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是哪年成立的

ofo是哪年成立的,第1张

  ofo成立时间为2014年,创始人为戴威,联合创始人包括薛鼎、张巳丁、于信、杨品杰。CEO戴威表示创立ofo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实践证明ofo确实在共享出行领域开辟了一片天地,ofo所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也符合可持续发展模式。

 ofo小黄车的成立,也开创了“无桩单车共享”模式,之后这个模式很快就在全国实施,用户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进行扫码等方式确认单车的骑行和付款,随时解锁,随时能骑车。

 ofo创立时的理念是,“骑时可以更轻松”。ofo有一个期望,是自己不生产自行车,而是将每个人的自行车都进行连通,让人们在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都能随时用上车,从这个角度而言,ofo更希望自己做一个共享平台,而不是自行车提供商。

所谓的共享经济,只是一种噱头,炒作,本质上就是租赁。共享单车主要的盈利本来是要依靠押金,但是押金的模式已经不被大众接受,所以其盈利模式就出现了问题,导致现在共享单车开始涨租金,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单车租金的高低本身是由市场决定的,一但超过消费者的接受范围,也就失去了市场,所以涨不涨或者涨多少进退两难

1、行业背景

根据Gartner 预测,2020 年M2M 连接数量将达到210 亿个,AT&T 预测人均接入终端68 个,“万物互联”的大连接时代正在来临。

不过尽管物联网的概念提出已近20年,全球各大科技巨头纷纷布局物联网行业并取得了各项技术领域的技术储备,但令业内意想不到的是,推动物联网从技术到规模化场景应用却由一个成立仅两年多的年轻公司完成,这就是遍布各大城市街头的ofo小黄车。

2017年7月份,ofo宣布与中国电信、华为三家联合研发的全球首款NB-IoT(窄宽带物联网)物联网智能锁正式投入商用。ofo小黄车显示出了极大的“科技力”,率先布局全球首款NB-IoT物联网智能锁,在行业内引发了一场技术颠覆,扮演了引领者的角色。

2017年9月,ofo小黄车联合创始人薛鼎在2017华为全联接大会上分享了ofo NB-IoT物联网智能锁的研发过程,并描绘了ofo在物联网领域未来的发展规划。薛鼎称,在全球范围来看,NB-IoT技术是现阶段共享单车智能锁最佳解决方案,ofo小黄车是移动物联网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应用场景。ofo作为共享单车行业的创始者和领骑者,把无桩共享模式与物联网结合,将单车作为服务和数据的入口,让ofo小黄车成为“万物互联”的第一个突破口。

在技术层面,NB-IoT技术是推动移动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各大运营商撸起袖子加油干NB-IoT作为运营商主导的新一代蜂窝物联网标准,在覆盖范围、功耗、安全性等多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满足90%的应用场景。伴随3GPP 标准在2016 年冻结,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三家运营商均计划在2017 年基本完成NB-IoT 的覆盖,速度领先全球。NB-IoT 的全面部署也将驱动上游芯片通信模块和下游平台/应用市场,带动整个产业升级与革新。

2、 NB-IoT应用

NB-IoT低功耗、穿透力强、大容量等先天特性与共享单车的应用场景堪称“天生绝配”。功耗更低可以保障单车在2-3年无需充电而顺畅解锁;穿透力强让用户在楼道、地下室等信号不好的地方也能实时记忆跟踪单车位置,并能实现解锁;大容量连接可以避免信号掉线现象,例如北京五道口、上海陆家嘴等人群超密地区手机会经常没有信号,但是NB-IoT智能锁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总之,几大特性都是保障了共享单车的顺畅可靠的应用。

在技术上强力保障,可以说NB-IoT物联网智能锁是一个象征,不仅象征着ofo小黄车的非凡的技术创新力,同时也象征着一种颠覆性的力量。万物联网的本质就是基于数据的感知和传输。而NB-IoT智能锁的魅力,就恰恰体现在海量数据收集和传输上,并重构单车出行中的关键要素,实现了人与车、车与车之间的有效连接、对话,形成了完整的移动物联网生态闭环。

ofo小黄车安装NB-IoT智能锁后,就成为了可联网的移动智能终端。用户每一次开锁、骑行都可形成数据。借助NB-IoT可传输至ofo的物联网数据平台。这些数据经过ofo的人工智能算法后,可优化共享单车的车辆调度,精准覆盖范围。同时,这些数据还可帮助ofo进一步开发电子围栏技术,规范停车。

