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的调查进程

e租宝的调查进程,第1张

2015年12月3日时,就有消息称e租宝深圳宝安分公司被经侦突查,40余人被带走。其官方随后回应称,系深圳某代销公司员工协助当地经侦部门例行了解情况,而且在当日晚间“相关配合检查人员就已全部返回”。

12月8日,e租宝位于北京数码大厦的信息化研发中心及位于安联大厦的办公场所被警方调查。当日晚间,新华社消息通报了正在接受调查的事实,后得到e租宝方面的证实。

2015年12月8日晚间开始,e租宝的官方网站与APP就已无法打开。

2015年12月9日午间,e租宝又通过官方微博发布《e租宝告客户书》,称“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19:00之前,e租宝平台依然可以进行正常的注册、充值、投资、赎回、提现交易。19:00之后,e租宝平台配合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为防止不实传言引发恐慌和无序赎回、提现,本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平台交易安全的原则,e租宝平台向社会各界宣布暂停平台交易。”公告同时表示,将在相关部门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2015年12月10日晚7点左右,e租宝在官方微博发布一则声明,证实正在接受调查,原因是“经营合规问题”。由其董事长张敏签发的文件显示,e租宝网站及线下机构停止推广、发布新品,亦暂停其他日常业务。

2015年12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警方已对涉案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6年1月11日晚间,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

同时,深圳经侦表示,请投资者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反映投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工作。

事件影响

2015年12月23日,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因“某宝”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了P2P行业的市场恐慌,大量投资人都在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项,打乱公司原有的发展规划,因此决定暂停业务。

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个曾风靡全国的网络平台真相究竟如何?钰诚集团一众高管头顶种种“光环”之下隐藏着怎样的黑幕?“新华视点”记者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办案民警、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企业进行了深入采访,还原了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系”)利用“e租宝”非法集资的犯罪轨迹。

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500多亿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办案民警介绍,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

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办案民警表示,此案案情复杂,侦查难度极大。“钰诚系”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为了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专案组动用两台挖掘机,历时20余个小时才将其挖出。

警方初步查明,“钰诚系”的顶端是在境外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融资项目、“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板块,其中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

办案民警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

“‘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在看守所,昔日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说,对于“e租宝”占用投资人的资金的事,公司高管都很清楚,她现在对此非常忏悔。

“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办案民警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采访中,“钰诚系”多位高管都向记者证实了自己公司用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的事实。

“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办案民警介绍,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有部分涉案企业甚至直到案发都被蒙在鼓里。安徽省蚌埠市某企业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曾通过钰诚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向银行贷过款,对方因此掌握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但直到2015年底他的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他才从公安机关处得知自己的公司被“e租宝”冒名挂到网上融资。“他们的做法太恶劣了,我希望公安机关严惩这种行为,还我们一个清白。”王先生气愤地说。

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

“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陷阱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记者了解到,“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投资人张先生表示,“e租宝”的推销人员鼓动他说,“e租宝”产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

投资人徐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拿10万块钱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块钱;放在‘e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000多块钱。”

投资人席女士则称,自己是被“e租宝”可以灵活支取的特点吸引了:“一般的理财产品不能提前支取,但‘e租宝’提前10天也可以拿出来。”

对此,李爱君表示,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里明确,不能用承诺回报引诱投资者。实际上,由于金融行业天然的风险性,承诺保本保息本身就违背客观规律。银监会更是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

但是,“e租宝”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陷阱”。为了加快扩张速度,钰诚集团还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直接面对老百姓“贴身推销”。其地推人员除了推荐“e租宝”的产品外,甚至还会“热心”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e租宝”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客户遍布全国。

非法吸取的巨额资金被钰诚集团自用

据警方调查,“钰诚系”除了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据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

“钰诚系”的一大开支还来自高昂的员工薪金。以丁宁的弟弟丁甸为例,他原本月薪1.8万元,但调任北京后,月薪就飞涨到100万元。据张敏交代,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多位公司高管称,为了给公众留下“财大气粗”的印象,丁宁要求办公室几十个秘书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饰“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个奢侈品店全部买空。

