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第1张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唐朝之前的刑法对 通奸罪的处罚都是极刑,就是死刑 。

唐朝对通奸者的处罚相对轻一些,只是流放,宋朝也是一样。到了元朝以后,杖刑被用在通奸罪上,而且 女性受刑需要脱光衣物,这是也是对犯人的羞辱。 不过这样的惩罚方式一直延续下来,直到封建皇朝的灭亡才终止。

有一农家女与别人私通,而且情况非常恶劣,联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银两,结果夫家上报了官府。县官在审这件案子的时候,先是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训导,但这女的还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对她实施了 杖刑 。

该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时候,整个县衙被围得水泄不通,看热闹的老百姓围了好几层!在杖刑完毕后,其父母搀扶着女儿走出县衙,并用自己的衣服给女儿遮挡, 但都被周围看热闹的百姓给扯去了,迫使她赤身裸体回家 。

后来该女子不堪受辱,跳入河里自尽。陪同的父母连忙跳下去相救,结果三人都溺水而亡, 周围看热闹的看客们没有一人愿意伸出援手 。

以上针对通奸罪的惩罚方式都是有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比较特殊,因为整个封建时代,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 私刑 ”。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也可以对其实施刑罚,如果《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 夫为寄猳,杀之无罪 。”这里的“ 寄猳 ”就是指通奸行为。

在古代,逛窑子是允许的,但与人通奸是犯法的。

婚姻生活中,与妻子之外的女人发生为爱鼓掌的行为就属于“奸”,男女之间“奸”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强奸、二是和奸。 和奸也就是通奸,在古代,时代不同,关于通奸之人的处罚也有所不同,到了现代,通奸是不犯法的,属于道德问题,逛窑子才犯法。

通奸是近代的说法,在古代都是讲和奸。

先秦时期的律令规定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妻有外夫者宫”。 这里说到了通奸的人会被处以宫刑,宫刑是非常屈辱,残忍的一种刑罚,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也就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太史公司马迁就曾经受过屈辱的宫刑。

到了秦朝时,对于通奸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破坏别人家庭的都没好下场。秦律规定:如果打死通奸的妻子和通奸的奸夫是无罪的,不用负法律责任,同理妻子杀了出轨的丈夫和第三者也是没事的。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像嬴政的母亲赵姬和嫪毐就是通奸,不过没人敢在太后身上执行律令。

汉朝时,关于通奸的刑罚要轻一些了,两汉时期男女关系十分混乱。二婚的,娶小姨子的比比皆是,所以汉律对于通奸的规定是 :“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城旦舂是两种处罚,其中城旦是专门针对男性的处罚,就是筑城的意思,而舂是针对于女性的处罚,也就是舂米。虽然刑罚比较轻,但期限却是无期的,也就是无期徒刑,不过汉文帝改革后,期限最高变成六年了。

唐朝的时候,虽然皇家男女关系混乱,但对通奸之人的处罚也不算很轻。《唐律》中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 也就是说和奸的人最少要坐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还会受到杖刑九十下,想想被板子打九十下,不死也重伤。

七出之条就是从唐朝开始,假如妻子与他人通奸,这就属于七出之一了,丈夫就有权单方面结束婚姻。并且唐朝法律并不承认先奸后娶,也就是说,假如两人先通奸,互相都解除婚姻关系后再结婚,法律仍是不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

到了宋朝,程朱理学的风靡,使得对于封建女性束缚十分缺乏人性,《宋刑统》中,关于通奸写到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苔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 也就是说,对于登堂入室通奸的人,主人家是可以格杀勿论的。

到了元明清三代,对于通奸的处罚严酷程度到达顶峰,允许捉奸,允许动用私刑,甚至于可以当场杀了通奸的男女。大清律令还有很奇葩的一点,妻子如果通奸,丈夫捉奸时必须要捉奸捉双,不然奸夫跑掉了,丈夫是要挨板子的。

因为通奸可以动用私刑,所以民间就有了将通奸之人沉塘或者浸猪笼,电视剧中就经常有浸猪笼这样的场景。

到了民国时,通奸还是作为罪名存在的,

《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奸的罪名就被废除了,现在只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不过通奸罪在台一直沿用至今。

古代将通奸罪视为丑恶行为,男女通奸被发现后两人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历朝历代对犯通奸罪的女人处罚也不相同,但是有 共同的特征——很严厉 。

在 秦朝 ,一旦发现男女通奸,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直接处以极刑 ,甚至到了“人人得而诛之”的地步。

在 汉朝 ,先是延续了秦朝的刑罚,汉文帝时期相对比较仁慈了些。凡是犯了通奸罪的人,都会被处以 宫刑 。

在 唐宋 时期,因为国风比较开放,对通奸罪更为宽容。犯人只需要 在监狱中待上两三年 ,就可以出来,至少没有生命危险。

在 元明清 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又变得严厉起来。凡是通奸女子,都需要 脱去裤子,接受杖刑 ,且不说杖刑带来得皮肉之苦,在众目睽睽之下脱下裤子,已经是对古代女子莫大的侮辱。元明清的杖刑处罚量也是一朝比一朝更重。 在清朝 ,丈夫在妻子受罚后,还可以 将妻子卖给除了奸夫以外的任何人。

古代为了惩罚犯通奸罪的女子,想出了很多残酷血腥的处罚。

骑木驴

将犯罪的女子衣服脱光,将其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棍,直到木刺从女子的口鼻穿出,刑罚才算结束。

幽闭

男人宫刑,女人幽闭。所谓幽闭,就是用木棍狠狠地击打女子的肚子,直到将子宫剥落。女子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浸猪笼

