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学生自述:在人民法院实习 责任重大

清华学生自述:在人民法院实习 责任重大,第1张

“你不能永远被人带着玩,那你永远都玩不出来。我们不能做规则的追随者,而是要做规则的制定者。”

 选择能承担社会责任的专业

 在6年前,2002年的那个春天,刘洋的情绪并不太好,总是不自觉地发呆,当时他还是清华大学大二的学生,却要面临着人生的第一次重要选择。

 刚进清华的刘洋,由于成绩优异,进入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中外文化综合班学习,在这里学习的同学都还没有最后确定专业,一年后,他们还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再一次选择以后要走的道路。

 刘洋总是回想起刚入学时,中文系教授徐葆耕给他上的第一堂课,就是带着他和同学们来到王国维墓前,一起诵读上面的碑文:“表哲人之奇节,诉真宰之茫茫。来世不可知也,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彰。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三光。”

 当时的刘洋的心里感慨万分:做学问该当如此!随后一年的学习中也让他喜欢上了这个文化氛围浓重、清静、单纯、与功利无关的环境。但是,在当时同学们都在考虑以后的方向时,他也对自己产生了怀疑:“文学研究虽然是我的爱好,但我究竟适不适合走这条道路呢?”

 经过反复思量,他还是决定离开中文系,选择法学专业继续学习。在他看来,虽然做研究是他钟爱的事业和生活方式,但他也愿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而法学专业可以找到这个结合点。即使面对自己的爱好和兴趣,他也保持着十分的冷静。

 时间已过去了6年,就在前不久,刘洋拿到了清华大学研究生特等奖学金,在5个获奖者中,他是的硕士,与其他4位即将毕业、在科研方面已小有成就的博士生相比,他的答辩得分。

 如今的刘洋已拿到北美一所知名法学院的通知书,更坚定了他的选择。

 “很多人都有怀疑精神,但大多是对一些客体的怀疑,我在质疑身边发生的事的同时,也会对自己的选择质疑,这是我与别人稍稍有些不同的地方。”刘洋说。

 如果能跳出自己的情绪,从局外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选择,是避免犯错误的方式,作为一个大二学生来讲,这一点未免有些太难,刘洋做到了,但他却不愿意承认自己的人生态度就是理性。

 “质疑或许是我的本能,这并不等于说我很理性,如果是后者,早就忙着赚钱去了。我选择的国际公法还相对冷门,没什么‘钱途’,这还是带着一些浪漫主义的。”刘洋笑着说,看起来更像是一个文学专业的学生。

 学习公正

 与刘洋见面时,他穿着普通的运动服,脸上带着真诚的微笑,语速平缓、语调真诚,多有几分老成与稳重。

 现在,刘洋已发表了学术论文4篇,这与争取特等奖学金时的4位博士对手而言并没有优势,但他平衡发展,学习和社会工作都很突出,这是他获取特等奖学金的实力所在。

 从进入清华开始,刘洋就在学生会任职,到后来的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再到后来的院团委书记。一直以来的学生工作让他获益良多,他还记得自己刚进学生会时有着充沛的精力和无所不为的勇气,多年来的历练更让他学会了协调处理各种关系,把自己想要做的事变为现实,这些宝贵的财富一直让他享用至今。

 研二的时候,他得到了到人民法院刑事庭实习的宝贵机会。刚开始的工作无非也就是跑信、跑文、跑传单,复印文件、发文件、搬动文件,都是一些基础工作。

 但是他并没有因为工作不具备挑战性而变得消极,他相信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后,法官会更加信任他,给他机会接近更核心、更有价值的工作。

 果然,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法官觉得他工作勤奋踏实,就让他看案卷、起草阅卷报告。自从人民法院把死刑的复核权收回之后,刑事庭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死刑复核,而刘洋接触的就是这些案件。

 他的工作就是审看地方法院送交的死刑案卷,然后写出案件报告,提交给法官后,法官将会参考这些报告,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决定这个人是被发回重审还是核准死刑。

