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应该拿去哪个部门检测真假?

金银首饰应该拿去哪个部门检测真假?,第1张

可以去国家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设置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国际互认(ILAC)和计量认证(CMA)的评审。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贵金属、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

工作地址如下:

中心实验室(总部)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建涪路明瑜国际10栋

中心实验室(分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顺通大道国际银座B4栋

中心实验室(分部)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砻坊科技文化园A2栋1025

三者之间没有关系,只是名字相似而已。

1、周大福

周大福是由香港郑氏集团控制的私人商业集团下属的黄金专卖企业,在香港及国内的珠宝首饰行业里,每年销售额占市场第一位。是中国内地及香港最著名及最具规模的珠宝首饰品牌。与其他两家主要区分点在于周大福是黄金起家。

2、周生生

周生生1934年成立于中国广州,1948年奠基在香港,,并于1973年成为上市集团公司,1994年开拓内地业务市场。以铂金首饰漂亮为名的。

3、周大生

周大生即香港周大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由海外华人于1966年正式创立的,以钻石进出口、批发及连锁经营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的公司。公司的核心业务涵盖钻石首饰加工、批发及零售等全过程,构成完整的产业链。

品牌创始人

1、周大生创始人:周宗文_周大生珠宝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EMBA,现任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商会副会长、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协会首饰厂商会副会长、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

2、周生生创始人:周君廉,广东顺德人。1928年生 ,香港著名富豪。香港艺术晶商会监事长。现任周生生集团董事兼总经理,且兼任百佳投资有限公司、皆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资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3、周大福创始人:周至元在1929年于广州河南洪德路创立首间“周大福金行”,主要经营传统的黄金饰品。1946年,金行在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开设香港首家分行。1956年,郑裕彤接管了周氏的金行,并在1960年将金行扩展至经营珠宝零售。

-周大生

-周生生

-周大福

1北京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小黄庄路19号 电话:010-84273700

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2号 电话:010-64871971

中宝协宝玉石检测中心

北京市西四羊肉胡同30号国土资源部附属楼一层 电话:010-66557585

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中国实验室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北京市朝外大街吉祥里103号中艺大厦703室 电话:010-65520263

中华全国工商联珠宝业商会珠宝检测研究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6层B16G 电话:010-66169533

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大宝石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电话:010-82323039

北大兴华宝石鉴定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京大学新教学楼3303室 电话:010-62755676

北京协宝珠宝检测中心

北京市新街口前公用胡同14号 电话:010-66156161

2上海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电话:021-64701390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市梅川路1247号新长征商务大厦15楼 电话:021-64701390

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南京东路432号317室

电话:021-63220321

上海中宝宝玉石监测中心

上海市武夷路242号 电话:021-52389059

同济大学宝玉石检测中心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电话:021-63220321

上海珠宝测试鉴定处

上海市旧校场路69号

电话:021-63553042

3天津

天津宝玉石翡翠检测中心

天津市昆明路74号 电话:022-2730225

天津市珠宝饰品监督检测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科西路2号增1号 电话:022-23694058

地科院天津宝玉石检测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 电话:022-24304392

4重庆

重庆市宝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重庆大学中心实验大楼318室 电话:023-69852528