不仅如此,2014年以来,“钰诚系”先后花费上亿元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还将张敏包装成“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

公司的花销在水涨船高,资金回笼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雍磊说,“e租宝”只要一天没有新项目上线,丁宁就会立刻催问。

实际上,“钰诚系”的高管们对公司的实际状况都心知肚明。“‘e租宝’的窟窿只会越滚越大,然后在某个点集中爆发,账上没钱还给老客户,也不能还给新客户。”张敏说,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让公司的数据中心进行测算,结果显示,“e租宝”的赎回量将在2016年1月达到9亿,此后赎回量逐月递增。

这个预测,与公安机关此前的分析结果非常吻合。

丁宁坦言,钰诚集团旗下仅有钰诚租赁、钰诚五金和钰诚新材料三家公司能产生实际的经营利润,但三家企业的总收入不足8亿,利润尚不足一亿。因此,除了靠疯狂占用“e租宝”吸收来的资金,“钰诚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盖其庞大的开支。

“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最新进展: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取证追赃挽损

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钰诚系”的资金交易庞杂,财务管理混乱,其资金流向还在调查之中。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全力以赴进行调查取证、追赃、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的损失。为了便于投资人报案、完善案件处置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已经搭建起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并将于近期挂接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启用。

有关部门表示,投资人应及时、主动报案、登记信息、提供证明材料,避免因不及时、不如实报案、登记而损害自身合法利益;同时,请投资人依法维权,不信谣、不传谣、不受蛊惑,不组织、参与各类非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理。

2016年1月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查机关批准逮捕,时隔半个月中国各大报刊都刊登了新华社发布的“e租宝”非法集资真想调查。

真相终于来了!新华社发文定性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

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已于1月14日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人民币,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新华社刊发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称,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e租宝”是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钰诚系”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钰城系”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张栋伟/文

近日在上海交通大学EMBA授课时,有学员询问说,现在网络借贷管制日趋严格,陆金所、蚂蚁金服、拉卡拉之类企业又形成了多寡头局面,现在如果想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业发展,是不是晚了?

一、我们先看看,为什么互联网金融这几年突然就蓬勃发展到了“顶点”。

实际上,网络借贷,此前叫做P2P,也就是债权众筹,是从2007年即开始在国内起步发展。但是在2013年,国内市场才开始正式较大频率的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词汇。这个爆发原因,是因为社会技术发展同时满足了几个条件:

1、移动互联网的真正普及。

2013年4G牌照正式下发,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开始快速发展,让社会公众有充分的时间和渠道接触新事物。

2、移动支付的全面成熟。

中国的移动支付市场规模在2013年同比增速突破700%,支付宝在这一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微信支付也在同年上线。这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层,即互联网支付,让资金融通有了道路系统。

3、余额宝成功开展了互联网理财教育示范工作。

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通过全民参与的狂欢,完成了一次史无前例的理财以及互联网理财的教育工作。

在这3个大因素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行业一时锣鼓喧天,直到“e租宝”在2015年12月16日被立案侦查,以及接下来成批出现的平台道德风险爆发。

二、我们再看看,现在互联网金融的要素配置齐备了吗?

在我看来,互联网金融不管业务类别有多少,归集起来就是三个层面:

1、互联网支付(含电子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构成的基础层

2、互联网征信构成的连接层

3、一切采用众筹模式构成业务核心的应用层

互联网支付目前已经相对成熟,事关资金融通的基础设施,所以央行直接管理。虽然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暂时取得了较大比例的市场份额,依然逃不出银联+网联的平台。这个领域看起来要素比较成熟,创业可能性也几乎不存在了。

互联网征信业务,则是一片空白。

早在2015年1月,中国央行就下发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但时至今日,中国首批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仍迟迟不发。8家个人征信机构为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北京华道征信。

但是,2年过去,2017年4月21日,央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公开宣布“这八家机构实际开业准备的情况,离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差距那么大,没有一家合格,这是我们始料不及的。”

8家都不合格,固然是和我国现实情况的数据分割存在、混业经营、中立机构缺失等多种因素有关。但根本的结果就是:依然没有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就是要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复制一个现实的人。而我们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房产,都还做不到联网查询呢。