这是我们在电视剧中最常看到的处罚,将通奸的男女装进猪笼沉入河中,女方家庭即使不舍也不能说什么。

总而言之,古代对通奸及其厌恶,尤其是对通奸的女子极其残忍。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诗经序》说到:“ 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

但《诗经序》中也提到:“ 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 ”情,是人之性。

告子也说:“ 食色性也 ”,是人就避免不了天性。因此,某些人会无视礼义,管不住自己下半身。这时候就需要制定法律来处罚不合乎礼义的罪责,例如通奸。

中国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对通奸者处以宫刑,男性割掉犯事工具,女性破坏生殖机能,可谓十分残忍。

虽然《尚书》规定很严厉,但是到了孔子说的“ 礼崩乐坏 ”的春秋时期,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行为。

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赵氏孤儿”案的诱因了。赵婴齐是晋国大夫,和侄媳妇赵庄姬私通,导致了“赵氏孤儿”惨案。

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认为“*奢逾制”,应该用刑罚加以制裁。李悝编写的《法经·杂律》中规定:“ 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 ”此时通奸仍然延续《尚书》规定,对通奸之女施以宫刑。

秦始皇时期,因为母亲和嫪毐通奸,还生下了孩子,秦始皇对于通奸尤为深恶痛绝,法律规定也及其严苛。

《秦律》规定对通奸处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

《史记·始皇本纪》说:“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如丈夫通奸,妻子将其和通奸者杀死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汉朝,对于通奸罪容忍度高了不少,像汉末三国时期,曹操专好人妻,还霸占了张绣婶婶,逼得张绣反叛,差点丢了性命。

两晋南北朝不说,命都朝不保夕,谁还在乎那点破事。

隋唐开始,人们对待通奸又开始严厉。

唐律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元朝法律《大法令》规定:“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杀死通奸之人和杀死强奸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也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

《大清律例》规定:“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清朝法律借鉴了《大法令》和《大明律》,允许对通奸者使用私刑,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如果只是杀死奸夫,丈夫没有追究奸妇责任,官府仍然有权利追究奸妇的责任。

我们看影视剧中对于奸夫*妇的处置,如浸猪笼、阴刑、木驴等,多来自清朝时期。

由上可见,中国古代对于通奸的惩罚还是很严厉的。当然了,某些特权阶层并不受法律约束。

女子在古代地位十分低下,常常使她们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古代女子深屈简出所以与人通奸的几率也很小,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忍不住寂寞与人通奸。

早在秦朝就已经有了通奸罪的相关法律,当然在民间也会有私刑的毕竟在当时女性通奸是罪大恶极可以说是人人得而诛之。而一旦被发现那下场是非常惨不但要受到变态的酷刑还会受到万人辱骂就连娘家也会受到牵连。

古代还有一种“妇刑”又称兽刑可以很大程度的折磨和摧残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其中就有针刑也就是用针刺扎犯人,而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一是刺指甲缝,将女犯双手固定之后,用缝衣针从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签的。二是刺乳头,即用钢针、大号缝衣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阴蒂。

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总之在古代通奸被发现是很惨的,就算到了现在虽然不会有酷刑但是还是会受到别人异样的眼光。

我国古代关于“通奸罪”最早的记载,是在《尚书》里。《尚书》里有一句:“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这句话的意思是,男女之间如果通奸,那么是要受“宫刑”的。

说到“宫刑”,有些人就纳闷了,男性的宫刑大家都知道,就是“阉割”,那么什么是女性宫刑呢?

女性宫刑又叫“幽闭”,最早的记载也是在《尚书》里。

至于“幽闭”是怎么回事,在《碣石剩谈》中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也就是说,最早的“幽闭”是用木棒不断打女性肚子,最终让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

到了后来,对于“幽闭”之刑,执行方法也变得多种多样,有些让人听了就觉得害怕。

《坚瓠集》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在清朝顺治年间。有一个人,看上了一个大户人家的奶娘。

大户人家的奶娘可不是谁都能碰的,这人就经常偷偷和奶娘见面,时间久了,两人日久生情,最终决定偷偷房事。

“纸里包不住火”,这件事最终还是被人发现了。既然是大户人家,又怎么能容忍自己家中发生这样的事情。为了惩罚这个奶娘,这家老爷竟然请人打造了一把小锁。

小锁打好之后,老爷又让人将奶娘按住,在奶娘两个阴唇部位钻了小孔,然后将小锁锁上,还把钥匙丢进了井里。

受到这样的刑罚,奶妈真是痛不欲生,阴部就是走路都觉得疼痛,最终还是请了开锁匠,才打开了锁。

这种执行“幽闭”之刑的方法,真是变态至极。

“幽闭”之刑,后来也有人叫她“啄刑”,在《说文》一书里,把“啄”解释为击打的意思。其实“啄刑”也是用东西击打女性,不过这次打的并不是腹部。

“啄刑”是击打女性“趾骨”致其破碎,其实这里所说的“趾骨”,就是女性阴部那块骨头,也就是说是要用东西不断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这样一来,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的目的。

“幽闭”在《诗经·大雅》里也解释为“椓幽”,“椓幽”的目的也是破坏女性阴道,不过这次手段更加残忍。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长王王后昭信,因为和一个叫陶望卿的女子争风吃醋,处处打压陶望卿,陶望卿最终投井自尽。

