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怎么退

珠宝怎么退,第1张

首先你要弄清楚你所购买的珠宝的珠宝店支不支持退货。如果不支持的话,你要弄清楚是不是货品质量有损,如果是的话你是可以退货的,珠宝店必须给你退换。但是如果不关于质量,而珠宝店又规定不支持退换货的,那么你是没有办法退的。建议您下次去正规的珠宝店购买,比如禧六福珠宝,像这种店的珠宝质量什么的都有保证的。

珠宝类商品是能退货的,自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退货,15天可换货。

退换货流程:

1、首先确认非人为损坏。

2、对于高档首饰都附带国家级宝玉石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如果您对此有任何质疑,请到出具该证书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

3、将附件、说明书、发票、购物凭证、包装、商品及捆绑的赠品一并返回我司办理退换货手续。

4、如果顾客在使用时对商品质量表示置疑,请出具书面鉴定,我们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首饰类商品退货注意事项:

1、如有缺失附件无法退换。

2、佩戴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不予退换货。

3、黄金产品一律不予退换货;

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珠宝饰品类商品属于特殊商品,您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以发票日期为准)3个月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如检测报告确认属于质量问题,请与我司(或商家)联系办理退换货事宜。

5、包装含防伪码的商品防伪码一经刮开不予退换货。

买珠宝对于很多女人来说乃是头等大事,既要担心买到的珠宝是假货,又要担心其跌价,最怕的是高价买到劣质产品,那么,如果花很少的钱却买到了价值不菲的珠宝,恐怕是很多人都求之不得的事情吧。杭州的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周女士家住上海,其丈夫在杭州工作,为与其一起过结婚纪念日,周女士从沪赶来杭州,在丈夫的陪同下在杭州下城区某珠宝商行选购了一条标价一万元,成色很好的红宝石吊坠,店员给其打折,成交价为八千元,还赠送了一条八百的金链。本来银货两讫,双方都开心的事情,一个月后周女士竟然收到了珠宝商行工作人员的好友申请,商家表示,由于员工标签贴错,导致周女士拿到的吊坠是价值八万元的红宝石,而现在商行想要退货。

现在网络诈骗那么多,手段又丰富,周女士心中有了顾虑,担心自己遇到了骗子,就一直拖着,要求对方频繁出示证件,并拒绝对方寄换退货的方案,坚持要求对方走法律途径解决。珠宝商行无奈之下去法院对其起诉,而审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双方都是讲道理的人,应该可以在诉讼前解决,于是通过官方通道联系周女士,周女士也很爽快,见到是法院的人立马将吊坠及赠品退还,珠宝行也主动负责了周女士来回交通费用。

事情不过是乌龙一场,虽说最后得到了完美的解决,还是让人有些感慨,周女士作为顾客遇到这种事情肯定是顾虑重重,往往消费者都是付款容易退货难。一方面商家对退款售后往往有着重重限制,拆封与否或者是到手多少天,每个店都有其不同的规定,而尤其是像珠宝这种贵重物品,无论是商家还是顾客都会非常谨慎,在退货换货的过程会有很多额外的规定。

另一方面,退货有风险,对于周女士这样路程远的来说,无论是亲自去退货还是邮寄退货,都无法保证珠宝是否为商家承认,因为无论是鉴定报告还是买卖前的检查,都是以商家为准的。

所以对于周女士来说,走法律途径对于自己来说,如果遇到了骗子可以减少损失。那么,如果真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商家是否能成功退货呢?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员工标错价格,属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在订立时出现了重大失误,根据法律规定,这样情况下买卖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即买卖关系不成立,商家可以要求顾客退货,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商家失误造成的买卖中止,应该予以消费者适当赔偿。

买东西都是图个开心,谁也不是为了最后退货而进行的交易,但一直以来,退货都是个容易产生纠纷的事情。今年夏天,拉萨市某消费者就遇到了相关问题,在水晶公司购买了价值万元的紫晶洞,但因其对人体有辐射,不宜摆放在家里,所以该顾客想要退货,而商家表示该顾客并无质量等必须要退货的正当理由,而根据我国规定的退货要求,没达到标准,不予退货,而后经过当地工商局介入才成功退款。

足以可见,对于消费者来说,退货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所以作为一名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谨慎选择,尤其是面临大金额、贵重物品时,更要多方考察之后再考虑入手,当然,如果遇到商品不符合描述或者物价不一致,也要及时维权,不能因为退货难就放纵不良卖家。

对于这件事情,你是怎么看待的?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看法吧。

法律主观: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 购销合同 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 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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