所以,只要征信要素配置没有完成,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始终就处于0-1之间的未启动阶段。

所以,什么时候入场都不晚。

三、我们最后看看,互联网金融有什么可以做的机会。

上面已经提到过,互联网金融市场是由三个层面构成的。所有应用层面,都是众筹模式。

众筹是一种金融工具,也是一种思维方式。通过众筹对现有产业结构和业务模式的改造,就会产生重构商业模式的新业态。

从应用角度看,众筹业务在经历了15年泡沫、16年细分之后,正在焕发生机。目前出去授课时,已经很少再有学员把众筹当成是凑份子吃火锅了。

互联网金融的春天,才刚刚开始!

银行收紧融资租赁业务 源起e某宝吗

 融资租赁就是通过融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类似于设备“按揭”、“分期付款”购买。那么银行融资租赁业务与e某宝有关

 根据一接近E租宝事件的机构相关人士分析,如不是因为E租宝事发,导致关联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租赁资产被卷入,并将银行牵连其中,类似上述禁令性通知或许会来得晚一些。

 这其中,作为通道的融资租赁公司,其风险被忽视了。融资币种和期限错配风险,则在汇率和境内外资金价格变化中暴露。

 源起异地授信

 去年12月,E租宝涉嫌非法经营被调查。据接近此事件的相关机构人士介绍,其关联公司,同集团旗下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因E租宝网贷平台出现资金问题,资产也遭到冻结,其中包括承租人的租赁物。

 这就涉及到融资租赁业的特性。传统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向厂商购买设备,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际上,租赁公司往往不要设备,承租人将进行回购,具体方式则是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月支付本息,到期后获得设备所有权。

 “本来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个通道,但是法律关系和实际上,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它那边,银行是针对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款发放保理资金,所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冻结这块资产。”上述知情人士称。

 风险的暴露,多少有点出其不意。

 有熟悉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银行人士表示,在设计该业务之初,就银行、租赁公司和融资方(承租人)三方,银行更多考虑的是融资方的还款能力,而忽视了作为通道的租赁公司的风险点。

 据两位股份制银行对公人士介绍,从银行的角度,该业务模式源起突破异地授信的限制,尤其是通过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从境外融入低成本资金,通过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对接给该行兄弟分行的客户。“帮各地分行降低资金成本,也是为客户降低融资成本,是很好的初衷”,上述一名银行人士表示。

 在该模式中,融资方当地银行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放款分行则几乎不承担风险。但令银行没有想到的是,出风险的环节不是融资方,而是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融资租赁公司,且并非融资租赁公司本身的经营问题,而是受其关联公司牵连。

 币种错配,从优势到风险

 2014年以来,以融资租赁为通道的业务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且有银行在内部文件中指出,已有部分客户暴露风险。

 同时,有沪上银行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这类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中,银行找的几乎都是民营融资租赁公司,这也是为什么有银行总行明确禁止和民营租赁公司合作的前因。

 还有熟悉该业务的银行业内人士透露,某国有大行甚至全面停止了该项业务。“国有融资租赁公司也不做了,因为国有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不缺通道业务,要价也比民营的高得多。”据该人士介绍,民营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费大概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而国有融资租赁公司市场价在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六。

 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兴起背景,乃境外低成本融资通道打开;而其没落,则与境内外价差减小,甚至倒挂有关。

 “我们刚开始做,从香港、新加坡融人民币进来,差不多25%-3%的利率,现在已经翻倍。加上去年一年国内降息,境内资金价格明显下来,价差大大缩小。”前述股份制银行对公人士称。

 该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境内外人民币价差缩小,甚至倒挂,一定程度上源于需求端的变化。

 “原本做这个业务的银行比较少,资金就几百亿,从境外融人民币进来,对离岸人民币的价格影响不大。但是规模大了之后,供应就这么多,价格就明显上来了。”有上海自贸区银行人士表示。