采用NB-IoT智能锁后,NB-IoT网络独有的广覆盖、低耗能等特点也能提升用户的骑行、开锁体验。这样一来,ofo小黄车就和用户建立了良好的互动模式,用户的注意力牢牢被其吸引,用户粘性稳固。

每一个智能锁所在的地方,就是一个智能联接产生的点,就是一个智能信息产生的源点。同时,基于ofo“开放平台”理念,由ofo小黄搭建的移动物联网平台,还将释放出强大的连接性和包容性,可以与更多的智慧家庭产业链条建立紧密的连接,形成数据更加丰富、功能更加强大的物联网大生态系统。

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当你下班解锁ofo小黄车后,小米智能家居就自动收到ofo小黄车反馈的你的身体状况信息,然后把家里的温度、湿度调到最舒适的状态,同时,阿里智能音箱也会推荐给你适合的食品及日用品……在万物互联的时代下,这样的智慧生活场景将会成为人们的生活标配。

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小黄车”商标的所有权人数人(上海)智能 科技 有限公司(简称数人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将“ofo小黄车”商标的所有权人北京拜克洛克 科技 有限公司(简称ofo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数人公司诉称

ofo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Ofo公司在多类商品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

同时,ofo公司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原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被告ofo公司辩称

因此被告ofo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说到这里,小伙伴可能对两个小黄车“傻傻”分不清楚,别急,我这就为你解答两件商标的细枝末节。

2015年7月29日,原告数人公司(商标申请时公司名称为“咔扑(上海)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2017年7月22日变更为现名称)分别在第9类和第38类上申请注册第17541750号、第17541835号“

”商标,2016年9月21日,上述两商标被核准注册。其中,第17541750号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17541835号商标被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移动电话通讯;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信息传送”等。(这是“小黄车”)

2014年初,ofo公司创始人戴威联合张巳丁、薛鼎在北京大学创立“OFO共享单车”新业态。2015年8月6日,被告ofo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戴威,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等。另外,根据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显示:ofo公司开办的网站域名ofoso,网站名称为“OFO共享单车”,网站类别为“非交互式”,公安机关备案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这是“ofo小黄车”)

争议焦点

本次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点:一、被告使用行为是否是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如果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则所标识区分的是商品还是服务,进一步是“自行车出租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是原告主张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 软件”商品、“信息传送”等服务;二、被告使用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三、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

法院认为“小黄车”属于常用词汇,并非原告所臆造,文字的第一含义即为“**的小车”,将其使用在与车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则不具有显著性或显著性极弱。Ofo公司经营的出租自行车的外观颜色是“**”, “小黄车”作为其车辆、服务的描述性称谓具有合理性,被告使用“小黄车”的目的及结果是对特点的描述。ofo的使用行为虽然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其提供的系“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而非原告数人公司所主张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法院认为原告第9类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能够作为商品独立存在、交换,其功能和目的是处理、存储和管理信息数据等,针对的是使用该程序和软件进行信息化处理的相关公众。APP系“ofo小黄车” 自行车出租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运行,不能作为 单独的“商品”售卖,不具有“商品属性”,与传统意义上能够单独运行可以售卖的“计算机程序(软件)”有着本质区别,数人公司与ofo公司服务在目的、内容、 服务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不相同,亦不存在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特定联系,故ofo公司使用“ofo小黄车”标识的商品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类似。

关于争议焦点三

法院认为根据ofo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消费者普遍知晓的事实,可以证明自2014年开始持续使用“ofo”、“ofo小黄车” 标识,通过期刊报纸、网络广告和众多媒体的大量宣传报道,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具有相对稳定的“ofo共享单车”消费群体,消费者不可能单从APP名称与原告产生混淆误认,也不可能将ofo公司使用的“ofo小黄车”从事的自行车租赁服务误认为系原告提供或与其产生联系,故被告使用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综上,法院驳回了数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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