陶望卿死后,昭信还觉得不解气,就让人把她的尸体打捞上来,用古代拴牲口用的“木橛子”插进陶望卿阴道,摧毁她的阴部。这就是所谓的“椓幽”。

古代看重女子贞洁,在男尊女卑的 社会 背景下,女性犯“通奸罪”的惩处手段,真是有些令人发指。

说起这个,我有点想吐槽啊,为啥通奸罪里,总是女人受到的惩罚最重啊。不仅身体受罚,还要精神侮辱。就是到了今天,一有什么劈腿之类的事,那“荡妇羞辱”就来了。

当然,古代对女人更为苛刻。

1沉河 不用说,就是扔河里淹死。

2浸猪笼 就有点惨了把犯了通奸罪的女人放进猪笼(装猪仔的竹笼)里,在开口处拴上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里淹浸,罪行轻些的,就让其露出口鼻,浸若干时候,那罪行重些的,就全部浸入水中,直到浸淹至死。在此过程中,还让许多人围观。

3坐木驴 最为羞辱残酷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桩,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话在木桩顶端,使木桩戳入阴 道内,然后放开,让女子身受折磨,然后押赴刑场处决

1在秦朝,"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杀之无罪"。对于那些怀了“野种”嫁人的女子,可以不告而诛。

2唐朝略有松动:"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3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正当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妇"。元之《刑法志》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

4明清朝基本延袭元朝的规定,只是加了三杖,变以杖九十。

这些通奸罪的刑罚通常只针对女性,一直到了1936年,法律规定中才有“与其相奸者,亦同”的条款。

由于古代贞操观念对女性的束缚较大,因而通奸罪名多安在女性头上。即使是女性不幸遭到强 奸,最后羞愤而死,或是在反抗中被强人打死,方才显得贞烈,否则即使旁人选择原谅,也会受到他人白眼,约等于受活刑。

由于礼法所拘,即使未婚女子与人私通,也被归于通奸,受上述刑罚。就是那些真在婚内轨的女人,其所受的刑罚与侮辱也远高于男性,是为悲哀也。

就是在今天的 社会 ,婚内出轨事,人们对于男女的指控也各有不同,这也是 历史 传统的影响吧。

何谓“通奸罪”呢?简单的说就是和配偶之外的男或女发生性行为。

其实这是古代的一种罪名,随着 社会 的发展,当今 社会 没有了“通奸罪”,它现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换言之,现如今对“通奸”持宽容态度,只要不影响 社会 稳定,男女之间的私情自我约束和检点就行了。

这一点儿和古代截然不同,古代官府对通奸是坚决打击的,并为之制定了严厉的刑罚。有多严厉?

据上古时《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意思呢?

即没收男女“工具”,实施“宫刑”,这对于“奸夫*妇”来说简直是生不如死,这应该是对“通奸”最严厉的惩罚。

秦朝对通奸,即“私通”一般处以极刑,规定捉奸者可以不告官而杀之。也就是说私刑也合法,规定对*妇人人得而诛之。这是很严厉的刑罚。

汉朝刘邦建立汉朝后,“汉承秦制”,即延续秦时法律,一旦发现奸夫*妇可杀之。

值得一说的是,汉文帝刘恒以仁孝治天下,有一天,他动了恻隐之心,说别杀死奸夫*妇了,把他们阉割了吧。说实话,这样做还不如把罪犯一刀砍了呢!

唐朝唐高祖李渊祖上有三分之一的突厥血统,他反隋时还向突厥借兵。

外族在男女性事上无所谓,故唐朝是最开放的朝代。比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

“上有所好,下必效之”,唐朝百姓任“性”而为,通奸和偷情的事比比皆是,比如唐代诗人元慎就曾和表妹偷情,《西厢记》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其实就是元慎和表妹。把偷情描述的美轮美奂,现在看来其实就是搞破鞋。元慎不是痴情的男人,是十足的渣男。

有鉴于此,唐朝对通奸罪罕见的宽松。按唐律:“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宋朝赵匡胤也是仁慈的君主,他把唐朝的法律继承了下来,奸夫*妇得到了唐朝的“福利”,即便私通也不必去死或者遭受“宫刑”。

从以上可以看出,越是富裕的朝代对男女性事越宽容,不知亲们赞同否?

元朝元朝是外族,刚开始对通奸很仁慈,后来受中原“男尊女卑”的影响,允许丈夫可以当场捉奸杀死奸夫*妇,也就是说不告官就可用私刑。

如果丈夫不想杀死出轨的妻子,可把奸夫*妇送官府,官府对不忠妻子进行惩罚。

一般是褪去下衣打屁股,规定最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我估计超过八十大板就打死妻子了。去衣受刑有侮辱出轨女人的意思。

明朝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了一番改革。但在处罚“私通”方面继承了元朝的法律。不过在打女人屁股进行了细分:“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清朝大清入关后,允许抓奸,允许当场杀死奸夫*妇,基本和明朝、元朝的法律差不多。

清朝增加了“诱奸”这一条,“诱奸”原称“刁奸”。按清朝规定:“对刁奸者杖百下,比通奸多了十下”。

民国民国时期《暂行新刑律》第289条,关于通奸罪规定:和奸(通奸)有夫者,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由于儒家思想“从一而终”的影响,古代对通奸行为是“零容忍”。由于允许私刑,由此派生出“侵猪笼”、“骑木驴”这两种民间惩罚。

侵猪笼就是指把犯人放到猪笼里投到河里淹死,在古代的南方经常用此惩罚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

“猪笼”原本是方便运猪的工具,到后来成了私刑的刑具。

族长或者长辈得知有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为了以儆效尤,召集所有族人,把奸夫*妇装进猪笼,罪行轻的在河中侵泡半天,罪行重的直接淹死,族长有生杀大权。

