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入户条件

重庆入户条件,第1张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2年,男年满28周岁以上,女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

  (2)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5)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6)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7)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

  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

  (2)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 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入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

  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 55周岁的年老者或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需投靠的子女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四、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勤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紧缺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及与单位;⑥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

  (3)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同上)外进入主城区(同上)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落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A

  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同上)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B

  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进入主城区(同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和《准迁证》、《迁移证》入户。

  (4)农业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

  五、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并免缴“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政府津贴;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程序办理。

  六、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才,办理户口相关规定

  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并免缴《暂住证》工本费和治安管理费;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在子女入学、入托时,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待遇。

  七、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内(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南泉镇、花溪镇范围)(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非农业户口人员,因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3)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体户的人员。

  (4) 主城区内(同上)的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毕业后在主城区内(同上)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5)主城区(同上)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的,毕业后到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6)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7)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两年以上的人员。

  (8)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指技师及高级技师)的人员。

  (9)主城区(同上)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主城区(同上)内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凡申请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办理新身份证的照片;③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④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落户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

  (3)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渝中区公安分局张家花园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入户;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外的,经张家花园派出所审查后,报渝中区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准》、《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4)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手续。

  (5)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八、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在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镇(乡)从业的本市或市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人,在渝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本地三年累计上缴2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上缴税款4万元以上或一年内上缴税款达10万元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1)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重庆市城镇户口。

  (2)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人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入户人员必须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人向单位、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镇(乡)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1)单位、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证明;(2)迁入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户口性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人员的固定住所证明;(4)单位、企业就业人员招聘书、劳动合同、学历、职称证明或系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证明;(5)申请业主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上19周岁以下的子女迁入,还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和学校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报《入户审批表》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入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来渝投资、兴办实业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并已在个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性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及暂住证明等相关手续。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小城镇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外所有镇(乡)及主城区内的江北区的鱼咀镇、复盛镇、五宝乡;南岸区的长生镇、迎龙镇、广阳镇;沙坪坝区的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九龙坡区的西彭镇、白市驿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走马镇、金凤镇、含谷镇、石板乡;北碚区的复兴镇、柳荫镇、三圣镇、偏岩镇、静观镇、水土镇、石坝乡、皮家山乡;大渡口区的跳蹬镇等33个镇(乡),全面实施了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上述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户口:

  (1)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

  (2)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未分承包地的。

  (6)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落户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书、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一、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计划招生新生录取、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

  (一)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户口及农业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业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分配学生的户口迁移。

  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入通知单(入户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我于1911年5月生于四川重庆郊外的狮子山,当时祖父林福熙任重庆电报局局长。翌年迁福州原籍。1914年随父若卿移居北京。幼年时由父、叔教《四书》、《诗经》和《左传》,祖父督我每日写小楷40字,我幼时好玩,小楷字几日未写,祖父查时,我每无以应名。1924年就读于北京汇文中学,1928年高中毕业。当时燕京大学移新校址,校境幽雅。汇文毕业生可免考升入燕大,我遂随大多数同班同学一起升入燕大,主修物理。读一年后,父以燕京毕业后觅职无把握,而交通大学毕业后即由铁道部派职,故嘱我转考交大唐山学院。1929年改往交大唐山学院,读土木工程系。不就父因病失业,贫病交加,我学费由兄久明负担,靠叔群以及表兄郭则云接济,我方完成学业,至今深为感激。1930年5月,我在唐山忽得堂叔澍民电,称父病望速来京。我当即赶到,时父已病逝。当时兄在京奉铁路局任职,住天津,我及母、姊同巧均住兄处。我寒暑假均返津,嫂陈与琼对我姊弟甚好,我每次返校,嫂均备咸糟猪脚、肝等,嘱我带回校为助餐之用。

1933年初,日本侵华加急。唐山靠近前线,遂全校师生迁移上海,借上海交大课堂、宿舍应用。期校中有楼房一座(称上院),原拟毁坏重建,因其陈旧不堪,就把我们这一批逃难的同学安排在上院居住。那里的门窗、地板均极破烂,房中蚊子嗡嗡直叫,枕下爬满臭虫,地上老鼠跑来跑去,我们深受“海、陆、空”的威胁。初到几夜,我们不能安眠,一二周后则渐渐习惯,亦不为苦。我常坐在帐内,将书放在帐外看,每翻一页,则伸手帐外翻,翻后再将手收回,以免蚊子叮咬,在这困苦环境中完成了毕业考试。