 这是刘洋初次接触刑事案卷,那些写实的尸体照片让他感到害怕。但是刘洋每天上班时都会在人民法院门口看到上访的原告、被告家属。这个时候他总是会想,如果我是这些人中的一员,我会有如何的感受?那些案卷每一页都事关人命,这让他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责任感。

 如何保证阅卷报告的公平与公正?刘洋采用的还是对事对己不断质疑的方式。质疑证据的真实性,质疑证据是否形成一个完备的证据链,质疑这个证据链是否具备足够的力量来支撑对被告的判决。

 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刘洋经手了5个案子,虽然出于保密的原因他不便透露结果,但他对案件的公平性充满了信心。

 做规则的制定者

 刘洋还清楚地记得他第一次在境外参加国际模拟法庭的经历,那是一个由国际红十字协会举办的一次模拟国际武装冲突法案件的法庭。对刘洋来说,这个案件不仅与自己的国际公法专业相关,而且是一次难忘的经历。

 在由香港法院法官担任模拟法庭法官的法庭辩论现场,一个细节让他印象非常深刻。轮到香港大学的辩手发言时,那位学生律师先是把自己的手表摘下放在桌上,然后把钢笔插好,整理一下衣服,然后才开始发言。整套动作从容、清晰、引人注目。

 事后他才知道,这是香港大学法学院法庭训练中的一个常规动作,目的就是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让法官能集中精力倾听他们的发言。

 “法庭辩论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他们强调律师在法庭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学生们在学习期间与此相关的专门训练有一年的时间。”刘洋说:“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则是完全不同的一番场景。”

 结果是他们没有拿到名次。

 这次经历让他想了很多,法庭辩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于我国来讲是很陌生的事物,但是既然模拟法庭是别人发明的游戏规则,我们要参加就必须在这套规则里游戏。但目前我国不断开放的势头已让我们既无法置身事外,更无法逃避。

 开始刘洋想的是:“我要不要在这套游戏规则里做事?”不久他又换个角度思考这一问题,“从国际法领域来讲,中国的研究和学习者面临的问题就是如此,你不能永远被人带着玩,那你永远都玩不出来”。刘洋说:“我们不能做规则的追随者,而是要做规则的制定者。”我国法官目前在联合国、海牙国际法庭任职的非常少,曾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任职的刘大群法官就不止一次地提出中国人要加入这些组织,发出自己的声音,但一直都没有大的改观,在这些组织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中国人也无非只有一两个,相当于一些非洲小国。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清华大学很早就开始组织自己的模拟法庭。还是在读本科时,刘洋就参加过清华大学的模拟法庭,在此后的比赛中,他也获得了好的成绩。有了这样的对比,刘洋更加坚定了学习国际法的信念:必须适应并熟悉他们的行事套路,才能在国际相关事务中得到自己的东西。

 面临毕业的刘洋将要去美国继续自己的学习和研究,他说毕业后一定要努力去这些组织里工作一段时间,为了自己内心的使命。

告密者困境:法学的政治学

从某种意义上,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之所以引起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就在于在“告密者案件”中,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在现实中陷入了一个困境之中,即“道德上恶的法律所导致的一系列困境”。[77]1944 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事实上,德国的法院正是这么做的,对这个案件,德国的法院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78]后来的许多案件都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布,“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被能够被看作是法。”[79]

面对这些判决,人们欢呼雀跃,赞颂这是自然法学说的胜利,标志着实证主义被彻底打翻在地。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观点从相对主义转向自然法的观点实际上迎合了德国法院在解决这些道德困境中的司法理念。但是,在哈特看来,这种以绝对的正义之类的价值的宣布法律的无效,仅仅实现了使做出极不道德行为的妇女受到惩罚的目的,而且是依赖宣布1934年制定的法律无效而实现的。至于这种做法是否明智,哈特明确表示了疑问。在哈特看来,面对这种困境,除了诉诸自然法之外,我们必须面对两个选择:“其一是免除对该女子的惩罚,人们可能认为这样做是件坏事。其二是惩罚该女子,这时,人们必须面对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的事实。”如果我们要采取后一种方式的话,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在以这种方式实现惩罚的过程中,我们所付出的代价。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的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当生活迫使我们在两害之中取其轻者时,我们必须明确:难题究竟是什么?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另外的价值不会因一种价值考虑被而牺牲或损伤。