5河北

河北省金银宝玉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河北保定市百花路53号

电话:0312-3026931

石家庄市珠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

石家庄市槐南东路50号

电话:0311-5052562

唐山黄金宝玉石饰品质检站

河北唐山市北新东道23号

电话:0315-2825080

6辽宁

大连金银珠宝饰品监督检验中心

大连市沙河四区万岁街68-2号

电话:0411-4604512

辽宁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沈阳市北陵大街25号

电话:024-86855362

7吉林

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吉林市吉林大街42号

电话:0432-4661517

吉林宝石产商品质量检测站

长春市宽平大路30号

电话:0431-85963865

吉林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吉林市深圳大街108号

电话:0432-4661001

8黑龙江

黑龙江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查站

哈尔滨市中心路65号

电话:0451-5662783

9内蒙古

内蒙古金银珠宝质量检测中心

呼和浩特市呼青公路零公里处

电话:0471-5685193

10浙江

浙江省黄金珠宝品饰质量检测中心

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电话:0571-85128407

浙江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

电话:0571-5157210

杭州宝石应用研究所宝石鉴定分级中心

杭州市下城武林路139号

电话:0571-5161119

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宁波市江东王隘路2号

电话:0574-87193290

11江苏

江苏技术监督局南京大学珠宝产品质量检验站

南京市汉江路22号南大新教楼104室 电话:025-3593789

江苏省黄金饰品检测中心

南京市中山东路534号

电话:025-6641708

江苏省技术监督珠宝首饰质检站

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电话:025-6646182-265

12安徽

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合肥市芜湖路239号 电话:0551-2887921

13山东

山东省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

济南市科院路19号

电话:0531-2962721

青岛市宝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东省青岛市福州路中段青岛18号信箱

电话:0532-5833690

青岛市黄金珠宝玉石检验站

青岛东海路7号

电话:0532-3890447

14江西

江西九江市珠宝金银质检站

九江市浔阳路52号

电话:0792-8225425

江西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南昌市皇殿侧巷2号

电话:0791-6216805

15福建

福建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福州市东街口闽辉大厦A座509室

电话:0591-87569499

福建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福州市东街口闽辉大厦B座306室

电话:0591-8755482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珠宝鉴定专业委员会

福州市白马北路17号

电话:0591-87506744

福州大学珠宝鉴定与研究中心

福州市工业路523路

电话:0591-22866539

16湖北

湖北省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

武汉市武昌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 电话:027-87481009

湖北武汉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武汉市汉口利济北路246号

电话:027-85832594

湖北黄石金银饰品质量监督中心

黄石市武汉路186号

电话:0714-6232742

17湖南

湖南省黄金宝玉石制品质检站

湖南长沙市南大路84号

电话:0731-5160105

长沙市宝玉石制品质检站

长沙市黄兴南路苏家巷27号

电话:0731-5819637

18河南

河南省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

郑州市金水路28号

电话:0371-3935194

19广东

广东省金银饰品检测中心

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之三隧局大厦 电话:020-87301500

广东省技术监督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州市东风东路751号

电话:020-87777771-3298

中山大学宝玉石研究鉴定中心

广州市新巷西路135号

电话:020-84186300-2390

广州地研所宝玉石鉴定中心

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

电话:020-87668801

珠海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东路桃园新村1号 电话:0775-2216397

汕头英士鉴定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涛庄西区9栋A座7楼

电话:0754-8880492

广东省珠宝玉石与贵金属质量监督检验站深圳分站

深圳市国贸商厦15楼F单元 电话:0755-3762283

深圳市珠宝首饰检测中心

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幢西4楼 电话:0755-3762283

深圳珠宝检测站

深圳市罗湖区田贝西路阳光天地轩2405室 电话:0755-2550036

北大兴华宝石鉴定中心(深圳分部

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新港鸿豪苑海天阁401室

电话:0755-21211900

20广西

桂林工学院珠宝检测中心

桂林市建杆路12号

电话:0773-5896341

21海南

海南省金银珠宝质检站

海口市海香大道34号工业大厅407室

电话:0898-6795994

22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成都衣冠庙永丰路9号

电话:028-5180554

成都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

成都二仙桥东三路1号

电话:028-3334712-4512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珠宝玉石第一检测中心

