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买的珠宝,不喜欢了,七天内能无理由退货吗

在商场买的珠宝,不喜欢了,七天内能无理由退货吗,第1张

珠宝首饰属于贵重物品,一旦售出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以退的。这个国家有规定的。有些服务比较好的,也最多只能提供换货的服务,退货基本是不可能的。

买之前问清楚了,如果有7天可退那必须退,如果没有,去协商沟通,最好调换个喜欢的,店家可以接受,如果没有质量方面或者真伪方面的问题,正常是不退的。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黄金的退换问题,一旦发生问题,需要去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是产品问题的话,可以退换;人为问题的话,肯定没办法退换,只能参照店内的“三包法”执行。

2、 在法律规定里没有区别“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只要是商品,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您好,这款是淡蓝色托帕石,注意证书的备注:颜色成因未明

这说明托帕石是天然的,但是蓝色是采用辐射着色的,因此会这样标注。这款尺寸不大,托帕石净度成色尚可,改色优化是被国标许可,因此一样出具证书的

实价也就是二三百内,市场价300-600区间

一般是商场打折抽奖促销居多

标价虚高,不足信的。流通环节不一样,加价也不尽相同。不建议长时间佩戴此类饰品,毕竟是经过辐射处理的。

希望回答可以帮助您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明确规定珠宝的退换问题,一旦发生问题,需要去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是产品问题的话,可以退换;人为问题的话,无法进行退换,只能参照店内的“三包法”执行。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区别“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只要是商品,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购买的珠宝饰品,要想退货和赔偿,必须留好当日交费的小票和有本人姓名签字的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不可以退,不管买了多长时间,那已经算是出售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话,原则上是不会退货的。如果是换恐怕要容易多了。

如果是非要退回的话,恐怕要损失一点手续费用,因为他们发票开了要缴税,黄金成色的鉴定也需要费用,黄金的买卖不像一般的商品买卖。你自己应该有个心里准备。  

以旧换新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门店):

  一、范围:黄金首饰、铂金首饰以旧换新。凡原料金、金条、金块都不能参加调换。

  二、不是当店售出的铂金首饰不能办理以旧换新调换。

  三、售出的旧黄金首饰每克收取服务费10元,其他品牌的旧黄金首饰每克收取服务费12元。旧黄金首饰损耗标准:足金以上为1%,以下为5%。

  1售出的旧黄金首饰换新黄金首饰要在旧首饰的重量上再添购20%新黄金首饰。其他品牌的旧黄金首饰换新黄金首饰要在旧首饰的重量上再添购40%新黄金首饰。(添购价格按当日牌价计算)。

  2售出的旧黄金首饰换黄金金条要在旧首饰的重量上再添购60%黄金金条。其他品牌的旧黄金首饰换黄金金条要在旧首饰的重量上再添购70%黄金金条。

  3售出的旧黄金首饰换新铂金首饰要在旧首饰的重量上再添购40%新铂金首饰。其他品牌的旧黄金首饰换新铂金首饰要在旧首饰的重量上再添购50%新铂金首饰(添购价格按当日牌价计算)。

您好,

一般珠宝门店都是只提供换货服务,不提供退货服务的,不过也有一些珠宝品牌是支持退货服务的,建议你可以直接咨询下门店是否可以进行退货退款服务。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如有疑问请追问,!

国家规定珠宝退换货制度如下:

1、自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退货,15天可换货;

2、退换货原因包括商品质量问题;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的;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经法定授权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黄、铂金饰品的表面漏镀、挂渍、挫刮痕、锤痕影响外观的;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品中的黄金、铂金、钯制品及金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上标注的;

3、缺失附件无法退换,佩戴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不予退换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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