骑木驴把偷情的女人或者*妇放到一个木驴状的凳子上,凳子中间竖着一根长半尺的木橛子,刚好插入*妇的下体。

衙役们抬起木驴去刑场,在行进的路上,这些衙役故意上下抖动,*妇被木橛子搞得嗷嗷叫,是痛苦的叫。

但在衙役听来别有一番滋味,衙役更加卖力的抖动,亲们脑补一下场景去吧。

*妇被折磨的奄奄一息,到达刑场后基本站不起来了,随后*妇被砍头。

打屁股把*妇的下衣褪去,当着众人的面行杖刑,这是一种侮辱性的惩罚。

古代的女人对屁股包裹的很严实,没见过阳光的屁股很白,女人露出雪白的屁股给观看者以强烈的刺激,而对受刑者则是莫大的屈辱。

讲真“打屁股”心上的痛比肉体的痛强似百倍,这也是官府对*妇实行杖刑的初衷。有的女人不是被打死的,而是不堪受辱回家自杀了。

文/秉烛读春秋

我是 历史 伶俜者,你来问我来答。

在古代影视剧中,如果犯了通奸罪,男的一般会被人打,女的要更加悲惨一点儿,就要浸猪笼了。

而在中国 历史 上,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是不一样的,从徒刑到当场杖毙。不过在每个朝代,男人的地位都要高于女人的地位的,所以受的刑罚也会较轻,女的要更重。

秦朝对于通奸者法不留情,人人得而诛之,不需要报告官府,而且杀人无罪。

汉朝跟秦朝差不多,犯奸必杀。

唐宋两朝较为温和,一般以徒刑为主,这也是受了当时胡文化的影响。

元明两朝又恢复了通奸死刑,而且女的在接受刑罚时,还必须脱衣受刑。

清朝入关后,延续了明朝的刑罚,基本上也是杀死通奸者无罪,女的脱衣杖刑。

现代的通奸划分为了道德问题,不再接受刑罚,能监督这一行为的只有 社会 的舆论和自己的理智了。不过据说现在正在考虑将其加入刑法当中。

偷情、通奸,指的是已经确定了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还和第三者保持亲密关系的行为,也泛指暗中和第三者谈恋爱或者有过性行为。古代律法非常森严,而女性对性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加上古代女性地位普遍偏低,所以如果有女子耐不住寂寞跑去偷情、通奸,则会受到各种具有侮辱性的残酷的惩罚。换句话说,古代女子偷情、通奸,完完全全是用生命来换取一时之欢乐。

具体的惩处手段有很多。

1浸猪笼

浸猪笼是影视剧里最常见的一种刑罚,也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浸猪笼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浸猪笼主要由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辈来举行。具体的方法是: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然后用绳索将她吊起来,再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是轻罪者,就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情节严重者,直接淹浸至死。

2骑木驴

木驴就是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古代的女子犯了通奸罪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能受骑木驴之苦。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按坐在木驴上,木驴背上的尖木桩就会刺入她的下体,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3“缝阴术”

缝阴术属于私刑。就是用针线把女性外阴部位硬生生缝合起来,具体实行起来极为下流,所以一般只有民间的丈夫和妻子才可能用到。据说有两种使用情形,一是丈夫处理自己红杏出墙的妻子,二是妻子用来对付家中勾引自己丈夫的丫鬟。

4幽闭

幽闭属于宫刑中的一种。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写到,说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落下某个器官,此后只能排尿,再不能行男女之事。还有一种椓窍法,效果同幽闭之刑一样,都是为了摧毁女性的阴部。

总的来说,古代处理通奸罪的女子,都是采取一些惨绝人寰的惩罚方式。

当时有一个叫刘一鸣的老狱卒,负责看守谭嗣同等六人,据他讲:谭嗣同在狱中意气自若,终日绕行室中,拾取地上煤屑,就粉墙作书,问何为,笑曰:作诗耳。林旭美秀如处子,在狱中时时作微笑。康广仁则以头撞壁,痛哭失声日:天哪!哥子的事,要兄弟来承当。林旭闻哭,尤笑不可抑。既而传呼:提犯人出监,康知将受刑,哭更甚。刘光第曾任职刑部,安慰康说:此乃提审,非就刑,毋哭。既而牵自西门出,刘知故事,缚赴市曹处斩者始出西角门,乃大憎。刘于是骂曰:未提审,未定罪,即杀头耶何昏愦乃尔。②

谭嗣同在狱中粉墙上用煤屑作的诗,肯定不会只是一首,可惜当时这个刘一鸣老狱卒因没文化,不能把诗录下来。但不知何人总算抄下一首,这一首诗,现在能见到的最早抄本,在当时任刑部主事的唐烜戊戌八月二十五日的日记中。诗云:

望门投宿邻张俭,忍死须臾待树根。

吾自横刀仰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唐恒不仅录下了谭嗣同宝贵的诗句,而且形象地记录了八月十三日“六君子”被匆忙杀害的具体场面。他记述道:

忽秋审处满汉提调上堂,举止惊惶,嘱各司回公事者咸退,并厉声唤堂书吏速出。余回司向同人讥笑秋谳诸君,有何事而致作如是举措方谈次,闻大门呵导声。司役报:刚中堂到。则俞知为会商讯犯,别无他异也。然署门外人声喧噪,大门皂役拦阻闲杂人等,不许阑入,并向门外观者大声云:“汝等侯差事出来再看可也。”予始疑讶。忽鲍荟人同年到司具言:谕旨已到,除张、徐两人另候谕旨,刘、杨、谭、林四章京及杨、康六人,均即行处斩。……刚中堂派为监斩大臣,故先到。时步军统领崇公,巳调京旗各营健卒,在署外巡缴,前门、顺治门一带,皆派兵防护不测。而刑部亦传齐五城司坊官,预备囚车、刽手青衣等差各到。满汉提调分班赴南、北所监视缚犯出。南所三人,为谭及二杨;北所则刘、林、康广仁也。北监犯先绑讫,候南监三犯出,至提牢厅,跪听宣读上谕毕,即饬青衣带赴法场矣。③