成都市东门街2号

电话:028-6249185

23贵州

贵州金银珠宝玉石产品质检站

贵阳市北路76号

电话:0851-6822333

贵州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

贵阳市北京路76号

电话:0851-6872244

24云南

云南珠宝检测中心

昆明市北京路35号

电话:0871-3511583|

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

电话:0871-3344197

云南宝石检测中心

昆明市云瑞西路39号

电话:0871-3192954

25陕西

西安宝石鉴定中心

西安雁塔路南段6号

电话:029-5525062

咸阳市金银珠宝鉴测中心

咸阳市滨河路7号

电话:0910-3311984

26甘肃

甘肃省宝玉石鉴定中心

兰州市红星一巷168号

电话:0931-8886737

27宁夏

宁夏宝玉石检测中心

银川市北京西路17号

电话:0951-2021148-2578

28新疆

新疆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电话:0991-2823884

29香港

香港宝玉石鉴定中心

香港皇后大道中184-192号恒隆大厦16楼

电话:0085-25450817

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而中国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企业已逾万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也具备了相当的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政府积极支持珠宝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下调进口关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放了金银等贵金属市场,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正在向国际化靠拢。由于这些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将继续保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我们愿同中外同行业的团体、企业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金银珠宝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主要从事珠宝首饰原料采购、设计、研发、生产、批发及零售业务为主的大型企业。“中鑫珠宝”品牌是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旗下的高级珠宝品牌。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自2007年正式运营以来,坚持以“诚信”为本、以“品味”为制高点的文化方向,坚持“以品牌建设为中心,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优秀的共赢团队和优秀的市场网络,成为以诚信指导服务的优秀公司”的战略方针。如今在西南片区已经拥有400多家商品合作客户及品牌合作客户;与国际钻石供货商DTC以及重庆民生银行结成市场战略合作伙伴;与重庆师范大学合作,成立了珠宝学院,结成人才战略合作伙伴;与重庆师范大学合作助学公益事业,每年支助80名大学助学金,达成“关心下一代”文化战略合作伙伴。

为配合中鑫珠宝品牌更加成熟稳定的发展,2011年公司成立了品牌运营中心,以“打造强劲的珠宝连锁品牌”为中心,为客户打造最具竞争力的店铺。

“中鑫珠宝”作为重庆地区知名的珠宝品牌在全国市场上正以其极具潜力的发展,越来越吸引更多的合作者与其携手并进,共创“中鑫珠宝”品牌美好的未来。 灵感成就非凡

爱迪尔珠宝品牌是深圳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高级珠宝品牌,是主要从事珠宝首饰设计、研发、生产、批发、出口及零售业务为主的大型企业。

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4月正式运营以来,坚持以“关爱”为注脚点、以“非凡”为制高点的文化方向,坚持“以品牌建设为中心,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优秀的共赢团队和优秀的市场网络,成为以关爱知道服务的非凡公司。”的战略方针。现今在全国160座省市拥有210多家爱迪尔珠宝加盟网点。与比利时SUNDLAMOND、印度KAVISH、SWAROVSKI等国际公司和深圳航空结成市场战略合作伙伴;与天津商业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天赐商业职业学院以及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数家高校联合举办“爱迪尔珠宝班”结成人才战略合作伙伴;与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公益文化中心结成“关爱”文化战略合作伙伴。

为配合爱迪尔珠宝的高贵形象,深圳爱迪尔公司还特别邀请了著名影星蒋雯丽(2004-2006年)、著名表演艺术家濮存昕(2009-2012年)担当爱迪尔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爱迪尔作为深圳知名的珠宝品牌在中国市场上正以其极具潜力的发展,越来越吸引更多的合作者与其携手并进,共创爱迪尔品牌美好的未来。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爱迪尔珠宝重庆地区总代理商。 时尚演绎传统文化