交通大学各院校第一名毕业生曾由铁道部送到美深造之例,我为争取此项机会而努力用功。在唐山学院四年,我每学期成绩均冠全级,不想待我毕业时,资送美深造业已停办,故我未得铁道部的资送。1933年初,电机教授朱物华告知清华本年将招选留美公费生,嘱我准备赴考。一般大学毕业生需有两年工作经验方可报考,惟毕业成绩名列前四名者不需如此,我因属前四名,故得由唐山学院保送赴南京参考。

清华公费生二十个名额,包括多项科目,每科目只有一两名,我估计考取之机会甚小,故我曾准备用三年时间来应考。如第一年落选,第二年再考;如第二年再落选,第三年再考。我在南京考毕后返天津,不久,得唐山同学王志超的信,约我去山东水利训练班教课,待遇比铁道部路局的薪金高四倍。正在此时,阅报喜知我已由清华录取派美学飞机机架设计制造。得此航空救国的机会,我十分兴奋。清华规定在出国之前,需在国内各飞机厂见习,以明了国内这项技术水准情况,以便在国外学习时能得知国内需要。这期考取飞机发动机设计制造者有顾光复、刘史瓒,他们是我在交大同一年的毕业生。清华聘请航空工程前辈钱昌祚、王承黻、王助为我们三人的导师,我们三人均派到杭州笕桥航空学校附属工厂见习,厂长王承黻对我三人多有指导。顾、刘系机械系毕业生,对发动机原理及构造甚熟悉;我系土木系毕业的,对航空发动机所知甚少,大有自愧不如之感。在该校见习5个月,我得顾、刘指点之处甚多,离笕桥后,到南京飞机修理厂及上海海军飞机厂各见习数周后准备出国。

时导师钱昌祚认为我应该到麻省理工学院深造,我乃于1934年5月与顾、刘二兄一道,搭麦金利总统号轮船赴美,在西雅图登岸。该时堂兄同济在柏可利加州大学任教,我遂搭火车到旧金山见同济,后顺路往芝加哥参观世界展览会。展览会陈列之物品对我均十分新奇,我有如“刘姥姥进大观园”,大开眼界。有一次我在路上走,听到一辆汽车内有两个人对话,我向车里看时却不见人,经询问始知这是车中的无线电发出的声音。看了展览会,我就到麻省理工学院注册上课,这样就开始了我在麻省理工的两年学习生活。

我的志愿及任务是回国后担负飞机设计制造的责任。清华公费生大多数为三年,三年足够读博士学位,而以两年时间读关于设计制造的课程,余一年到美国各飞机厂实习,以便理论能与实际学识结合。故我除选修航空工程主要课程外,还读多门实用制造课程,如机工、铸工、热处理轻金属等课。以后发现,这些课程对我在国内工作大有帮助。1935年暑假,密歇根大学力学权威铁木辛哥(Timoshenko)教授开办工程力学研究讨论班,他本人教工程震动学,英国权威教授索思韦尔(Sonthwell)教弹性力学,师资力量相当雄厚。参加研究班者有80余人,我亦系其中之一。读毕后,索思韦尔教授认为我及黄文熙(他是我同年的清华公费生)成绩最优。那个暑假,我在密歇根读完四门功课。没想到这四门课对我以后读博士学位还有用。1936年我在麻省理工读毕硕士学位,离校后到美国各飞机公司实习,收集设计资料,熟悉生产程序及材料规范等。我因清华公费足够生活之用,故不领公司报酬,因此在一个部门实习达到我的目标后,即可调到其他部门,所用时间很经济。以后发现,我在这里得到的经验和收集的材料,对我在国内工作十分重要。