约下午四时,日将西下,“六君子”被押至菜市口刑场,观者万人,康广仁欲有所语,而左右顾盼无一人,谭嗣同神气不少变,呼监斩大臣刚毅曰“吾有一言”,刚不听。六人遂从容就义。

唐烜对“六君子”怀抱着深厚的同情,对顽固守旧势力的狠毒和社会人心的冷漠愤恨不已。他觉得日记中的话,不足以抒发自己的爱恨,又作《戊戌纪事八十韵》。生动传神地描述了“六君子”被杀害的全过程。这八十韵犹如一面镜子,照出了维新志士们在当时一位正直的有卓识的中下级官员心中的地位。唐烜诗曰:

梦史氏按 此诗较长,另附于篇末,此处系节录

……峨峨四新参,入朝三旬劣。辄思大厦扶,竟触天柱折。其一职监察,抗疏气郁勃。同官侧目久,飞语相诋讦。更有粤布衣,未膺簪与绂,壮志不一伸,连坐太突几。

……林君最年少,含笑口微吷。谭子气未降,余怒冲冠发。二杨默无言,俯仰但蹙额。刘子木讷人,忽发大声诘:“何时定爰书,何人为告密朝无来俊臣,安得反是实”抗辩语未终,群隶竟牵捽。

……求治或太急,论事或过烈。庶几鼓朝气,一洗宇宙曀。贾生昔痛哭,绛灌颇不悦。出为长沙傅,谪宦犹称屈。况我祖宗朝,钦哉惟刑恤。未闻禁近臣,中道遭鲸刖。不待奏当成,一朝饱屠割。举朝孰营救,到处肆媒孽。罪状在疑似,性命快谗嫉。逝者倘有知,叫阍天听彻。人世无是非,恨难万古雪。我作纪事言,覼缕话畴音。匪以悼其私,实为愤所切。

杂 刑

中国古代的各种酷刑名目实在太多了,本书以上各节所叙述的只是一些主要的,还有许多种残忍的刑罚难以包括在内。这里再将古籍中常见的一些酷刑列举若干种,略加介绍,它们都是历代法律条文之外的刑罚,难以归类,不妨就统称之为杂刑。

一、火焚

早在周代就有焚刑,就是把人活活用火烧死。《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凡是杀害亲生父母者,皆要受焚刑处死。《易经》中有“焚如死如弃如”的话,所以后世又称焚刑为焚如。

春秋时,对于那些犯上作乱的人,常用焚刑。公元前520年,周景王死,子朝作乱,子朝党羽鄩肸伐皇(皇是地各,在今河南巩县西),兵败被擒,后被焚于王城之市。

秦以后,史籍中不难看到以火焚人的事例。楚汉战争中,项羽把刘邦围困于彭城,纪信化装成刘邦出东门,声言投降项羽,刘邦悄悄从西门逃走。项羽发觉受骗,勃然大怒,就烧杀纪信。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派王昭君哥哥的儿子王歙、王讽出使匈奴,祝贺新单于即位,献上贵重的礼品,请求回叛逃到匈奴去的陈良等人。单于准许,把陈良等四十人交还汉朝,王莽命令用焚如之刑把陈良等人烧死。

三国时,仍沿用前代的焚刑。吴国的吕壹因犯罪被有司究治,有人奏报说应该用焚刑将他处死。孙权犹豫未决,就问阚泽,阚泽说:“如今是盛明之世,不应当再用这种酷刑。”孙权采纳了阚泽的意见。但是孙权以后,焚刑仍未断绝。特别骇人听闻的是,有些凶残之徒把活人头朝下脚朝上倒挂起来,在他身上绑了许多蘸了油的麻布,从脚上点着,让火慢慢地往下烧,直到把人烧死。这种刑罚俗称“点天灯”。在清朝灭亡之后,有些边远地区宗族之间发生械斗时,也有抓住仇人“点天灯”的现象。

二、凿颠

《汉书·刑法志》记载,战国时,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增设各种肉刑,其中死刑的名目有凿颠。颠是人的头顶,凿是用铁器打孔,像木匠用凿掏隼眼似的。试想,用铁器凿人的头顶,只消一下,就可以结束人的性命。商鞅滥用酷刑,最后落得个车裂而死的下场,但他发明的各种酷刑却流传到后世。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对部下极其凶残,左光禄大夫张平勤谏,苻生大怒,认为张平妖言惑众,就“凿其顶而杀之”。这凿顶即是凿颠。

