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2015年,刘生辉和郭美美在某驾校学车时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6年1月1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前刘生辉及其家人分三次给了郭美美家彩礼共计元。但“结婚”不久,刘生辉和郭美美因琐事发生矛盾,郭美美离家去娘家居住,二人感情破裂。于是,5月30日,刘生辉将郭美美起诉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郭美美退还全部彩礼。
案起缘由
2015年,湟中县甘河滩镇某村村民刘生辉和大通县桥头镇某村村民郭美美在某驾校学车时相识,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决定一起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后,两人各自回家跟父母说了此事,双方家长也都认为应该尽快把二人的婚事定下来,趁还年轻也可帮忙带带孙子。
于是,2015年12月16日,刘生辉的母亲和亲戚一起来到大通郭美美家,和其父母商量孩子们的婚事。当时直接给了郭美美家人订婚钱两万元,另有订婚金戒指一枚、酒、定亲礼服以及化妆品等。
2015年12月30日,刘生辉的母亲和亲戚再次来到大通郭美美家,将说好的12万元彩礼中的10万元给了郭美美家人,并约定剩余的两万元彩礼过几天再送过去。
2016年1月15日,刘生辉和郭美美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仅在双方父母和亲友的见证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然而,好景不长,同居后不久,刘生辉的态度就发生了转变,对郭美美的态度远不如“婚前”。郭美美觉得自己在刘生辉家没有任何自由,发生任何开销刘生辉都要向她索要。想起之前二人的甜蜜,再看看自己现在的处境,郭美美泪眼婆娑……
终于有一天,郭美美因为回门的事情与刘生辉发生了争执,刘生辉对郭美美回门提出了各种限制条件,并打了郭美美一巴掌,郭美美难忍心中的压抑,于2016年5月10日回到了娘家。
郭美美回到娘家后不久,刘生辉到郭美美家吃饭。饭桌上,又与郭美美的父亲产生了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打斗,导致郭美美父亲的手指被折断,这次矛盾导致二人的“夫妻”矛盾升级。
郭美美在娘家住了49天后,回到刘生辉家取衣物。但刘生辉的母亲刚进门就对郭美美破口大骂,郭美美气得回到了自己家中。回家后,郭美美思考了很久,她很想逃离眼前这种窘境,于是不久便外出打工了。
对簿公堂
2016年5月30日,刘生辉将郭美美一家起诉至大通县人民法院,要求郭美美及其家人返还他给的彩礼元,诉讼费由郭美美和其家人承担。
2016年7月20日,大通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刘生辉诉称,“婚前”他和家人分三次给郭美美一家彩礼元。2016年5月10日郭美美无缘无故离家,至今没有消息,也不接电话。刘生辉询问郭美美的父母,并要求退还彩礼,但郭美美父母态度蛮横。由于他送的彩礼钱大部分是向别人借的,导致他现在生活困难,遂向法院起诉。
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刘生辉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拟证明原告母亲于2016年1月2日取款2万元给被告支付礼金的事实;
照片原件一份,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送礼时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现金放在被告家桌子上的事实,以及原告与被告郭美美聊天时提到十几万彩礼,郭美美认可的事实;
证人媒人方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4万余元彩礼的事实。
被告郭美美一家辩称,原告所称的“结婚”事实正确,但是要求返还元彩礼,郭美美一家并不认可,认为数额应该是10万元,认为原告所说的郭美美离家出走与事实不符。事实上,郭美美自从“出嫁”后,原告生活开销经常朝郭美美要。原告脾气很大,经常发完脾气甩手就走,并对被告提出的回门要求提出种种限制。2016年5月10日,郭美美离家后,原告又伙同父母大骂,遂郭美美外出打工。原告在郭美美家中与“岳父”发生肢体冲突,将“岳父”手指被折断,因此两家人产生矛盾,影响了原被告的关系。刘生辉一家给郭美美陪嫁购买衣服26套、海尔电视机1台、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耳环1对、OPPO手机一部及陪嫁物共花费91743元,双方关系破裂主要责任在原告,全额返还彩礼不合理。
被告郭美美一家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某金店质量保证单复印单三份,拟证明陪嫁的金首饰花费18900元;
2青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拟证明购买海尔电视机一台作为陪嫁物价值4000元;
3世通通信销售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陪嫁OPPO手机一部。
4证人亲戚们的证人证言,拟证明送彩礼的事实和彩礼开销的情况和给原告买的衣服的情况。
法槌落定
