰猪、羊、二口,酒五坛。从《清实录顺治朝实录》来看,婚礼很朴实。不过,对于清朝普通家庭而言,用金耳环,宰猪羊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当时应该也很隆重了。
除了史书里面有记载关于 “纳征”,清朝从很多文学作品当中也可以看到,比如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十回:“到第三日,娄府办齐金银珠翠首饰,装蟒刻丝绸缎续罗衣服,羊酒、果品,共是几十台,行过礼去。”这是民间大户结婚所使用的物品。像清代学者姚廷遴在《历年记》中自叙中说:“送纳币礼20两,并报日结亲。三月,又付银30两,赎祖母膳田卖钱清芝者。初十日,叔祖备酒送余往乡,临行,大伯送铺盖一副,二伯送银四两,叔祖又赠我四两。”在清朝时期,一两的银子价值1000-1500枚铜钱。一出手就是几十两,应该是大户人家了。如果说有钱,出手都很阔绰,七大姑八大姨都有钱拿。
此外,在清代浙江婚俗,纳采与纳征合并,先用婚书拜帖书二姓合姻之礼,聘金多少不同。多至二、三百元,少则至二、三十元。再备月饼、冰糖、榔槟、豚肩、老酒、烛炮、礼香等物,总之家里有什么都可以作为聘金。纳币的时候男家用缎绸、布匹等物,令媒人送至女家。据说,送绸缎布匹都是富人家才用的,而贫困家庭很少采用绸缎和布匹。至于那些,很贫穷的人家,其实家里有几亩良田,能养活媳妇,基本可以娶到媳妇,而彩礼一切从简!
结婚不要攀比,量力而行!从古代“纳征”的物品来看,宋朝的贵族婚礼最奢侈,清朝对于不同等级的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都有不同的规定,纳币也是不俗。对于民间婚姻,主要讲究门当户对,贵族往往与豪族联姻,普通老百姓和贵族阶级在嫁娶时期,所送的彩礼,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由于不同时代拥有不同的婚俗习惯,彩礼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比如上个世纪60年代结婚,聘金4元钱,聘礼2斤糖。外加双人床、热水瓶、脸盆和痰盂花费大约100块。到了70年代,需要“三转一响”也就是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外国收音机,大约400元左右。80年代结婚流行三大件电视、洗衣机、冰箱,这些东西在今天看来不算什么。但是,在哪个年代很少有家庭买得起。其实,现在结婚也是一样,普通家庭和富豪不能攀比。虽然说彩礼不能免,但是量力而行即可。
曾在知道上看到同样问题,以下是回答(gzh0603的答案):
唐代的婚礼
中国古代的婚礼大致包括六个步骤,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称“六礼”,唐代也是如此。
唐纳征纳之物有合欢、嘉禾、阿胶、九子蒲、朱苇、双石、绵絮、长命缕、干漆。阿胶、干漆象征长久永固;合欢、嘉禾象征共同分享幸福;九子蒲、朱苇象征心胸可屈可伸;等等。
在亲迎这一天,新郎亲领鼓乐队、仪仗队及彩车去女方家,沿途吹吹打打。女家则用三升粟填臼,席一张覆井,枲三斤塞窗,箭三枝置户上以驱鬼避邪。新娘在上彩车前在自己闺房里打扮一番,这时有催妆和催妆诗,一般由新郎自己唱,也可由宾客代劳。当时有催妆诗:“传闻烛下调红粉,明镜台前别作春。不须面上浑妆却,留着双眉待画人”;“昔年将去玉京游,第一仙人许壮头,今日幸为秦晋会,早教鸾凤下妆楼”。有的在催妆诗唱完后,要念一篇障车文。新娘出闺房后须跨马鞍,以表示家人祝她去婆家的路上一路平安,顺利到达男家。迎亲队伍走到半路上要举行障车,送亲的人和迎亲的人在一起饮酒取乐,拦车要财。