后世民间的私刑也有类似凿颠的做法。元朝时,武平县(今内蒙古宁城一带)有个叫刘义的百姓到官府控告嫂嫂勾结奸夫害死了他的哥哥刘成,县令丁钦审理这个案子,亲自查验刘成的尸体,没有发现半点伤痕,不能结案,他的心中非常忧闷。妻子韩氏问他遇到什么难处了,丁钦就把案情告诉了她。韩氏说:“死者的头顶上可能钉有一颗铁钉,钉盖被涂饰,看不出痕迹。”丁钦按照妻子的提示重新验尸,果然如此。就立即结了案,把卷宗呈报上司。当时姚忠肃任辽东按察史,亲自召见丁钦询问破案经过,丁钦如实讲了,并且高兴地夸耀妻子的聪明。姚忠肃沉思片刻,问:“你的妻子和你结婚时是处女吗?”丁钦回答说:“他是前夫死后改嫁给我的。”姚忠肃立即命令将韩氏的前夫掘墓开棺验尸,发现他的颅骨上也有一颗铁钉。于是将韩氏逮捕审问,韩氏招认了钉杀前夫的罪行。丁钦又惊又怕,不久就死了。此时在当地传开,人们都说姚忠肃是包公转世。元代无名氏杂剧《包待制勘双钉》就是根据这个故事编写的,清代唐英又据此改编为传奇《双钉案》(又名《梁上眼》,后来再进一步改编为京剧《钓金龟》)从而使这个用钉钉人头顶的故事广为流传。

其实,钉顶的做法并不止韩氏和刘成的妻子这两例。唐代严遵做扬州刺史时,有一天出巡,听见路边有一个妇女在哭,哭声并不悲哀,严遵派人询问,妇女说她的丈夫因失火被烧死了。严遵心中怀疑,就叫人抬来她的丈夫的尸体,拨兵卒看守,交代说:“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第二天,有一些绿头苍蝇麇集在死者的头顶,严遵得到报告,亲自验尸,发现死者的头顶正中钉有一颗铁钉。于是逮捕那位妇女审问,妇女招认了因通奸而谋杀亲夫的罪行。还有一个相似的故事是,唐代韩滉在润州(今江苏镇江)做官时,有一天夜晚在万岁楼设宴,饮酒正在兴头上,忽然放下杯子,面色不悦,对左右的人说:”你们听见有妇女在哭吗?大概就在这不远的地方。“有人回答说,这是某桥某街的一位妇女哭她死去的丈夫。第二天,韩滉指派一名官吏抓来那位妇女审问,审讯一天问不出什么结果。官吏害怕韩滉斥责他无能,就守护在死者的尸体旁边,他看见有绿头苍蝇围聚在死者的头上,就解开发髻察看,发现了钉在顶上的一只铁钉。官吏重审那位妇女,妇女承认与邻居一名男子通奸,用酒将丈夫灌醉,然后用铁钉把他钉死。这位官吏对韩滉的料事如神非常佩服。以上几例在人的头顶上钉钉子的做法是用凿颠的手段谋害人命,和当初商鞅制定这种刑罚在行为的目的上有所不同。

三、断脊

断脊就是砍断人的脊椎骨。显然,这也是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春秋时,晋文公打算明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诸侯大夫们一同商议。晋文公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来到,游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经晋文公批准,将颠颉断脊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晋文公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呢?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明初,朱元璋使用的酷刑,有一种名为枭令,就是“以钩钩脊悬之”。这和颠颉断脊的刑罚有些相似。

四、活埋

活埋又叫坑杀或生瘗,是历代统治者惯用的一种残忍的将人处死的方式。常见的有三种情形。其一是,古代战争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俘虏在特殊情况下要用活埋的办法处死他们。战国时,赵国的纸上谈兵专家赵括在长平兵败,四十万赵军成了秦国的战俘,秦将白起害怕这些降卒造起反来难以控制,就在一夜之间把他们全部坑杀,只把二百四十人放回赵国报信。十六国时,后赵石勒也爱活埋人。石勒为刘元海部将时,曾渡黄河攻陷白马,坑杀男女百姓三千余口。后来,石勒在武德围歼晋冠军将军梁巨部,坑杀降卒一万多人。其二是,历代统治者在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时,也常实行活埋。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坑杀儒生四百六十七人。又如隋大业年间杨玄感叛乱失败,隋炀帝派裴蕴清查杨玄感的党羽,捕获后立即下诏让郡县把他们全部坑杀,死的人不计其数。其三是,古代有些贵族在死后用妻妾殉葬,有的君主死后用妃嫔殉葬,多是将人活埋。从春秋时起开始改用陶俑代替活人殉葬,或者将殉葬者杀死后陪葬,但仍有个别的残暴之徒死后殉葬时生埋活人。

活埋作为官方使用的将人处死的刑罚,仅见于辽代。辽太祖耶律亿神册三年(918)四月,皇弟迭烈哥阴谋叛乱,事情败露后被擒,按其罪行应当斩首。太祖让人先挖好墓穴,准备埋他,这时许多近戚都来为迭烈哥讲情。太祖平时最厌恶其弟寅底石的妻子涅里衮,就说:“如果涅里衮能代替迭烈哥死,我就同意你们的请求。”于是,涅里衮就自缢于挖好的墓穴中,另外又将奴仆女古与参与叛乱者曷鲁只活埋,为涅里衮殉葬,迭烈哥因而被赦免。

元代末年还有这么一件事。至正二十七年(1367),张士诚被朱元璋消灭,钱鹤皋散尽家财起兵为张士诚报仇。他有个女儿名叫钱莲仙,才十八岁,生得才貌双全,钱鹤皋担心她无依无靠会遇上灾祸,就在地下建造一座石头房子,囤积三年的粮食,让女儿住在里面,这实际上是将女儿活埋在地下。他对女儿说:“三年之内,我打败朱元璋,攻下南京,就接你出去。”不久,钱鹤皋兵败被杀,莲仙只好长久地埋死在地下了。这虽然不是惩罚性质的活埋,钱莲仙的遭遇也是够悲惨的。

五、刷洗

本书《炮烙》一节已讲到辽穆宗耶律璟曾使用过铁梳之刑。这里所说的刷洗和铁梳之刑施行的情形相似,它是明初朱元璋创立的。用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刮毛似的,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但这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刷洗之刑仅见于明初。唐中宗时,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曳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桓彦范受的刑罚,与后来辽的铁梳、明的刷洗较相似。