大通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予以返还婚约财产及该婚约财产的数额如何确定。原告刘生辉和被告郭美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刘生辉和被告郭美美的关系为婚约关系,婚约关系的当事人给付礼金是以成就婚姻关系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今,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彩礼,基于上述情形,大通县法院认为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彩礼。关于彩礼数额认定,原、被告均认可订婚钱两万元,干礼为10万元,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郭美美购买衣物、化妆品、送礼的酒及给被告及亲属的衣服钱均属赠与行为,故其不属于彩礼范围,法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陪嫁物中OPPO手机一部及黄金耳环一副,由被告占有使用,故法院不作处理。对被告的陪嫁物衣物26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枚及原告送给被告的黄金戒指一枚的归属和去向双方各持己见,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原告主张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意见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结合本案实际,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72000为宜,为了便于执行,以被告郭美美的陪嫁物折合1万元与其返还原告刘生辉彩礼款72000元相抵,被告郭美美一家实际返还原告彩礼62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郭美美一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刘生辉彩礼钱6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郭美美的陪嫁物海尔电视1台、被子两床、毛毯两床等物品均归原告刘生辉所有。
驳回原告刘生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被告郭美美一家负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小贴士:结婚时一定要领取结婚证
原本相爱的两个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却发现性格不合,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正是应了那句话,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其珍惜。正是因为郭美美和刘生辉二人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这段婚姻才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提醒正在热恋中的情侣们,结婚时一定要领取结婚证,否则发生矛盾时自身的权利必将受损。
来源| 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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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周堂”是一种传统的婚姻礼仪,其中“值夫”和“值妇”是指特定的人在特定日期担任特定的工作。
在“嫁娶周堂”中,值夫的人在大月时从初一开始,每日依次值一个家庭成员(包括自己),直到初七值妇,初九值夫,十五值妇,十七值夫,二十三值妇,二十五值夫。值妇的人在小月时也是按照类似的方式依次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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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肃静,行周堂礼是新郎新娘交拜的礼仪,礼节繁琐,现已经消失。主要步骤是由伴娘请新娘下轿,并同新郎一道步入中堂堂前。掌礼先生立于中堂香案左侧宣唱:“喜堂肃静,行周堂礼,鸣炮奏乐”接着宣呼:“一拜天地,二拜双亲,夫妻对拜,礼成将新人引入洞房。
新人入洞房时,关上门,由伴娘引新娘坐于床沿,叫“坐帐”。新郎掀去新娘的红盖巾,每人吃一碗米花冲蛋。以示甜甜蜜蜜,多子多福。
拜堂的礼仪
新郎、新娘进门后,接着就要“拜堂”,又称“拜天地”。拜堂的地方一般在洞房门前,设一张供桌,上面供有天地君亲师的牌位,供桌后方悬挂祖宗神幔。
新郎、新娘就位后,由两位男宾引导,行三跪九叩礼,参拜天地、祖宗和父母。然后女东男西,行夫妻对拜礼。雁北大同一带,拜堂时新郎拜,新娘却不拜,与常俗殊为不同。
拜堂完毕后,新郎、新娘在众人簇拥下进入洞房。晋中、晋南等地,要在洞房门前或门槛上事先放一马鞍,等新娘前脚刚跨过去,便立即将马鞍抽去。洞房内除了有一些生活用品外,还要在门口贴喜联,窗户贴大红双喜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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