对于惩罚那个妇女为例的恶法的法律效力问题,德国法院和哈特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实现了同样的目的。那么哈特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呢?在哈特看来这不仅仅坚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立场,具有知识上的价值,而且涉及到了一个道德问题,具有道德上的价值。一方面这种方式体现了坦率的美德,这不仅是管理法律中的美德之一,而且是道德中的某种美德。另一方面,是由于采取这种方式展示了一种强有力的“道德批判”,而这种东西在拉德布鲁赫那里被混淆掉了。

由此,我们看到哈特与拉德布鲁赫之间的差异,在拉德布鲁赫看来,纳粹的法律由于在其实质内容是违背最基本的人道的法律的,这样的法律本来就应该是无效的法律,法院不应该适用这样的法律,因此,战后法院依据自然法原则来处理告密者问题意味着正义的伸张,因为在他看来,有一个超越于法律的永恒的道德原则存在。但是,在哈特看来,这种诉诸自然法的主张来处理告密者问题,实际上掩盖了告密者问题中所隐含的伦理困境:我们必须在两种恶或者两种善之间进行选择,要么纵容告密者这种不人道的行为,要么采取违背法律常规原则的溯及继往的法律(某种“恶法”)来惩罚这种行为。在哈特看来,并不存在一个绝对永恒的道德原则,只有各种道德之间的冲突,而拉氏的主张实际上以一种“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掩盖了告密者问题中隐含的这种道德困境,从而“混淆了一个最简单因而也最有力的道德批评形式”:

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致于不能被遵守。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谴责,它直接而明显地唤起了人们道德关注。相反,如果我们将反对的理由表述为,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这种主张是许多人无法相信的;如果他们迫不得已而对此事作认真的思考,那么,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便会为一大堆的抽象哲学问题所困扰。

换句话说,法律实证主义不是诉诸深奥哲学问题来解决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而是以可操作的方式教导人们如何不服从在道德上恶的法律。

如果我们从富勒所提出的法理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怎样的一种努力方向来考量的话,我们就要追问法律实证主义在政治实践中的意义是什么?难道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真的仅仅分析规则、清晰的表述规则,而不关系法律的目的或者价值问题?如果说法律实证主义这种解决法律与道德问题的法律方案要取代古典的哲学方案而获得正当性的,它必须要解决哲学方案中留下来的问题:法律的目的或者价值是什么?这意味着哈特不仅要在理论上来捍卫法律实证主义坚持的法律与道德分析,而为要在实践的政治或者伦理意义上来捍卫这种理论的正当性,而不仅仅是采取鸵鸟政策将这种理论归之于一个单纯的认识而回避掉这个问题,这可能是作为技术操作的概念法学的态度,而不是作为法哲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态度。

因为,尽管法律实证主义自诩为法律的科学,但是,这种“科学”并不象物理学或者数学那样在书斋里认识真理,成为一种单纯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技术,而且是要成为哲学,尽管这种哲学要建立在技术的基础上,而不想古典哲学那样建立在沉思的基础上。因此,实证主义的法哲学必然将自己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不仅要阐述它在理论上的正确性,而且要阐述它在实践中的正当性,即不仅要阐述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立场,而且要阐述法律实证主义的政治立场,也就是哲学立场。

在哈特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建立在功利主义的政治立场上,“功利主义者坚定地但是站在其功利主义的立场上,代表了在法律和政制方面所有自由主义的原则。从来没有人像功利主义者那样以平静而又健全心智将改革的激情与对法律的尊重结合在一起,而同时又对控制权力的滥用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即使权力掌握在改革者的手中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在边沁的著作中发现上述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道德或政治批评家们所主张的政治或者道德观点,比如法治、自然法、政治自由权、法制原则等等。在这个意义上讲,攻击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政治或者道德主张是站不住脚的。“边沁和奥斯丁并不是枯燥无味的分析家,当城市被大火焚烧的关键时候依然沉溺于语词的区分之中;相反,他们是改革应当的急先锋,这场运动充满了激情而又取得巨大的成功,它艰苦努力以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和更美好的法律。”[83]