1937年我返国,在清华航空工程系及航空研究所搞研究及教学。因日本侵犯,华北危机,我随清华航空研究所迁南昌,后又至成都。开始,我国唯一的飞机制造厂在南昌,其规模较大,内有意籍工程师领工等多人担任各项领导工作。嗣以德、意、日联盟,意籍工程师领工全部撤出。南昌因离前线较近,故该厂决定迁往四川南川丛林沟一巨大山洞,名海空洞。在洞内盖起三层楼房,材料机器均由南昌水运过来。惟运输时间过久,致使许多材料生锈,必须试验鉴定后方可应用,机器装置等亦乏人指导。当时该厂向清华借用我去工作,我乃将在美国实习所收集之资料选发各部门应用,材料按规范鉴定,并会同该厂支配课课长季文美指导员工工作,使工厂顺利复工。工厂复工后改名第二飞机制造厂,朱霖任厂长。

抗战时期,需要飞机甚切,我及同仁遂用南昌运来的材料零件,仿造出苏式E—16型驱逐机20架及训练机30架,这算是对抗战做了小小的贡献。

1939年,我同蒋瑞贻结婚,她是我交大唐山学院校友,婚后,我由重庆到昆明返清华研教。嗣日军侵华甚急,我因研教不能短期生效,故改回飞机厂继续仿造E—16型机,以助抗战。该时钱昌祚任厂长,员工情绪高昂,工作努力,加班无加班费亦毫无怨言。我感到能同该班员工共同工作很荣幸。长内发电是靠柴油机,而柴油机供应断绝,改用菜油。数日间菜油价格上涨了5倍。长中约有10辆卡车供南川——重庆之用。该时汽油供应亦十分困难,有“一滴汽油一滴血”之说,故改用酒精。卡车开往重庆途中常停酒店加灌燃料,能源缺乏问题十分严重。我初到厂时任设计员,不久改任公务处处长。顾光复不久亦来厂任支配课课长,他的发动机及机工经验十分丰富,贡献至多。钱昌祚不久调去主持叠允中航飞机厂,厂长遂由黎国培接任。

当时以抗战多年,飞机金属材料奇缺,但长中有航空工程毕业之工程师多人,且技术学识优良,为了节省金属材料,并培养我国飞机设计人才,故决定自行设计试造木质飞机,机身机翼均用木质。厂长黎国培此举有助于抗战,十分鼓励。为了指挥工作便利,成立了新机试造室,直属公务处,由公务处主持设计制造。试造室主任由我兼任,副主任由顾光复高邦俊兼任。设计制造检验工程师有:程宝榘、张桂联、荆广生、严国泰、吴麟祥、陆孝澎、俞乃喜、杜宗正、张承煦、王远新、胡铜海、王修琛、林同骥、胡昌寿、高作揖、彭成一、蔡维裕、徐云黻、潘昌运、曹可恭、乔万森等多人;贡献良多之技械士领工有:余沛瑾、顾家贤等,技术人员水准似乎不亚于欧美飞机公司之技术人员。原拟于第一架试飞成功后,将该机设计改为轻型轰炸机参加抗战,惟1944年试飞完成时,抗战已胜利在望,故此项更改设计未进行。

新机的发动机及螺旋桨均用美制飞机备件,此机为单翼式,中翼两旁装有两台发动机,起落架装在中翼之下,可向后收缩到发动机的短舱里。当时国内无风洞试验条件,一切空气动力数据均取于由美带回之书籍杂志,再加鉴定应用,主要构造均经静力试验。经两年多的时间,在1944年8月,设计试造完成并运往重庆白市驿机场试飞。该机出厂时我患疟疾,由顾光复率领试飞员工到白市驿机场,试飞员李兴唐曾在厂内目睹设计试造情形,对试飞机机具有信息,他即操纵飞机在机场滑行,但跑道将尽时飞机仍未起飞,他发现是飞机头过重,遂将机停在跑道之尾端,以待检查。不久顾光复调赴英国接洽发动机合同,不能继续在白市驿领导试飞。当时我疟疾未愈而厂中又缺疟疾药,只有防疫针,我因急需前往主持试飞,当即注射两针两针防疫针便出发至白市驿飞机厂。到后经检验发现是升降舵副翼过低,遂加以调整,机头便不再过重,飞机顺利升空。首次升空时机上有李兴唐、我及检验员林同骥(志愿上机者)。我劝告李兴唐,如万一新机出事,你李家只损失一人,而我林家则损伤二人,他听了这话后更加细心驾驶。附近飞机修理厂的员工看到升空的飞机都说:“二厂的飞机飞得好快。”我们知道后十分高兴,当晚办了两桌好菜,大家庆祝一番。

