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洗冤录》翻译

求《洗冤录》翻译,第1张

洗冤集录序

          

 

  狱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於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於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於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於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萃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於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於见闻及亲所历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洗冤集录序终。

洗冤集录序译文:

  在所有案件的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的判决。而要对犯人判处死刑,最要紧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线索及实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线索和实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检验勘查的手段。因为人犯是生是死,断案是曲是直,冤屈是伸张还是铸成,全都取决于根据检验勘查而下的结论。这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州县审理案情的所有刑事官员必须亲身参与检验勘查的道理之所在,一定要无比谨慎小心才行啊!近年来各地方衙门,却把如此重大的事项交给一些新任官员或是武官去办理,这些官员没有多少经验,便骤然接手案子,如果再有勘验人员从中欺瞒,衙门中的低级办事人员居中作奸捣鬼,那么案情的扑朔迷离,仅仅靠审问是很难弄清楚的。这中间即使有一些干练的官员,但仅凭着一个脑袋两只眼,也很难把他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何况那些远远望着非亲非故的尸体不肯近前、对血腥恶臭避之犹恐不及的官吏们呢!我宋慈这个人四任执法官,别的本事没有,惟独在断案上非常认真,必要审理了再审理,不敢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如果发现案情中存在欺诈行为,必然厉言驳斥矫正,决不留情;如果有谜团难以解开,也一定要反复思考找出答案,生怕独断专行、让死者死不瞑目。我常常在想,案狱之所以会出现误判,很多都是缘于细微之处出现的偏差;而勘查验证失误,则是因为办案马虎、经验不足造成。有鉴于此,我广采博引近世流传的法医学著作,从《内恕录》一路下来共有好几种,认真消化,汲其精华,去其谬误,再加上自己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编成一本书,起名《洗冤集录》,在我湖南任上刊印出来,给我的同僚们研读,以便他们在审理案子时参照。这就如同医生学习古代医书处方一样,在诊治病人之前,事先就能够厘清脉络,做到有章可循,再对症施药,则没有不见效的。而就审案来说,其所起的洗清冤屈、还事实于本来面目的结果,与医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道理也是完全相同的。

  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字惠父),作序于淳佑年丁末嘉平节前十日。

  各位贤良官员,如果在自己所见所闻以及亲身参与办理的案子中,发现有与本书中列举的审理勘查方法及案例例外的情况,恳请费神以片纸记录下来,惠赐于我,以便我把遗漏的案例增补进去。宋慈再拜禀告。

  洗冤集录序完。

◇译文部分◇

  卷之一

  卷之二

  卷之三

  卷之四

  卷之五

  ●卷之一

  一 条令

  二 检覆总说上

  三 检覆总说下

  四 疑难杂说上

  ○一 条令

  (一)凡有尸体应当检验而不检验的(初验、覆验相同);或受到差遣超过两个时辰不出发的(碰到夜间不算,下条同此);或不亲到现场验看的;或不验定出要害致死原因的;或验定得不恰当的(指把非正常死定为病死,由于头伤致死而定为胁伤致死之类的情况),各按「违制罪」论处。若凭验单判罪已构成「出入」的,不属于「自首觉举」的范围。由于情况难明,定得不恰当的,处杖刑一百。吏役人员和仵作行人同等论罪。

  (二)凡受差进行检验或覆验,不是经隔时间太久,就称说尸体已坏不验的,处以「应验不验」的罪(淳佑时审查修定)。

  (三)凡验尸,报到后过两个时辰不请官的;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的;或请官验尸的公文到来应当接受而不接受的;或初验和覆验的官员、吏役、仵作行人相见及透露所检验的情况的,各处杖刑一百(如果检验完毕,不当天内申报所属上级的,同此)。

  (四)凡县受到其它地方官府请官验尸,有官可以挪出却称说缺官的;如果缺官,却不备文申明情况的;或探知有请官公文到来,却假托正在请假期中避免应差的,各按「违制罪」论处。

  (五)凡仵作行人因验尸受人财物的,按照「公人法」办理。

  (六)凡检验、覆验需要差官的,差同本案没有亲故嫌怨关系的人。

  (七)凡命官所任职处,有任期届满受赏的,不得差出,由应付验尸的官员听候差遣。

  (八)凡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犯,另外差官,或只有司理院一院的,同此)。县差县尉。县尉缺,就依次差主簿、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尉、簿、丞等监当官都缺的,县令亲自前去。如果超过县界十里,或是检验本县的囚犯,发公文请距离现场最近的县差官。州城脚下的县,都报请州差官。应当覆验的案件,都要在差初验官的同时,先备文申请有关单位差官。应当发公文给最近的县请官,但在百里之内没有县的,听凭就近发文请巡检或都巡检(其中覆验应当只请本县官,但属于独员的,同此,并指不是现正外出巡捕的)。