如果说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它的批评者自然法学在政治立场上是一致的,那么为什么他们要区分法律与道德呢?这种区分的意义是什么呢?哈特看来“边沁和奥斯丁这两位思想家坚持这种区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让人们随时看到道德上恶法的存在所引出的明确的问题,让人们明白法律命令的权威所具有的独特特征。”边沁将法律治理下的生活诀窍概括为“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随心所欲地审查法律”。但是,边沁作为法国大革命的观察者,他意识到仅仅诉诸对恶法的抵抗是不够的。他认为这正是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结果,一方面无政府主义者主张,这不应当是法律,因此我可以不理他;另一方面是无政府主义的反对者,主张这是法律,因此这就是应当做的。这两种观点在边沁看来都来自布莱克斯通的主张:与神法矛盾的法律是无效的。“因此,有两种只有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才可以帮助我们安稳渡过的危险:一种危险是在人类的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概念中,现存的法律和及其权威被销解了,另一种危险是现存的法律可以取代道德作为行为的最后标准而逃避了批判。”[85]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实证主义之所以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就是为了反对道德或者以道德面目出现的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干扰或者侵蚀。所以,法律实证主义种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主题与其说产生于证实主义哲学的方法论,不如说产生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哈特和凯尔森的理论之中。尽管二者在方法论上有所不同,但是,他们二人都建构了一个无需政治权力推动的、自足的规则或者规范体系,一个独立的法律科学知识和法律职业实践的场域,一个“前政治的法律图景”。用斯密特的话来说,“主权,……这个庞大的法律机器的工程师已经被急剧地推到了一边,现在,法律机器是自行运作的。”如果是凯尔森的理论是对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的担忧,哈特的理论是对福利主义国家干预的担忧,这种担忧和边沁对法国大革命的担忧是一致的,国家的权力往往是通过自然法、道德这样的东西来破坏法律的。由此可见,法律实证主义者并不象批评者所想象的那样与集权主义制度具有内在的联系,相反,他们具有巨大的道德和政治热情,来改革法律,创造美好的世界。如果说这种政治热情在边沁那里直接体现出来的话,那么在凯尔森那里是间接地体现出来,而在哈特这里简直是以隐含的方式流露出来的。

尽管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想象为一个没有工程师的自动运行的机器,多少暗示了现代法律没有灵魂的技术特征。这个机器可能没有灵魂,但是这个机器真的能摆脱主权着这个工程师的幽灵吗?法律实证主义无法解答这个问题,但是,它至少揭示了这个问题,而不出象拉德布鲁赫的自然法的乐观主义那样遮盖了这个问题。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区分主题不仅具有知识上逻辑清晰的“美”,而且有政治上诚实的“善”:当我们面对道德上认为属于“恶”的而在实践中依然有效的法律的时候,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我们在信守法律与捍卫道德之间面临的道德困境。

面对这种困境,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至少为人们提供了这样的努力方向:当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就是法律”的时候,它所指的法律仅仅在是作为社会现象有待认识的法律,它并没有说我们只能严格遵守法律而没有别的出路,相反,它坚信对法律进行自由批评这种行动可能。当我们认为一种法律太险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的时候,我们具有一种道德义务来捍卫我们的道德并不惜以受到法律惩罚的风险为代价。这种立场并不是象拉氏那样通过乐观的浪漫主义掩盖了这一问题或者说回避了这一个现代社会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当我们依据道德义务或者我们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进行批评、更正的时候,我们关注的视角就从法律现象转移到了道德领域,从一个我们有待认识的现象,转移到一个我们有待决定的行动。这样的一种立场意味着我们从法律的认识问题转移到了公民的行动问题。正如德沃金在讨论公民不服从的时候,所指出的“当一个人决定按照指自己的判断行事是否足够审慎的时候,他必须考虑法院将会怎么反应。如果他这样的行事,他可能不得不面临着坐牢、破产或恶名。但是,最根本是我们将审慎的计算与作为一个好公民他应当如何恰当行事的问题区别开来。”因此,自由主义尽管可能堕入虚无主义,但是,这种自由主义态度恰恰解释一个人所必须具有的道德担当,一个现代道德多元困境中人们必须在行动中加以选择的担当。当然,在这种选择中,究竟什么样的选择是正当的,什么样的选择是不正当的,这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和能力,而进入到伦理、政治和哲学的领域。这意味着哲学或者伦理不再是一个自然法这样的简单安排,而必须是每个人面对的困境的选择,一项必须承担的伦理实践。