护送新机及参加检验试飞人员约20人。当时重庆多雨,晴时方可试飞,故在重庆停留时间较长。厂里规定,超过三日后之差费甚少。重庆生活费高昂,不敷甚巨,会计室称可借款给员工,惟需由我个人负责,即将来不能报销,而员工又不能归还时,则由我偿还。当时员工薪金微薄,我数年薪金亦不敷还此款,但我以次试飞对我国航空技术发展至为重要,当即应允签字。以后幸亏试飞成功,经会计长云大选请准,将此笔款项报销。

头一次上空飞行时未将起落架收起,落地后经检查认为,起落架下放时可能受空气阻力太大,或者有困难,故决定改良起落架操纵系统。适逢重庆雨季,连下了20天,在这期间,操纵系统改良完毕,遂又将飞机升空,起落架上升下降反复数次,一切圆满。厂长马德数对试飞人员十分称许,并对新机十分信任,在1944年8月18日同我及李兴唐、高高作揖及二位装配工,由渝(重庆)飞蓉(成都),完成新机的处女航。在此为我国自行设计制造试飞成功的首架运输机。到蓉后承成都飞机修理厂厂长揭成栋按试飞规范逐条试飞,结果圆满。该机命名为“C1010运输机”。其主要性能如下:

总重量:10000磅;净重量6940磅

人员载重:驾驶员2人;乘客8人

海平面高速每小时为:176英里

降地速度每小时为:75

飞行高度为:15000英尺

航程:1000英里,耐航5(3/4)小时

油量:180加仑

在蓉时,承航空工程前辈王助(航空研究院副院长)以我们的称许勉励,试造人员及全厂员工都以能为祖国完成这项工作而感到十分荣幸。

抗战即将胜利时,为了发展我国航空工业,设立了工业局,朱霖任局长,我被派率领飞机设计组约20人,赴美克可唐纳公司学习喷射机设计。嗣因该公司索价高昂,1947年我们移往英国格落斯脱公司设计我国第一架喷射机。此批工程师学识优良,设计得以顺利进行,惜1949年缺乏经费而停止了设计。此批人员大部返国,其中多人今天已为名教授或主要工程师,如承宝榘、高永寿、陈基健为南京航空学院教授,张桂联、张承煦为北京航空学院教授等等。

1949年我由英转美,适有美国底特律大学聘我任副教授,待遇甚薄,为了一家5口人的生活我接受此聘。到校后,校方告我如有博士学位,可早日升升正教授,待遇亦可提高。于是我决定一边工作,一边攻读博士学位。1935年暑假我曾在密歇根大学工程力学系读过四门课,我遂去见该系主任埃里克森(Erikson)教授,他还记得我,给了我很多鼓励。1951年我重返密歇根大学,随即参加工程力学系博士基本考试,不久很幸运地接到埃里克森教授的电话,告诉我考试成绩特优。密校规定,博士学位需在校读满若干课程。我在底特律大学课程繁重,每周只能抽出半日到密校上课阿。我将此情形告知埃里克森教授,他十分同情我,并代我向密校院长申请,特准我选修三门研究课程,每一门课有一位教授指导,我只需每周前往密校一次,向三位教授报告研究进度,这样我就很顺利地读完所需要的学分。我的博士论文系设计试验一种加速仪表,由奥蒙德罗伊德(Ormondroyd)教授指导。1953年我读毕博士学位时已42岁,大有老童生之感!1954年我被升为正教授。

我在英国时曾去见索思韦尔教授,他对我十分热情。在我离英之前,他曾致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尚利教授,向他推荐我。1954年我应洛杉矶校之聘,任工学院教授,同时在飞机公司及直升机公司当顾问。自1951年迄今,我对复晶体塑性理论发生兴趣,创立“复晶体的应力应变关系理论”。这理论适合各项物理力学条件,并符合试验结果,最近并得到苏联、日本、捷克塑性力学学者的一致肯定与赞扬。1968年我发现我研究塑性力学的方法,亦可应用于研究金属疲劳裂缝萌芽上,这在冶金力学中是一个很悠久的问题,曾有许多有名的学者研究过(如得诺贝尔的毛特教授)。我用微观力学解释了裂缝萌芽在显微镜下照出的许多现象,此项研究现由美国联邦政府科学研究机关资助并继续研究。