  (九)凡尉、簿、丞等监当官出城验尸的,县差手力五人跟班听差。

  (十)凡死人在未死之前,没有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在场的(如在监牢中的囚犯受责打后已过十天及正在押送中的,也相同),都差官验尸(男佣女仆,经过录取口词的,差公人)。囚犯及非正常死亡,检验后还必须覆验。覆验完毕,即代为收埋(须差人监视,死者亲戚收埋的,可交付之)。如果知道死者有亲戚在其它地方的,仍要告知。

  (十一)凡尸体应当进行覆验的,属于州直接管辖范围的申报州派官,属于县管的,在接受初验公文的同时发公文到尸体所在地最近的县派官(公文中,都不得写出致死的原因)。最近的县相距百里以外而远于本县的,只发文请本县的官覆验(本县为独员者即发公文到其它县)。

  (十二)凡请官验尸的,不得越过黄河、江、湖(江河是说没有桥梁可通的,湖是说水涨不可渡过的)及发公文到独员县(州城脚下的独员县,听凭发去公文,文到后即立刻申报州府,差官前去)。

  (十三)凡验尸,应当发公文到靠近的县却发到远县的,文到也要接受,派官检验完毕申报所属上级。

  (十四)凡遇尸体应当发文到邻近县请官检验或覆检,而所要请的官却在别县,如果远在百里之外,或正在病假之中(不妨碍执行所任职务的不算),没有其它官员可以挪派的,接到公文的县要当天写明事由(在假期中的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时)负责申报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告知原发文单位,再发文到按顺次应派官的县派官前往。

  (十五)凡初验、覆验的验尸表格,由提点刑狱司按照规定格式印制,每副初检、覆验各三份,用千字文作为排号编定,下发到各州县。遇有检验,就用三份表格先从州县填写有关事项毕,交付被差验尸的官。等检验完毕,再由验官把检验情况据实填写。一份呈报州县,一份交付被害人家属(没有家属的即缴回本司),一份写明日时字号交由邮传站的快递,直接申报本司审查(遇有第三次以后覆验,同此)。

  (十六)凡由于病死(指不是正在囚禁中及押送中的)应当验尸,但死者的同居缌麻服以上亲属,或分居大功服以上亲属到死所而愿意免验的,听从免验。如果和尚道士有眷属,小道士小和尚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的主持人负责证明各无其它问题的,也予以免验。有的和尚道士虽无眷属,但有寺观主持人或僧道群众负责证明没有问题的,同此。

  (十七)凡命官因病死亡(指不是在监禁及押送中的),如已经录取口词,或因突然病死,而所住的地方有寺观主持人,或店户及邻居,以及本地有关人等负责证明无其它问题的,经所管官府审查,听从免验。

  (十八)凡县令、县丞、主簿虽然都应差出,但必须留下一员在县(特别情况下全缺的,州郡差官暂时代理县务)。

  (十九)凡称按违制罪论处的,不按过失处理(《刑统·诸被制书》……条疏议:违背制书是指奉皇帝命令有所施行而违背的,徒刑二年,如果不是故意违背,而是理解错命令的意旨以致有所违背的,杖刑一百)。

  (二十)凡居于统辖监督地位和居于主管地位的官吏,受贿枉法达二十匹绢的;没有俸禄的吏人,受贿枉法达二十五匹绢的,处以绞刑。如果所犯的罪只够流罪以及受贿而未枉法屈人赃物为五十匹绢的,配到本地牢城管制服苦役。

  (二十一)凡以毒物自服,或给别人服,而诬告他人罪不至于处死刑的,配到一千里远的地方管制服苦役。如果服毒的人已经死亡,而知晓内情诬告他人的,准许人随地捕捉,给赏钱五十贯。

  (二十二)凡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因病死亡,而以其它原故诬告别人的,按诬告法论处(指把病死说成被殴打死之类,以致官府听信已经进行检验了的),不适用官荫减刑赎罪规定,也不在引虚减等从轻处理的范围之内。如果缌麻服以上亲属间自相诬告,以及男佣、女仆病死他们亲属乃以其它原故诬告主家的,同此(尊长诬告卑幼,有关荫赎减等的规定,当然按照本法处理)。

  (二十三)凡由伪装疾病、死亡和损伤造成检验不实的,按各该诈欺者所犯罪减轻一等论处。如把真病、死和伤验成假病、死和伤的,按「故入人罪」论处(《刑统》疏议:上条规定,伪装疾病者,处杖刑一百,检验不实,同于上述诈欺罪减轻一等,处杖刑九十)。

