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知识广泛:资产评估师相比珠宝评估师需要熟悉多个领域的知识,包括财务、法律、经济。
2、复杂的评估流程:资产评估相比珠宝评估涉及分析复杂的市场数据、财务信息和风险因素。
陈华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珠宝消费国之一。在珠宝产业的快速发展下,在资产评估行业逐步规范的过程中,我国珠宝评估业应运而生。虽然发展仅10年的时间,但由于珠宝评估专业性强、服务对象众多、服务领域广泛,已成为联系珠宝行业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以及大众的重要纽带,小到家庭财产分配、珠宝产品定价,大到司法刑律,以及企业融资、银行抵押贷款、资产清算、保险、税收、拍卖、典当、收藏、捐赠等,珠宝评估正在诸多经济行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珠宝评估行业正在逐步走向规范
珠宝评估作为资产评估的六大系列之一,具有独特的专业特性。在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的积极支持下,在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建立了适合其专业特性的管理模式,已初步建立了我国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体系,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专业技术标准、培训教育体系、人员和机构管理体系等,为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事业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11 建立了珠宝评估专业管理机构
图6-4-1 中评协珠宝评估专委会编辑的论坛文集和参与起草的评估准则
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1年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珠宝评估专委会”),委员会由来自珠宝界和评估界的30名委员组成。该专业委员会是将珠宝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相融合的专业团体,创新地构建了珠宝评估的组织管理体系。珠宝评估专委会成立以来,依托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的技术支持,在珠宝评估理论和政策研究、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珠宝评估技术标准、培训、交流和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推动我国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2 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和注册制度
人事部和财政部于2003年联合发文,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了珠宝评估专业,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简称“注册珠宝评估师”)。2004年举行了首次全国统一考试。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63人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通过认定和考试合格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资格并通过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工作。
图6-4-2 注册珠宝评估师实践考试考场
13 建立了珠宝评估管理制度
财政部于2002年批准成立了首家专门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中恒誉资产评估公司,树立起了珠宝专业评估的市场标志。珠宝评估从无到有,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
针对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2007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该文件对珠宝评估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资格的合伙人(股东)复核,由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签字。
图6-4-3 中恒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参加珠宝展
14 珠宝评估理论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
我国第一本系统介绍国内外珠宝首饰评估理论与方法的专著——《珠宝首饰评估》于2000年出版,该书是注册珠宝评估师的考试培训教材。2009年珠宝评估专委会正在组织专家对该书进行修订补充,计划于2010年出版。在对珠宝评估专业术语研究的基础上,2007年出版了《珠宝首饰评估词典》。
《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2003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实施,该指导意见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5年多的实践,2009年《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经修订上升为准则,即《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将于2010年7月起正式执行。我国珠宝评估行业统一的珠宝评估标准的建立,促进了珠宝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图6-4-4 珠宝评估理论与准则研讨会
15 珠宝评估培训教育形式多样
(1)开展国际合作,培训种子选手。国土资源部珠宝首饰管理中心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与美国评估师协会(ASA)合作,在1999年、2001年和2003年分别举办了三期国际珠宝评估高级培训班,聘请美国资深珠宝评估师来华执教,在国内首次引进了国外最先进的珠宝评估理论体系,为我国培养了一批珠宝评估的骨干力量。
(2)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简称CPVG)考试考前培训。自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设立以来,国检珠宝培训中心承担了CPVG考前培训任务,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3)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岗前和后续教育培训。自2005年起,珠宝评估专委会每年举办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岗前培训班和后续教育培训班,提高了注册珠宝评估师的业务素质。
(4)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于2007年12月联合举办了“中国珠宝企业资本运营高峰研修班”,20多名大型珠宝企业负责人参加了研讨班的学习。推动珠宝企业试水资本市场,加强了资产评估行业与珠宝行业的合作。
(5)近几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学院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珠宝学院等珠宝院校陆续开设了珠宝首饰评估课程,培养珠宝评估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16 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提升珠宝评估的社会影响力
(1)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于2005年和2007年联合举办了两届“中国珠宝首饰艺术品鉴定评估高层论坛”,珠宝、资产评估、银行、保险、拍卖、典当、收藏等业界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著名企业家出席了会议,进一步加强了珠宝界与资产评估等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图6-4-5 ASA国际珠宝首饰评估高级培训班
图6-4-6 CPVG考前培训班
图6-4-7 首届中国珠宝首饰艺术品鉴定评估高层论坛
(2)建立了珠宝评估专委会网站(珠宝首饰评估网,网址:http//w w wcas-gjacorg),及时发布相关资讯,使网站成为反映珠宝评估行业动态的“窗口”。
2珠宝评估行业的发展,人才是关键
珠宝评估行业是智力型专业服务行业,除加强行业管理外,人才是珠宝评估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
目前我国专职从事珠宝首饰评估的人员很少,获得国家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更是凤毛麟角。要提供社会需要的合格的专业珠宝评估人才,无论作为需求方的评估机构,还是供给方的学科院校,以及作为自律监管组织的行业协会,都应加强合作,密切联系,共同努力实现珠宝评估人才的培养战略。
评估行业协会要逐步完善珠宝评估行业人才培训体系,即逐步形成“学历教育、准入教育、继续教育”三个阶段,“学科院校、评估机构、评估协会”三个层次的培训体系,建立“管理人员、执业人员、高端人才”三支队伍。
珠宝评估专委会作为珠宝评估行业的专业组织机构,可以通过发挥其自身专家团队优势,组织和推动珠宝评估行业培训的系统规划和工作指导,完善培训制度,加强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推动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队伍建设,重点组织和指导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实现珠宝评估行业人才培养的宏观战略。争取在5到10年内,培养一批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兢兢业业做业务的“良师”,有社会形象和诚信声誉的“名师”,引领珠宝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创新和代表先进文化的“大师”。
2009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鉴
请参加2010年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财政部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与珠宝首饰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六条 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履行基本评估程序,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但是应当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首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被评估的珠宝首饰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素,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收益法时,应当:(一)明确珠宝首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常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的评估业务;(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 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被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二)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物调查、鉴定分级等过程(四)珠宝首饰是否存在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者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包含的准则项目已达23项,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
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评估指南: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除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外,其所需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管理,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
加入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第一节 机构自主管理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承办。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第十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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