 境外外币融资也遭遇了逆转。

 “以前融资租赁公司做通道,到境外借美元,境内还人民币,人民币升值过程中,有汇差可赚,这块业务做得很多”,有沪上民营融资租赁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现在汇率波动这么厉害,人民币进入贬值通道,也不好做了。”

 该融资租赁公司人士还表示,一些银行还不支持远期汇率锁定,在近阶段人民币持续贬值的环境下,汇率风险敞口令人难以承受。

 平台业务,谁的香饽饽,谁的毒药

 虽然E租宝事件影响中,“掉链子”的是融资租赁通道。但对银行来说,融资方依然是最大的风险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多名一线人士处了解到,通过融资租赁通道,有80%以上的资金是投向了平台项目。

 “老实讲,现在平台类项目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在抢,其他更没什么好项目”,有沪上民营融资租赁公司人士坦言。

 前述熟悉该业务的银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就其接触,东北三省和西北地区的平台类项目,对接上海银行业资金的较多。

 某股份制银行则在内部文件中直接点名平台项目为“敏感行业业务”,要重点压缩。

 上述融资租赁公司人士表示,由于银行是最主要的资金提供方,融资租赁公司往往要投银行所好。其认为,银行总行层面下发清理平台业务通知,但对于各地分行而言,在资产荒背景下,未必乐意。

 “这里面确实有风险”,有上海自贸区银行人士则坦言,最大的一个风险在于期限错配,即“短贷长用”。据其介绍,资金对接的项目,一般是3-5年,但是银行从境外拆借的资金大概在3-6个月期限。

 前述股份制银行内部通知显示,对于融资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错配业务,要重点进行压退。对所有存量业务,要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应承租人的风险情况进行分类定级,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授信合作台帐,一户一策制定退出计划。

 但就目前来看,银行也不会轻易放弃平台项目。有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无法对平台项目直接授信的,结构性融资是一个代替方案。“银行可以找融资租赁公司或私募嵌进交易结构,并对接自己的理财资金”,该人士表示。

融资租赁的业务操作模式及对各方益处详解分析

 企业选择融资租赁的好处:

 便于资金预算编制、简化财务核算程序;

 明确租赁期间的现金流,利于资金安排;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件,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适宜选择融资租赁:

 新办或未能达到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但项目有发展前景并且有一定的保证措施;

 企业处于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和上升时期,需要更新或添置设备,在既不愿动用自有资金又不想动用银行有限的授信额度时,可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添置设备;

 承租人最终想要使租赁设备成为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

 承租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可利用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回租融资,以改善企业现金流;

 一、对中小企业的五个益处

 中小企业常常因为资金问题影响设备采购,错过发展良机。融资租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决方法。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通常的融资租赁方式是: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或收回。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我国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发展过程中,融资租赁在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教学科研设备、公寓酒店配套设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尤为明显。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五个明显好处表现在:

 1、程序简单。信用审查的手续简便,融资和融物为一体,大大节约了时间,使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设备使用权,进行生产经营,迅速抓住市场机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向银行借贷缺乏信用和担保,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而融资租赁的方式具有项目融资的特点,由项目自身所产生的效益偿还,资金提供者只保留对项目的有限权益。目前在具体操作上,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所采用的方式,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的审查也仅限于项目本身,一般不需要第三方担保,总体上在办理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相对不高。

 2、租约灵活。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融资租赁把融资和融物(采购)两个程序合二为一,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尤其是利用租赁的特性,规避了许多用直接购买方式必须层层报批或立项等繁琐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3、节约成本。国家财政允许企业对租赁物件可以加速折旧,折旧款可于税前偿还租金。国家为了鼓励投资、鼓励技术进步,专门为融资租赁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直接投资减税、加速折旧形成的所得税减免、财政补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这就是说,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把折旧费用打入成本。这与税后还贷相比,显然对企业有利。

 4、单独核算。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中。而一般贷款则全部体现为企业的负债,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于需要多种渠道融资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可以最高按租赁物的百分之百价值进行融资(租赁),从而节省流动资金并维护现有的信用额度。通过这种表外融资,解放流动资金,扩大资金来源,突破当前预算规模的限制。