  (二十四)凡有尸体虽经检验了,但是出于妄指他人的尸体提出控告,致使官府听信而据以进行审问的,按照诬告法论处。如亲属到死所妄认的,处杖刑八十。被诬告的人在监禁中造成死亡的,对妄认者罪加三等。如果官府妄审的,按「入人罪法」论处。

  (二十五)《刑统》疏议:「用他物打人的,处杖刑六十(见血的就算伤。除了手脚之外,其余的都算作他物,就是兵器不使用锋刃的,也是)。

  (二十六)《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伤,听从官府检验确定,靴、鞋坚硬,就按他物伤的规定论处,如不坚硬,就难于按照他物伤的规定论处。

  (二十七)凡负殴伤担保责任的,手脚打伤人的担保期限十天;用他物打伤人的,二十天;用刀类及汤火伤人的,三十天;损折肢体及伤骨的,五十天。在保限之内受伤者死亡的,各按杀人罪论处(凡用牙齿咬伤人的,各按他物伤人法论处。妇女在保限内堕胎的,堕后另加保限三十天,但连同原殴伤保限加在一起,不得超过五十天)。如在保限之外,以及虽在保限之内由于其它原故死亡的,各按原殴伤罪论处(所谓「其它原故」,是指殴伤之外另增患其它病症而死的。假如殴人伤头,风从头部伤口侵入,因风造成死亡之类,仍按杀人罪论处。如果不是因头部伤口得风致死的,就是属于「其它原故」死亡,各按原殴伤罪论处)。

是宋慈

宋慈,字惠父,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建阳(今属福建)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于南宋理宗淳六年(1249年),享年六十四岁。早岁习儒,入仕后经历十余任地方官,多负刑狱之责,终于广东经略安抚使。一生经办案件数不胜数。逝世前两年(公元1247年)撰成并刊刻《洗冤集录》五卷。此书是其一生经验、思想的结晶,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它比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得利写成于公元1602年的同类著作要早350多年。

作者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因而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750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直到目前,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当时程朱理学盛行。这是一个庞大完整而又十分精致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宋理宗(公元1225~1264年在位)时,程朱理学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不可争议的官方统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被分别谥为“元公”、“纯公”、“正公”、“文公”,并从祀孔子庙,荣耀至极。可见此时理学影响之大。

作为朱熹的同乡和后学,宋慈受过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少年时受业于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号)高第”吴稚。入太学后,又为当时著名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所赏识,遂师事之。中进士后又多年为官。按照常情,这样的人一定具有浓厚的理学唯心主义。

然而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在其传世名著中非但没有空洞的理学唯心主义的说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实求真精神。程朱理学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而人心之体又体现了理或天理,“心之全体,湛然虚明,万理具足”,“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这就是说,心中什么理都有,无须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现实情况,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义倾向的“格物穷理”之说,变成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不是向内心“穷理”,而是向实际求真。

当时州县官府往往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没有实际经验的新入选的官员或武人,这些人易于受到欺蒙;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脏,又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因而难免判断失误,以至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冤狱丛生。

身为刑狱之官,宋慈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强烈反对。他在听讼理刑过程中,则以民命为重,实事求是。他说:“慈四叨臬寄(执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这一表白,确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认真态度的写照。他尤为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验,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唯其如此,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务要从实”,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贵在审之无失”。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氏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临视”。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躬亲诣尸首地头”,“免致出脱重伤处”。否则,应以失职罪杖处之。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当检官员也“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宋氏不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只是由于宋氏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

宋氏的求实求真精神还表现在对尸体的具体检验方面。检验尸体,即给死者诊断死因,技术性很强,在一定程度上难于为活人诊病。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在多年的检验实践中,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在此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仅从流传至今的《洗冤集录》一书来看,其中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的。这也是书中科技含量较高的、最精彩的内容。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酒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没有差别。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作者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宋慈著名著作《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简介: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一开头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在当“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宋慈的这种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洗冤集录》对于法医学有多方面的贡献,现扼要介绍部分内容于下。宋慈对于验尸的方法,曾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后“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洗冤集录》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虽受父母的影响,然并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这无疑是十分可贵的思想。由于时代与条件的限制,《洗冤集录》中也有一些迷信与错误的内容,我们如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此书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杰作。《洗冤集录》自13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前后沿用了六百多年。后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属于这类性质的书籍不下数十种之多。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

后来,《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1779年,法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1863年,荷兰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1908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影响与地位。

由于这句话与司法相关,有必要先解释词语。

死生出入:罪犯的死罪、活罪、出罪、入罪。

幽枉屈伸:冤案的屈曲与申雪。

权舆:起始,最初的起源。

机括:事情的关键。

于是乎决:由此来决定。是,代词,此。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因为被告的生与死、出罪与入罪的最初依据,以及蒙冤昭雪的关键,都由此而决定。