1977年我升为加州大学特级教授。1978年我届退休年龄,迄今由校方续聘任局部时间教授。我现有博士生二人,一人来自北京力学系,一人来自科技大学。其聪颖逾人,教之为一乐事。我著有《非弹性结构理论》一书,由Wileg公司出版,并发表过关于结构分析、塑性力学、疲劳力学的论文逾百篇。我现对这几种研究仍甚感兴趣。

妻蒋瑞贻勤劳善良,治家有方,多年我得以安心工作,有赖于她者甚多。1978年她忽患脑溢血,左半身不遂,现勉强可扶杖在家中行走。我有子女三人,女伯瑛在洛杉矶圣码利大学管理系毕业,其夫丘俊鹏为维斯康莘大学机械工程系博士,现任底特律大学机械系教授。他们的长子丘宗凯现在麻省理工读电机工程系,次子丘宗旋读高中。我的长子伯中,1962年在加州理工学院得物理学士学位,1967年在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得物理博士学位,现在该校研究太空物理,曾应苏联科学院之邀请讲学数次,现代表美国参加欧洲太空研究,对测量太空电子方面多有贡献。次子伯坚,1970年在加州大学柏克利校数学系毕业,1974年在普林斯顿大学得数学博士学位,曾得斯琅奖金,从1981年起任加州大学圣底谷校数学系正教授,他的主要兴趣为代数拓扑学。

我每日慢跑2公里,此似对我老年健康大有帮助。我现在仍忙于学术研究,指导研究生。局部时间任教,并在公司当顾问。我总觉得时间不够分配。

以上是我的小传。也许有的地方可供读者参考。我中文荒破已久,文字不妥之处,一定很多,尚乞读者原谅。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2年,男年满28周岁以上,女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 (2)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5)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6)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7)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 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 (2)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 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入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 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 55周岁的年老者或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需投靠的子女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四、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勤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中国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中国需紧缺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及与单位;⑥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 (3)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同上)外进入主城区(同上)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落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A 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同上)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B 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进入主城区(同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和《准迁证》、《迁移证》入户。 (4)农业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 五、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并免缴“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政府津贴;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程序办理。 六、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才,办理户口相关规定 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并免缴《暂住证》工本费和治安管理费;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在子女入学、入托时,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待遇。 七、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内(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南泉镇、花溪镇范围)(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非农业户口人员,因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3)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体户的人员。 (4) 主城区内(同上)的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毕业后在主城区内(同上)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5)主城区(同上)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的,毕业后到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6)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7)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两年以上的人员。 (8)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指技师及高级技师)的人员。 (9)主城区(同上)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主城区(同上)内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凡申请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办理新身份证的照片;③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④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落户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 (3)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渝中区公安分局张家花园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入户;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外的,经张家花园派出所审查后,报渝中区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准》、《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4)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手续。 (5)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八、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在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镇(乡)从业的本市或市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人,在渝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本地三年累计上缴2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上缴税款4万元以上或一年内上缴税款达10万元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1)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重庆市城镇户口。 (2)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人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入户人员必须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人向单位、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镇(乡)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1)单位、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证明;(2)迁入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户口性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人员的固定住所证明;(4)单位、企业就业人员招聘书、劳动合同、学历、职称证明或系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证明;(5)申请业主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上19周岁以下的子女迁入,还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和学校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报《入户审批表》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入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来渝投资、兴办实业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并已在个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性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及暂住证明等相关手续。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小城镇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外所有镇(乡)及主城区内的江北区的鱼咀镇、复盛镇、五宝乡;南岸区的长生镇、迎龙镇、广阳镇;沙坪坝区的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九龙坡区的西彭镇、白市驿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走马镇、金凤镇、含谷镇、石板乡;北碚区的复兴镇、柳荫镇、三圣镇、偏岩镇、静观镇、水土镇、石坝乡、皮家山乡;大渡口区的跳蹬镇等33个镇(乡),全面实施了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上述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户口: (1)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 (2)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未分承包地的。 (6)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落户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书、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一、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计划招生新生录取、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 (一)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户口及农业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业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分配学生的户口迁移。 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入通知单(入户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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