在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必须满足不同信仰的、不同群体、不同利益的共同需求,它必然会压制某些有价值的道德追求,尤其是这种法律以主权者的面目出现的时候。因此,在法律与道德现代解决方案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如何面对恶法?我们是象拉氏那样通过主张恶法非法而回避掉这个问题,还是正视面对恶法所面临的困难和抉择所需要的勇气和智慧?因此,“恶”法是不是法,这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一个知识问题,而如何面对恶法则是一个行动问题,一个伦理实践的问题。当我们说“恶法非法”的时候,这种法律仅仅在理论上或者说仅仅在主张这种理论的人们的内心中不是法律,而不是说它们在实践中不是法律。难道我们说恶法不是法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免除法律在实践中的效力?当拉氏主张的法官不应当执行这样的法律,这不过是一相情愿的“天真”,一个多么天真幼稚的幻想,一个掩耳盗铃的幻想,以为我们认为不存在的东西就真的不存在了。

拉氏将恶法看作非法而自认为将问题解决的时候,无疑于一种鸵鸟政策,而事实上人们在实践依然要面对恶法所带了的痛苦和不幸。法律并不是一个主观的认识,而是一种物质性的力量,是一个客观的力量,尽管我们认为它是恶法,尽管我们认为这种法律不具有正当性,不具有效力,但是,这种不仅有效力仅仅是一个应当,一个美妙的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幻想。在这个意义上,“恶法非法论”仅仅弱者具有的甚至需要的一种心理上的安慰效果。如果说“恶法非法论”不是一个简单的认识或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行动或者实践问题,那么,这种行动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诉诸我们的道德信念来反对法律的时候,我们如何使自己的反对法律的努力区别与一个罪犯或者暴徒,他们不也正在以道德的名义反对法律吗?我们如何在革命和暴乱之间区分?我们如何将法国大革命和德国法西斯主义区分开来?一个以人权的名义,一个以作为历史终结的国家伦理的名义?这正是自然法理论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事实上,德国的纳粹法律与其说与法律实证主义结盟,不如说与自然法结盟,纳粹的法律无论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中无时不以道德名义获得正当性。

相比之下,哈特的态度无疑是一种更为真实或者说现实的态度,如何现实生活中反对恶法,而不是仅仅在思想的境界中反对恶;如何把恶法作为法律而加以认真地对待,把它看作是由待于改进的法律,而不是认为恶法不是法律而公然地践踏法律。正因为如此,法律实证主义号召的是一种诚实的公民的态度来认真对待法律,而不出一种机会主义的游戏态度来破坏法律。正是这种不同的立场,使得我们将对公民对法律的合法抵抗与罪犯对法律的公开破坏区分开来。不是以恶的德性来对抗恶的法律,而是以一个好公民的美德支撑着我们如何面对一个不义的法律,甚至如何面对一个腐败的城邦。这也正是哲学家苏格拉底尊重城邦的法律而自愿被处死的伦理意涵,也正是耶稣基督成全律法而不是破坏律法的伦理意涵。

法官服是法官的工作制服,法官服样式有:男式风衣、女式风衣、男式夏装、女式夏装、法官袍(男女一致),上班时间和外出执行任务时,夏季时穿夏装,冬季时穿风衣,开庭一律穿法官袍。

2000式审判服,完全取消了带有军事化的装饰,突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文职政法官员的特色;法官袍的设计思想,完全源于中国五千年的文明。

2000年3月10日,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身着2000型新式法官服,向人大代表做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的着装,一下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当天,国内外各媒体纷纷给予报道:中国法官要换新服装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设计指导思想,2000式审判服的设计力求突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形象。大连碧海企业集团公司首席设计师于泽正参与了2000式审判服的设计工作。他告诉记者,接到设计要求后,他们设计出两套方案:中山装与中山装式袍;西服与宽松式散袖口袍。