宋慈的《洗冤录》。

宋慈,字惠父,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建阳(今属福建)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早岁习儒,入仕后经历十余任地方官,多负刑狱之责,终于广东经略安抚使。一生经办案件数不胜数。逝世前两年(公元1247年)撰成并刊刻《洗冤集录》五卷。此书是其一生经验、思想的结晶,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它比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得利写成于公元1602年的同类著作要早350多年。

  

  作者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因而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750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兰、德、俄等多种文字。直到目前,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当时程朱理学盛行。这是一个庞大完整而又十分精致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宋理宗(公元1225-1264年在位)时,程朱理学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不可争议的官方统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被分别谥为“元公”、“纯公”、“正公”、“文公”,并从祀孔子庙,荣耀至极。可见此时理学影响之大。

  

  作为朱熹的同乡和后学,宋慈受过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少年时受业于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号)高第”吴稚。入太学后,又为当时著名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所赏识,遂师事之。中进士后又多年为官。按照常情,这样的人一定具有浓厚的理学唯心主义。

  

  然而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在其传世名著中非但没有空洞的理学唯心主义的说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实求真精神。程朱理学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而人心之体又体现了理或天理,“心之全体,湛然虚明,万理具足”,“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这就是说,心中什么理都有,无须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现实情况,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义倾向的“格物穷理”之说,变成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不是向内心“穷理”,而是向实际求真。

  

  当时州县官府往往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没有实际经验的新入选的官员或武人,这些人易于受到欺蒙;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脏,又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因而难免判断失误,以至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冤狱丛生。

  

  身为刑狱之官,宋慈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强烈反对。他在听讼理刑过程中,则以民命为重,实事求是。他说:“慈四叨臬寄(执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这一表白,确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认真态度的写照。他尤为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验,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唯其如此,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务要从实”,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贵在审之无失”。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氏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临视”。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躬亲诣尸首地头”,“免致出脱重伤处”。否则,应以失职罪杖处之。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当检官员也“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宋氏不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只是由于宋氏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

  

  宋氏的求实求真精神还表现在对尸体的具体检验方面。检验尸体,即给死者诊断死因,技术性很强,在一定程度上难于为活人诊病。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在多年的检验实践中,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在此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仅从流传至今的《洗冤集录》一书来看,其中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的。这也是书中科技含量较高的、最精彩的内容。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酒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没有差别。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作者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宋慈一直都是宋姓人的骄傲。”河南省商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宋会斌说,宋慈断案手法高明,“能让死人说话”,帮助无数人洗清了冤屈,“可以说他是古代的福尔摩斯。”

更难能可贵的是,宋慈将自己断案经验,着成了一本《洗冤集录》。这是最早的法医学专着,宋慈也因此被称为法医学鼻祖。

人物名片

姓名:宋慈

职位:大宋提刑官

成就:南宋着名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鼻祖”

代表作:《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着

少年不得志的才子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让宋慈的知名度不再局限于法医界,而达到了妇孺皆知的地步。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宋慈在当时的知名度远远高于南宋的皇帝,可在元朝人编纂的正史《宋史》里,对宋慈只字未提。现有关于宋慈的介绍,大都来源于南宋词人刘克庄的《宋经略墓志铭》。

按照刘克庄的记载,历史中的宋慈与其父宋巩一样,都属于大器晚成之人。

算下来,宋慈也是名门之后,其祖上是唐朝着名宰相宋璟。宋慈自幼聪明,并且胸怀大志。宋慈出生的建阳市,是宋朝着名学士朱熹的故乡。所以在当地,理学氛围浓厚。宋慈也深受影响,他最初跟着朱熹的学生吴稚学习。

在刘克庄笔下,宋慈最崇拜的人是诸葛亮。为了学习诸葛亮“舌辩群儒”的口才,整日钻研诸葛亮着作。不过,宋慈在仕途上,并非一帆风顺。到了32岁,才考中进士,谋取了浙江鄞县县尉一职位。遗憾的是,就在他上任前,父亲病逝。按照古时的规定,父母去世后,宋慈需要在家守孝。一直到了41岁,宋慈到任江西信丰县主簿,才算是正式踏上政坛。

“非礼勿视”背景下“重视验尸”

做官,就需要断案。宋慈在断案时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验尸”。

宋会斌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在古代,检查尸体是件很辛苦的事儿。古时封建思想严重,古人认为接触尸体很晦气。于是,验尸的工作一般由“贱民”或者“奴隶”等下等人担任,被称作“仵作”。

宋慈为官之初,面临的就是这样的大背景:官吏们对尸体与案发地点都是“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因而是非混淆,冤狱丛生。

身为刑狱之官,宋慈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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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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