六、骑木驴

木驴本来是古代战争中攻城的器具,大概是一个木制的棚车,下面装有木轮,上面钉着木板,蒙上牛皮,兵士躲在中间,推着它接近城墙,可以防备檑木滚石。唐代薛愿做颍川太守时,贼讲阿史那来进犯,就用木驴、木鹅、云梯、冲棚等四面攻击。又早在南朝梁时,侯景叛乱,曾制作数百件木驴攻城。另外宋元时对犯人执行凌迟刑罚所用的木架子也叫木驴。小说和杂剧中常常写到这种刑具。(参见本书《凌迟》)

这里所说的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据传说,汉代有个与人通奸害死本夫的黄爱玉就是“骑木驴”而死的。关于木驴的形状、样式及受刑的情况,现在已难详考,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七、锯割

山西青龙寺大雄宝殿内的壁画是很著名的,宝殿东侧室内墙上绘有一幅地狱图,画的是阴曹地府的鬼卒们正在对人施用种种酷刑,有凌迟、炮烙、剖腹、挖心、上刀山、下油锅等等。其中还有一种刑罚是锯人,画面上有一名男子被两块竖起的长木板夹紧,头朝下倒立着,木板和人捆绑在一起,固定在另一根竖直的木框上。两名鬼卒站在两边架着锯对拉,锯口把两快木板和木板中间的人同时锯下,鲜血顺着锯缝向下流淌,被锯的人似乎正在发出阵阵惨叫。

现实中是不是有人用这种方式来锯人,史籍中未见具体的事例。但是,使用锯的刑罚确实存在。三国时,吴末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本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 捕陈声,命里武士用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十六国时,前秦苻健凶暴,锥钳凿锯等杀人刑具常备在身边。南朝宋后废帝刘昱惯用虐刑,所用的刑具之一即是锯。北朝北齐文宣帝高洋平时在宫庭中罗列着大镬、长锯、锉碓等刑具,有人稍微触怒了他,就要受到各种非法之刑的折磨。后来五代时南汉刘龑(音“掩”)也是著名的暴君,他常使用的有刀锯、肢解、刳剔之刑。另外,后世有时施行斩首时,刽子手砍不下犯人的脑袋,就改为用锯锯断脖颈。(参见本书《斩首》)从上述事例,可见地狱中的锯人之刑并不纯是虚构,它正是人间暴虐行为的反映。而且,现实与地狱实行锯割刑罚的惨象,千百年来在人们心中形成一种十分恐怖的阴影,使人畏惧,使人震慑,难怪鲁迅笔下的祥林嫂听柳妈说她死后要被阎王锯作两半,就吓得非要到庙里捐一条门槛作替身不可。

八、灌铅

民间评书、弹词说到后母虐待前房子女的故事,所用的残酷手段之一是向孩子的口里灌融化的锡。听众听到这里忍不住伤心落泪,非常可怜那死了亲娘的儿童,非常痛恨那凶狠寡情的继母。其实,这种灌锡的酷刑并非只传闻于民间,古代正史中也有记载。

汉代广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进谗言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幸而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逼她招认私情,荣爱受疼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刘去越发愤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她的两个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锡的熔点是232℃,铅的熔点是3274℃,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九、滚栲笆

栲笆是一种用藤条编成的半球形的器具,农家用它来储放杂物,清末有个叫张倬堂的举人竟然把这种用具作为刑具。张倬堂是本地地主,对待佃户非常暴虐,凡是欠了他家粮或钱的农民,都要受到非刑折磨。张倬堂把两只大藤栲笆口对口扣起来,把欠钱粮者装在里边,每只栲笆的口上有四个“耳朵”,本来是为便于抓抬而制作的。扣住人之后就将两只栲笆的八只耳朵两两封正,紧紧绑牢,这样就形成一个圆形的大球。张倬堂让家人把这大球抛到大厅里,推来踢去,使它随意翻滚,栲笆中间的农民颠簸摔磨,惨叫痛哭,张家的人全然不顾,直到把这农民折腾得遍体鳞伤,奄奄一息。

上述九项,只是古代各种杂刑的一部分,有许多千奇百怪的惩治人的酷刑不能一一列举。就在本书即将完稿的时候,笔者又发现两处材料,可以作为本书的补充,略记于此。

其一是陶宗仪的《元氏掖庭记》中所记元顺帝的宠妃龙瑞娇的暴行。龙瑞娇原为宫女,因受宠幸被封为淑妃,她本性贪酷而妒忌,其他宫女稍微不如其意,她就要把这宫女笞杖或鞭挞至死。有时她不想让宫女马上死去,就变着法儿折磨她们。有时用醋灌鼻,这叫做“酸刑”;有时用粪便塞入人的嘴里,这叫做“臭刑”;若是夏天,就用火把人围起来烘烤,这叫做“蒸骨”;若是冬天,就叫人脱光衣服卧在冰上,这叫做“炼肋”;对于不能饮酒的宫女,就用酒灌她,有时多达十碗,这名之曰“醉鬼”;或者在地上埋两根木椿,相距二尺,高出地面三尺,让宫女两脚分开站在上面,再用一根木棍支撑住她的腰部,让她站牢,又让她两手各提一件重物,命令她不得让重物落地,这名之曰“悬心”……如此等等。