 5、促进销售。销售对于中小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成功销售,才能实现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自觉通过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出卖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

 二、能给承租人带来七大好处

 融资租赁方式能否实现,承租人的动机起很大的作用。换句话说,作为出租人来讲,首先要了解租赁方式能给承租人带来哪些好处

 (1)解决融资渠道

 在我国租赁业的历史上,用租赁方式解决融资渠道曾经是承租人的首要动机,至今仍旧是其主要动机之一。20世纪80年代及20世纪90年代初期表现为取得外汇资金。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表现为解决资金短缺。

 (2)改进现金管理

 如果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租赁方式将给承租人企业的现金管理带来很多好处。在融资租赁中,对设备可以全额支付,一般不需要预付款。在经营租赁中,因为设备存在余值,承租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比全额购买设备时的费用小。因为还租日期固定,有利于承租人的资金计划。

 (3)利于设备在技术上的更新换代

 租赁方式不仅用于解决承租人的'资金渠道,而且广泛用于承租人避免设备技术陈旧的风险。为此,使用的租赁方法是使租赁期限和设备的技术适用期限一致;由出租人设定设备的余值,承租人只支付为其融资的部分。这种方法可以对设备升级换代;对设备以旧换新,保持技术领先。出租人不仅可以融资购买新设备,也可以融资收购老设备。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对设备有三种选择方案:退还设备、续租和留购,使在选择设备的技术水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即使是退还设备,承租人也节省了处分设备时所遇到的麻烦和费用。

 (4)可以开展表外融资

 适用于经营租赁。在经营租赁方式中,租赁资产不计入承租人的财务报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也只作当期损益处理。经营租赁对承租人来讲,是一种表外融资。其好处是:

 1)改进承租人企业的利润:在租赁期限的期初,经营租赁的费用低于融资租赁的费用。经营租赁只发生租金,而融资租赁要由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一般用于还租),此外还要支付租金利息(利随本减)。

 2)提高资产回报率:ROA(资产回报率)=净利润/总资产。在总资产和负债均不增加的情况下,承租人通过租赁取得设备的使用权,而租金计入当期损益。净收益得到提高,因而资产回报率得到提高。

 3)改善财务报表表现:除了资产回报率以外,承租人财务报表的其他一些比率也能得到改善。

 4)避免出现搁浅资产:设备在自然寿命期内技术上落后,不能用又必须提折旧,如果处分设备,企业必然出现亏损,该设备成为搁浅资产。通过租赁方式(合同中含升级条款、退还条款、更新条款等)可以避免出现搁浅资产。

 (5)允许加速折旧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7日发布的财工字[1996]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工业企业如果在技术改造中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添设备,允许加速折旧。折旧年限:按租赁期限和国际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孰短原则,但最短不得短于3年。

 (6)灵活

 客户从银行取得贷款,条件是非常严格的。而采用租赁方式能给承租人带来很多灵活与方便。主要的灵活是还租方式的灵活。根据设备的用途、会计核算的需要和收入方式,有多种灵活还租的方式,具体由租赁当事人双方根据情况“量体裁衣”,例如:

 1)租金先少后多(step-up):大多根据项目的性质决定。

 2)租金先多后少(step-down):大多根据收入情况决定。

 3)租金放假(rentholidays):设备的使用有“假期”,设备的收入也有“假期”,例如设备每年要停运3个月。故租金也要放3个月的“假”。

 4)跳跃式还租(skippedrentpayments):对于农业机械的租赁,租金来源是农民的现金收入,而农民的收入是季节性的。因此,农业机械的租赁采用和农民的现金流相匹配的还租方式。

 5)共享式(enjoytogether):根据承租人的某关键经营指标的某一比例设定租金,经营状况好时多还,不好时少还。

 (7)方便

 租赁业务使承租人得到很多方便:

 1)融资和融物一步到位。

 2)对制造商(出租人)起控制作用:特别是厂商租赁的情况。按合同约定,设备出了问题而厂商不认真解决时,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3)避免了承租人对设备的处分问题:在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承担处分设备的负担、费用和风险,使承租人的负担大为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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