新娘到了新郎家后,父母以下的人都要从小门出去,再从大门回来,其意是要踏新娘的足迹。新娘进门后,先拜猪枳和炉灶,再拜天神地诋、列祖列宗,然后夫妻交拜。在唐代,新妇不仅要拜公婆和丈夫的尊长,而且还要拜观礼的宾客,称为“拜客”。新娘三日庙见之后,才开始“执妇工”,其第一件工作就是入厨房,操烹饪之事以孝敬父母。
在拜堂结束以后,就有闹洞房,唐代称之为“戏妇”,然后新婚夫妻进入新房(新郎是倒着走进新房的)共饮合欢酒,后世称“交杯酒”,含有双方敬爱,同体为一的意思,当时称为“合卺”。
合卺结束,新郎新娘又对拜一次,然后坐上床,男右女左,此时一大群妇女开始撒金钱,称为“撒帐”。所撒钱一般为六铢钱,上面刻有“长命富贵”字样,每十文缚条彩条,至此,婚礼宣告结束。
新娘在亲迎过程中都会使用遮盖物,唐代或幕离(这两个字电脑里打不出来),或帷帽,或皂罗,或扇子,统称为“盖头”。唐初用幕离为多,幕离是女子遮体之物,用缯帛制成,其长可以遮蔽全身。永徽以后,渐多用帷帽、皂罗,帷帽是帽子的一种,其网子只遮到脖颈,故又称为“面帽”。唐代妇女结婚常用纨扇和折扇两种,故洞房定情,古语美称为“却扇”。
历史沧澜来回答,婚礼习俗传统的主要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而来源,汉族主要是在历史的演进中逐渐发展的。
一、婚礼的历史沿革
原始社会末期:从相传始于伏羲时代的定婚"以俪皮(成对的鹿皮)为礼"
夏商时: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于堂"。
周代:所具备的完整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已初步奠定汉族传统婚礼的基础。又经历代的发展,使各种各样的婚礼仪节更趋繁缛、热烈。
先秦时: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五种(加上正婚礼时的亲迎,即所谓的"六礼"),后代又逐渐演变出催妆、送妆、铺房等仪节。
汉代:刘歆等杂定婚礼,四辅公卿大夫传千朗史家属可行亲迎,次年立皇后亦纳采、卜吉。
魏晋南北朝时:皇太子的婚礼都没有请迎,自东汉到东晋时很多时都不依六礼成婚。
唐代以后:皇太子开始请迎,而亲皇的婚礼都会依随六礼。后来暨"问名"于"纳采"和"请期"于"纳成";是故虽然概念上还是依六礼而行,实际上只有"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而朱子家礼更将"纳吉"和"纳征"合为一礼,所以只有三礼。
元朝时,婚礼会加多议婚一礼。
明朝:洪武元年时,定以朱子家礼为标准制定婚礼。
清朝:据通礼记载,汉官自七品以上共有九礼,但都拼入了成妇成婿之礼,而古代的六礼亦只余下"议婚""纳采""纳币""请期"与"请迎"五礼。其他士、庶人结婚都比较简单,而民间的婚礼一般都会依朱子家法进行。
二、婚礼的礼俗
礼俗:三书六礼、安床、嫁妆、上头、撑红伞、换庚帖、过文定、哭嫁、盖头、迎亲、拜堂、出门、过门、三朝回门、催妆、送妆、闹房。
其中,哭嫁值得注意,据《礼记》记载:"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在古时,因为交通没有现代的方便,女儿出嫁后,就很难有机会可以见到家人。
而且,古代女子出嫁后,就属于夫家的人,没有自己的人身自由了。不是能随便回娘家探望家人的,回娘家需要得到夫家的批准。此外也有说法认为哭嫁是源自古时妇女不能拥有自由的婚姻,所以她们会用哭嫁的歌声,来控诉古时不公平的婚姻制度。
总结:古时候婚礼的复杂程度远胜于今天,和我国文化的发展也是息息相关,古人重礼,尤其是儒家文化,核心就是“仁”和“礼”。所以,婚礼的很多习俗,折射的是我们的文化特色和民族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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