于泽正强调说,法官袍的设计思想完全源于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古代中国男人穿长袍,女人穿旗袍,西方不少知名服装设计师总是有意无意地“取用”中国袍的创意。法官袍具有显著的中式服装特点。旗袍的两边开襟运用到了法官袍上,保证了穿着者坐堂问案时,衣服庄重整齐。法官袍散袖口、立翻领上绣有本色服饰“麦穗、齿轮、华表”图案,运用的是中国传统刺绣工艺。带亮的丝线绣在黑色面料上,产生一种浮雕艺术效果,更具感染力。胸前门襟那浓烈的中国红撞击着人的视角,居袍上三分之一处的黄金分割,红彤彤的中国传统固有色,给人以极大的艺术享受。 在英美法律传统里,宗教与法律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因此司法仪式具有宗教般的神圣色彩。举法庭装束为例,在英国,法官至今仍然保留着出庭穿长袍戴假发的传统,“在欧洲大陆国家人士的心目中,关于英国的法官,常常有这样一幅浪漫的图像:他们身着绯红色的长袍,头戴巨大的假发,在一所镶嵌华丽的法庭上进行审判”。在美国,也继承了英国法官出庭穿法袍的传统,但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官出庭一般都穿黑色长袍,但不戴假发。

美国**《一夜风流》(It Happened One Night),导演:法兰克·卡普拉,克拉克·盖博与克劳黛·考尔白主演被认为是美国**史上相当重要的一部**。本片荣获第7届奥斯卡最佳影片、最佳导演、最佳改编剧本、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后两次改编成音乐剧。

剧情:这部爱情喜剧发生在一个逃出家门的富家女和一个报纸记者之间。富家千金艾丽迷上飞行员金,因遭父亲反对而离家出走,在长途巴士上遇上丢了工作的记者彼得,艾丽为了搭便车愿意卖弄性感,而彼得跟她同房却要用毯子隔开。艾丽的父亲聘请私家侦探追查女儿行踪,并在报上刊登消息,彼得因而发现艾丽的身份。为了掌握住这条独家新闻,彼得沿途对艾丽多方照顾。两人在相处中产生了恋情,后来经过一番周折,有情人终成眷属。

从前法国之一个富于艺术情调的国家,法国人以爱美闻名于世。他们懂得并不断的利用美丽的自然环境,不断地开辟了诸多旅游景点,旅游胜地,而且这些地方都是富有他们自己的特色文化—法兰西文化。特别是极富情调的巴黎“街头艺术”令人目不暇接,闻名世界的埃菲尔铁塔,沿街建筑上随处可见的小小纪念牌等等。

街头艺术活动的参与者主要是年轻人,谈恋爱的年轻人,那些作品一般是2个谈恋爱者一起做成的,平民老百姓也随时随刻、随处参加等等。巴黎是一直以来被人们称为“值得人类追求浪漫之都”的话,那么法国就是享誉世界的浪漫之国了。

法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国民拥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也是欧盟和北约创始会员国、申根公约和八国集团成员国,和欧洲大陆主要的政治实体之一。

扩展资料:

法国浪漫景点。

1、普罗旺斯。全称普罗旺斯-阿尔卑斯-蓝色海岸-普罗旺斯是世界闻名的薰衣草故乡,并出产优质葡萄酒。普罗旺斯还是欧洲的"骑士之城",是中世纪重要文学体裁骑士抒情诗的发源地。这里气候温和,空气清新醉人,蔚蓝的海水像水晶般洁净。

2、卢浮宫位于法国巴黎市中心的塞纳河北岸,位居世界四大历史博物馆之首。从古代埃及、希腊、埃特鲁里亚、罗马的艺术品,到东方各国的艺术品,有从中世纪到现代的雕塑作品,还有数量惊人的王室珍玩以及绘画精品等等。

-法国

律师表示,在恋爱关系中的转账汇款大致分为三类:情侣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一般赠与、大额转款。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多为一方向另一方转款购物或者订购外卖等小金额转款,这部分转款,法院一般不支持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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