其二是洪迈《容斋四笔》卷四“闽俗诡秘杀人”一则中所记杀人秘方。南宋初,福建某些地区民情凶悍,或者倚仗豪富,或者自恃勇力,常常处心积虑害死人命,而且将人害死还使人看不出来。比如:有的是用酒调合锯末逼迫人饮下肚,锯末不能消化,粘连在肠胃间又不能排泄,这人不久就会死去。有的是把融化的蜡汁灌进人的耳孔里,既烫坏耳膜又损伤脑髓,使这人变得又聋又傻,即使不死也成为废人。有的是用湿草垫裹住人的身体,另外用布包住鹅卵石向他身上猛击,这样可以把五脏打烂而致死,但体表却看不出伤痕。有的是将人的肩部按摩,使皮肤松弛,然后把钢针耻入他的肩胛骨的缝隙里,不能取出来,这人骨髓受伤,不久也会死。有的是把钓钩藏在泥鳅的肚子里,逼人吞下,泥鳅在胃里被消化,钓钩却勾住胃壁或肠壁,造成穿孔送命。以上各种手法把人整死后,官府验尸都无法检查出来。作者在记述了这些骇人的杀人伎俩之后,告诫那些前往闽地做官的人,在处理命案的时候不可不细纺明察。但是,当残酷与奸恶已成为风气的时候,官府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古代的黑暗与野蛮现象,不能靠时代自身来清除,它只能随着暴虐统治者的最终灭亡而消亡。

1、烙铁:烙脚板会让人感到剧痛,尤其是女性双脚更为敏感。

2、拶趾:夹脚趾,一般人都会尖叫。

3、钢丝刷刷脚心,这种酷刑经常和老虎凳结合使用。脚心也是人体敏感部位之一,足底神经受到强烈刷刺时,伴随剧痛还会产生一种难耐的刺心感觉。

红岩女英烈邓惠中受难时,被剥光上衣,赤足绑在老虎凳上,特务一边用钢丝刷刷她的脚心,一边用猪鬃戳她的乳头。她的女儿这时被特务带到刑房,未进门便听到母亲凄厉的惨叫声。

另有夹棍,烧烤,脚心钉钢针、钉脚趾、烫脚、挠脚心、刷脚心、割脚肉等酷刑,的确惨不忍睹。

扩展资料:

一、古代脚刑:

反关节的酷刑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老虎凳,这是中国古代特有的酷刑。膝关节在人体四肢各大关节中活动的范围最小,两端大腿小腿的长度有利于施刑者用杠杆原理,以较小的力度强迫受难者。

反关节使用老虎凳的关键点一是使受刑者处于坐姿(两臂反绑或绑成十字形),这样会加重腿部韧带的牵拉力度,而仰卧的姿势由于髋关节的放松,连带腿部韧带放松,会减弱痛苦程度;二是腿部捆绑在膝盖上的大腿部,而不是以下部位。

因为老虎凳的作用在于牵拉受刑者腿部的关节韧带和造成膝关节脱臼,不在于折断受难者的小腿。因为折断小腿腓骨需要很大力量,痛苦时间短(受刑者很快昏厥)不符合施刑者既要折磨受难者又自己省力的要求。令受刑者赤脚,往往是为在使用老虎凳同时对受刑者的脚心用刑。

二、脚刑简介:

脚刑是指对脚趾、脚心、脚跟、脚弓施于的刑法。脚是人最敏感的部位之一,尤其对于女人,从古代到现代,被用脚刑的人数不胜数从古至今的酷刑多种多样,施用于人体的各个部位,足刑就是其中最受青睐的一种。

人的双脚,尤其是女性的脚底板是颇为敏感的,对各种感觉(痛,痒,灼热等)反应程度较大,所以对脚用刑能最大程度的给受刑者更多的痛苦,而对其人身伤害程度减到最低。

脚是离心脏最远的器官,对其用刑一般不会有生命危险,可放心施刑;再者脚上的神经细胞分布非常密,能最大程度的感受到痛苦,所以脚刑是一种非常常用的刑罚。从古代到今天,被用脚刑折磨的人不在少数,且大多数为女性。

参考资料:

-脚刑

这种刑罚就是来源于欧洲的笑刑,这是欧洲贵族用来惩罚罪犯或者俘虏而发明的,具体就是把人绑在一块木板上,手脚漏出来,然后利用一些羽毛抓挠你的脚心,让你狂笑不止,直到你认罪为止。

有些人可能不相信,这不痛不痒的能算得上刑罚吗?但是没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是体会不到的,它跟那些流泪流血的刑罚还不一样,那些刑罚痛了你可以忍忍,可能忍忍就过了,再不行就是痛的昏迷过去,但是笑刑不可以,你忍着不可以,你忍一小会还行,忍个一两个小时是很难受的,而且你可能会流泪,甚至大小便失禁,有些还会因为缺氧而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被自己笑死吧,让你从意志上不得不妥协,举手投降。

而且这种刑罚发展到后期的时候升级到用动物去舔你的手脚或者咯吱窝等地方,执行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不间断。后来在汉朝时期,笑刑慢慢进入我国,不过只用在皇族内,也是为了给他们一个体面的死法。

其实在我国古代也有很多变态的刑罚,像凌迟、人彘、或者炮烙都是明朝的朱元璋、商朝的纣王时期发明的,他们发明这些刑罚是为了震慑群臣和百姓的暴君行径。与笑刑相比较更加血淋淋,不管哪种刑罚,都是封建社会的糟漠,我们应该抛弃,另外一方面我们应该庆幸我们生活在这个文明的社会是多么幸福。

此处是温馨提示:我们在和朋友闹着玩挠别人痒痒的时候要控制时间,了解了笑刑我们知道这种操作很危险,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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