龙凤珠宝的创始人郑氏在临安府(今云南建水县)经营了一间金银首饰加工做作坊,抗日战争期间,为了躲避战乱,龙凤的后代举家远渡南洋漂泊海外。

1983年,郑氏家族辗转迁回大陆,在全国重新考试了店铺经营并向中国商标总局提出申请注册“龙凤”商标,1984年7月15日正式得到批准。

90年代末,龙凤迁入华东地区开始经营零售店,以精湛的工艺、诚信的服务迅速成为当地的知名珠宝品牌。

2003年,在武汉成立公司以直营为主,在当地成为具有影响的珠宝品牌。

2009年,将总部迁至深圳。

2010年,“龙凤珠宝”面向全国开展连锁加盟业务,并拥有直营店、加盟店逾百家。

“龙凤珠宝”始终围绕着“时尚、典雅、喜庆、吉祥”的品牌定位,主打婚庆黄金首饰及钻石镶嵌,注重中国元素的时尚演绎,以创新的设计与研究的工艺,重新诠释传统元素的时尚品味,通过丰富的产品形式表达对幸福美满生活追求和财富的渴望。

龙凤珠宝将深植于中国人内心深处的传统观念,以爱为媒介,创新为艺术手法,赋予珠宝情感上的价值灵魂,给消费者提供爱的分享与传承。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龙凤珠宝重庆地区代理商。 缔结永恒爱,一生福瑞来

福瑞来珠宝重庆营运中心是香港福瑞来珠宝于中国大陆(西南区)授权的唯一合法营运机构。本中心致力于钻石镶嵌饰品的设计研发及生产,同时倾注全力推广历史悠久、博大灿烂的中国玉石文化。

经过“福瑞来人”坚持不懈的努力,本中心已取得卓越之发展,并得到了珠宝行内各品牌的高度青睐。由此,本中心现今已成功代理“香港六六福”、“深圳金伯爵”、“深圳七度银匠世家”、“古玉山庄”等珠宝行内之优质品牌。

“缔结恒久爱 一生福瑞来”

——香港福瑞来珠宝(西南)重庆营运中心全体员工将继往开来,辛勤耕耘,以重庆为发展重点,以专业及高效的服务满足您于“恒久不变”的钻石和“福瑞一生”的玉石文化享受。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香港福瑞来珠宝授权的中国大陆(西南区)唯一合法营运机构。 您的饰品 您的首爱

首爱珠宝乃中鑫珠宝自创品牌,旨在传达珠宝文化内涵与消费方向,运用成熟的商业平台低成本打造大品牌。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简称“中国珠宝”)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国有全资的专业珠宝公司,隶属于中国工艺(集团)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公司主要经营珠宝首饰、贵金属原料的进出口贸易、黄金业务及珠宝首饰国内销售业务。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东二环CBD核心商业区,在上海、深圳、湖北均设有分支机构,在北京拥有自己的生产加工基地和培训中心。

中国珠宝作为我国珠宝首饰行业综合性中央企业,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国内外珠宝首饰行业中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信任度和美誉度,在珠宝首饰进出口领域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和业内公认的口碑!公司于2005年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英国UKAS认证。

中国珠宝曾代表国家管理全国的钻石、黄金、珍珠等一类商品的许可经营审批和配额管理;同时,经营珠宝类包括黄金、白银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及开展对外贸易和“三来一补”业务。在我国珠宝首饰行业发展历程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

经营至今,中国珠宝已是中国在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CIBJO)唯一的贸易代表,上海钻石交易所股东、会员,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具有通过要素市场开展原料自营进出口和代理业务的资格条件,是国内极少数拥有黄金首饰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之一。此外,还是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等。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中国珠宝重庆地区唯一代理商。

重庆金店的东西是正规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重庆金店是有70年历史的老字号品牌,是重庆本土的一家集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金银珠宝首饰为一体的、拥有多家子公司及连锁店的专业化集团。

重庆福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2015-07-16在重庆市涪陵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70号3楼7号。

重庆福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23459883920,企业法人王巧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福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银珠宝首饰及饰品的批发、配送、零售;高档钟表、手机、金笔、高档工艺品的批发、配送、零售;提供售后服务、维修服务及技术咨询;从事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的回收、提纯、精炼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3884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重庆福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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